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實施《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辦法

《湖北省實施〈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辦法》已經2011年4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實施《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辦法
  • 生效時間:2011年7月1日
  • 適用地區:湖北省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湖北省實施《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辦法,解讀,

湖北省實施《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辦法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全省公共機構節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領導,將公共機構節能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用於節能改造、監督管理、宣傳培訓、信息服務、表彰獎勵,推動和促進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全省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省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在同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主管部門,在同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指導下,開展本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五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年度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的工作方案。方案應當包括宣傳、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形式、實施主體、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內容。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負責人每年應當參加一次“能源緊缺體驗”活動。
第七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將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按年度分解落實到本級公共機構。公共機構於每年的1月31日前,將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備案。
第八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考核評價辦法,建立公共機構節能目標責任制。
第九條公共機構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節能目標和指標完成情況納入文明單位和目標責任制管理考評。
第十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組織、匯總本級公共機構的能源消費統計,並採取逐級報送的方式,於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能源消費統計數據和分析報告報省機關事務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公共機構應當安裝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裝置,加強用能系統和設備的運行管理。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的操作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二條 公共機構應當設立節能聯絡員,負責收集、整理、傳遞節能工作信息,按時報送能源消費統計數據,提出節能工作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建立能源消耗監測信息平台,對公共機構能源消耗情況進行實時監測,定期公示公共機構能源消費情況。
第十四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的能源消耗定額,應當包括水、電、煤、油、氣等方面的內容。
第十五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推進本級公共機構辦公用房的統一建設、購置和使用,整合辦公用房、設施設備等資源,實行集中管理,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六條 公共機構所屬的建築物,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申請能源效率測評和標識。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對公共機構所屬建築物的能效測評標識結果進行公示。
第十七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本級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耗指標、壽命周期等進行調查統計和分析,制定本級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綜合節能改造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進行公共機構新建建築的建設和既有建築維修改造,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本省有關建築節能設計、施工、調試、竣工驗收等方面的規定和標準,優先採用節能效果顯著的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優先使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
第十九條 除《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規定的節能措施外,公共機構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加強用能管理:
(一)實行分區域分時供電;
(二)除有特殊溫度要求的區域外,室內空調溫度的設定,夏季不得低於26℃,冬季不得高於20℃;
(三)在公共區域推廣套用智慧型調控裝置。
第二十條 公共機構配備更新公務用車的價格和排量,應當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建立健全公務用車資產檔案和技術檔案,公務用車實行政府集中採購、定點加油、定點維修。
第二十一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通過開設舉報電話、網上舉報等方式,接受對於公共機構浪費能源行為的舉報,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
第二十二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於每年上半年完成對本級公共機構上一年度節能目標和指標完成情況的考核評價。
第二十三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對公共機構節能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下達節能整改意見書,公共機構應當及時予以落實,重大問題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於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成績顯著以及檢舉浪費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解讀

2011年4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湖北省實施<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這部地方政府規章的頒布實施對於加快建設節約型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節約能源、建設節約型社會,是黨中央、國務院的一項重大戰略決策。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切實發揮公共機構在節能工作中的表率示範作用,正確引導和帶動全社會節能工作的開展,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的有關規定,從五個方面規範了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一、明確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體制。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實行的是主管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分工協作的管理體制,共分三個層次:一是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全省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省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三是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主管部門,在同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指導下,開展本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二、強化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為了體現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工作中的帶頭作用,依據全國節能宣傳周“開展節約型政府機構活動,組織能源緊缺體驗活動”的經驗,《辦法》把政府及其部門負責人每年應當參加一次“能源緊缺體驗”活動作為一項制度確定下來。同時,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年度制定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的方案,採取多種形式廣泛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活動。
三、完善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統計機制。能源消耗統計是做好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晴雨表”和“信息庫”,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的制定、節能目標的分解落實、節能評價考核等,都建立在對能源消耗狀況統計和分析的基礎上。因此,能源消耗統計工作是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正確決策和科學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為了確保這項工作的順利實施,《辦法》規定公共機構應當設立節能聯絡員,負責收集、整理和傳遞節能工作信息,應當安裝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裝置,加強用能系統和設備的運行管理。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能源資源監測信息平台,實時監測並定期公示公共機構能源消耗情況。
四、突出重點領域的節能工作。建築節能是公共機構節能的重點領域,做好建築節能工作應當從三個方面著手:一是要嚴格控制公共機構建設項目的規模、標準,加大對新建項目的節能評估和審查力度。二是要制訂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畫,穩步推進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嚴格執行國家、本省有關建築節能設計、施工、調試、竣工驗收等方面的有關規定。三是要在既有建築節能改造中,優先採用效果顯著的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優先使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為此,《辦法》規定了公共機構所屬的建築物應當申請能源效率測評和標識、制定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綜合節能改造計畫、公共機構採取分區域分時供電、公共機構室內空調溫度設定界限、公共區域推廣套用智慧型調控裝置等加強用能管理的具體措施。
五、加強監督檢查和評價考核。為了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規定的各項節能措施和制度,《辦法》規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將節能目標和指標分解落實到各單位,制定公共機構節能考核評價辦法,建立公共機構節能目標責任制,將節能目標和指標的完成情況納入文明單位和目標責任制管理考評體系。對公共機構節能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下達節能整改意見書,公共機構應當及時予以落實。
2011年是“十二五”的開局年,節能減排任務艱巨,公共機構責無旁貸。我們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落實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做好《辦法》的貫徹施行工作,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等手段,切實提高公共機構的能源利用效率,形成建設節約型公共機構的長效機制,保障和促進湖北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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