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2013年6月7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6月17日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太原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3.06.17
  • 實施時間:2013.08.01
(2013年6月7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3年6月17日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公布 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為了促進我市率先轉型跨越發展,確保政府規章與國家法律、法規相一致,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市人民政府對現行有效的45件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3件政府規章予以廢止,對3件政府規章予以修改。
一、決定廢止的政府規章(3件)
序號 名稱 發布文號和時間 廢止理由
1.太原市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辦法 第29號令(2002.9.19) 2012年省環保廳和省財政廳聯合下發了《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實施細則(試行)》,且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由山西省排污交易中心實施。
2.太原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第67號令(2008.12.4) 該《辦法》已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太原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條例》。
3.太原市非本地戶籍人口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 第70號令(2009.6.10) 該《規定》的主要內容已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太原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且省政府也出台了《山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內容更加具體。
二、決定修改的政府規章(3件)
(一)太原市機動車道路停車秩序管理規定(政府令第32號)
將第九條修改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採取拖曳機動車、貼上違法停車處理通知單等措施,糾正、查處違法停車行為。”
(二)《太原市政府政務公開規定》(政府令第37號)
1、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義務人未主動向社會履行公開義務的,權利人可以以書面或其他形式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人應當在接到公開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權利人申請公開的內容已經公開的,義務人應當給予指導。”
2、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義務人未主動履行第十五條規定公開義務的,權利人可以申請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人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並及時將公開的時間、場所、方式告知申請人。”
3、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權利人依照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公開的,義務人在接到申請書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將是否公開決定書送達權利人。義務人決定公開的,應當在決定書中載明公開的時間、場所、方式;決定部分公開或不公開的,應當在決定書中說明理由。”
(三)《太原市廣播電視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政府令第64號)
刪除第三條第二款:“市文化廣播電視集團(總台)受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委託,享有相應的行政管理許可權。”
本決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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