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條例

為提高廣西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性和規範性,依法遏制水能資源無序開發的亂象,實現水能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廣西壯族自治區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條例》於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了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的原則和職責。規定水能資源的開發利用管理應當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堅持統一規劃、合理開發、分級管理的原則。明確了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和保護的相關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條例
  • 通過時間:2013年7月19日
  • 發布時間:2013年7月19日
  • 實施時間:2013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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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廣西壯族自治區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3年7月1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7月19日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實現水能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水能資源的開發利用、管理和保護,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水能資源,是指蘊藏在江河、水庫水體中可以用於水力發電的能量資源。
第三條 水能資源的開發利用管理應當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堅持統一規劃、合理開發、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能資源的管理,保障水能資源科學、有序開發利用,保證水資源及生態環境安全。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水能資源管理機構負責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的具體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交通運輸、農業、林業、安全生產監管、漁業、移民、地震、電力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和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履行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的管理職責,加強對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項目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為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業主提供業務指導和服務,受理單位和個人的投訴,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章 規劃和開發管理
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水能資源普查和調查評價,編制全區中小水電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環境保護部門應當組織對規劃中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進行審查;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規划進行審查,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應當向社會公布。
經批准的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在實施過程中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按照原編制審批程式辦理。 第八條 編制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優先考慮保護生態環境,兼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經過科學論證,徵求有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
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能源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相協調,與防洪、供水、灌溉、耕地保護、漁業、航運、生態用水以及水土保持等方面的需要相適應。
第九條 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域和緩衝區、地質災害危險區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得從事建設活動的其他區域內,禁止規劃設定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
第十條 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划進行。不符合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的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發利用,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或者核准。
第十一條 水能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申請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的項目是否符合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依法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
有多人申請同一個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方式確定開發利用人。
第十二條 水能資源的開發利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許可權管理:
(一)裝機容量大於或者等於4000千瓦、小於或者等於5萬千瓦的,水庫總庫容大於或者等於1000萬立方米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裝機容量大於或者等於1000千瓦、小於4000千瓦的,水庫總庫容大於或者等於100萬立方米、小於1000萬立方米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裝機容量大於或者等於100千瓦、小於1000千瓦的,水庫總庫容小於100萬立方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裝機容量大於5萬千瓦、小於25萬千瓦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管理。
跨行政區域河流的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家管理的河流的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其項目業主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到有管理許可權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 經審查符合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的項目,應當在三年內開工建設。主體工程三年內未開工或者開工後累計停工一年以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查意見自行失效。因不可抗力造成開工建設遲延的除外。 第十五條 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可以轉讓。未動工或者雖已動工但投入資金未達到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的,不得轉讓。
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業主轉讓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應當自簽訂轉讓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有管理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章 項目建設和運行管理
第十六條 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建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行業技術標準,保證工程質量與安全。
鼓勵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業主採用先進的技術、設備,提高水能資源利用率,並按照國家規定淘汰落後的技術、工藝和設備。
第十七條 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建設,應當按照項目基本建設程式,向有管理許可權的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申請辦理項目建設審批或者核准、土地使用、環境影響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初步設計審批、水資源論證等手續。
第十八條 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建設應當依法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管理制、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等制度。工程項目的勘測、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項目法人在主體工程招標工作完成並與施工、監理單位簽訂契約後,應當向有質量監督管理權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並接受監督。
第十九條 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組織蓄水驗收和竣工驗收。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運行。
第二十條 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業主和其委託的經營者是項目工程防汛安全的直接責任人,應當制訂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工程安全度汛、工程汛期調度運用計畫和防洪搶險應急預案,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審批後執行,確保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二十一條 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業主和其委託的經營者是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安全檢查並按照規定報送相關統計數據,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運行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電力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已建成的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實施安全管理年檢,安全管理年檢不得收費。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未經安全管理年檢或者年檢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運行。
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大壩、閘門、壓力管、壓力容器、機電設備和起重設備等進行安全鑑定和檢測合格後,由有管理許可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發放安全管理年檢合格證。
第二十三條 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生產運行管理從業人員應當具有相關專業技術或者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第四章 項目開發利用保護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農業、林業、交通運輸、漁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所在地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水環境影響的動態監督管理,維護水能資源開發利用和防洪、供水、灌溉、航運、漁業以及生態環境的安全。
第二十五條 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業主應當嚴格按照已批覆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要求,採取環境保護等措施,保護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和水體污染,保護生態環境。
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業主限期治理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項目業主承擔。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護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業主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擾其正常生產運行。
第二十七條 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業主和其委託的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對水資源的統一配置,按照已批覆下泄流量的要求生產運行,確保下游居民和單位的生活、生產以及生態和航運的用水流量和用水安全。
第二十八條 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建設使用土地和需要進行移民安置的,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業主應當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做好徵用土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工作。
第二十九條 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併網發電的接入系統,由電網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和管理。
電網企業應當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範圍內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併網發電的上網電量。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合理補償成本、合理確定收益、依法計入稅金、堅持公平負擔、促進電力建設的原則,制定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上網電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級行政主管部門、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調整或者修改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的;
(二)審批或者核准不符合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的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
(三)未依法履行水能資源開發利用建設項目驗收職責的;
(四)未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管理年檢職責的;
(五)未按照規定履行對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破壞生態環境行為的監管職責的;
(六)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開發利用不符合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的水能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構)築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轉讓未動工的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對轉讓方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轉讓已動工但投入資金未達到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二十五的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對轉讓方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轉讓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未辦理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補辦變更手續,並對轉讓方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項目建設和運行管理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入生產運行的,責令停止生產運行,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安全管理年檢或者安全管理年檢不合格繼續生產運行的,責令停止生產運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按照已批覆下泄流量的要求生產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採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生產運行,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改說明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對《廣西壯族自治區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三次審議稿已基本成熟,可以交付表決,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18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的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建議修改稿進行了統一審議和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表決稿。現將主要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對條文內容的主要修改

(一)三次審議稿第一條規定了立法目的與依據,有關單位建議,在該條中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作為立法依據。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建議增加該法作為條例的立法依據。(見表決稿第一條)
(二)三次審議稿第七條規定了規劃編制原則,第九條規定了規劃編制的主體和程式,有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應當先明確規劃編制的主體,再明確規劃編制的其他要求。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建議將這兩個條文的順序進行調整。(見表決稿第七條)
(三)三次審議稿第十二條規定了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的分級管理,其中第一項規定“裝機容量大於或者等於4000千瓦、小於25萬千瓦的,水庫總庫容大於或者等於1000萬m3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關單位建議,該項規定應當與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08年4月出台的《關於切實加強水能資源和小水電開發利用管理的通知》(桂政辦發〔2008〕37號)相一致。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建議將屬於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管理的內容單作一款規定,並對該項作相應修改。(見表決稿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
二、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一)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在第一條立法目的與依據中增加保護生態環境的內容,並在條例中增加限制流域的電站建設密度的內容,以便更好地保護生態環境。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第三條中已明確規定了保護生態環境作為水能資源的開發利用管理的前提,第八條規定“編制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優先考慮保護生態環境”,已把生態環境保護放在突出的位置。同時,流域中有關水電站建設的密度問題,可通過規劃來調整和規範。因此,沒有採納該意見。
(二)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鑒於目前廣西有兩個電網企業,為了防止兩個電網同時收購或者兩個電網都不收購水電站併網發電電量的情況發生,建議在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後面增加“入網問題由所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的內容。法制委員會認為,該問題涉及企業間的市場行為,條例不宜規定政府進行決定的內容。因此,沒有採納該意見。
(三)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第三十二條所規定的法律責任中的處罰太輕,建議提高處罰幅度。法制委員會認為,該條中的處罰幅度是根據水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設定,地方立法不能突破上位法所設定的處罰幅度。因此,沒有採納該意見。
三、經與有關部門協商,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條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見表決稿第三十七條)
此外,還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表決稿,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2年11月,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廣西壯族自治區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同志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向自治區發改委、財政廳等區直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委託梧州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開展專題立法調研;委託法學院校對條例所設定的有關禁止性規定及其法律責任的合法性、公正性、可操作性等問題進行論證;赴外省考察學習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立法經驗;赴賀州市以及西林、田林、龍勝、上思縣進行調研並考察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兩次召開專家論證會對二次審議稿修改稿中所設定的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的取得方式等重要問題進行論證。5月17日,法制委員會與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共同承辦由常委會召開的有人大代表、專家學者、水電站業主代表等參加的條例草案修改稿總體評價座談會。6月18日,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有自治區發改委、水利廳、法制辦分管領導參加的部門意見協調會,對通過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來規範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達成了共識。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綜合各方面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多次研究和修改,形成了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建議修改稿。6月2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的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建議修改稿進行了統一審議和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二次審議稿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分別規定了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應當取得開發利用權、開發利用權的分級審批、開發利用權的申請條件和審批時限,以及開發利用權的使用年限。有常委會組成人員、調研座談會上的有關部門、委託論證的法學院校認為,應當通過經濟手段調節資源配置,規定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有償取得。但有的部門認為,規定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屬於增設行政許可,雖然增設許可有法律依據,但要考慮與當前深化行政審批改革的精神、減少行政審批趨勢同步,並且“有償取得”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的規定與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於2010年11月下發的《關於規範水能(水電)資源有償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精神不一致。法制委員會研究後認為,通過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來規範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是現行有效的做法,法律對此也有明確的規定,有關部門對此達成了共識。因此,建議:刪除二次審議稿中關於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的取得、申請條件、審批時限、使用年限、註銷等方面的內容;根據水法第十九條規定對第十一條進行修改,增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申請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的項目是否符合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依法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的內容,同時根據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增加“有多人申請同一個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方式確定開發利用人”的內容。此外,還建議相應地對二次審議稿中其他與“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相關的內容進行修改。(見三次審議稿第十一條等)
二、關於項目開工期限。二次審議稿第十七條規定了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開工期限。在條例草案修改稿總體評價座談會上,有專家提出,考慮到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前期工作時間較長,該條文規定“兩年內開工”的時限偏短,建議予以延長。法制委員會研究後採納了該意見,建議依據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將該條文修改為:“經審查符合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的項目,應當在三年內開工建設。主體工程三年內未開工的或者開工後累計停工一年以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查意見自行失效。因不可抗力造成開工建設遲延的除外。”(見三次審議稿第十四條)
三、關於開工許可。二次審議稿第二十條關於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建設程式的規定中,包括了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的內容。法制委員會認為,鑒於國務院於今年5月15日下發的《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中,取消了水利工程的開工審批,因此建議刪除該條中關於施工許可的內容,並相應地刪除第三十七條中關於未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的法律責任的規定。(見三次審議稿第十七條、第三十四條)
四、關於項目業主的責任。二次審議稿第二十八條規定了項目業主在水能資源開發利用中的責任。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已建的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不符合環保要求的,應當通過立法予以糾正;在調研中,有基層部門提出,應當明確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治理費用的承擔主體。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些意見,建議增加“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業主限期治理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項目業主承擔”的規定,作為本條第二款。(見三次審議稿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五、關於收益保護。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三條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參照全區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綜合平均發電收購價,按照合理補償成本、合理確定收益和依法計入稅金的原則,核定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上網電價。”有關部門提出,目前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上網電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價部門確定,參照全區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綜合平均發電收購價難以操作。法制委員會研究後採納了這些意見,建議對該條文進行修改,並根據電力法的相關規定,增加“堅持公平負擔、促進電力建設”的內容,作為制定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上網電價應當遵循的原則。(見三次審議稿第三十條)
此外,還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條文順序的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法制委員會認為,三次審議稿已基本成熟,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如無原則性分歧意見,建議交付表決。
以上報告和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廣西壯族自治區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同志認為該條例有立法的必要,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意見集中在規劃編制、開發利用權的取得和申請條件及其分級審批管理、已建成開發利用項目的審批手續補辦等方面。會後,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審議意見進行了梳理,送農業與農村委員會、自治區水利廳研究和提出意見;在人大網站上公開徵求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向區直有關部門徵求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委託河池、來賓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開展立法專題調研;委託自治區水利廳向全區14個設區的市水利部門徵求意見;赴天等、馬山縣進行調研;與自治區水利廳多次交換意見。10月22日,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在認真研究各方面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提出了條例草案建議修改稿。10月2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的條例草案建議修改稿進行了統一審議和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並召開專家論證會進行了論證。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對條文內容的主要修改
(一)關於開發利用權的取得。有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第十一條第一款中規定的“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組織實施”與第十三條第一款的內容重複,建議刪除並將第十一條第一款與第二款合併。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建議對第十一條的內容重新整合。(見二次審議稿第十一條)
(二)關於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的申請條件和分級管理。條例草案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分別規定了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的申請條件和分級管理的審批許可權。有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這兩個條文的順序不妥,且第十二條規定的申請條件中缺少對資質證書的要求。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些意見,建議將這兩個條文順序對調,在第十二條中增加開發利用申請的資質要求,同時,將第十三條第一項與第二項的內容整合為一項。
(見二次審議稿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三)關於已建成開發利用項目的審批手續補辦。有關部門提出,條例草案第十六條要求已建成的開發利用項目的業主申請補辦開發利用權的手續的規定不妥,並建議補充對在建的開發利用項目的規定。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些意見,建議在該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增加“在建”項目的表述,將申請補辦手續修改為辦理備案手續,同時對第二款中授權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使用年限計算辦法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見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
(四)關於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有關部門認為,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關於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法律責任的規定不夠完善。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建議在該條文中增加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情形。(見二次審議稿第三十四條)
(五)關於法律責任中的罰款規定。有關部門和參加論證會的專家學者提出,條例草案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中按照工程概算百分比處以罰款的規定操作性不強;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對擅自轉讓開發利用項目的處罰,應當區分已動工和未動工的情形;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應當增加“逾期不改正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後採納了這些意見,建議參照水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借鑑外省立法經驗並結合廣西實際,將按照工程概算百分比處以罰款的規定修改為按照具體數值數距的模式設定罰款額度;將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未動工和已動工的情形區分罰款的幅度;在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和第三項中區分限期改正和逾期不改正的情形及處罰。(見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二、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同志提出,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的取得應當經過公開招投標,通過有償使用的經濟手段調節資源配置,弱化審批權。法制委員會認為,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三部委於2010年11月已下文明確規定各地不得對已建、在建和新建水電項目有償出讓水能(水電)資源開發權,不得以水能(水電)資源有償開發使用名義向水電企業或項目開發單位和個人收取水能資源使用權出讓金、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有償出讓金、水電資源開發補償費等名目的費用。因此,沒有採納該意見。
此外,還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條文順序的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
以上報告和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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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高廣西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性和規範性,依法遏制水能資源無序開發的亂象,實現水能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廣西壯族自治區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條例》於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了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的原則和職責。規定水能資源的開發利用管理應當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堅持統一規劃、合理開發、分級管理的原則。明確了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和保護的相關工作。
《條例》對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作出了嚴格規定。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水能資源普查和調查評價,編制全區中小水電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明確了環境保護、發展改革部門對規劃編制的審查責任,以及在規劃實施過程中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程式。規定編制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優先考慮保護生態環境,兼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經過科學論證,徵求有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規定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能源發展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關規劃相協調,與防洪、供水、灌溉、耕地保護、漁業、航運、生態用水等方面的需要相適應。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域和緩衝區、地質災害危險區等區域內禁止規劃設定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規定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划進行,不符合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的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發利用,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或者核准。
《條例》對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分級管理做出了規定。明確水能資源屬國家所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申請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的項目是否符合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依法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條例》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分級管理許可權。
《條例》進一步規範了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建設管理。規定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建設,應當按照項目基本建設程式,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項目建設審批或核准、土地使用、環境影響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初步設計審批、水資源論證等手續。規定了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建設應當依法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管理制、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等制度。《條例》還對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質量監督、驗收和安全監管等工作進行了規定。
《條例》對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的環境保護進行了規定。明確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所在地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水環境影響的動態監督管理,維護水能資源開發利用和防洪、供水、灌溉、航運、漁業以及生態環境的安全。規定了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應當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資源的統一配置,按照已批覆下泄流量的要求生產運行,確保下游居民和單位的生活、生產以及生態和航運的用水流量和用水安全。
為避免“跑馬圈河”、搶占和倒賣水能資源的現象發生,《條例》規定經審查符合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的項目,應當在三年內開工建設,主體工程三年內未開工的或者開工後累計停工一年以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查意見自行失效。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未動工或者雖已動工但投入資金未達到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的25%的,不得轉讓。同時針對一些項目出現過度開發、破壞生態環境的現象,《條例》規定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業主限期治理,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項目業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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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廣西新聞網記者從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廣西壯族自治區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獲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該《條例》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唐政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該《條例(草案)》由自治區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於2008年開始調研和起草,於2012年9月、11月經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針對審議意見,常委會法工委會同人大法制委員會做了大量調研、論證、協調和修改工作,常委會領導也予以高度關注。今年5月17日,常委會還專門召開了《條例(草案修改稿)》總體評價座談會。在法規草案交付表決前,就草案內容的主要規定及其實施後可能帶來的效果進行總體評價,這在我區人大立法史上還是首次。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經多次反覆修改完善形成的《條例(草案)》,於今天上午經常委會三審後表決通過。這充分體現了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堅持科學立法和民主立法,不斷改進和創新立法工作,努力提高立法質量的嚴謹工作態度和良好的工作作風。
唐政說,按照“不牴觸、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則,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在立法過程中,結合廣西實際,注重針對問題立法、立法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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