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的決定

十四、廣西壯族自治區汽車機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管理辦法(2002年12月19日政府令第10號發布,2004年6月29日政府令第7號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0.11.15
  • 實施時間:2010.11.15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0年10月12日自治區第十一人民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現行有效的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決定對下列14件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作出修改:
一、廣西壯族自治區海洋水產資源繁殖保護實施細則暫行規定(1980年4月26日桂政發[1980]94號發布,2004年6月29日政府令第7號修正)
(一)刪去第一條第五項中的“海龜”和“海龜體重100市斤以上”。
(二)刪去第二條第一項中的“禁漁期:北半部(潿洲島北端起)為十二月十六日至翌年六月三十日,南半部為一月十五日至六月三十日。在此期間,禁止底拖網漁船和拖蝦漁船進入生產”。
(三)刪去第二條第二項“北緯21度05分線以北即潿洲島北端起蝦場,拖網捕蝦作業期為:八月十日至十二月十五日。使用51.25千瓦(70馬力)以上機動底拖蝦船在此水域捕蝦的,須經自治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使用50.76千瓦(69馬力)以下小船、竹筏拖捕成熟紅蝦的,開放期為三月十五日至五月二十日,拖捕漁場只限於363漁區的1、2、3小區,並於夜間進行。但須經自治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四)刪去第三條第一項第一目中的“水產總局”和第二目“風帆拖網作業,載重十五噸以上漁船,拖網囊網網目四厘米以上;十五噸以下漁船,拖網囊網網目三厘米以下”。
(五)刪去第三條第三項“嚴禁炸魚、毒魚(包括蝦、蟹)、濫用電力捕魚和敲舟古作業等嚴重損害水產資源的行為,以及偷魚、搶魚等不法行為。”
(六)刪去第五條“獎懲”和“對保護水產資源有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革委會(人民政府)和水產部門應酌情給予表揚或適當的物質獎勵。違反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賠償損失,沒收漁獲、漁具、罰款等處分;凡幹部帶頭或慫恿違反規定的,要追究責任,必要時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對毒魚、炸魚、偷魚、搶魚、偷竊漁具情節惡劣者,要從嚴處理;抗拒管理、行兇打人,嚴重破壞水產資源者,要追究刑事責任;對壞人的破壞活動,要堅決打擊,依法懲處。”
二、廣西壯族自治區淡水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暫行規定(1983年12月19日桂政發[1983]196號發布,2004年6月29日政府令第7號修正)
(一)刪去第四條第一項中的“中華鱘”、第二項中的“山瑞、大鯢(娃娃魚)、鷹咀龜、金頭龜”、第三項中的“佛耳麗蚌”。
(二)刪去第六條中的“四至七月禁止使用危害親魚的攔江網、高離網作業”規定;同時將“應經市、縣水產主管部門批准”修改為:“應當經自治區水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三、廣西壯族自治區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1985年9月10日桂政發[1985]120號發布,2001年12月31日政府令第8號修正)
(一)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條例》第二條所規定的納稅人,是指從事生產、經營並按規定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第二款中的“產品稅”修改為:“消費稅”。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人同時也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人。”
(二)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第中的“產品稅”修改為:“消費稅”。
(三)刪去第七條第三款和第九條。
四、廣西壯族自治區森林防火實施辦法(1989年12月29日桂政發[1989]141號發布,1997年12月25日政府令第16號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29日政府令第7號第二次修正)
(一)刪去第一條中“頒布”、“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的表述。
(二)第五條第一款中的“自治區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市、縣人民政府”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三)刪去第二十條中“第二十二條”、“地區行署”、“地”的表述。
(四)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中“第二十二條”的表述;同時將“地區”修改為:“市”。
(五)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
五、廣西壯族自治區北崙河口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94年7月1日桂政發[1994]50號發布,1997年12月25日政府令第16號修正)
(一)第二條中的“自治區級海洋自然保護區”修改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二)第六條修改為:“自治區海洋主管部門負責保護區的業務管理工作。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負責保護區的行政管理工作。”
(三)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中的“自治區海洋開發保護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修改為:“自治區海洋主管部門”。
(四)第二十五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五)刪去第二十九條。
六、廣西壯族自治區山口紅樹林生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94年7月1日桂政發[1994]51號發布,1997年12月25日政府令第16號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29日政府令第7號第二修正)
(一)第六條修改為:“自治區海洋主管部門負責保護區的業務管理工作。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保護區的行政管理工作。”
(二)第二十三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三)刪去第二十七條。
七、廣西壯族自治區散裝水泥管理規定(1996年10月25日政府令第6號發布,2003年6月16日政府令第1號修正)
(一)第十條第二款中“計畫、經貿、建設”修改為:“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住房和城鄉建設”。
(二)第二十三條中“、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根據財政部、國家經貿委《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02]23號)”修改為:“會同有關部門”。
(三)將第二十七條中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有關法律、法規”。
八、廣西壯族自治區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1998年1月8日政府令第1號)
(一)第十二條修改為:“代碼主管部門應當自每年的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對代碼證書登記信息的有效性進行年度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應當在代碼證書的正本和副本上加蓋年度檢驗合格印章;有電子副本的,應當同時更正電子副本信息。”
(二)第六條、第九條和第十條中的“《全國組織機構代碼變更申請表》”、“《全國組織機構代碼標識註銷申請表》”修改為:“《申請表》”。
九、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1998年6月30日政府令第5號)
(一)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三款中的“財政部門”修改為:“契稅徵收主管機關”。
(二)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財政機關”修改為:“地方稅務機關”。
(三)刪去第十五條。
十、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技術防範管理暫行規定(1999年12月31日政府令第5號令發布,2001年12月31日政府令第8號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29日政府令第7號第二次修正)
刪去第九條“技防產品實行備案登記制度。”“技防產品的備案登記,按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廣西壯族自治區貧困山區移民安置用地暫行辦法(2000年7月12日政府令第4號)
刪去第十九條第二款“涉及原承包戶負擔的農業稅、農產品定購任務、村提留和鄉(鎮)統籌費減免和轉移的,應當重新核定,及時辦理減免和轉移手續。”
十二、廣西壯族自治區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2001年1月22日政府令第1號發布,2004年6月29日政府令第7號修正)
(一)第五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等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雷電災害的次數、強度和造成的損失等情況開展普查,建立雷電災害資料庫,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劃定雷電災害風險區域,採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減災工作,提高防雷減災的能力。”
(二)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其防雷裝置設計檔案由氣象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審核。”修改為:“其防雷裝置的設計應當徵求氣象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二款修改為:“本辦法第七條第(二)、
(三)、(四)、(五)項規定的場所或者設施,以及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後又單獨安裝防雷裝置的建(構)築物、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將其防雷裝置設計檔案直接報送氣象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三)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氣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防雷裝置設計檔案審核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結論。”
(四)第十五條修改為:“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場所或者設施,以及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後又單獨安裝防雷裝置的建(構)築物、設施,其防雷裝置竣工後必須經氣象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防雷裝置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五)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
十三、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種畜禽管理條例》辦法(2001年12月31日政府令第10號發布,2004年6月29日政府令第7號修正)
(一)將第十條修改為:“自治區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自治區畜禽品種審定委員會。自治區畜禽品種審定委員會由畜牧行政、科研、教學、生產等部門和單位的有關專家組成,主要承擔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論證及有關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的諮詢,指導畜禽品種的區域性試驗或者中間試驗等職責。”
(二)刪去第十一條中的“申報自治區內地方畜禽新品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自治區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自治區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刪去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四)刪去第十六條中的“自治區畜禽品種審定委員會”。
(五)將第十九條修改為:“申請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規定的條件。”
(六)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許可證核發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生產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報國務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二)畜禽原種場、一級純繁場、祖代以上(含祖代)種禽場、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場,由自治區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審
批;(三)二級擴繁場(雜交)、父母代種禽場,由設區的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四)種公畜站、家畜人工授精站、生產商品代仔畜和雛禽的,由縣級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七)刪去第二十五條中“第二十三條”的表述。
十四、廣西壯族自治區汽車機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管理辦法(2002年12月19日政府令第10號發布,2004年6月29日政府令第7號修正)
(一)將第八條修改為:“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並在許可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二)刪去第十二條第二款中的“有自動變速裝置的車輛不能作為教練車;”。
(三)刪去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四)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招收的學員應當符合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條件。”
此外,對上述政府規章部分條、款、項、目順序作了相應調整,並對個別文字、標點符號作了技術上的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述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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