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實施辦法(試行)

《貴州省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實施辦法(試行)》經省政府同意,由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7年11月23日印發,共二十條,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實施辦法(試行)
  • 發布機關: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印發時間:2017年11月23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黔府辦發〔2017〕66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貴州省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1月23日

辦法全文

貴州省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鄉村建設規劃管理,規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辦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貴州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實施意見〉的通知》(建村〔2014〕21號)、《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村莊規劃加強農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促進新農村建設的意見》(黔府發〔2017〕24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村建設活動的規劃許可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四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初審後,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其法定職責範圍內,可依法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實施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及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
第五條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內容包括對地塊位置、用地範圍、用地性質、建築面積、建築高度、建築風格、外觀形象、色彩、建築安全等要求。
各地可根據地方實際,對不同類型鄉村建設的規劃許可內容和深度提出具體要求。
第六條 進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的,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時,申請人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貴州省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檔案;
(三)土地相關權屬證明材料;
(四)經村民會議或村民會議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村民委員會簽署的意見;
(五)項目批准(核准、備案)檔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地形圖(1∶500或1∶1000),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材料。
第七條 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時,申請人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貴州省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檔案;
(三)經村民會議或村民會議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村民委員會簽署的意見;
(四)新申請的,提交貴州省農村宅基地申請表;改擴建的,提交原有宅基地使用權屬證明;
(五)住宅用地四至界線圖及體現住宅面積、層數、高度、結構形式等內容的住宅設計方案或簡要設計說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材料。
第八條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向村民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
(二)村民委員會組織村民會議或村民會議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後,應當將擬建項目的用地位置、建設規模等在村民委員會公告欄進行不少於7日的公示。
(三)經村民委員會公示無異議後,由申請人將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的書面申請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四)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相關機構實地踏勘、聯合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縣級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自收到初審意見和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據鄉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村土地利用規劃等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定條件及標準的,應予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並告知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對不符合法定條件及標準的,不予核發,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五)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實施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鄉(鎮)人民政府應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相關機構聯合實地踏勘,並依據鄉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村土地利用規劃等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對符合法定條件及標準的,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並報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對不符合法定條件及標準的,不予辦理,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六)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現場放線申請,經現場放線後方可施工。
(七)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15日內提請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內容辦理工程竣工規劃核實。
第九條 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要求:
(一)符合鄉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村土地利用規劃;
(二)符合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世界自然(文化)遺產地、文物保護單位、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地等重點區域相關規劃要求;
(三)符合公路、鐵路及河道防洪、泄洪退讓要求;
(四)符合各類工程管線安全退讓要求;
(五)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或選用通用設計、標準設計;村民自建住宅設計方案可選用農房設計通用圖冊,也可以由專業人員設計或承建建築工匠設計;
(六)涉及環境保護、水利、林業、風景名勝區等內容的項目,應書面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七)涉及他人利益的,應徵求利害關係人意見;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 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推廣使用農房設計通用圖冊,提倡村民集中建設住宅。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向原核發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原核發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變更的內容進行審查,同意的,出具書面意見;不同意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2年內應當開工建設。因故在2年內不能動工的,應當在期滿30日內向原核發機關申請延續,經批准後可以延期一次,延續期限不得超過2年。逾期未申請延續或者申請延續未獲批准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失效,需重新申請辦理。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要嚴格落實“四公開”制度,做到審批程式公開、申請人名單公開、申請條件公開、審批結果公開,並提供代辦等服務。
第十四條 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鄉、村莊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加強對委託實施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監管。
第十五條 對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第十六條 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鄉村建設管理人員的培訓,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鄉村規劃管理制度,通過簡化程式、聯合審批等方式,方便申請人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第十七條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式樣統一印製。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貴州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九條 各地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貴州省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申請表(範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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