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是廣西市政府發布的自治區政府令第5號審計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已經2001年5月30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為加強國家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嚴格執行投資與建設管理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 外文名: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national construction project audit
- 發布單位:82002
- 類型:審計辦法
- 文號:自治區政府令第5號
【發布文號】自治區政府令第5號
【發布日期】2001-07-07
【生效日期】2001-08-01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自治區主席 李兆焯
二00一年七月七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設計、施工、採購等單位的財務收支,也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計畫、財政、稅務、工商、建設、經貿、金融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審計機關做好對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單個投資主體的建設項目,由對投資主體有審計管轄權的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多個投資主體的建設項目,由對主要投資主體有審計管轄權的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監督,投資比例相等的建設項目,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審計機關管轄;對審計管轄範圍不明確的建設項目,由上級審計機關指定審計管轄。
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其審計管轄範圍內的建設項目授權下級審計機關審計,也可以直接審計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範圍內的建設項目。
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具有建設項目審計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審計,審計結論應當報送審計機關備案,並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質量監督檢查。
自治區以下的建設項目進行開工前審計的範圍,由地區行署、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
審計機關出具的建設項目開工前審計意見書,是有關部門審批該項目開工手續的依據之一。
(一)建設項目開工前基本建設程式執行情況和項目建設規模、總投資額批准情況;
(二)建設項目總投資資金來源和當年資金落實情況,項目前期資金使用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一)建設項目投資和概算執行情況及概算調整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設計內容變更和變更程式的合理性、合規性;
(二)建設項目經濟契約中與建設資金相關條款內容及契約履行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建設項目成本的真實性、合法性;與建設項目相關的其他財務收支核算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建設項目資金到帳的真實性和資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合規性;建設項目資金與其他資金分別建帳、獨立核算的真實性、合規性;
(五)建設項目設備、材料等物質採購和管理情況的合規性、真實性;
(六)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資質等級和取費標準的真實性、合規性;
(七)建設項目資金支付與該建設項目施工進度的一致性;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項目竣工決算3個月前書面告知審計機關;竣工決算編出後,應當書面向審計機關申請竣工決算審計。未經竣工決算審計,有關部門不予批准財務決算和辦理固定資產移交。
審計機關自收到建設單位竣工決算審計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對建設項目下達審計通知書的,建設單位可按有關程式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審計機關對下達審計通知書的建設項目應當及時組織實施審計,保證審計質量,提高審計效率。
(一)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和財務決算說明書;
(二)建設項目投資及概算執行情況,重點審計審計到位和項目實際完成總投資情況;
(三)建設項目的建築安裝工程費用核算、設備及工具、器具購置費用核算、工程建設其他費用的列支內容和分攤、其他投資列支的真實性、完整性;
(四)建設項目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流動資金、鋪底資金、無形資產、遞延資產的真實性、完整性;
(五)建設項目的結餘資金及尾工工程的真實性,重點審計是否留足投資,有無虛例尾工工程等情況;
(六)建設項目應交稅費、基建收入、包乾結餘的核算、分配、上繳、留成情況;
(七)從建設工期、工程造價、投資回收期和貸款償還能力等方面分析測算,評價建設項目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一)建設單位編制項目竣工驗收報告;
(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核定工程造價;
(三)財政部門批覆建設項目財務決算;
(四)工程契約各方結算工程價款;
(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國有資產登記。
(一)要求與建設項目投資活動有關的單位報送相關檔案資料、財務資料;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及有關經濟契約、預(概)算、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工程監理等資料和與建設項目有關資產;
(三)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相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
(四)經本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可暫時封存被審計單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滅與建設項目投資活動有關的帳冊、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申請竣工決算審計的,審計機關可視其項目已竣工,立項實施審計。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拖延或者拒不辦理竣工決算審計手續;逾期不辦的,審計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實施處罰後,被審計單位仍須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被審計單位有關責任人員違反財經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審計機關應當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