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節能管理,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第五章 激勵措施,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修改的決定,修改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情況的報告,審議報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能源開發、利用、監督管理以及有關節能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節能工作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市場調節、技術推進和以企業為主體、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區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重點用能單位進行考核評價的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措施落實情況,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部署、協調、監督、檢查、推動節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工業和信息化、科學技術、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林業、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以及管理機關事務的機構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技術開發、推廣和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各節能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和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委託節能監察機構具體實施日常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節能宣傳教育,將節能知識納入國民教育和培訓體系,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節能意識。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運用多種形式倡導和推廣節能環保的生產生活方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義務,並有權舉報浪費能源的行為。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節能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節能知識,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有關節能監督管理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各節能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各自職責範圍內的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畫,並按照規定報批後組織實施,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畫應當及時報送同級發展和改革部門。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節能專項資金,支持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節能宣傳培訓、信息服務和表彰獎勵等。
第九條 自治區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費增量和總量。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按照項目建成投產2015能源消費量實行分類管理,編制節能評估檔案或者填寫節能登記表。節能評估檔案包括節能評估報告書、節能評估報告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實行分級管理。
第十條 實行審批或者核准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時,一同報送節能評估檔案提請審查或者報送節能登記表進行登記備案;實行備案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在項目備案後正式開工建設前,向備案機關報送節能評估檔案提請審查或者報送節能登記表進行登記備案。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檔案及其審查意見、登記備案意見,作為項目審批、核准或者開工建設的前置性條件以及項目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
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目審批或者核准機關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十一條 國家或者相關行業未制定節能標準的,自治區標準化主管部門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的原則,依法制定本自治區地方節能標準,並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依據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用能設備名錄和禁止建設的耗能過高的項目名錄,禁止新建、擴建技術落後、耗能過高、嚴重浪費能源的項目;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和自治區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禁止使用國家和自治區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
第十三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每年分別向發展和改革部門、本行業節能監督管理部門報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包括能源消費情況、能源利用效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效益分析、節能措施等內容。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節能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內容明顯不實或者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開展現場調查或者依法委託節能監察機構開展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根據調查、檢測、審計情況提出書面整改要求,責令限期整改,並將相關信息通報同級發展和改革部門。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十五條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能源管理體系,健全能源計量、檢測管理制度,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能源計量器具,加強能源計量器具的管理,並指定專人負責能源統計,建立健全原始記錄和統計台帳。
第十六條 鼓勵用能單位安排一定的節能資金用於節能科研開發、技術改造,加大節能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究開發以及推廣套用,淘汰高耗能落後技術和設備,調整企業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年安排一定的資金,用於節能技術開發與改造。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工業節能技術改造,特別是製糖、造紙、電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冶金、有色金屬等主要耗能行業的節能技術改造,提升行業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推進有利於節能的行業結構調整,最佳化用能結構。
第十八條 建築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遵守建築節能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新建建築執行節能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在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備案、核發施工許可證和開展安全質量監督時,加強對建設工程執行建築節能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
對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建築工程,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批准開工建設;已經開工建設的,應當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經建成的,不得銷售或者使用。
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提交的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報告中建築節能的內容進行查驗。
第十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統一規劃交通運輸發展模式,扶持並推廣節能環保型交通工具、節能增效的交通運輸方式以及相關設備,提高運輸效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公共運輸的投入,優先發展城市公共運輸,降低公共運輸出行費用,鼓勵城市居民選乘公共運輸工具出行,減少交通能源消耗。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級公共機構實行能源消耗定額管理,加強公共機構節能監督檢查。
公共機構應當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帶頭使用節能產品、設備,加強能源消費計量和監測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進行能源審計。公共機構採購用能產品、設備時,應當優先採購國家鼓勵使用的節能產品、設備。
公共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車輛配備標準和報廢、更新制度,優先使用低能耗、低污染、清潔能源車輛。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節約用電管理,推廣使用節能照明產品和節能控制技術,嚴格控制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用設施、公共場所和大型建築物的裝飾性景觀照明能耗。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和農村節能工作,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沼氣、太陽能、生物質能、水能、風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推廣省柴節煤爐灶、型煤、太陽能烘乾和溫室技術等;適度發展能源作物,積極推進農作物秸桿、農產品加工剩餘物和林業次小薪材綜合利用。
第二十三條 電網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改造和電能保護,最佳化資源配置,降低線損和配電損失,提高電能利用效率;按照節能發電調度管理的有關規定,優先安排清潔、高效和符合規定的熱電聯產、利用餘熱余壓發電的機組以及符合資源綜合利用規定的發電機組與電網併網發電運行。發電企業應當加強設備節能改造,降低廠用電量。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節能監督管理,提倡文明節約的用能消費方式,引導和鼓勵城鄉居民採用節能效率等級較高和取得節能產品認證標誌的用能產品,加強對耗能設備的維修管理,降低能源消耗。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節能工作的重點和方向,將節能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引進和消化、吸收、創新,納入政府的科學技術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各節能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和行業公布的開發、推廣、套用先進節能技術的重點和方向,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實施節能示範工程,提出節能推廣項目,指導企業、單位、個人對節能項目的投資。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節能技術研究開發作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點領域,支持科研單位和企業開展節能技術套用研究,開發節能共性和關鍵技術,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研究開發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節能新技術、新材料。
第二十七條 鼓勵發展熱能梯級利用技術,在熱電項目中推廣熱能梯級利用技術,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財政補貼、價格調控、稅收優惠、政府優先採購等方式,鼓勵和支持以下節能活動:
(一)加快推行契約能源管理,引導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為用能單位實施節能改造,扶持壯大節能服務產業;
(二)推廣、使用節能照明器具等節能產品和新能源交通工具;
(三)生產、使用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泵類等用能設備;
(四)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進行節能技術改造;
(五)採用熱電聯產、分散式能源、利用餘熱余壓、潔淨煤燃燒技術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制技術;
(六)開發利用沼氣、太陽能、生物質能、水能、風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
(七)在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中,使用新型牆體材料、可再生能源等節能建築材料、節能設備、節能技術和產品;
(八)對生產、生活中產生的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
(九)節能服務機構按照市場機制參與企業節能技術改造和用能管理;
(十)國家和自治區鼓勵和支持的其他節能活動。
第二十九條 開發利用農村可再生能源,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屬於國家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的項目或者屬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的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在資金、信貸、稅收、引進利用外資等方面優先給予扶持。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和引導社會有關方面加大對節能的資金投入,加快節能技術改造和節能產品的推廣套用。
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節能項目的信貸支持,為符合條件的節能技術研發、節能產品生產以及節能技術改造等項目提供優惠貸款。
第三十一條 自治區對能源消費實行有利於節能的價格和收費政策,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節能。實行峰谷分時電價、季節性電價、可中斷負荷電價制度,鼓勵電力用戶合理調整用電負荷。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節能產品與技術推廣套用中有顯著成績以及舉報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節能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節能監督管理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關閉。
第三十四條 用能單位阻礙或者拒絕接受節能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節能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權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節能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和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進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的;
(二)對未依法進行節能審查或者未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設的;
(三)不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節能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規定的;
(五)對能源利用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不依法處理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修改的決定
(2018年9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
十二、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政府投資項目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依法負責項目審批的機關不得批准建設。”
(二)將第十條修改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修改說明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同志認為三次審議稿已基本成熟,可以交付表決,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29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在認真研究常委會會議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建議的基礎上,對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的三次審議稿建議修改稿進行了統一審議和修改,形成了辦法草案表決稿。現將主要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三次審議稿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節能工作的領導職責。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加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內容,同時在該條第二款規定的有關節能監督管理部門中增加科學技術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法制委員會採納了上述意見,建議增加相關內容。(見表決稿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
二、三次審議稿第十一條規定國家或者相關行業未制定節能標準的,由自治區標準化主管部門組織制定本自治區地方節能標準。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同志認為,建築節能標準的制定不同於其他節能標準的制定,該規定應與節約能源法的規定相一致。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建議根據節約能源法的規定作相應修改。(見表決稿第十一條)
三、三次審議稿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了公用設施、公共場所的照明和大型建築物裝飾性景觀照明及其控制系統的節能問題。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同志認為,該規定不屬於公共機構節能的範疇,並建議增加對裝飾性景觀照明能耗的限制。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建議對該內容作進一步修改完善,並單獨作為一個條文來規定。(見表決稿第二十一條)
四、三次審議稿第二十七條列舉規定了政府鼓勵和支持的各種節能活動。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加鼓勵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進行節能技術改造的活動。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建議在該條文中新增加一項上述活動內容的規定。(見表決稿第二十八條第四項)
五、三次審議稿第三十三條規定了阻礙或者拒絕接受節能監督檢查的法律責任,第三十四條規定了節能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有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罰款額過低,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執法主體不夠明確。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建議比照節約能源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高第三十三條罰款額的上限;同時認為節能服務機構法律責任問題,在節約能源法第七十六條中已有明確規定,辦法草案可以不重複規定,建議刪去第三十四條。(見表決稿第三十四條)
六、經與有關部門協商,法制委員會建議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見表決稿第三十七條)
需要說明的是,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在三次審議稿第五條關於主管部門的職責當中增加節能行業協會職責的內容。法制委員會認為,節約能源法第二十三條對此已有明確規定,建議不再重複規定。
此外,還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條文順序的調整。
以上說明和辦法草案表決稿,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2年11月,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同志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圍繞常委會審議意見,赴桂林市及全州、灌陽、恭城、平樂縣和百色市進行調研;委託廣西民族大學法學院就節能目標考評、節能技術進步、激勵措施和法律責任等規定進行論證;向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等區直9個有關部門和單位徵求意見;與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有關部門多次交換意見,形成了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二次審議稿建議修改稿。2013年4月24日,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的二次審議稿建議修改稿進行了統一審議和修改,形成了辦法草案三次審議稿。5月17日,常委會召開辦法草案總體評價座談會,對辦法草案中主要制度、規定的可行性以及審議出台和實施後可能產生的效果和作用等進行總體評價。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人大法制委員會根據評價意見對辦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作進一步完善。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二次審議稿第四條將重點用能單位及其負責人與政府部門及其負責人一同作為節能目標完成情況考評對象,有專家學者認為該規定與節約能源法的規定不一致,建議修改。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根據國務院“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關於強化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和落實目標責任的要求,將重點用能單位作為節能考評對象即可,重點用能單位負責人不再作為考評對象。因此建議作相應修改。同時根據節約能源法的規定,建議增加政府向本級人大或者其常委會報告節能工作的規定。(見三次審議稿第四條)
二、二次審議稿第十四條規定了節能宣傳教育的內容,有企業代表在總體評價座談會上建議增加將節能知識納入國民教育和幹部等培訓體系的規定。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建議按照節約能源法的規定作修改。(見三次審議稿第六條)
三、二次審議稿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應安排一定比例的節能資金,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部門認為該規定過於原則,缺乏資金用途的規定,且法規作出直接授權各級財政部門商有關部門制定節能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的規定不妥。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建議根據節約能源法的規定,增加規定節能專項資金的主要用途;同時認為各級節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制定問題不必在法規當中作規定,建議刪去相關內容。(見三次審議稿第八條)
四、有企業代表在總體評價座談會上建議,在辦法草案中增加提升能源使用效率,降低能耗的內容。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的主要精神,建議在有關工業節能的規定中增加相應內容。(見三次審議稿第十七條)
五、二次審議稿第十九條規定禁止實心粘土磚生產和要求採用新型牆體材料,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基層有關部門認為,該規定的內容在自治區新型牆體材料促進條例中已有具體規定,不必重複。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建議刪去該條規定。
六、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七條規定對符合國家指標的熱電增容部分免交上網配套費,有電網企業提出2013年電網企業已不收取上網配套費,建議對該規定進行修改。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認為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三條中已有相關優惠政策的規定,因此建議刪去第二十七條中的相關內容。(見三次審議稿第二十六條)
七、有專家學者在總體評價座談會上提出,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有的表述比較模糊,建議按照節約能源法的規定作修改。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建議作相應修改。(見三次審議稿第三十二條)
八、有基層部門建議增加對節能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建議新增條文規定相關內容。(見三次審議稿第三十五條)
此外,還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條文順序的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辦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修改,形成了辦法草案三次審議稿。法制委員會認為,三次審議稿已基本成熟,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如無原則性分歧意見,建議交付表決。
以上報告和辦法草案三次審議稿,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自治區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該辦法草案有立法的必要,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辦法草案在人大網站上公開徵求社會意見;與法制委員會赴玉林市及容縣進行調研;委託防城港市人大法委進行專題立法調研;與自治區發改委交換修改意見。10月22日,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在認真研究常委會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建議的基礎上,提出了辦法草案建議修改稿。10月2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的辦法草案建議修改稿進行了統一審議和修改,形成了辦法草案二次審議稿。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對條文內容的主要修改
(一)關於節能資金。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辦法草案第七條、第十六條關於安排一定的節能資金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建議修改。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建議對上述規定作相應修改。(見二次審議稿第七條、第十六條)
(二)關於節能宣傳教育。有部門提出,辦法草案第十四條關於節能宣傳教育的規定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容重複且表述不夠準確。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建議將上述內容合併修改,並就相關內容分款表述。(見二次審議稿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
(三)關於建築節能審查。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辦法草案第十八條關於建築節能審查的規定與節約能源法的有關規定不一致,建議修改。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建議依據節約能源法的規定作相應修改和補充。(見二次審議稿第十八條)
(四)關於農戶沼氣池建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基層有關部門提出,辦法草案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農戶利用住宅周圍空閒地建設戶用沼氣池不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規定,容易被誤解,且與土地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一致,建議修改。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同時認為用地審批問題不屬於本辦法調整範圍,建議刪除該項規定。(見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九條)
(五)關於法律責任。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基層有關部門提出,節約能源法規定了十九條法律責任,辦法草案僅規定了三條,建議增加對違反上位法以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法律責任,並增設違反第十一條禁止性規定的法律責任。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建議增加條文作出規定。(見二次審議稿第三十六條)
二、需要說明的問題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市、縣有關部門認為,辦法草案第十八條第三款關於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建築工程,已經建成的不得銷售使用的規定難以操作,建議增加限期整改的措施。法制委員會認為,該規定與節約能源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一致,因此沒有採納該意見。
此外,還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條文順序的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意見對辦法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辦法草案二次審議稿。
以上報告和辦法草案二次審議稿,請予審議。
審議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人民政府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草案),我委於2012年5月9日召開委員會會議對《實施辦法》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財政經濟委員會認為,能源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節約能源,對於最佳化能源資源配置,提高經濟效益,推進技術進步,減少環境污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等都起著重要的作用,是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必要措施。大力開展節能工作,進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是我國經濟發展的一項長遠的戰略方針。“十一五”以來,我區通過推進節能技術進步,加強用能管理,開展節能宣傳等各項措施,能源利用水平有了較大的提高,GDP能耗和工業增加值能耗逐年降低,但與先進省區相比,我區總體能耗仍然偏高。一方面,我區萬元GDP能耗只在全國平均水平,萬元工業增加值能耗高出全國平均水平6?6%,還有較大的節能潛力。另一方面,我區是能源資源貧乏的省區之一。除水電以外的一次能源十分緊缺,能源自給率僅為32%。雖然水力發電蘊藏量較豐富,但是受自然因素制約十分明顯,能源保障具有不確定性。尤其是,隨著我區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能源消費平均增長速度超過10%。約70%以上的能源依靠區外調進,不僅加大了交通運輸壓力,還增加了企業的生產成本。化石能源的大量使用,也進一步加劇了環境的影響。因此,為了進一步最佳化我區能源結構,提高能源利用率和經濟效益,保護環境,推動節能管理工作法制化進程,加快我區節約型社會的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實施辦法》是十分必要的。
該《實施辦法》草案立法的必要性充分,內容重點突出,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較強,與現行法律法規沒有相牴觸,建議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予以審議。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