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

《江西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經2010年2月2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0年3月2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公布。該《辦法》共27條,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
  • 通過:2010年2月22日
  • 公布:2010年3月22日
  • 施行:2010年5月1日
政令通知,具體內容,通知,

政令通知

第181號
《江西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2月22日第32次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吳新雄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公共機構節能,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國務院《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機構和本省駐省外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以及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指導、管理、協調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領導,推動和促進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開展,將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省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下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各級主管部門在同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指導下,負責開展本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監察、統計、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共機構節能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節能科學知識,並在每年全國節能宣傳周期間組織開展主題鮮明、形式多樣的能源緊缺體驗活動,提高公共機構工作人員的節能意識。各級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負責人每年應當參加一次能源緊缺體驗活動。
第六條 公共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
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為對公共機構及其負責人進行考核評價的內容。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節能運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統操作規程,設定能源管理崗位,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的操作崗位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第七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並按年度將節能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分解落實到本級公共機構。
縣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及年度節能目標和指標,應當包括所轄鄉(鎮)、街道公共機構節能的內容。
公共機構應當根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確定的年度節能目標和指標,結合本單位用能的特點和上一年度用能狀況,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有針對性地採取節能管理或者節能改造措施,保證節能目標的完成。
公共機構應當於每年2月底前,將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備案。
第八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制定、公布和調整本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建立並實施公共機構能耗監測制度,督促公共機構在能源消耗定額的範圍內使用能源;財政部門根據能源消耗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
第九條 公共機構應當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並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及時發現、糾正用能浪費現象。
公共機構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的,應當向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作出說明。
第十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公共機構能源消費統計制度的要求,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費(電、氣、煤、油等)統計,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並建立統計台賬,進行整理和歸納匯總,按時向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報送能源消費狀況報告。
第十一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強制採購或者優先採購的規定,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和環境標誌產品政府採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不得採購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第十二條 公共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能源審計,對本單位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及使用能源情況進行技術和經濟性評價,並根據審計結果採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十三條 公共機構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維修改造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築節能設計、施工、調試、竣工驗收等方面的規定和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情況加強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審批或者核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門,應當對本級公共機構的建設項目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項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設。
第十四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會同同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
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應當優先採用遮陽、改善通風等低成本改造措施,優先採用節能效果顯著的新材料、新產品和新工藝。
第十五條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日常辦公用電管理,建立巡查制度,減少空調、計算機、複印機等用電設備的待機能耗,及時關閉用電設備。
第十六條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空調運行管理和保養維護,每年夏季或者冬季空調使用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進行清洗,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空調室內溫度控制的規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風,提高空調能效水平。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內空調溫度設定不得低於26攝氏度,冬季室內空調溫度設定不得高於20攝氏度。工作時間提倡空調每天晚開一小時,早關一小時。
第十七條 公共機構電梯系統應當實行智慧型化控制,合理設定電梯開啟的數量和時間,加強運行調節和維護保養。除特殊用途外,公共機構辦公場所三層樓以下(含三樓)停開電梯,非尖峰時段減少運轉台數;提倡高層建築電梯分段運行或者隔層停開,短距離上下樓層不乘電梯,儘量減少電梯使用。
第十八條 公共機構辦公建築應當充分利用自然採光,使用高效節能照明燈具,最佳化照明系統的設計,採用限時開啟、間隔開燈等方式改進電路控制,推廣套用智慧型調控裝置,嚴格控制建築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裝飾用照明。
公共機構應當關閉不必要的夜間照明。除重要節假日和重大的慶祝活動外,關閉景觀照明。
第十九條 公共機構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加強車輛節能管理:
(一)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編制管理制度,控制車輛數量;
(二)按照規定的標準配備公務用車,優先選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潔能源的車輛,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
(三)制定公務用車節能駕駛規範,加強公務用車管理,嚴格執行公務用車定車定點加油、定點維修等制度;
(四)建立公務用車油耗台賬制度,定期統計並公布腳踏車行駛里程和耗油量狀況,推行腳踏車能耗核算和節能獎勵制度;
(五)積極推進公務用車服務社會化,鼓勵工作人員利用公共運輸工具、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開展對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的監督檢查工作;對節能規章制度不健全、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情況嚴重的公共機構,應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公共機構應當接受和配合節能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和數據,不得拒絕、阻礙。
第二十一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通過開設舉報電話、網站等多種方式,接受社會公眾對於公共機構浪費能源行為的舉報,會同有關部門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反饋給舉報人。
第二十二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共機構節能考核評價辦法,於每年上半年對本級公共機構上一年度節能任務和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價,並將結果予以通報。
對在公共機構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公共機構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不能充分說明理由的,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並由有關機關對公共機構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造成能源嚴重浪費的,經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同意,由財政部門在安排該單位下一年度預算時壓縮其1%至5%的公用經費。
第二十四條 公共機構不執行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強制採購或者優先採購的規定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或者採購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第二十五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通知

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是黨中央、國務院從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出發做出的一項戰略決策,也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社會和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大舉措。公共機構節能是節能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推動公共機構節能,既是降低公共機構運行成本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強自身建設、樹立良好社會形象的必然要求。為了推動公共機構節能,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2010年3月18日省長吳新雄簽發了第181號令,公布《江西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今年5月1日起施行。為了做好貫徹落實工作,進一步推進全局節能工作的深入開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對貫徹落實《江西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工作的組織領導
《江西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是我省第一部全面、系統地規範公共機構(指部分或全部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節能工作的政府規章,是《節約能源法》與《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的重要配套規章。《辦法》的實施是我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納入法制軌道的重要標誌,對於推進公共機構節能、降低運行成本具有重要意義,對全社會節能工作具有重要的導向和示範作用。《辦法》的貫徹落實政策性強、技術性高,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各處室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務必將其作為當前一項重要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部署。要進一步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切實將各項規定落到實處。要廣泛開展學習宣傳和培訓,各部門、各單位相關工作人員特別是負責人要帶頭學習,做到準確理解、全面執行。在貫徹落實《辦法》過程中,各部門、各單位要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實際情況不斷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採取積極有效措施,確保《辦法》在我局順利落實。
二、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體系和工作機制
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體系和工作機制,是貫徹落實《辦法》的基礎。局公共機構節能領導小組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局的節能工作;機關後勤服務中心承擔局公共機構節能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及其職責內的節能工作,並在省公共機構節能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指導下,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局屬各單位的節能工作,並負責節能相關的報表布置、收集,匯總和上報工作;省體育館具體負責全局水電等能源的節能指導和管理工作;局辦公室、計財產業處、宣教法規處、監察室等部門要按照規定履行相關職責;各單位負責本單位的節能工作,各部門要相互配合,共同推進《辦法》在我局確實得到貫徹落實。
三、貫徹落實《江西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具體措施
(一)繼續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創造濃厚的公共機構節能氛圍
各部門、各單位要利用各種類型的會議大力宣傳貫徹落實《辦法》,節約能源的重大意義,提高廣大幹部職工對節能工作緊迫感和責任心。要利用宣傳欄,黑板報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普及節約能源的相關知識,大力弘揚節約光榮、浪費可恥的良好風尚,使節約意識深入人心,讓節約能源成為廣大幹部職工的自覺行動,積極投身到公共機構節能之中,做節約能源的實踐者和推動者。要用懸掛橫幅和張貼標語口號渲染宣傳教育的氣氛,使節能工作做到家喻戶曉,人人明白,大力渲染節能減排利國利民的濃厚氣氛,增強幹部職工節能減排的責任感和自覺性。要以源緊缺為契機,在每年全國節能宣傳周期間組織開展主題鮮明、形式多樣的能源緊缺體驗活動,積極倡導全體幹部職工踴躍參加,親身體驗能源緊缺的感受,從而提高對節能減排重大意義的認識。
(二)進一步加強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制度建設,確保我局節能工作落到實處
1、進一步強化節能崗位責任制。《辦法》第六條規定“公共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為對公共機構及其負責人進行考核評價的內容。”“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節能運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統操作規程,設定能源管理崗位,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的操作崗位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各單位不僅主要領導要對本單位的節能工作負責,還要明確分管領導並指定專人負責節能工作具體事務,擔任節能工作聯絡員,按規定做好節能工作信息收集、整理、上報、傳遞等項工作。
2、進一步完善節能規劃,明確節能目標。《辦法》第七條規定“公共機構應當根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確定的年度節能目標和指標,結合本單位用能的特點和上一年度用能狀況,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有針對性地採取節能管理或者節能改造措施,保證節能目標的完成。”各單位要按《辦法》規定根據節能規劃要求的節能目標,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年度節能目標、實施方案和具體措施。並將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局公共機構節能領導小組辦公室(後勤服務中心機關事務科)備案。各公共機構單位要根據上級公共機構節能領導小組下達的能源消耗定額範圍內使用能源,嚴格控制能源消耗支出。公共機構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的,應當向局公共機構節能領導小組作出說明。
3、繼續完善能源消耗計量、統計和審計制度。《辦法》第九條要求“公共機構應當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並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及時發現、糾正用能浪費現象。”各單位要對能夠計量部位試用合格的計量器具進行計量,實行明細核算,按計量計費,省體育館和各單位節能管理部門要定期對計量器具進行檢測,對於有惡意損毀計量器具、偷用能源的要根據其用能設備估算能耗。《辦法》第十條規定“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公共機構能源消費統計制度的要求,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費(水、電、氣、煤、油等)統計,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並建立統計台賬,進行整理和歸納匯總,按時向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報送能源消費狀況報告。”各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耗統計,如實記錄原始數據,做好分戶賬,按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的統一格式記好統計台賬,並對數據進行整理、歸納、匯總,按時、按要求向局公共機構節能領導小組辦公室(機關後勤服務中心-機關事務科)報送報表和總結分析報告,分析報告要如實反映本單位的節能工作情況,數據要準確,真實,要認真總結經驗(好的管理方法和措施),查找不足、分析原因(主、客觀因素),今後的節能工作打算和努力方向。根據《辦法》第十二條要求局公共機構節能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處室、省體育館按有關規定對全局公共機構單位能源消耗情況進行審計,對單位用能系統、設備運行及用能情況進行技術和經濟性評價,並根據審計結果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建議。
4、強化用能產品、設備的採購制度。《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強制採購或者優先採購的規定,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和環境標誌產品政府採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不得採購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各部門、各單位需購買更新用能產品、設備時,必須購買使用新技術、新工藝達到國家規定二級能效標示和環境標示政府採購目錄中的產品、設備,對於不符節能要求的產品、設備採購,局採購評審小組不予審批,財務部門不得付款和報銷,嚴把用能產品、設備的採購準入關。
(三)認真執行建築節能管理辦法,切實強化建築節能
各單位新建或改造既有建築時,要嚴格執行建築節能方面的規定和標準,應當優先採用遮陽、改善通風等低成本改造措施,優先採用節能效果顯著的新材料、新產品和新工藝。有條件時還應優先採用雨水回收系統,回收雨水用於綠化、澆灌,以節約水資源。
(四)以抓節電、節水為重點
《辦法》中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對節約用電作了明確要求,各單位應當加強日常辦公用電管理,建立巡查制度,加強空調運行管理和保養維護,每年夏季或者冬季空調使用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進行清洗,提高空調能效水平,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空調室內溫度控制的規定。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內空調溫度設定不得低於26攝氏度,冬季室內空調溫度設定不得高於20攝氏度。並做到無人不開空調、非工作時間、節假日不開空調,開空調時不開門窗,工作時間提倡空調每天晚開一小時,早關一小時。嚴禁24小時不間斷的開啟空調。用電辦公設備如:計算機、印表機、複印機及傳真等辦公設備不用時,應隨時關閉電源開關,長時間不使用或下班後要切斷電源(拔下電源插頭),減少待機消耗,辦公室沒人時,要關閉飲水機電源(或安裝分時控制開關),嚴禁使用電爐、電熱壺等大功率耗電設備。辦公場所要全部使用節能燈具,鼓勵使用自然光照明,除陰雨天以外,原則上白天能不開照明燈具的儘量不開燈照明,夜間加班後要做到人走燈滅,杜絕長明燈。加快淘汰低效照明產品,對公共區域進行照明控制改造,安裝智慧型控制開關,機關辦公區及辦公樓公共場所照明限時開啟、間隔開燈,關閉不必要的夜間照明。嚴格控制建築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裝飾照明,除重要節假日和重大慶祝活動外,關閉景觀照明。
強化節水意識。加強對用水設備的維護和改造,定期對供水設備進行檢查和維修,杜絕跑、冒、滴、漏,做到節約每一滴水,使機關幹部職工養成良好的節水習慣。強化用水管理。堅決杜絕長流水,更換節水閥門等節水器具,在滿足基本要求的基礎上,切實減少耗水量。
(五)認真執行《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切實加強車輛節能管理
1、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編制管理制度,控制車輛數量;
2、按照規定的標準配備公務用車,優先選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潔能源的車輛,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
3、制定公務用車節能駕駛規範,加強公務用車管理,實行派車登記制度,集體公務活動提倡集體乘車,嚴格按規定執行尾號限行,每周少開一天車,嚴格執行公務用車定車定點加油、定點維修等制度;
4、建立公務用車油耗、維修和各種支出台賬制度,推行腳踏車能耗核算,定期統計並公布腳踏車行駛里程和耗油量及百公里油耗、維修費等車輛相關開支狀況;
5、鼓勵工作人員利用公共運輸工具、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六)實行考核評價制度
根據《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和《辦法》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的要求,結合我局節能工作的實際情況,局公共機構節能工作領導小組將依照《江西省公共機構節能考核評價辦法》,對各單位節能工作開展情況和目標定額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並將結果予以通報。對在公共機構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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