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電網建設促進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電網建設促進辦法》已經於2013年11月18日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分為五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電網建設促進辦法
  • 所屬:廣西壯族自治區
  • 施行日期:2014年2月1日
  • 審議通過單位: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
簡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發展規劃,第三章 建設管理,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五章 附則,解讀,相關報導,

簡介

廣西壯族自治區電網建設促進辦法》已經2013年11月18日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3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網建設,保障用電需求,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輸電、變電、配電、調度通信及其附屬設施組成的公用電力網路的規劃、建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電網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協調整合各種資源,保障電網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電網建設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電網建設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網建設的相關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五條 自治區推進供電管理體制改革,多方籌集電網發展資金,加大電網建設力度,促進城鄉電網協調發展。
第六條 電網屬於社會公益性基礎設施,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支持電網建設,保護電網設施,有權制止和舉報危害電網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 發展規劃

第七條 自治區電網發展規劃由自治區發展改革部門組織編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設區的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自治區電網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電網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八條 電網建設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符合國家能源發展戰略和電力產業政策。
電網發展規劃應當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與電源、林業、水利、市政、鐵路、公路、航道、港口、環境保護、電信、廣播電視等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涉及電網建設的專項規劃,有關部門在編制、修訂或者批准前應當徵求電網規劃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林業、農墾等部門應當按照電網發展規劃及其相關設計規範,對變電站(所)、開關站(開閉所)等電網設施用地和架空輸、配電線路走廊、電力電纜通道、電網設施保護區作好規劃預留。
第十條 編制城市新區、工業園區規劃時,應當將相應區域的電網設施規劃納入其控制性詳細規劃,預留公用配套供電設施用地和通道。
新建住宅小區、舊城改造、新農村建設應當規劃預留公用配套供電設施用地和通道。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橋樑、隧道、涵洞等基礎設施時,應當統籌考慮地下輸、配電線路和其他地下電網設施,為其預留位置和通道。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經批准的電網發展規劃;不得占用已納入規劃的電網設施用地和架空輸、配電線路走廊、電力電纜通道及電網設施保護區,不得占用規劃預留公用配套供電設施用地和通道。
第十二條 非電網設施建設單位因建設需要,確需對已規劃的電網設施用地,架空輸、配電線路走廊和電力電纜通道的位置進行調整的,應當徵求電網企業意見,依法辦理規劃調整手續。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 電網建設由電網企業按照電網發展規劃組織實施。
電網企業應當加大建設投入,組織開展電網項目建設,全面落實電網發展規劃,優先保障重點工程建設的用電。
第十四條 電網企業應當依照基本建設程式辦理電網建設項目報批手續。電網建設項目施工前,電網企業應當將項目使用土地和架空線路方案報送當地市縣人民政府,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配合。
第十五條 電網建設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電網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六條 電網建設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要求,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技術、電力設備和產品,確保電網安全。
第十七條 電網建設項目用地選址,輸、配電線路路徑選擇時,應當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重點文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採礦區和其他環境敏感區。確實無法避開的,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在城市電網建設與改造中,結合城市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實際需要,逐步開展電纜入地建設。
進行電纜入地建設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為電纜入地建設和改造項目提供通道。
第十九條 地下輸、配電線路和其他地下電網設施應當與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橋樑、隧道、涵洞等基礎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公用配套供電設施應當與新建住宅小區、舊城改造、新農村建設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 架空輸、配電線路的設計、建設,應當在現有技術和自然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採取增加桿塔高度等措施,減少對林木的採伐。
架空輸、配電線路通過林地需要採伐林木的,林業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辦理採伐手續。
第二十一條 輸、配電線路跨(穿)越鐵路、公路、橋樑、隧道(水道)、水利工程設施的,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對需要拆除或者改建的設施,由電網建設單位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給予改建或者補償。除法律、法規規定外,相關單位不得因輸、配電線路跨(穿)越上述設施施工而收取費用。
第二十二條 新建架空線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確需跨越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房屋所有權人協商,依據有關補償標準給予補償。建設單位應當採取安全措施保證被跨越房屋的安全。
50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的新建架空輸電線路不得跨越房屋。確需跨越的房屋以及在架空線路走廊內按照安全需要應當拆除的其他房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申請拆除並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電網建設項目施工所在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電網建設項目施工提供便利,不得阻撓、擾亂電網建設施工,不得阻撓電網施工單位的車輛和人員的通行,不得違法收取過路費,不得截斷施工水源、電源,不得破壞電網設施建設的測量標誌。
因電網施工造成道路、水、氣、通信管道等設施損壞的,由責任單位負責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 架空輸、配電線路的桿塔基礎使用的土地,按照以下規定計算基礎面積:
(一)鐵塔按其基礎外露部分外側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邊形計算;
(二)桿坑和拉線坑面積按每坑2平方米計算;
(三)用以保護桿塔基礎的圍堰或者擋土牆,以該桿塔基礎的圍堰或者擋土牆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第二十五條 電網建設需要拆遷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採伐林木、占用土地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 電網建設需要拆遷建築物、構築物的,所有權人在獲得補償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搬遷。逾期未搬遷的依法處理。
電網建設需要採伐林木的,在獲得林木採伐許可並支付補償後,由電網企業採伐處理,也可以在經電網企業同意後由原所有權人在指定期限內自行採伐。
第二十七條 電網建設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電網設施保護範圍的要求,對依法需要確定的電網設施保護範圍和電網設施保護區進行公告。在公告明示的電網設施保護範圍和電網設施保護區內不得有妨礙電網建設的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二)搶種農作物、林木、果樹、花草等;
(三)新開挖魚塘、水井、修建墳墓;
(四)新建、擴建養殖場;
(五)其他妨礙電網建設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電網企業不予補償,並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電網建設工作協調機制,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電網建設工作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網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電網建設征地、補償和施工便利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電網建設項目享受自治區重點工程的優惠政策。電網建設項目按照自治區重點工程項目辦理程式進行審批,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享受有關減免稅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 電網建設的變電站(所)、開關站(開閉所)用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障並優先安排,執行當地政府的征地補償標準。
地下電纜通道、接地裝置和架空輸、配電線路走廊不征地、不補償。
經規劃確定的架空輸、配電線路桿塔基礎需要占用土地,由電網企業參照當地政府確定的征地補償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償。建設項目完工後,電網企業應當將桿塔基礎占用的土地登記造冊,連同占地補償協定分別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備存。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涉及電網建設工作職責,及時辦理電網建設項目審批或者核准手續,協調解決電網項目建設中發生的問題。
第三十二條 電網建設單位與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個人發生糾紛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建設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調解,排除妨礙,保證電網建設項目順利施工。
第三十三條 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電網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社會治安綜合管理,保障電網建設施工和設施設備安全。
公安機關依法對阻礙電網建設施工、擾亂電網建設生產秩序、破壞電網設施、盜竊電網設施器材設備的違法行為及時進行查處。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或者實行行政問責。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解讀

●電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作好規劃預留
《辦法》第八條規定:電網發展規劃應當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與電源、林業、水利、市政、鐵路、公路、航道、港口、環境保護、電信、廣播電視等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涉及電網建設的專項規劃,有關部門在編制、修訂或者批准前應當徵求電網規劃主管部門的意見。
《辦法》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林業、農墾等部門應當按照電網發展規劃及其相關設計規範,對變電站(所)、開關站(開閉所)等電網設施用地和架空輸、配電線路走廊、電力電纜通道、電網設施保護區作好規劃預留。
●新建住宅小區、舊城改造、新農村建設規劃預留公用配套供電設施用地
《辦法》第十條規定:新建住宅小區、舊城改造、新農村建設應當規劃預留公用配套供電設施用地和通道。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橋樑、隧道、涵洞等基礎設施時,應當統籌考慮地下輸、配電線路和其他地下電網設施,為其預留位置和通道。
《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經批准的電網發展規劃;不得占用已納入規劃的電網設施用地和架空輸、配電線路走廊、電力電纜通道及電網設施保護區,不得占用規劃預留公用配套供電設施用地和通道。
《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非電網設施建設單位因建設需要,確需對已規劃的電網設施用地,架空輸、配電線路走廊和電力電纜通道的位置進行調整的,應當徵求電網企業意見,依法辦理規劃調整手續。
●政府為電纜入地建設和改造項目提供通道
《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進行電纜入地建設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為電纜入地建設和改造項目提供通道。
●輸、配電線路跨(穿)越公路不得違規收費
《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輸、配電線路跨(穿)越鐵路、公路、橋樑、隧道(水道)、水利工程設施的,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對需要拆除或者改建的設施,由電網建設單位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給予改建或者補償。除法律、法規規定外,相關單位不得因輸、配電線路跨(穿)越上述設施施工而收取費用。
●哪些行為屬於妨礙電網建設行為?
《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電網建設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電網設施保護範圍的要求,對依法需要確定的電網設施保護範圍和電網設施保護區進行公告。在公告明示的電網設施保護範圍和電網設施保護區內不得有妨礙電網建設的下列行為:(一)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二)搶種農作物、林木、果樹、花草等;(三)新開挖魚塘、水井、修建墳墓;(四)新建、擴建養殖場;(五)其他妨礙電網建設的行為。
●阻撓、擾亂電網建設施工行為屬於違法行為
《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對阻礙電網建設施工、擾亂電網建設生產秩序、破壞電網設施、盜竊電網設施器材設備的違法行為及時進行查處。
●政府建立電網建設工作協調機制
《辦法》第二十八條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電網建設工作協調機制,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電網建設工作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網建設中的重大問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電網建設征地、補償和施工便利等工作。
《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電網建設單位與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個人發生糾紛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建設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調解,排除妨礙,保證電網建設項目順利施工。
●架空輸、配電線路走廊不征地不補償
《辦法》第三十條明確,電網建設的變電站(所)、開關站(開閉所)用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障並優先安排,執行當地政府的征地補償標準。地下電纜通道、接地裝置和架空輸、配電線路走廊不征地、不補償。經規劃確定的架空輸、配電線路桿塔基礎需要占用土地,由電網企業參照當地政府確定的征地補償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償。建設項目完工後,電網企業應當將桿塔基礎占用的土地登記造冊,連同占地補償協定分別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備存。

相關報導

30日,自治區法制辦公室在南寧召開《廣西壯族自治區電網建設促進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新聞發布會,就制定《辦法》的必要性和《辦法》的主要內容作了說明。
據了解,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的《辦法》共三十五條,主要對我區電網建設的規劃和電網建設項目推進過程中的重點、難點問題作出規定。
《辦法》在電網發展規劃中要求,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電網發展規劃預留電網設施和線路走廊用地;新建、改建、擴建工業園區、住宅小區以及市政、道路建設時應當預留公用配電設施用地和通道;禁止擅自變更規劃,確需對已規劃的電網設施用地、電力電纜通道和輸配電線路走廊進行調整的,應當徵求有關部門和電網企業意見,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關於電網建設突出問題,《辦法》規定電網建設項目選址時應當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重點文物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架空輸、配電線路的設計、建設,應當在現有技術和自然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採取增加桿塔高度等措施,減少對林木的採伐;需要採伐林木的,應依法辦理採伐手續;輸、配電線路跨(穿)越鐵路、公路、橋樑、隧道(水道)、水利工程設施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對需要拆除或者改建的設施,電網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改建或者補償;新建架空線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確需跨越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房屋所權人協商、依法補償並採取安全措施保證被跨越房屋的安全;50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的新建架空線路不得跨越房屋,確需跨越的應當由電網建設單位申請拆除並給予補償。
《辦法》規定電網建設需要拆遷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採伐林木、占用土地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需要拆遷建築物、構築物的,所有權人在獲得補償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搬遷;需要採伐林木的,可以由電網企業採伐處理,也可以在經電網企業同意後由原所有權人在指定的期限內自行採伐。
對搶種搶建的問題,《辦法》規定電網建設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電網設施保護範圍的要求,對依法需要確定的電網設施保護範圍和電網設施保護區進行公告,在公告明示的電網設施保護範圍和電網設施保護區內不得搶種搶建,對搶種搶建的不予賠償,並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另《辦法》在關於電網企業義務方面規定,電網企業應當加大建設投入,組織開展電網項目建設,全面落實電網發展規劃,優先保障重點工程建設的用電;電網企業應當依照基本建設程式辦理電網建設項目報批手續,並在施工前將項目用地和架空線路方案報送當地市縣人民政府;電網建設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電網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電網建設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要求,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技術、電力設備和產品,確保電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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