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的有關規定,省人民政府對符合行政許可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完善了條件、程式、期限;對不符合行政許可法以及與上位法相牴觸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了廢止或者刪除;對上位法已經作出明確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據此,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以下規章:
一、《貴州省城市規劃設計管理辦法》
1.將第六條修改為:“省外持有《城市規劃設計證書》的單位到我省從事城市規劃設計活動,應當持證書副本到省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將第七條修改為:“港、澳、台地區和國外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到我省從事城市規劃設計活動,應當到省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3.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二、《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刊
1.刪除第八條中的“委託拆遷的,被委託人必須是持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房屋拆遷單位”。
2.將第七條第四款中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修改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三、《貴州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確需砍伐、移植樹木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合法的用地手續;符合城市規劃要求;有相應的綠化配套方案。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四、《貴州省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
1.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在風景名勝區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應當持經批准的建設選址審批書和國家批准建設項目的有關檔案,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申請辦理建設用地使用證手續”。
2.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在風景名勝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應當持建設選址審批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以及有關批准檔案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規劃要求審定規劃設計方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個人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他有關批准檔案後,申請辦理開工手續,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現場驗線方可施工”。
3.第三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五、《黃果樹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
刪除第十條中的“未經管理處批准”。
六、《貴州省城鎮垃圾管理暫行辦法》
刪除第十七條第二款中的“應具備相應的從業資質”。
七、《貴州省速遞業務管理辦法》
將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申請從事速遞業務經營活動的非郵政單位,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
部門註冊登記,並按規定報省郵政主管部門批准,方可從事速遞業務經營活動”。
將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省郵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告從事速遞業務經營活動的非郵政單位”。
八、《貴州省實施辦法》
1.刪除第五條中的“計畫外從省外購進鹽,須經省鹽務管理局批准”。
2.刪除第七條中的“需跨地、州(市)行政區域的,應經省鹽務管理局批准。需跨縣(市、特區、區)行政區域的,應經鹽務管理分局批准”。
3.將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工業鹽及其它行業用鹽應當向省內鹽業批發單位購進,並保證專鹽專用,不得挪作他用或向非鹽業公司的企業、個人採購、轉售”。
九、《貴州省郵電通信線路設施保護辦法》
1.將第十一條修改為:“通信線路設施一般不得遷改。必須遷改時,應當徵得該電信設施產權人的同意,並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承擔遷改工程所需的費用和材料”。
2.將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在通信線路設施兩側各
100米範圍內,一般不得進行爆破作業。必須進行爆破作業的,應當事先通知有關電信業務經營者,並採取嚴密的防護措施”。
3.將第十三條修改為:“興建輸電線路、電氣鐵道、廣播線路或安裝無線電干擾性電氣設備,興建有腐蝕性排放物的設施,生產爆炸性產品的工廠等,可能危及通信線路設施安全和影響通信暢通的,應當事先通知有關電信業務經營者,並採取嚴格的技術防護措施”。
十、《貴州省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
刪除第五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十一、《貴州省公路路產損害賠(補)償及處罰暫行規定》
1.第四條之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因生產、建設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其它有害路面的車輛需要行駛公路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確保公路暢通;不得影響交通安全;具有不低於該路段原有的技術標準的修復、改建、重建方案。
申請人向縣級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2.第八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其他設施,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確保公路暢通;不得影響交通安全。 申請人向縣級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3.將第十五條修改為:“禁止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
4.第十六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超限運輸的車輛通行公路和橋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符合通行公路和橋樑的限定荷載要求;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懸掛明顯的標誌;不得影響交通安全。
申請人向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明理由”。
十二、《貴州省高等級公路養護管理暫行辦法》
1.刪除第十三條中“如特殊原因需要進入高等級公路時,必須經過高等級公路管理分處批准。批准上路時,應一律著安全標誌服並沿規定的路線行進”。
2.將第十五條第(八)項修改為:“除高等級公路養護機構、高等級公路征費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外,在高等級公路上及用地內、立交橋、跨線橋、平交道口、匝道上設定標誌牌、宣傳廣告牌等,應當向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符合下列條件:設定標誌牌,應當以保證公路暢通和交通安全為目的;標誌牌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設定宣傳廣告牌,不得影響交通安全,並與公路兩側景觀相協調。
申請人向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3.第十六條增加第二款、第三款:“占用、利用高等級公路及其用地和設施,修建跨(穿)越高等級公路的橋樑、渡槽、管線等設施,或者在高等級公路上臨時作業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跨(穿)越管線與高等級公路的交叉角、最小垂直距離、最小水平距離及管頂距路面結構層面的高度符合技術標準和有關規定;確保公路暢通;不得影響交通安全。
申請人向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4.將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任何超限車輛不得任意通行,需要在高等級公路上進行超限運輸的,必須經高等級公路管理分處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同意,申請辦理超限運輸車輛特殊通行證,採取相應技術保護措施後,按指定時間、路線、車道和時速通行。採取技術保護措施或損壞公路及其設施所發生的費用,由超限運輸單位承擔”。修改為:“超限運輸車輛在高等級公路上通行,應當向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並符合下列條件:符合通行公路和橋樑的限定荷載要求;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懸掛明顯的標誌;不得影響交通安全。
申請人向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提出申請,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十三、《貴州省有線電視管理辦法》
1.刪除第十三條第四款。
2.將第十六條第(五)項修改為:“播放的影視節目製品,不得私自翻錄、出售、出租、交換或轉借,不得在無線電視台、錄像放映單位播放”。
3.將第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一款和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的,由縣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廣播電視管理條例》、《貴州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和《有線電視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無線電管理部門依法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
規定的,由縣以上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十四、《貴州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
刪除第七條第二款。
十五、《貴州省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
刪除第十四條第三款。
十六、《貴州省企業新產品暫行管理辦法》
刪除第十二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
十七、《貴州省電力設施保護辦法》
1.將第十五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距電力設施周圍500米(水平距離)範圍內進行爆破作業。確因建設需要在上述範圍內進行爆破作業時,應當制定可靠的爆破方案及安全防範措施,經縣級電力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爆破作業。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2.將第十六條修改為:“超過4米高的車輛或機械通過架空電力線路時,應當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經縣級電力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通行。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十八、《貴州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
1.刪除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
2.將第十六條修改為:“在公共場所介紹或者容留賣淫、嫖娼、賭博、販賣吸食毒品,製作傳播淫穢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除對違法犯罪者、公共場所負責人、治安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處罰外,對公共場所給予警告並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3.將第十七條修改為:“依照本辦法處以罰款、責令限期整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裁決”。
十九、《貴州省旅店業管理規定》
將第七條修改為:“旅店業歇業、轉業、搬遷、合併和變更經營項目,應當向原登記發證的工商部門申請辦理有關手續”。
二十、《貴州省舊貨業治安管理辦法》
1.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經營舊貨業,應當按規定申請辦理有關經營手續,並報當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
刪除第二款、第三款中的“禁止無證經營”和“因故歇業、停業、轉業、遷移地址、合併或變更經營項目及單位負責人時,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舊貨業經營證照註銷或變更手續”。
2.將第五條第(三)項修改為:“在醒目處懸掛營業執照等接受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和安
全監督檢查,並積極協助查處違法犯罪”。
3.刪除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二十一、《貴州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1.刪除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
2.將第十一條修改為:“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查;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築物施工圖設計檔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統一受理,其中防雷部分的設計檔案由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審查。防雷裝置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技術標準規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收到防雷裝置的設計檔案之日起15日內出具審查意見。對符合條件的,應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條件的,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未經批准的防雷設計檔案,不得交付施工。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有氣象主管機構人員參加防雷裝置的竣工驗收”。
二十二、《貴州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
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組織,應當具備省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
將第二款修改為:“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人員,經氣象主管機構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二十三、《貴州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辦法》
1.將第六條修改為:“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從業條件和標準,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後,報同級體育主管部門備案”。
2.將第八條修改為:“凡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應當向體育主管部門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申請報告書,對具備的各項條件作出說明,並附有關證明檔案;
(二)有關契約、協定書的副本”。
3.將第九條修改為:“以本省名義和外商投資企業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應當向省體育主管部門備案。以本地、州、市名義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地、州、市體育主管部門備案。以本縣名義和個人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應當向縣級體育主管部門備案”。
4.將第十條修改為:“舉辦一次性體育經營活動按下列規定備案:(一)在本行政區域舉辦的,報當地體育主管部門備案;(二)跨省內行政區域舉辦的,報上一級體育主管部門備案;(三)國際性、全國性和跨省舉辦的,按規定報省體育主管部門或國家體育主管部門備案”。
5.刪除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
6.將第十二條修改為:“經營者不得擅自變更經營項目、內容和場所等事項。需要變更的,經原登記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應當向體育主管部門備案”。
7.將第十七條修改為:“使用不符合規定的體育設施、器材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由體育
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二十四、《貴州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
1.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防震減災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防震減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2.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必須持有國務院防震減災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書”。
3.刪除第十二條、第十四條。
二十五、《貴州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暫行辦法》
刪除第十一條。
二十六、《貴州省保守國家秘密實施細則》
1.將第二十條修改為:“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部門,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不得公開報導和出版涉及國家秘密的稿件、書籍等資料;對難以判斷內容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確定”。
2.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各種公開展覽的展品及說明,不得涉及國家秘密。確需涉及國家秘密的,主辦單位應當制定專項保密方案並組織實施。必要時,有關保密工作部門應當參與主辦單位展覽工作”。
二十七、《貴州省實施辦法》
將第九條修改為:“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衛生知識培訓和申領衛生許可證”。
二十八、《貴州省城鎮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1.將第八條修改為:“生活飲用水供水系統中採用的設備、材料、塗料、淨水劑、除垢劑等,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2.將第十一條修改為:“供水單位的制水、管水人員,二次供水單位的管水人員,應當每年進行一次預防性健康檢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健康合格證》上崗。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和滲出性皮膚病等從業禁忌症患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從事制水、管水工作”。
3.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供水單位在自檢合格後,應當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核發《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的申請,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到現場對其生產場所是否符合衛生要求;水質檢驗是否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從業人員是否有健康合格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在15日核心發《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審查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將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供水工程,應當將廠址選擇、設計等檔案及圖紙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衛生設計審查。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供水工程竣工時,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竣工之日起5日內到現場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在10日核心發《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審查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二十九、《貴州省森林公園管理辦法》
1.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森林公園的撤銷、合併、變更及其範圍、界線的調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請檔案;(二)合併、變更契約或者協定;(三)範圍、界線調整的圖件”。
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2.將第十三條修改為:“批准建立省級、縣(市、區)級森林公園,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
報告及有關資料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三十、《貴州省森林採伐限額管理辦法》
刪除第六條第(二)項、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
三十一、《貴州省木材流通管理辦法》
刪除第十四條。
三十二、《貴州省旅遊區(點)導遊員管理辦法》
1.將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旅遊區(點)導遊員(以下簡稱導遊員),是指符合本辦法的規定,接受旅遊區(點)經營者的委派,在旅遊區(點)範圍內提供嚮導、講解等旅遊服務的人員”。
2.刪除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第
二十七條第二款。
3.將第五條修改為:“旅遊區(點)導遊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具有初級中學以上學歷;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適應導遊需要的基本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旅遊區(點)導遊員應當佩帶上崗證。上崗證應當貼有導遊員照片,載明其姓名、性別、編號、服務的旅遊區(點)等內容。證件由旅遊區(點)經營者制發”。
4.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的“無導遊員證的人員進行導遊活動的”。修改為:“無上崗證的人員進行導遊活動的”。
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中的“旅遊區(點)經營者委派無導遊員證的人員進行導遊活動的”。修改為:“旅遊區(點)經營者委派無上崗證的人員進行導遊活動的”。
5.刪除第二十三條中的“情節嚴重的,吊銷導遊員證”。
6.刪除第二十四條中的“情節嚴重的,吊銷導遊員證”。
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以下規章:
一、《貴州省勞動保護規定(試行)》
二、《貴州省礦山安全生產條件合格證管理辦法》
三、《貴州省商貿計量管理辦法》
四、《貴州省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試行辦法》
五、《貴州省鄉鎮煤礦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六、《貴州省建築企業和工程項目安全認證管理辦法》
七、《貴州省環境污染治理工程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八、《貴州省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試行辦法》
九、《貴州省關於多渠道籌措基礎教育經費暫行辦法》
十、《貴州省基礎教育實行分級辦學分級管理的暫行規定》
十一、《貴州省貫徹落實若干問題的規定》
十二、《貴州省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
十三、《貴州省文化市場管理辦法(試行)》
十四、《貴州省人民政府貫徹執行若干規定》
十五、《貴州省實施辦法》
十六、《貴州省社會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規定》
十七、《貴州省實施辦法》
十八、《貴州省高等級汽車專用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辦法》
十九、《貴州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
二十、《貴州省農貿市場畜禽檢疫及肉品檢驗暫行規定》
二十一、《貴州省對銷往省外的木竹材收取森林資源補償費的規定》
二十二、《貴州省森林採伐更新管理規定》
二十三、《貴州省婚姻登記管理辦法》
二十四、《貴州省林木種子經營辦法》
二十五、《貴州省實施細則》(試行)
二十六、《貴州省工業企業勞動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二十七、《貴州省報刊管理暫行規定》
本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修改的32件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條文順序相應調整,重新公布;廢止的27件規章自2004年7月1日起停止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