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108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12月31日自治區十二屆人民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月13日
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確保電網安全可靠運行,滿足住戶正常用電需求,根據國務院《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
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自治區
行政區域內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新建住宅包括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住房、危舊房改造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農民回建房等保障性住房及其他新建住房,不包括城鄉居民自建房。
本辦法所稱供配電設施,是指從上級電源出線至居民用戶用電電能計量裝置(含表箱和電錶)的供配電設施。包括高壓T接箱、高壓出線、箱式變壓器、低壓線路、低壓T接箱等,但不包括供配電設施用房和通道的土建部分。
第三條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價格、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管理、維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供電企業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維護、統一抄表到戶的原則,負責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試驗和運行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執行電力行業標準,國家和電力行業尚未制定標準的,執行地方標準。
第六條 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應當在發展和改革部門的指導監督下,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投標,擇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設備材料供應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設備材料供應商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條 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住宅區正式開工前,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設規模與供電企業簽訂《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協定》。
《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協定》應當明確供配電配置容量、材料和設備配置檔次、建設期限、建設維護費用、設施移交、維護管理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九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配合供電企業協調外線建設路徑,按期提供供配電設施用房、用地和通道,並在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過程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十條 供電企業在組織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過程中,應當做好與小區總體設計、施工的銜接,在《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協定》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並達到供電條件。
第十一條 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開發建設單位結清建設維護費並辦結相關手續後,供電企業應當在5日內完成裝表接電。
第十二條 按照本辦法建設的供配電設施,建成後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照《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協定》約定,統一移交供電企業管理,由供電企業負責維修、養護、更新改造並承擔全部費用。
第十三條 供電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供配電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供配電設施運行維護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保障供配電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 供電企業應當對新建住宅區住戶實行供電到戶、抄表到戶、收費到戶、服務到戶,並提供24小時電力故障報修服務。
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故障停電後,供電企業應當及時處理,恢復供電。城市地區供電搶修人員到達現場時間平均45分鐘,農村地區平均90分鐘,特殊邊遠地區平均2小時。城市地區搶修到達現場後恢復供電平均時間4小時,農村地區5小時。
供電企業應當建立用電投訴處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對用戶的投訴,供電企業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並答覆用戶。
第十五條 新建住宅區住戶及物業服務企業在供電企業對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時,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費由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製定收費標準,並根據物價水平變化和費用使用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收費標準應當公開聽取開發建設單位、供電企業、小區業主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保障性住房的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收費標準實行有別於普通商品住房的特殊優惠。
第十七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核定的住宅總建築面積,根據《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協定》約定,按照新建住宅區開發進度,以滿足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進度資金需求為原則,分期分批向供電企業支付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費。
需要提供城市電纜工程建設、臨時供電、高可靠性供電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費由供電企業開設專戶管理,專項用於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十九條 供電企業應當確保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費完全用於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的建設和維護,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費收支情況報價格、審計部門,並接受價格、審計等部門監督。
第二十條 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費計入建設項目總投資,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在房價外加收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費。
供電企業不得擅自擴大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費收取範圍、提高收費標準。
第二十一條 供電企業違反規定,擅自或者變相提高收費標準、降低電力工程建設設備和材料配置標準、不按照規定組織招標投標、不按照規定履行維護職責,或者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由政府相關部門按照職責範圍依法查處。
第二十二條 供電企業未按照《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協定》約定期限完成供配電設施工程,給開發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協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供電企業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損害開發建設單位、業主或者住戶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建成的住宅區經產權人同意後,由產權人與供電企業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協商一致後將供配電設施移交供電企業。供電企業參照本辦法規定承擔維護管理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 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聞發布會
2015年2月28日上午,自治區法制辦公室召開《廣西壯族自治區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新聞發布會,自治區法制辦副主任潘東出席發布會並講話,中央駐桂新聞媒體、自治區及南寧市主要媒體記者參加了會議,會議由自治區法制辦法規一處熊瑞江處長主持。
《廣西壯族自治區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14年12月31日經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陳武主席簽署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08號予以發布,將於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潘東副主任就制定《辦法》的必要性、立法審查過程和規範的主要內容做了說明。《辦法》共二十五條,主要對我區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問題作出規定:
(一)關於統一建設、維護和管理的主要內容。
為了切實解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保障住戶正常用電,《辦法》確立了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統一建設、維護和管理制度,主要內容有:一是,界定了供配電設施的範圍。規定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是指從上級電源出線至居民用戶用電電能計量裝置(含表箱和電錶)的供配電設施。包括高壓T接箱、高壓出線、箱式變壓器、低壓線路、低壓T接箱等管線和設備,但不包括供配電設施用房和通道的土建部分。二是,明確了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的責任主體。為了發揮供電企業對配電網建設的專業技術優勢,規定供電企業根據國家和行業標準,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維護、統一抄表到戶的原則,負責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三是,提出了公開招投標的要求,避免出現供電企業壟斷現象。規定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應當在發展和改革部門的指導、監督下,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投標,擇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設備材料供應商。四是,要求供電企業與開發建設單位以協定的方式約定建設、維護和管理的相關權利和義務。規定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住宅區正式開工前,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設規模與供電企業簽訂《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協定》;《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協定》應當明確供配電配置容量、材料和設備配置檔次、建設期限、建設維護費用、設施移交、維護管理及違約責任等。五是,為了解決供配電設施建成後70年的管理養護問題,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辦法》規定按照本辦法建設的供配電設施,建成後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照《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協定》約定,統一移交供電企業管理,由供電企業負責維修、養護、更新、改造並承擔全部費用。
(二)關於建設維護費的使用和管理。
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費用的使用和管理,是開發建設單位和住戶關心的核心問題,《辦法》規定,一是,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費由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製定費用標準,並根據物價水平變化和費用使用情況適時進行調整;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收費標準應當公開聽取開發建設單位、供電企業、小區業主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的意見;保障性住房的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收費標準實行有別於普通商品住房的特殊優惠。二是,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費由供電企業開設專戶管理,專項用於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的建設和維護。三是,供電企業應當確保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費完全用於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的建設和維護,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費收支情況報價格、審計部門,並接受價格、審計等部門監督。四是,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費計入建設項目總投資,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在房價外加收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費,供電企業不得擅自擴大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費收取範圍、提高收費標準。
(三)關於供電企業的義務供電企業收取了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費,應當切實履行好建設、維護和管理義務,為住戶提供滿意的服務,為了約束供電企業,《辦法》規定:一是要求供電企業履行《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協定》約定的義務,在建設工程驗收合格後,5日內完成裝表接電。二是明確供電企業負責維修、養護、更新、改造並承擔全部費用。三是規定供電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供配電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供配電設施運行維護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保障供配電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運行。四是強調供電企業應當對新建住宅區住戶實行供電到戶、抄表到戶、收費到戶、服務到戶,並提供24小時電力故障報修服務;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故障停電後,城市地區供電搶修人員到達現場時間平均45分鐘,農村地區平均90分鐘,特殊邊遠地區平均2小時;城市地區搶修到達現場後恢復供電平均時間4小時,農村地區5小時;供電企業應當建立用電投訴處理制度,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並答覆用戶。五是供電企業未按照《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協定》約定期限完成供配電設施工程,給開發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協定承擔相應責任。
(四)關於已建成的住宅區參照適用規定。我區大部分已建成的住宅區供配電設施是適用開發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建成後移交物業服務企業維護和管理的模式,後期維護主體缺位、維護資金無保障的現象比較普遍,存在社會穩定隱患。為了解決好這個問題,規定本《辦法》實施前已建成的住宅區經產權人同意後,由產權人與供電企業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協商一致後將供配電設施移交供電企業,由供電企業參照本《辦法》規定承擔維護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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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自治區法制辦公室在南寧召開《廣西壯族自治區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新聞發布會。會上,自治區法制辦副主任潘東就制定《辦法》的必要性和《辦法》的主要內容作了說明。
據了解,該《辦法》已於2014年12月31日經自治區十二屆人民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1月13日自治區主席陳武簽署第108號政府令發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二十五條,主要對廣西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等問題作出規定。
為了切實解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保障住戶正常用電,《辦法》明確了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由供電企業統一建設、維護和管理。供電企業與開發建設單位以協定的方式約定建設、維護和管理的相關權利和義務。
《辦法》規定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費由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統一制定,並根據物價水平變化和費用使用情況適時進行調整。明確供電企業收取了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費,應當切實履行好建設、維護和管理義務,為住戶提供滿意的服務。在《辦法》實施前已建成的住宅區,經產權人同意後由產權人與供電企業參照《辦法》相關規定,協商一致後將供配電設施移交供電企業。供電企業參照本《辦法》規定承擔維護管理責任。
該《辦法》的施行,貫徹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有效地借鑑了外省市的成功經驗,通過制度創新,建立供電企業負責對住宅區供配電設施統一建設、維護和管理的長效機制,有效解決供配電建設工程質量、設施維護責任、小區用電安全等問題,使民眾用電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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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在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該辦法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共25條,主要有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明確了“新居配”由供電企業統一組織建設,建成後移交供電企業維護管理,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分期分批支付建設維護費的管理模式。二是明確“新居配”收費標準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統一制定,根據物價水平變化和費用使用情況適時進行調整。三是強化供電企業責任,要求“新居配”建設實行公開招投標,費用接受政府部門監管。四是明確開發建設單位、住戶和物業服務企業在“新居配”建設和維護過程中的配合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