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加快電網建設管理辦法

《南寧市加快電網建設管理辦法》經市十四屆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17年2月23日印發。 本辦法共五章四十三條 ,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加快電網建設管理辦法
  • 印發時間:2017年2月23日
  • 實施時間:2017年4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寧市加快電網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南府規〔2017〕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級各雙管單位,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南寧市加快電網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17年2月23日

辦法全文

南寧市加快電網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電網建設,保障用電需求,促進南寧市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電網建設促進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輸電、變電、配電、調度通信及其附屬設施組成的電力網路的規劃、建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縣、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電網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各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將電網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計畫,統籌、協調和整合各種資源,保障電網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電網建設工作。
第四條南寧市電網規劃建設領導小組統領全市電網規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具體負責統籌電網規劃建設和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網建設的相關管理和服務工作。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相應成立電網規劃建設領導小組,負責轄區內電網規劃建設的組織領導。
第五條全面構建南寧市“政府主導、政企聯動、責任共擔、合作共贏”的電網建設模式,加大電網建設力度,促進城鄉電網協調發展。
第六條電網屬於社會公益性基礎設施,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支持電網建設,保護電網設施,有權制止和舉報危害電網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電網規劃
第七條南寧市電網發展規劃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編制,報南寧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八條電網建設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符合國家能源發展戰略和電力產業政策。
電網發展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與工業、電源、林業、水利、市政、鐵路、公路、航道、港口、環境保護、電信、廣播電視等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涉及電網建設的專項規劃,有關部門在編制、修訂或者批准前應當徵求電網規劃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市、縣規划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電網專項規劃,報本級政府批准實施。
編制電網專項規劃時,要充分考慮與相關城市管廊專項規劃銜接,將管廊專項規劃確定入廊的電力管線建設規模、時序等同步納入電網規劃。
編制城市新區、工業園區規劃時,應當將相應區域的電網設施規劃納入其控制性詳細規劃,並預留配套供電設施用地和通道。
編制或調整城市各層級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配套供電設施用地和通道的需求;當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發生重大調整時,應按程式對電網專項規划進行修編並報請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十條市國土資源局應將經批准的電網專項規劃中的電力設施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預留建設用地。
如變電站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依法可以開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調整的,屬於市轄城區、開發區的,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開展規劃修改調整工作;屬於縣範圍內的,由縣人民政府組織開展規劃修改調整工作。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林業、農業等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電網發展規劃、電網專項規劃及其相關設計規範,對變電站(所)、開關站(開閉所)等電網設施用地和架空輸、配電線路走廊、電力電纜通道、電網設施保護區作好規劃預留。
新建住宅小區、舊城改造、新農村建設應當規劃預留配套供電設施用地和通道。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橋樑、隧道、涵洞、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等基礎設施時,應當統籌考慮地下輸、配電線路和其他地下電網設施,為其預留位置和通道。
第十二條電網發展規劃和電網專項規劃一經發布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已納入規劃的電網設施用地和架空輸、配電線路走廊、電力電纜通道及電網設施保護區,不得占用規劃預留公用配套供電設施用地和通道。
第十三條非電網設施建設單位因建設需要,確需對已規劃的電網設施用地,架空輸、配電線路走廊和電力電纜通道的位置進行調整的,應當徵求相關部門和電網企業意見,依法辦理規劃調整手續。
第十四條電網企業應當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總平面圖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有關電力設施(含變電站(所)、開關站(開閉所)用地和架空輸、配電線路走廊、電力電纜通道、電力設施保護區)的規模、位置提出意見。電力設施規模、位置經規劃、國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不得擅自改變。
第十五條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應會同市工信、規劃、國土、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各縣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建立用電需求提前獲取機制,每半年將區域規劃、產業布局調整或重大項目引進等可能引起用電負荷重大變化的信息及時知會電網企業;電網企業應據此向相關部門提出對電網專項規劃的修編建議。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十六條電網建設由電網企業按照電網發展規劃組織實施,編制電網建設計畫,依照基本建設程式辦理電網建設項目報批手續。
編制電網建設計畫時,對已經納入電網規劃的電力管線,電網企業要結合管廊年度建設計畫,將入廊部分的電力管線納入電網年度建設計畫,與管廊建設計畫同步實施。
電網建設項目施工前,電網企業應當將項目使用土地和線路方案報送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屬地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配合。
電網企業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度超前開展電網項目建設,加大電網建設投入,優先保障重點工程建設的用電。
第十七條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應將電網建設項目納入市統籌推進重大項目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各級規劃、國土、城鄉建設等部門按職責落實電力設施及線路走廊用地,同步推進電網建設計畫與城建計畫。
根據市管線規劃,在市政道路新建、擴建、改建時,應確保電纜管溝與市政道路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強化入廊管理,電網建設應與地下綜合管廊同步開展供電管線入廊專項設計,已建設地下綜合管廊的區域,該區域內的電力管線必須入廊。
第十九條房地產開發、工業、商業等項目土地出讓時,應考慮配套電力設施建設用地,配套用地原則上布置於建築物的正負零層或構築物外,並預留足夠的電力線路進出通道。
第二十條地下輸、配電線路和其他地下電網設施應當與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橋樑、隧道、涵洞等基礎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公用配套供電設施應當與新建住宅小區、舊城改造、新農村建設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電網企業應主動配合政府開展政府投資項目涉及的電力設施遷改等工作,共同做好電力設施遷改計畫,同步推進電力設施遷改和政府投資項目建設。
第二十二條依據區域規劃、產業布局或重大項目引進等而建設的配套電網工程,應由所在地政府向電網企業提出開展配套電網工程建設的建議,屬地發展改革部門或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各相關部門同步落實好相關建設條件。
第二十三條電網企業依法申報電力工程施工占道、開挖需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將審核後的電力工程施工占道、開挖需求納入道路挖掘施工計畫,並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電網建設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電網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二十五條電網建設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要求,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技術、電力設備和產品,確保電網安全。
第二十六條電網建設項目用地選址,輸、配電線路路徑選擇時,應當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重點文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已設礦業權區域和其他環境敏感區。確實無法避開的,應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架空輸、配電線路的設計、建設,應當在現有技術和自然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採取增加桿塔高度等措施,減少對林木的採伐。涉及占用綠地、樹木遷移的,應徵求林業和園林部門意見,並按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建立電網建設項目用地儲備制度。電網企業根據我市電網發展規劃編制未來5年電力設施建設用地儲備計畫建議,並報送市電網規劃建設領導小組;市電網規劃建設領導小組審核通過後形成電力設施建設用地儲備計畫並下達各縣、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實施。項目位於現有儲備用地範圍內的,由市、縣、城區、開發區土地儲備機構辦理土地收儲手續,項目位於現有儲備用地範圍外的,電網企業負責辦理相關手續;市、縣、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依法徵收,按照程式將土地供應給電網企業。
第二十九條市、縣、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配合電網企業做好電網建設項目的選址、選線工作,並組織開展前期的徵收(占用)補償摸查工作。對線路工程和未納入用地儲備計畫的電力設施涉及需要徵收(占用)土地和房屋的,在電網建設項目完成項目立項並取得規劃選址意見後,由各縣、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依法組織實施;電網企業應當予以協助,並承擔徵收(占用)補償費用。
第三十條電網建設需要拆遷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採伐林木、占用土地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所有權人在獲得補償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搬遷。逾期未搬遷的依法處理。
電網建設需要採伐林木的,在獲得林木採伐許可並支付補償後,由電網企業採伐處理,也可以在經電網企業同意後由原所有權人在指定期限內自行採伐。
第三十一條輸、配電線路跨(穿)越鐵路、公路、橋樑、隧道(水道)、水利工程設施的,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對需要拆除或者改建的設施,由電網建設單位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給予改建或者補償。除法律、法規規定收取的費用外,相關單位不得因輸、配電線路跨(穿)越上述設施施工而收取費用。
第三十二條新建架空線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確需跨越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房屋所有權人協商,依據有關補償標準給予補償。建設單位應當採取安全措施保證被跨越房屋的安全。
50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的新建架空輸電線路不得跨越房屋。確需跨越的房屋以及在架空線路走廊內按照安全需要應當拆除的其他房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申請拆除並給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電網建設項目施工所在地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擾亂電網建設施工,不得阻撓電網施工單位的車輛和人員的通行,不得違法收取過路費,不得截斷施工水源、電源,不得破壞電網設施建設的測量標誌。
因電網施工造成道路、水、氣、通信管道等設施損壞的,由責任單位負責恢復原狀。
第三十四條架空輸、配電線路的桿塔基礎使用的土地,按照以下規定計算基礎面積:
(一)鐵塔按其基礎外露部分外側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邊形計算。
(二)桿坑和拉線坑面積按每坑2平方米計算。
(三)用以保護桿塔基礎的圍堰或者擋土牆,以該桿塔基礎的圍堰或者擋土牆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第三十五條電網建設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後,市、縣、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電網設施保護範圍的要求,對依法需要確定的電網設施保護範圍和電網設施保護區進行公告。在公告明示的電網設施保護範圍和電網設施保護區內不得有妨礙電網建設的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二)搶種農作物、林木、果樹、花草等;
(三)其他妨礙電網建設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電網企業不予補償,並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條市、縣、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電網建設工作協調機制,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電網建設工作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網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市人民政府每年與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簽訂電網建設責任書;市供電企業每年與各縣區電網企業簽訂電網建設責任書;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與縣區電網企業簽訂電網建設目標責任書。
市電網規劃建設領導小組每半年檢查、督辦電網建設情況,協調解決電網規劃建設的重大問題。
各縣、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電網規劃建設領導小組每季度統籌推進、協調解決所轄區域內電網規劃建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電網建設征地、補償和施工便利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電網建設的變電站(所)、開關站(開閉所)用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障並優先安排,執行當地政府的征地補償標準。
地下電纜通道、接地裝置和架空輸、配電線路走廊不征地、不補償。
經規劃確定的架空輸、配電線路桿塔基礎需要占用土地,由電網企業參照當地政府確定的征地補償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償。建設項目完工後,電網企業應當將桿塔基礎占用的土地登記造冊,連同占地補償協定分別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備存。
第三十八條市、縣、城區、開發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涉及電網規劃建設工作職責,及時辦理電網建設項目審批或者核准手續,協調解決電網項目建設中發生的問題。
第三十九條電網建設單位與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個人發生糾紛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建設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調解,保證電網建設項目順利施工。
第四十條市、縣、城區、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電網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社會治安綜合管理,保障電網建設施工和設施設備安全。
公安機關依法對阻礙電網建設施工、擾亂電網建設生產秩序、破壞電網設施、盜竊電網設施器材設備的違法行為及時進行查處。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或者實行行政問責。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其他涉及電網專項規劃、電網建設項目的申報與批覆、用地徵收與補償等工作按《關於印發南寧電網建設綠色通道實施辦法工作手冊的通知》(南府辦函〔2013〕304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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