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用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
安全用電管理,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安全用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用電的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普及電力法律法規和安全用電知識;
(二)受理安全用電投訴,監督消除隱患;
(三)監督安全用電行為;
(四)查處危害供用電安全的行為;
(五)參與用電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安全用電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安全用電管理工作。
第四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和供用電契約約定履行安全供電義務,做好安全用電服務,並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的監督。
供電企業有權制止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行為。
第二章 安全用電要求
第五條 電力用戶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用電設備,按照供用電契約約定安全有序用電,避免發生事故,維護用電安全。
第六條 電力用戶應當對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用電設施進行檢修、維護和管理,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保證用電設施安全運行。
第七條 電力用戶應當配合供電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實施用電安全檢查,並按照整改要求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重大活動場所的電力用戶,應當履行安全用電義務,配合供電企業專項用電檢查,及時整改安全隱患,保障用電安全。
第八條 電力用戶用電設施產生諧波影響供電質量或者干擾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應當採取治理措施予以消除。
第九條 單位電力用戶受電工程的施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委託具備相關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條 受電電壓等級為10千伏及以上的電力用戶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用電義務:
(一)建立健全安全用電管理制度、操作規程,配備具有相關職業資格的安全用電管理人員和安全工器具;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技術規範對用電設施進行設計、安裝、試驗,定期開展檢修維護和預防性試驗,建立用電設施基礎信息檔案;
(三)嚴格執行有序用電方案;
(四)按照國家有關安全防範規定,對重要用電設施以及供電重要部位採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五)編制突發停電或者涉電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六)規範設定用電設施安全警示標識;
(七)協助用電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確定的重要電力用戶的供電電源配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滿足持續用電的要求。
第十二條 重要電力用戶應當按照規定配置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自備應急電源,並向供電企業申請辦理併網手續。
重要電力用戶需要變更自備應急電源接線方式、拆除自備應急電源的閉鎖裝置或者使其失效、將自備應急電源引入並轉供其他用戶的,應當向供電企業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章 安全用電服務
第十三條 供電企業應當加強輸變配電設施安全管理,制定落實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安全技術措施,向用戶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電能,並及時解決公用供電設施引起的供電質量問題。
第十四條 供電企業應當開展電網安全運行、重大活動保障供電專項用電檢查,加強重要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與管理,排除安全隱患,制定應急預案,防止和避免事故發生。
第十五條 供電企業應當對單位電力用戶受電工程建設提供必要的業務諮詢和技術指導;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參與用戶受電裝置設計圖紙審核,對受電裝置隱蔽工程進行中間檢查,並在受電工程竣工後及時進行檢驗。
第十六條 供電企業應當定期對重要電力用戶提供安全用電服務,指導重要電力用戶配置和使用自備應急電源、建立安全用電管理制度和編制安全用電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第十七條 供電企業發現電力用戶用電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指導其予以消除。
第十八條 供電企業應當制定電力供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完善預警機制,定期組織演練。
因嚴重自然災害或者重大安全事故引起大面積停電的,供電企業應當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儘快搶修,優先對重點地區和重要電力用戶恢復供電。
第十九條 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運行情況下,供電企業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用戶不存在法定或約定可中止供電情形的,供電企業不得擅自中止供電。
第二十條 電力用戶有下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情形之一的,供電企業有權制止,並書面要求用戶及時整改。用戶拒絕整改的,供電企業有權按照國家規定中止供電,並報請當地電力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一)用電設施不符合安全規範和標準,存在嚴重威脅人身、財產安全隱患;
(二)用電設施不安全運行,嚴重威脅電力系統安全運行和人身安全;
(三)用電設施產生諧波嚴重影響供電質量或者干擾電力系統安全運行;
(四)其他違反安全用電規定用電,嚴重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行為。
供電企業對電力用戶中止供電,應當及時告知,確保操作安全,不得影響其他電力用戶正常用電。中止供電的原因消除後,供電企業應當儘快恢復供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不履行安全用電監督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現危害供電、用電安全的行為不依法處理的;
(二)接到供電企業安全用電依法處理報告或者接到安全用電舉報投訴不及時進行處理的。
第二十二條 供電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電力用戶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規定中止供電,造成電力用戶損失的;
(二)不安全供電造成電力用戶損失的;
(三)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未按照規定報告或者提出書面整改要求的。
第二十三條 電力用戶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危害供電、用電安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責令電力用戶限期整改、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拒絕改正的,可以中止供電,對個人用戶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可以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電力用戶,是指依法與供電企業建立供用電關係的電力使用者,包括單位電力用戶和個人電力用戶。
本辦法關於重要電力用戶的定義和分級適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制定的《重要電力用戶供電電源及自備應急電源配置技術規範》(GB/Z29328-2012)。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用電安全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安全用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用電的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普及電力法律法規和安全用電知識;
(二)受理安全用電隱患投訴,監督隱患消除;
(三)監督安全用電行為,查處危及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行為;
(四)參與用電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能源、安全生產監督、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安全用電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安全用電管理工作。
第四條[供電企業職責]供電企業應當為電力用戶做好安全用電服務,並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的監督。
供電企業有權制止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行為。
第二章安全用電要求
第五條[使用合格產品的義務]電力用戶不得使用危害供電、用電安全的用電設備。
第六條[資質要求]電力用戶受電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按國家規定委託具備法定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七條[用電設施維護義務]電力用戶應當對其產權範圍內的用電設施進行檢修維護和管理,並承擔安全責任,供用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配合檢查與整改義務]電力用戶應當配合供電企業開展用電檢查,並按照整改要求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重要活動場所的電力用戶,應當配合供電企業開展專項用電檢查,對提出的安全隱患及時整改,並簽訂安全用電責任書,履行保障場所正常供電與相關安全用電義務。
第九條[諧波消除義務]電力用戶用電設備產生諧波影響供電質量或者干擾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電力用戶應當治理措施予以消除。未採取治理措施或者治理未達到國家標準的,供電企業可以中止供電。
第十條[電梯用電安全]電力用戶安裝高層建築電梯,應當配備應急平層裝置,設定緊急疏散照明,保障電梯用電安全。
鼓勵新建住宅安裝使用雙迴路供電或者配置備用電源的電梯。
第十一條[電源配置要求]重要電力用戶的供電電源配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滿足持續用電的要求。
第十二條[自備應急電源配置標準及要求]重要電力用戶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置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自備應急電源,並向供電部門申請辦理併網手續,簽訂用電安全協定書,加強安全使用管理。
重要電力用戶需要變更自備應急電源接線方式、拆除自備應急電源的閉鎖裝置或者使其失效、將自備應急電源引入並轉供其他用戶的,應當向供電企業辦理有關手續,並修訂有關協定。
第十三條[10千伏及以上電力用戶特定義務]受電電壓等級為10千伏及以上的電力用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健全安全用電管理制度、操作規程,配備安全用電管理人員和安全工器具;
(二)按照國家行業標準以及技術規範對電氣設備進行設計、安裝、試驗,定期開展檢修維護和預防性試驗,建立電氣設備基礎信息檔案;
(三)按照國家有關安全防範規定,對重要電力設施以及供電重要部位採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做好內部安全保衛工作;
(四)編制突發停電或者涉電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五)規範設定電氣設備標識、安全警示標識;
(六)協助做好用電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用電服務
第十四條[安全供電] 供電企業應當加強輸變配電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定落實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電力用戶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電能,並及時解決公用供電設施引起的供電質量問題。
供電企業根據需要在產權分界點處加裝故障快速隔離裝置。
第十五條[安全用電檢修]供電企業應當開展電網安全運行、重大活動保供電專項用電檢查,加強重要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與管理,排除安全隱患,制定應急預案,防止和避免事故發生。
第十六條[安全用電指導]供電企業應當定期對重要電力用戶進行安全用電服務,指導重要電力用戶配置和使用自備應急電源、建立安全用電管理制度和編制安全用電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第十七條[受電工程服務]供電企業應當對電力用戶受電工程建設提供必要的業務諮詢和技術指導,對受送電裝置隱蔽工程進行中間檢查,並在該受電工程竣工後及時進行檢驗。
第十八條[安全隱患處理]供電企業依法開展用電檢查,發現電力用戶受電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並指導其予以消除;發現電力用戶存在嚴重威脅電力系統安全運行和人身安全的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對用電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應當提出書面整改意見,指導其立即消除,並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核實情況,及時作出《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電力用戶整改;電力用戶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主管部門可以決定中止供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作出中止供電決定的,供電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對電力用戶停止供電。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電力管理部門法律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危害電力安全違法行為未依法受理、查處的;
(二)對發現或者接到報告涉及電網安全、電力用戶生產安全的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處理的;
(三)其他未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第二十條[供電企業法律責任]供電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中止供電,造成電力用戶損失的;
(二)因供電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造成電力用戶設備、生產受到損失的;
(三)對發現涉及電網安全的重大安全隱患未按照規定報告或者提出整改要求的;
(四)其他未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電力用戶法律責任]電力用戶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危害供電、用電安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責令電力用戶限期整改、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拒絕改正的,可以中止供電,可以並處罰款。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電力用戶是指依法與供電企業建立供用電關係的電力使用者。
本辦法關於重要電力用戶的定義和分級適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制定的《重要電力用戶供電電源及自備應急電源配置技術規範》(GB/Z29328-2012)。
第二十三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依據
隨著我區經濟快速增長,電力用戶數量不斷增多,到2014年全區電力用戶數量達到1015萬戶,其中專變用戶達到7萬戶。目前我區用戶安全用電意識淡薄,國家也缺乏對用戶安全用電行為的監管,用戶的不安全用電行為給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和社會公共安全都造成嚴重影響。據統計,2014-2015年10月,僅南寧市就發生因用戶設備故障引起的公共配電線路跳閘558次,其中2014年276次,2015年282次。影響用電安全的主要原因有四個方面:一是用戶用電設施檢修維護管理不到位。大部分用戶不注重自身用電設施的周期性檢修和維護,一旦用戶電力設施發生故障,就很可能會引起電網上一級保護動作,引發停電事故,影響其他用戶正常用電。二是用戶用電設備安全隱患整改率低。以南寧市為例,南寧供電局曾對南寧市區3000多戶專變用戶開展例行安全用電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用戶1567戶,在供電局下發整改通知書後,整改完成350戶,整改完成率僅為22.3%。三是用戶安全用電管理的技術力量薄弱。大部分用戶沒有配備具有資質的安全用電管理人員,沒有對設備進行日常巡視,也沒有對設備狀態進行記錄,配電室管理混亂,安全工器具不齊全,不按規程操作。但由於現行法規規章對此沒有具體規定,對用戶的上述行為難以約束。四是用戶用電設備超期服役嚴重。據統計,僅南寧市區(不包括縣份)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10kV專用變壓器用戶有4856戶,這些用戶的變壓器長期超載運行,安全用電可靠性極低,安全隱患十分嚴重。上述問題的存在,對電網安全穩定運行、電力有效供應以及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都造成嚴重影響,亟需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原則性規定,制定具體的辦法。目前,雲南、山東、上海、廣州等省市通過立法或出台規範性檔案等方式,對電力用戶的用電行為進行了規範,實踐效果良好。為規範我區安全用電行為,維護電網安全穩定運行,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用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十分必要。
制定辦法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國務院《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並參考了原國家電力部《供電營業規則》以及雲南等省市的立法經驗。
二、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政府部門的管理職責。《電力法》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為此,《辦法》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用戶安全用電的管理工作。各級發展改革、能源、安全生產監督、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安全用電的相關管理工作。同時,《辦法》還採取列舉方式明確了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在安全用電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履行的職責。包括受理電力用戶安全用電重大隱患投訴,監督隱患消除;對電力用戶安全用電進行監督,查處違法行為;參與安全用電事故的調查處理,通報安全用電事故;組織重要電力用戶和供電企業進行預防事故或故障聯合演練,保障重要電力用戶供電安全等。
(二)關於供電企業安全用電義務
一是規定供電企業應當加強輸變配電設備設施安全管理,開展電網安全運行、重大活動保供電專項用電檢查,加強重要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與管理,排除安全隱患,制定應急預案,防止和避免事故發生,確保供電安全。二是要求供電企業應當定期對重要電力用戶進行安全用電服務,指導重要電力用戶配置和使用自備應急電源、建立安全用電管理制度和編制安全用電事故應急處置預案。三是強調供電企業應當對電力用戶受電工程建設提供必要的業務諮詢和技術指導,對受送電裝置隱蔽工程進行中間檢查,並在該受電工程竣工後及時進行檢驗。四是明確供電企業依法開展用電檢查,發現電力用戶受電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並指導其予以消除;發現電力用戶存在嚴重威脅電力系統安全運行和人身安全的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對用電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應當提出書面整改意見,指導其立即消除,並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核實情況,及時作出《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電力用戶整改;電力用戶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主管部門可以決定中止供電。
(三)關於電力用戶安全用電的要求
《電力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戶不得有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擾亂正常供電、用電秩序的行為。”《電力供應和使用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採用先進技術、採取科學管理措施,安全供電、用電,避免發生事故,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上位法的規定,《辦法》具體規定電力用戶應當健全安全用電管理制度、遵守電源配置標準、自覺規範受電工程建設、依法使用合格產品、定期進行用電設施檢修維護等方面的義務,為用戶安全用電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