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05.05.11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5.05.11
  • 實施時間:2005.05.11
經市政府同意,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一、市政府決定對下列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一)《南京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管理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144號)
(二)《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36號)
(三)《南京市信訪規定》(市政府令第36號)
二、市政府決定對《南京市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辦法》等12件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南京市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2號)
1、第六條修改為: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向交通管理部門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准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2、刪除第七條、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條。
(二)《南京市水路運輸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62號)
1、第十四條修改為:非營業性運輸船舶,船舶所有單位應當具備船舶證書和船員職務證書。
2、刪除第二十四條。
(三)《南京市搬運裝卸業管理實施細則》(市政府令第81號)
1、第十二條第(三)項修改為:搬運裝卸人員應當符合相應的從業要求。
2、刪除第六條第(五)項、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二十二條。
(四)《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92號)
1、第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修改為:(五)監督施工契約的履行。
2、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各區縣招標辦負責本轄區範圍內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歸口市建委管理。
3、第十五條修改為:招標檔案發出後10天內,招標單位組織答疑會。答疑紀要作為招標檔案的補充,應當分送所有投標單位和編制標底單位。
4、第三十九條修改為:定標後,招標單位應當在7天內將中標通知書傳送中標單位,同時通知未中標單位;未中標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後7天內,向招標單位退回招標檔案及有關資料;招標單位同時向未中標單位退回投標保證金,並付給未中標單位適當的標書編制補償費;招標單位應當在施工契約簽訂後將投標保證金退給中標單位。
5、刪除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四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和第四十一條第二項。
(五)《南京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59號)
刪除第十七條第二款。
(六)《南京市有線廣播電視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68號)
1、第三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建設有線廣播電視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按照《廣播電視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2、刪除第十三條。
(七)《南京市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70號)
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
(八)《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71號)
刪除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
(九)《南京市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72號)
1、第六條修改為:從事計量器具安裝、改裝經營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開展安裝、改裝計量器具項目相適應的生產設施;
(2)有相應的計量技術人員並取得資格證書;
(3)有相應的技術檔案和安裝、改裝計量器具的質量保證制度。
2、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生產定量包裝商品的企業必須具備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計量技術條件,提高計量保證能力。具備條件的,可以向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使用"C"標誌。
3、刪除第五條、第九條、第十八條和第二十條。
(十)《南京市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78號)
1、第十四條修改為:系統成員應當制定商品條碼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商品條碼管理台帳,明確商品條碼工作的管理部門或管理人員。管理人員應當掌握條碼技術相關知識。
2、第十八條第一、二款修改為:印刷企業必須具備商品條碼印刷、檢驗的設備和技術人員,方可承攬商品條碼印刷業務。
系統成員應當委託具備商品條碼印刷、檢驗的設備和技術人員的印刷企業印刷商品條碼。
3、刪除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十一)《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94號)
1、第十四條修改為: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加層、拆改主體結構和改變使用功能。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產權人應當持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審定的房屋結構安全裝修方案,到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1)在承重牆上開門、開窗或擴大承重牆的門、窗洞口;
(2)拆除或部分拆除非承重牆體;
(3)在樓地面、屋頂、陽台砌築或安放承重物體,明顯加大荷載的。
2、第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進行備案的,由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
3、刪除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十條。
(十二)《南京市裝飾裝修工程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97號)
1、將第九條中"市建委"修改為"施工圖審查機構"。
2、第十二條修改為:在本市承接裝飾裝修工程的施工企業應當到市裝飾裝修管理機構領取《江蘇省建築業企業信用管理手冊》。
施工企業簽定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契約後,應當報市裝飾裝修管理機構備案。
3、將第十三條中的"市裝飾裝修管理機構"修改為"市建委"。
4、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凡在本市從事裝飾裝修施工的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5、刪除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
上述規章修改後,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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