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是為了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規範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結合本區實際而制定。經2018年1月17日自治區十二屆政府第112次常務會議修改審議通過並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 號令: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令
  • 自治區主席:馬飈
  • 時間: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 修訂時間:2018年1月24日  
修改決定,政府令,辦法全文,

修改決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決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126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8年1月17日自治區十二屆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陳 武
2018年1月24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一)第四條中的“徵求財政等部門意見後”修改為“徵求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意見後”。
(二)第八條第一款中的“項目立項管理級次”修改為“項目審批管理級次”。
(三)刪去第十五條第三項。
(四)第十七條中的“建設項目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諮詢、供貨等單位,”修改為“建設單位”。
(五)刪去第十九條中的“、施工和其他與建設項目相關的”。
《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的有關條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令

第70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已經2011年11月3日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馬飈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辦法全文

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2011年11月9日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70號令發布 根據2018年1月2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規範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自治區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均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前款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政府全額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主要包括:
(一)全部使用財政預算資金、政府專項建設資金(基金)、政府籌措的資金以及其他財政性資金占項目總投資比例50%以上的建設項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建設項目;
(二)政府以項目或者土地等資源融資,或者在市政設施配套、基礎設施配套等方面依法給予政策優惠和接受國際組織、外國政府、組織、企業、公民捐贈並委託政府部門實施管理的公益性建設項目;
(三)政府接受使用社會資金的重點基礎設施、社會公共工程項目。
法律、法規、規章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第三條 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權和程式,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對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第四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建設項目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徵求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有計畫地對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條審計機關、財政部門和政府投資項目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的信息共享和協作配合機制。
已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審計機關審計計畫的建設項目,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不再聘請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第六條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含代建單位,下同)及其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和本系統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監督。
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具有建設項目審計資質的社會審計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審計機關根據需要,可以聘請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審計機構或者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協助審計工作。
社會審計機構和專業知識人員的聘請、監督及管理辦法由自治區審計機關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八條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的投資主體和項目建設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係、資產權屬關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係和項目審批管理級次確定審計管轄範圍。
單個投資主體的建設項目,由對投資主體有審計管轄權的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的建設項目,由對主要投資主體有審計管轄權的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投資比例相等的建設項目,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審計機關審計;對審計管轄範圍不明確的建設項目,由上級審計機關指定管轄。
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其審計管轄範圍內的建設項目授權下級審計機關審計,也可以直接審計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範圍內的建設項目。
第九條審計機關依法對所管轄的建設項目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實施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對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時,可以直接對建設單位實施審計,也可以對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諮詢、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
第十條對投資較大、建設周期較長或者關係國計民生的重大建設項目實行全程監督、跟蹤審計。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預算(概算)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投資和概算執行情況及概算調整的合法性、真實性;設計內容變更和變更程式的真實性、合理性;
(二)契約中與建設資金相關條款內容及契約履行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成本的真實性、合法性;與建設項目相關的其他財務收支核算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資金到賬的真實性和資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建設項目資金與其他資金分別建賬、獨立核算的真實性;
(五)設備、材料等物資採購和管理情況的真實性;
(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諮詢、供貨等單位資質等級和取費標準的真實性;
(七)資金支付數額與施工進度是否符合契約規定;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列入審計機關審計計畫的項目,有關部門可以將審計機關已經作出的審計結論作為調整預算(概算)的依據。
第十三條竣工決算審計,包括對建設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和工程價款結算的審計。
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項目竣工決算3個月前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對下達竣工決算審計通知書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審計通知書確定的審計實施日起3個月內出具審計報告。確需延長審計期限的,應當報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
第十四條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和財務決算說明書;
(二)建設項目投資及概算執行情況,重點審計資金到位和項目實際完成總投資情況;
(三)工程價款結算、實際完成投資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工程造價控制的有效性;
(四)建設項目的建築安裝工程費用核算、設備及工具、器具購置費用核算、工程建設其他費用的列支內容和分攤、其他投資列支的真實性、完整性;
(五)建設項目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流動資金、鋪底資金、無形資產、遞延資產的真實性、完整性;
(六)建設項目的結餘資金及尾工工程的真實性,重點審計是否留足投資,有無虛列尾工工程等情況;
(七)建設項目應交稅費、基建收入、包乾結餘的核算、分配、上繳、留成情況;
(八)從建設工期、工程造價、投資回收期和貸款償還能力等方面分析測算,評價建設項目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列入審計計畫項目的下列事項,應當以審計機關已經作出的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結論為依據:
(一)建設單位編制項目竣工決算報告;
(二)財政部門批覆建設項目財務決算;
(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第十六條審計機關依法實施審計監督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與建設項目投資活動有關的單位報送相關檔案資料、財務資料,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及有關契約、預(概)算、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工程監理和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的系統;
(三)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相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對審計機關送達的工程概(預)算書、工程結算書審計核對稿,應當及時組織核對,並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審計機關;逾期不反饋即視為無異議。
第十八條審計機關對建設項目審計時,可以根據需要對項目可行性、項目管理、成本控制、投資效果進行評價。
審計機關在全過程跟蹤審計中,可以根據需要及項目進度、具體審計事項進展情況,分階段、分事項提出審計結論性文書。
第十九條審計機關根據對建設項目審計的結果,依法作出的審計決定,建設單位應當執行。
第二十條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建設項目中有違法、違規行為,屬於審計機關職權範圍內的,由審計機關依法進行處理;對不屬於審計機關職權範圍內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及時、不真實、不完整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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