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
(2000年9月28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次會議通過,2011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修訂)
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能源利用、監督管理和節能技術的開發、套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貫徹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堅持節約與發展相互促進,堅持節約與開發並舉、節能優先,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
第四條 節能工作遵循政府引導、市場調節、技術推進、政策激勵和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節能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節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全面部署、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工作。
第六條 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完整、統一的節能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將節能目標逐級分解落實到各市、州、縣以及重點用能單位,逐級簽訂節能目標責任書。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指標完成情況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作為行政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和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以下簡稱省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其所屬的節能監察機構具體實施節能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建設、交通、農業、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新聞媒體、學校等應當加強節能宣傳教育,普及節能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約能源的義務,有權舉報浪費能源的行為。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接受舉報,及時依法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會同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本部門的節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制定有利於節能的產業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其管理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和有關規定進行節能評估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不得審查通過:
(一)使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的;
(二)用能設備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
(三)不符合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的;
(四)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節能要求的。
第十四條 審查單位應當自收到節能評估報告之日起15日內出具節能審查檔案。未經節能評估審查或者經審查未通過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依法負責項目審批或者核准的機關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對高耗能的產品,可以根據國家標準明確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
鼓勵企業與國際國內同行業先進企業能效指標進行對比分析,通過管理和技術等措施,達到更高能效水平。
第十六條 對國家規定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淘汰計畫,指導用能單位實施淘汰或者技術改造。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會同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做好能源消費和利用狀況的統計工作,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各市(州)單位生產總值耗能以及主要耗能行業、重點用能單位的能耗情況等信息。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節能服務體系建設,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開展節能知識宣傳和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範和其他公益性節能服務。節能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從事節能服務活動,提高服務質量,保證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
鼓勵節能服務機構通過與用能單位簽訂節能服務契約,為用能單位提供節能診斷、融資、改造等服務,並按照契約約定與用能單位分享節能收益。
第十九條 行業協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協助做好行業節能規劃及節能標準制定、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消費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諮詢等工作。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節能公共服務平台,公布節能政策、節能標準、節能產品目錄,發布節能產品信息和節能技術信息,為社會提供節能指導和服務。
省、市(州)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節能諮詢專家庫,為節能決策提供智力支持,為節能實施提供服務。
第三章 合理使用和節約能源
第二十一條 用能單位應當加強用能管理,採取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科學利用能源,防止能源浪費。具體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獎懲制度;
(二)制定並實施節能計畫和節能技術措施;
(三)建立月度能源消費統計台賬和能源利用情況分析制度;
(四)定期開展節能教育和崗位節能培訓。
第二十二條 煤、電力、煤氣、天然氣、石油等能源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向本單位職工或者其他用戶無償或低價提供能源,不得向本單位職工按照能源消費量給予補貼。
任何單位不得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
第二十三條 加強對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5000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重點用能單位具體名單,由省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統計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用能單位節能情況的跟蹤、指導和監督,定期公布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
第二十四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制訂年度節能計畫,建立嚴格的節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勵機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並在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所在地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負責人應當接受節能培訓。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必要時委託節能服務機構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並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一)無正當理由,未完成上年度節能目標的;
(二)能源計量數據、統計數據有明顯錯誤的;
(三)能源利用效率低於同行業平均水平的;
(四)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有關重點用能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節能服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的節能規範和標準開展能源審計,並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能源審計報告。能源審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查閱用能系統、設備台賬資料,檢查節能設計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核對能源消耗計量記錄和財務賬單,評估分類與分項的能耗;
(三)檢查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狀況;
(四)審查能源計量器具的運行情況,檢查能耗統計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
(五)審查能源消耗定額執行情況;
(六)查找存在節能潛力的用能環節,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3000噸以上不滿5000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應當每年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能源資源最佳化開發利用和合理配置,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用能結構調整,大力發展循環經濟、低碳經濟,實行有利於節能和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優先發展現代服務業、先進制造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鼓勵和支持發展低耗能、低排放、高科技、高附加值產業,限制發展高耗能、高污染產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工業節能監督管理,建立和完善行業準入標準,加快推進鋼鐵、有色、化工、建材等主要耗能行業結構調整和節能技術改造,關閉落後產能。
第二十九條 鼓勵工業企業採用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泵類等設備,採用熱電聯產、餘熱余壓利用、潔淨煤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制技術。
電網企業應當積極推進電力需求側管理和節能發電調度管理,鼓勵企業進行節能改造,降低能源消耗。對鋼鐵、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業的企業實行差別電價政策,促進產業結構調整。
電網企業應當與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併網協定和購電協定,優先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範圍內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並為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提供接入、計量、結算等上網服務。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築節能監督管理,制定、公布建築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及新材料推廣目錄,引導和扶持建築節能材料的科研、開發、生產和推廣套用。既有民用建築不符合節能標準的,逐步實施節能改造。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交通運輸節能監督管理,以滿足交通出行需求和減少交通出行距離為目的,優先發展公共運輸、軌道交通,推廣大容量快速公交系統,科學規劃調整公共運輸線路布局,最佳化城市道路網路系統,發展城市腳踏車交通,減少交通能源消耗。
加快新型低能耗車船的研製、開發、推廣運用,淘汰老舊機動車和船舶。新購公共運輸運輸工具,鼓勵選用節能環保型交通運輸工具。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級公共機構實行能源消耗定額管理,加強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
公共機構應當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帶頭使用節能產品、設備,加強能源消費計量和監測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應當優先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公共機構採購用能產品、設備時,應當優先採購列入名錄中的節能產品、設備。
公用設施、公共場所的照明和大型建築物裝飾性景觀照明及其控制系統應當使用節電技術、節能產品和新能源,降低能耗。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業和農村節能監督管理,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的農業機械設備和漁船裝備,大力發展農村戶用沼氣和大中型畜禽養殖場沼氣工程,推廣省柴節煤灶和多功能生物質能爐具。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節能監督管理,提倡文明用能消費方式,引導和鼓勵城鄉居民採用節能產品,加強對耗能設備的維修管理,降低能源消耗。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向社區居民和村民宣傳節能理念和節能知識,增強節能意識,提高節能水平。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節能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制定並公布節能技術、節能產品的推廣目錄,組織實施重大節能科研項目、節能示範項目和重點節能工程。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節能技術研究、開發及推廣套用作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點領域,每年安排一定資金,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開展節能技術套用研究,開發節能共性技術和關鍵技術,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成果的轉化和低碳城市建設。
第三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開發利用生物質能、風能、太陽能、水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開展節能信息和技術的交流合作。
鼓勵企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進行節能技術改造。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三十八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節能專項資金,用於以下節能工作:
(一)節能技術研究開發、成果轉化;
(二)可再生能源的推廣,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節能技術改造;
(三)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
(四)節能宣傳、培訓、信息服務;
(五)節能統計、監測、考核與能源審計;
(六)節能表彰與獎勵;
(七)其他節能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專項資金的監督和審計,提高節能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通過財政補貼、價格調控、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政府優先採購等方式,鼓勵和支持以下節能措施:
(一)推廣、使用節能照明器具等節能產品和新能源、節能環保交通運輸工具;
(二)生產、使用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泵類等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
(三)採用熱電聯產、利用餘熱余壓、潔淨煤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制技術;
(四)開發利用生物質能、風能、太陽能、水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資源;
(五)在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中,使用節能建築材料、技術和產品;
(六)對生產、生活中產生的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
(七)節能服務機構按照市場機制參與企業節能技術改造和用能管理;
(八)國家和省確定的其他節能措施。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對節能項目提供信貸支持,對生產、使用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推廣目錄的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的節能項目,金融機構予以貸款支持,財政部門安排相應資金予以貼息。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節能管理、節能技術研究和推廣等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用能單位對在節能工作中作出貢獻的集體、個人給予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用能單位阻礙或者拒絕接受節能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用能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四十五條 從事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行為信息記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能源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一)無償或者低價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的;
(二)向本單位職工按照能源消費量給予補貼的;
(三)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
第四十七條 有關用能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公共機構採購用能產品、設備,未優先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的,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第四十九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節能評估報告予以審查通過的;
(二)對未經節能評估審查或者經審查未通過的項目予以批准、核准的;
(三)干擾監督檢查對象的合法生產經營活動,向監督檢查對象收取費用或者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
五、對《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審查單位應當自收到節能評估報告之日起15日內出具節能審查檔案。未經節能審查評估或者經審查未通過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依法負責項目審批的機關不得批准建設。”
(二)將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修改為:“對未經節能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准建設的”。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自2001年1月《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頒布以來,我省認真組織實施,並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節能減排的的決策部署,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節能降耗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全省能源利用效率不斷提高,萬元GDP能耗持續下降。隨著我省經濟規模的發展速度的加快,能源短缺現象日益突出,加之國內外發展低碳經濟的呼聲日益高漲和單位產品能耗標準的提高,我省節能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實施辦法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以及今後節能工作的需要,也與2007年國家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法》(以下簡稱節約能源法)存在一些不銜接、不配套的問題,有必要對實施辦法進行修訂。
(一)修訂實施辦法是貫徹節約能源法,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需要
2007年10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通過了節約能源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節約能源法與原節約能源法相比,主要有5個方面的變化:一是明確了節能管理和監督主體;二是在進一步規範工業節能的基礎上,將節能宣傳和建築、交通運輸、公共機構等重點領域的節能納入了調整範圍;三是健全了節能管理制度和標準體系;四是完善了促進節能的經濟政策;五是強化了法律責任。2008年8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一部委下發了《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的通知》,要求“各地區要抓緊原有的地方性節能法規進行修訂完善,原來沒制定實施條例(辦法)的地方,要根據實際需要抓緊制定地方性節能法規”。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統一,進一步細化節約能源法實施辦法,增強其可操作性,需要對實施辦法進行修訂。
(二)修訂實施辦法是我省建設“兩型”社會和實現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的需要
我省能源資源匱乏,是一個缺煤、少油、乏氣的省份,目前正處於工業化、城鎮化加速發展的重要階段,能源需求持續較快增長,能源供需矛盾越來越突出。抓好節約能源工作,不僅是落實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的需要,也是事關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長期戰略任務。目前,我省節能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仍然面臨一些困難和問題,主要表現:一是部分地區完成節能目標進度滯後,電力消費增長過快、效率不高,部分工業單位產品能耗上升;二是第三產業和生活能耗比重增速較快,急需節能管理手段;三是節能新技術和新產品的套用和推廣還面臨著較大制約和障礙,需要通過有效措施增強科技進步對節能的支撐和引領作用;四是當前推進節能工作缺乏行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和市場服務體系,修訂實施辦法,有利於解決上述問題,尤其是對我省國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具有重要支撐作用。
(三)修訂實施辦法是落實國家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評估和審查辦法的需要
“十一五”期間,國家將GDP能耗下降20%左右作為約束性目標,並將節能目標分解落實到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自2007年起,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節能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並把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國家在“十二五”期間和今後將會實行更加嚴格的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為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管理,促進科學合理利用能源,從源頭杜絕能源浪費,推動產業最佳化升級,2010年9月國家發展改革委頒布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將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意見作為項目審批、核准或開工建設的前置條件以及項目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家節能制度和有關政策措施,需要修訂實施辦法。
二、修訂的過程
國家施行新修訂的節約能源法後,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及時將修訂實施辦法列入2008—2010年度立法計畫,此後又將其確實為2010年度的立法審議項目。實施辦法在修訂過程中得到了省人大、省人民政府領導的高度重視。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任世茂率領調研組赴外省開展調研,省人大財經委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前介入,加強指導,並多次召開座談會進行研究討論。
按照省人大常委會的要求,省政府將實施辦法的修訂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快推進。草案稿大致經歷四個階段:一是起草文本。2008年8年,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一部委通知要求,我委著手開展修訂實施辦法的立法調研工作。在廣泛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後,起草修訂草案(送審稿)。2009年4月,經湖北省發展改革委委務會議討論後,形成了湖北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呈報《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並報送省人民政府。2009年9月至11月,省人民政府在網上上進行公告,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二是調研論證。2010年3月,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任世茂率省人大財經委、預算工委及省發展改革委相關同志赴浙江、福建兩省、就節能立法工作進行考察調研,要求國快實施辦法的修訂工作。2010年6月30日至7月2日,省政府法制辦和省發展改革委赴黃石、孝感、武漢等地進行立法調研。三是修改完善。2010年7月26日,省政府法制辦將修訂草案書面徵求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交通運輸等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綜合各方意見後,經過三次大的修改,形成省政府常務會審議稿。四是呈報送審。2010年11月8日,省政府常務會議原則通過後,省政府法制辦又根據省政府領導的意見,進行補充修改形成了《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修訂草案)》的議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修訂的主要依據和基本思路
修訂的主要依據:國家新修訂的節約能源法、《國務院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規定。
修訂的基本思路: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落實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為核心,以調整產業結構和民用建築、交通運輸、公共機構等領域節能為著力點,以高耗能行業為關鍵。以制度創新、政策引導、宣傳教育和行政監管為保障,調動市場主體和公眾參與節能的積極性,強化政府、部門和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目標責任考核,理順節能管理體制,強化節能法律責任和規範鼓勵節能的政策措施;為促進湖北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推動全社會節能提供必要的制度和法律保障。
(二)關於修訂的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二十六條,修訂草案共三十四條。鑒於能源法修訂後,國務院又相繼出台了《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等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部門也制定了《公路、水路交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等配套行政規章,在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對上位法和相關配套法規、規章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不再做重複性規定,力求有針對性地解決上位法規定較為原則、缺乏可操作性等法律實施中存在的具體問題。對相關領域節能,省里作出了具體規定的,修訂草案不再展開,僅作必要的銜接。據此,修訂草案對實施辦法作了較大修改,修改的主要內容是重新明確了節能管理和監督的主體,規範了節能管理工作程式,細化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節能評估審查制度和能源審計制度,完善了工業節能、交通運輸節能和公共機構節能等關內容。
(三)關於節能管理體制
節約能源法規定的節能管理體制是主管與分管相結合的模式。修訂草案根據國家關於節能工作的分工,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機關事務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事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發展改革部門的指導”,以確保法律規定的節能制度和節能措施的落實有人抓,違法用能行為有人查。(修訂草案第五條)
(四)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是節約能源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通過項目節能評估和節能審查,旨在控制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範的投資項目,遏制高耗能行業盲目發展和過快增長。2010年9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台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為了將這項制度落到實處,修訂草案規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節能評估,並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查”。(修訂草案第十條)
(五)關於設立節能專項資金
省級財政安排節能專項資金,支持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節能宣傳培訓、信息服務和表彰獎勵等,是節約能源法規定的事項。其他省、市在制定(修訂)地方性節能法規時,結合當地實際,對市、縣地方財政安排節能專項資金也作了規定。為了體現政府推動和引導節能工作的力度,修訂草案在借鑑外省、市立法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本省實際,規定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節能專項資金,用於節能工作。(修訂草案第二十五條)
修訂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月18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對《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2000年我省節約能源法實施辦法頒布以來,全省節能降耗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隨著經濟發展速度的加快,我省能源短缺現象日益突出,節能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根據2007年國家修訂的節約能源法,對實施辦法及時進行修訂,緩解經濟社會發展與能源資源環境的矛盾,促進節能工作不斷深入,很有必要。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將修訂草案及說明在省人大網站公布,並向省直有關部門、市州人大常委會以及常委會立法顧問組、立法基層聯繫點等書面徵求意見。3月上旬,省人大常委會劉友凡副主任帶領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法規工作室及部分立法顧問組成員赴黃石市、鄂州市,考察節能工作情況,與有關方面進行座談;在漢召開省直有關部門、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生產經營單位、節能服務機構等參加的立法座談會,聽取各方面的意見。隨後,法規工作室會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結合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3月17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省人大財經委、省政府法制辦相關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省人大財經委、有的委員提出,辦法可否按照上位法節約能源法的體例,分章節進行規定,便於理解、執行;一些委員和地方提出,辦法應在操作性、針對性上多下功夫,充分體現我省的特色。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辦法採用節約能源法的結構,分章表述,即“總則”、“節能管理”、“合理使用和節約能源”、“節能技術進步和激勵措施”、“法律責任”、“附則”等,共六章。其中第三章“合理使用和節約能源”不再分節,按一般規定、重點用能單位節能、工業節能、建築節能、交通運輸節能、公共機構節能的順序作出規定,並增加“農業和農村節能”的內容。在此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辦法特別是第三章作較大幅度的充實完善,對上位法的規定予以細化、具體化,特別是總結近年我省節能工作的有益探索和經驗,充分體現湖北特色,並與國家、省“十二五”規劃相銜接。修改後的辦法共49條,增加15條,其中新增25條,刪減10條。
二、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節能的目的是更好地發展,應當處理好節能工作與發展的關係;有的部門提出,節能既要治標更要治本,建議從產業政策入手,加快經濟結構調整,促進發展方式轉變,節能降耗。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總則中充實相關內容,增加規定:“貫徹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堅持節約與發展相互促進,堅持節約與開發並舉、節約優先,堅持突出重點與全面推進相結合,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能源消費結構調整,實行有利於節能和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優先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鼓勵和支持發展低耗能、低排放、高附加值產業,限制發展高耗能、高污染產業。”(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三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款)
三、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當前節能工作主要由政府主導,要進一步明確政府節能管理職責,加強節能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有的委員和部門建議,為了便於開展節能監察工作,從我省實際情況出發,並借鑑外省市的做法,可規定節能監察機構具體實施節能監察工作,以強化節能監察力度。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修訂草案的基礎上增加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指標完成情況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作為行政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和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其所屬的節能監察機構具體實施節能監察工作。”(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一款)
四、有的委員和部門提出,要制定、實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淘汰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有的委員和地方建議,推動企業節能對標活動,引導重點用能單位進行節能對標管理,向行業低耗能“標兵”看齊,實現節能降耗。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規定“省人民政府對高耗能的產品,可以根據國家標準明確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用能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鼓勵企業與國際國內同行業先進企業能效指標進行對比分析,通過管理和技術等措施,達到更高能效水平。”(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十六條)
五、省人大財經委、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節能服務機構是節能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建議辦法從節能服務的行業發展、體系建設等方面進一步作出規定;有的地方提出,要加快節能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公布節能標準、節能產品等,推動節能工作。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一是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節能服務體系建設,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活動;二是節能服務機構按照市場機制參與企業節能技術改造和用能管理,鼓勵開展契約能源管理,分享節能收益;三是節能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契約約定從事節能服務活動,提高服務質量,保證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四是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節能公共服務平台,公布節能政策、節能標準、節能產品目錄,發布節能產品信息和節能技術信息,設立節能諮詢專家庫,為社會提供節能指導和服務。(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
六、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應當在辦法中明確哪些是重點用能單位,同時加強對重點用能單位的管理;有的部門提出,除國家規定的重點用能單位外,對其他用能較多的單位也應加強管理。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一是根據上位法,對重點用能單位進行明確界定,其具體名單由省有關部門定期公布。二是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節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勵機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要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等。三是規定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3000噸以上5000噸以下標準煤的用能單位,應當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
七、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應根據我省實際,對重點領域節能作出具體規定,增加辦法的操作性。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一是加強工業節能監督管理,建立和完善行業準入標準,加快主要耗能行業結構調整和節能技術改造,關閉落後產能企業,鼓勵工業企業採用高效節能設備,採用先進的節能技術;電網企業積極推行電力需求側管理和節能發電調度管理,對主要耗能行業實行差別電價,促進節能改造和產業結構調整。二是加強建築節能監督管理,制定、公布建築節能產品、工藝等推廣目錄,引導和扶持節能材料的研發、推廣套用,推進既有建築節能改造。三是加強交通運輸節能監督管理,優先發展公共運輸和軌道交通,推廣大容量快速公交系統,科學規劃調整公共運輸線路布局,最佳化城市道路網路系統;加快新型車船的研發、推廣,淘汰老舊機動車和船舶。四是加強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實行能源消耗定額,加強能源計量和監測,優先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的產品、設備;公用設施、公共場所的照明和大型建築物裝飾性景觀照明及其控制系統應當使用節電技術、節能產品和新能源,降低能耗。五是加強農業和農村節能監督管理,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的農業機械設備和漁船裝備,大力發展農村戶用沼氣和大中型畜禽養殖場沼氣工程,推廣省柴節煤灶。鑒於國家、省已出台相關行業、領域的節能條例,對建築節能、公共機構節能、農業農村節能等已有具體規範,本辦法主要作一些銜接性、補充性規定。(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四條)
八、省人大財經委、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要進一步加強節能技術研發,增加鼓勵節能產學研合作、支持節能共性技術研發、建立節能技術服務平台等內容;有的地方和立法顧問組成員提出,可否進一步加強節能激勵措施。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作如下規定:一是將節能技術研究、開發及推廣套用作為省政府科技投入的重點領域,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科技專項資金,支持開發研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節能共性技術、節能技術套用研究示範工程及關鍵攻關項目,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科技成果的轉化和低碳城市建設;二是組織實施重大節能科研項目、節能示範項目和重點節能工程,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使用先進適用的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三是在修訂草案現有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以政府優先採購等方式鼓勵支持節能活動,以及對高能耗的交通工具“以舊換新”予以補貼等內容。(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
九、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對節能違法行為的處罰要從嚴、從細,本辦法在細化上位法的同時,可結合我省實際,增加對節能違法行為的處罰。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相關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能源生產經營單位向本單位職工無償或低價提供能源或者給予補貼、公共運輸運輸企業選用高耗能交通運輸工具等行為予以處罰。同時,還對部分上位法已有處罰規定的內容予以具體化。在設定處罰時,嚴格遵循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注重控制執法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對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節能監管管理工作中五類違法行為,明確予以行政處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五章)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對修訂草案的其他條款作刪減、合併和文字修改,條款順序作適當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審議意見提出了《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修訂草案二審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修訂草案二審稿及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9月23日,本次常委會分組審議了《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委員們認為,草案二審稿吸收了上次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內容可行,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建議作適當修改後,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會後,省人大黨委會法規工作室會同省經貿委,根據委員們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研究修改。9月2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形成了《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建議表決稿)》(以下簡稱建議表決稿)。現將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政府與節能有關的部門主要涉及經貿、計畫和科技等方面,草案二審稿第三條可以在明確經貿部門綜合管理的前提下,其他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各負其責。據此,將該條第二款修改為“省發展計畫、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相關的節能工作。”(建議表決稿第三條第二款)
二、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中應當增加促進節能科技進步方面的要求。據此,在第四條中增加了“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採用先進的節能工藝、技術、設備和材料”、“鼓勵開發先進節能技術”等內容。(建議表決稿第四條)
三、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五條關於節能資金安排等方面不夠具體,建議適當明確要求。據此,按照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將該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科學研究資金中每年安排節能資金,用於先進節能技術的研究、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建議表決稿第五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分別對城市和農村規定 了應當採取的節能措施,可予以合併;還有的委員認為草案二審稿第十三務的規定沒有實質內容,可以刪去。據此,將第十一條的文字經過適當調整後合併為一條,同時刪去第十三條。(建議表決稿第十一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推進低谷期和高峰期實行分時電價中,還應當結合湖北實際,逐步推選豐水期和枯水期分期電價。據此,將這一款改為“推行用電負荷低谷期、高峰期分時電價和豐水期、枯水期分期電價。用電單位應當充分運用豐水期電力。”(建議表決稿第十二條)
此外,還根據委員意見,對草案二審稿的施行日期和部分文字進行了修改。
經過上述修改,建議表決稿由原來的二十八條減為現在的二十六條。
特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