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內容
第一條為維護
供電、用電秩序,保障供電、用電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供電企業和用戶以及與供用電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供用電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供電企業與用戶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正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供電企業應當做好供用電服務工作,提高服務質量,自覺接受用戶和社會監督。
第五條城鄉電網規劃編制應當遵循適應城市發展、重大工業布局、居民生活小區建設需要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電網建設與改造規劃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並按照規劃要求安排供電設施用地、架空線路走廊或者電纜通道。
第六條調整電網建設規劃和電網建設項目用地的,應當徵求電力管理部門和供電企業的意見。占用電網建設項目用地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林業、水利、交通、環保、公安消防等部門在審批項目時,對可能危及供電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徵求電力管理部門和供電企業的意見。
第七條供電企業的供用電設施建設,需要使用地下管道(管廊)的,由市政建設管理部門統一規劃,同步建設。
第八條新建居民住宅小區應當按照國家或者自治區規定的小區供配電設施標準進行規劃建設。未按照標準安裝一戶一表的,有關部門不予驗收交付使用。
第九條供電設施、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及電纜通道需要遷移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遷移費用由建設單位與供電企業進行協商;因公共利益需要
遷移的,按照國家有關拆遷規定辦理。
第十條因供電或者用電需要使用由用戶投資建設的供電設施的,應當進行協商,在保證該用戶用電容量的前提下,供電企業可以通過其設施向其他用戶供電。
第十一條供電設施土地的徵收、徵用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城鄉基礎設施征地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架空電力線路的桿塔基礎面積按照以下規定計算:
(一)塔以其基礎外露部分外側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邊形;
(二)拉線桿塔的主坑和拉線坑每坑2平方米;
(三)用以保護桿塔基礎的圍堰或者擋土牆,按照其實際占用面積。
第十三條用戶新裝用電、臨時用電、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或者終止用電的,應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沒有不予供電理由的,應當供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電企業不予供電:
(一)用戶的電力設施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
(二)用電地址在電力設施保護範圍內;
(三)非供電企業原因導致不能供電;
(四)不具備供電條件;
(五)
法律、法規、規章禁止或者限制供電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根據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供用電契約。
供電企業與用戶已經建立供用電關係,尚未簽訂契約的,應當及時補簽供用電契約。
第十五條用戶應當按照電價類別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類別發生變化的,用戶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書面告知供電企業,供電企業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重新核定,並書面告知用戶。
第十六條供電企業依據供用電契約約定抄表、結算電費。契約未約定的,可以每月分次抄表,分期結算電費,用戶在抄表後5日內付清電費。
供電企業可以根據供用電契約約定或者用戶用電的特殊情況,預收電費或者安裝預付費計量裝置。
第十七條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電能質量向用戶供電,並執行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電價收費標準。電價收費標準變動的,供電企業應當及時告知用戶。
供電企業應當公開用電服務流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諮詢電話。
第十八條供電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用戶分攤應當由供電企業承擔的相關費用;
(二)擅自改變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三)越權徵收供電設施集資款;
(四)強制用戶購買、使用供電企業經營的電能表和其他供用電設備;
(五)為用戶指定電力工程設計、施工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
(六)非法設定供電條件或者違反行業規範,變相增加用戶負擔;
(七)無正當理由停止向用戶供電;
(八)其他危害用戶利益的行為。
第十九條用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簽訂供用電契約;
(二)按照契約規定的用電類別用電;
(三)按時交納電費;
(四)使用合格的配用電設施並保證其運行安全;
(五)使用經法定的計量檢定機構認可的用電計量裝置;
(六)注入電網的諧波電流以及衝擊負荷、非對稱負荷等對電能質量的污染不得超過國家標準;
(七)不得擅自拆封、更改、調整供電企業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
用戶違反前款規定用電的,供電企業應當及時督促改正,可以根據違規事實和造成的後果追繳電費,並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契約約定收取違約使用電費和其他費用;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停止供電。
第二十條用戶對供電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與供電企業在供用電契約中約定,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自備電源或者採取非電氣安全保護措施。用戶未按照規定配置自備電源或者未採取安全保護措施造成損失的,責任自負。
第二十一條供電企業應當對其維護管理的供電設施的安全負責,定期檢查、檢修和試驗,及時消除隱患,保證安全連續供電。
用戶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其供用電設施進行檢查、檢修和試驗,及時消除對電網安全和電能質量的不良影響。
第二十二條用戶對計量裝置的記錄、電價和電費收取有異議的,可以向供電企業提出,供電企業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答覆用戶。
供電企業應當公開用電業務的查詢電話,方便用戶查詢。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用戶改變用電類別未告知供電企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供電企業擅自改變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三)、(四)、(五)、(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居民用戶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可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廣西壯族自治區供電用電辦法》(以下簡稱《供電用電辦法》)於2008年8月29日經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今天,我們在這裡召開新聞發布會,先由我就《供電用電辦法》的必要性以及規範的主要內容向大家做簡要的介紹:
一、制定《供電用電辦法》的必要性
近年來,我區電力工業得到了快速發展,為城鄉電能的供應與使用提供了有效保障,有力地促進了我區社會經濟和各項事業的發展。但隨著經濟建設進入一個新的歷史時期,供用電管理出現了諸多不容忽視的問題,如不儘快加以解決,必將阻礙我區電力工業的健康發展,進而影響我區社會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和北部灣經濟區發展戰略的實施。如有些地方電網建設規劃不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使供電設施的建設與改造難以實施;有的開發商在建設居民住宅小區時,不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標準建設小區供配電設施,侵害小區居民的合法權益;有少數供電企業不按照操作規範供電,違反國家電價政策收費,侵害了用戶的利益;有些地方供電設施遷移補償、違章用電糾紛頻發,嚴重地干擾了供用電秩序。雖然國務院《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對電力供用與使用管理作過一些規範,但由於該行政法規出台比較早,且面向全國,其許多規定都較原則,缺乏可操作性。為了解決上述問題,維護供用電秩序,保障供用電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區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規範的主要問題
(一)關於電網規劃。電網作為城鄉基礎設施之一,是城鄉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由於種種原因,有些電網規劃未能納入城鄉建設的總體規劃,以致城鄉建設總體規劃中沒有預留供電設施用地,給城鄉電網建設造成了重重困難。因此,《《供電用電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電網建設與改造規劃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並按照規劃要求安排供電設施用地、架空線路走廊或者電纜通道。
(二)關於居民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目前,開發商在居民住宅小區建設中,雖然都有供配電設施建設規劃,但通常都不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小區供配電設施標準進行建設,導致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不配套,一戶一表也難以實施,嚴重損害了小區居民的合法權益。因此,為進一步規範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居民用戶的合法權益,《供電用電辦法》規定新建居民住宅小區應當按照國家或者自治區規定的小區供配電設施標準進行規劃建設。未按照標準安裝一戶一表的,有關部門不予驗收交付使用。
(三)關於供電設施遷移。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城鄉建設的不斷加快,供電設施的遷移日益頻繁,由此引發的遷移決策主體和遷移費用承擔主體問題的爭議也愈來愈多,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城鄉生產、建設和居民用電的有效保障。為解決這一問題,《供電用電辦法》規定供電設施、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及電纜通道需要遷移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遷移費用由建設單位與供電企業進行協商;因公共利益需要遷移的,按照國家有關拆遷規定辦理。
(四)關於供用電契約簽訂。由於特殊原因,一些供電企業與部分用戶在未簽訂供用電契約、雙方權利義務不明確的情況下,長期維持供用電關係,給安全生產帶來了重大危害。為避免因那些未與供電企業簽訂供用電契約的用戶擾亂供用電秩序、威脅電網運行安全,《供電用電辦法》規定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根據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供用電契約。供電企業與用戶已經建立供用電關係,尚未簽訂契約的,應當及時補簽供用電契約。
(五)關於用電類別變化告知。由於國家對居民生活、商業、工業等不同用電類別實行不同的電價政策,用戶應當按照電價類別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類別一旦發生變化應當及時告知供電企業,以避免產生電費結算糾紛,確保電能合理使用。為此,《供電用電辦法》規定用戶應當按照電價類別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類別發生變化的,用戶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書面告知供電企業,供電企業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重新核定,並書面告知用戶。
(六)關於電價收費。鑒於少數供電企業存在片面追求企業利潤,不按照供電企業操作規範供電,違反國家電價政策等亂收費,擾亂供用電秩序的情況,《供電用電辦法》規定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電能質量向用戶供電,並執行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電價收費標準。電價收費標準變動的,供電企業應當及時告知用戶。供電企業應當公開用電服務流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諮詢電話。同時,《供電用電辦法》還分別規定了供電企業不得向用戶分攤應當由供電企業承擔的相關費用,不得擅自改變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再過一個星期《供電用電辦法》就要實施了。希望新聞界的朋友們向社會發布新聞,大力宣傳《供電用電辦法》,使《供電用電辦法》家喻戶曉,能夠得到貫徹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