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自治區政府規章的決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自治區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12.11.20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自治區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11.20
  • 實施時間:2012.11.20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自治區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2年10月25日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11月20日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根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通知》(國發[2011)25號)精神,自治區人民政府對現行有效的118件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現決定廢止或修改下列自治區政府規章:
一、廢止政府規章2件
(一)廣西壯族自治區重要礦產品運輸管理辦法(2008年8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8年9月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40號發布)。
(二)廣西壯族自治區信件和信件類物品寄遞經營管理辦法(2002年11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2年12月2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2號發布,2003年2月1日施行。根據2004年6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號修正)。
二、修改政府規章6件
(一)廣西壯族自治區野生植物保護辦法(2008年12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8年12月1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45號發布)。
第十四條修改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對採集、出售、加工、利用、運輸、貯藏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場所或者工具進行查驗。”
(二)廣西壯族自治區河道采砂管理辦法(2011年2月1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4月2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8號發布)。
第十八條修改為:“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砂的,由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無證采砂船隻和機具按有關規定處理,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辦法(2007年8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政府第7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7年8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9號發布)。
1.刪去第十二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一)使用非法生產的特種設備;(二)超過特種設備規定參數範圍使用;(三)缺少安全附屬檔案、安全裝置或者安全附屬檔案、安全裝置失靈而繼續使用;(四)使用已經報廢或者檢驗檢測結論為不允許使用而繼續使用的特種設備;(五)使用有明顯故障、異常情況,或者使用經責令改正而未予以改正的特種設備;(六)發生特種設備事故隱瞞不報而繼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啟封、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特種設備。”
2.刪去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啟封、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特種設備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四)廣西壯族自治區蠶種管理辦法(2007年3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7年4月1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3號發布)。
第十六條修改為:“蠶種實行微粒子病檢疫制度,檢疫合格的方可經營。檢疫不合格的,由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銷毀。”
(五)廣西壯族自治區徵收城鎮市政建設配套費的暫行辦法(1986年5月30日桂政發[1986]64號發布)。
第七條修改為:“市政建設配套費歸口由各級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徵收管理,所收取的費用存入市(縣)銀行,也可以委託銀行收取。”
(六)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區建委關於城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試行辦法的通知(1987年12月24日桂政發[1987]130號發布)。
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超收水費不得列入企業成本,超出部分由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收取,也可以委託銀行收取。”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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