【發布單位】822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12-03
【生效日期】1993-12-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
地方法規【檔案來源】
貴州省臨時建設臨時用地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1993年12月3日貴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條凡我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和建制鎮的規劃區及風景旅遊區範圍內的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的規劃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臨時建設是指臨時使用的工棚、庫房、周轉房、商業網點、貨棚、貨亭、書報亭、管理用房、圍牆、大門、廣告牌以及其它建築物或構築物。
臨時用地是指因工程項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場、運輸道路和其他臨時設施用地。
第四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需要進行臨時建設、臨時用地,必須到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五條經批准的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不得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
第六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準以臨時建設為各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其它設施。
第七條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辦理程式:
(一)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申請報告或其它批准檔案。
(二)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划進行選址、定點、確定臨時用地的位置、範圍、面積、發給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用地單位持臨時規劃許可證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臨時用地。
第八條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辦理程式:
(一)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申請報告以及土地的使用權證件、臨時用地的批准檔案、原有房屋的所有權證件等。
(二)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規劃設計要求,作為平面布置和工程設計的依據。
(三)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臨時建設工程的平面布置和工作設計圖,進行現場放線、驗線後發給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九條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使用期限為兩年。到期後,臨時建設應自行拆除,臨時用地應退回或恢復原土地使用性質。需要繼續使用的,應重新申請辦理延期使用手續。
第十條在建設工程施工期間搭建的臨時工棚、倉庫、臨時圍牆等,應在工程竣工後立即拆除,不得辦理延期使用手續。
第十一條因國家建設需要,應拆除臨時建設工程和收回臨時用地的,無論使用期到否,均應無條件拆除和退回,一律不給予安置或補償。
第十二條凡救災、搶險、搶修市政工程設施或工程管線等緊急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可事後補辦手續。
第十三條凡未領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擅自進行臨時建設或臨時用地,以及批准後使用到期未辦理延期使用手續的臨時建設工程或臨時用地,均屬違法建設、違法用地,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按《貴州省城市規劃區內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暫行規定》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