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公共機構節能辦法

《陝西省公共機構節能辦法》已經省政府2013年第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公共機構節能辦法
  • 類別:節能辦法
  • 地點:陝西省
  • 對象:公共機構
發布,陝西省公共機構節能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發布

【發布單位】陝西省
【發布文號】陝西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67號
【發布日期】2013-02-03
【生效日期】2013-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陝西省人民政府
陝西省公共機構節能辦法
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7號
《陝西省公共機構節能辦法》已經省政府2013年第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婁勤儉
2013年2月3日

陝西省公共機構節能辦法

第一條

為了節約能源,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約能源中的表率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國務院《公共機構節能條例》以及《陝西省節約能源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機構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工作。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及時解決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和促進公共機構節能。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公共機構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部門的指導下,負責管理本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下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和垂直管理等系統主管部門,在同級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指導下,負責本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機構節能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加強節能宣傳教育,普及節能知識,提高公共機構全體人員的節能意識,並做好公共機構能源消費管理人員的培訓。

第七條

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公共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為對公共機構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公共機構節能考核評價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審計等有關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節能運行管理制度,重點用能系統(部位)和設備、設施的節能管理,責任到人,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

第九條

公共機構應當指定節能工作聯絡員,負責收集、整理、傳遞節能工作信息,對節能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機構節能納入本級人民政府節能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節能規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結合具體實際,擬定本級人民政府公共機構節能規劃,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將本級人民政府節能指標按年度分解到本級各公共機構,並負責指導和監督檢查。
縣級節能指標還應當按年度分解到鄉(鎮)、街道辦事處。

第十一條

公共機構應當根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結合本單位用能特點和上一年度用能狀況,制定下一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並於每年1月底前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建立公共機構能源消費信息化監測管理平台,定期統計並公布本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費狀況。

第十三條

公共機構應當實行能源資源消費計量制,對能源資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實時監測。

第十四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制度,指定專人負責統計,建立統計台賬,分析總結上一年度能源消費狀況,並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10日前,將本級公共機構上一年度能源消費狀況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審計等有關部門,根據不同行業、不同系統、不同地域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綜合水平和特點,制定能源消耗定額,明確能源消耗支出標準。

第十六條

公共機構用能系統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嚴格執行用能系統操作規程,加強用能系統和設備運行調節、維護保養、巡視檢查,在確保系統和設備正常運轉情況下,推行低成本、無成本節能措施。

第十七條

公共機構應當率先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委託節能服務機構進行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和運行管理。

第十八條

公共機構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考慮其節能管理能力。公共機構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服務契約時,應當約定節能管理目標等事項。

第十九條

公共機構應當最佳化辦公照明系統,套用智慧型調控裝置,優先使用高效節能燈具。自然光能夠滿足辦公照明需求時,應當關閉照明燈具。
公共機構建築外部泛光照明和裝飾照明,應當合理設定照明系統和燈具數量,嚴格控制開啟時間。

第二十條

計算機、打(復)印機、掃瞄器等辦公電器,使用後應當及時關機、切斷電源,減少待機電能消耗。

第二十一條

公共機構採用空調系統或者單機調控室內溫度,應當執行國家室內溫度控制標準,定期對空調系統或者單機進行維護保養,使空調系統或者單機處於良好狀態,減少電能消耗。
採暖、製冷期,應當充分利用自然通風調控室內溫度,減少空調系統或者單機的開啟時間。

第二十二條

集中供熱的公共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按需計量供熱,減少熱能消耗。

第二十三條

公共機構使用電梯,應當實行智慧型化控制,合理設定電梯使用樓層和開啟時間,定期維護保養,使電梯處於節能運行狀態。

第二十四條

公共機構的公務用車除依照《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節能外,還應當採取以下節能措施:
(一)實行編制管理;
(二)禁止非公務使用車輛;
(三)節假日封存或者停駛,但特種、值班車輛除外;
(四)定期公布腳踏車行駛里程和耗油量狀況。

第二十五條

公共機構新建、改建、擴建時,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我省有關建築節能規定和標準,優先選用取得我省新型牆體材料建築節能產品認定證書的新材料、新產品,優先選用新工藝;有條件的地方逐步安裝和使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減少不可再生能源的消耗。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審計等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公共機構的食堂、開水間、鍋爐房等用能部位,應當採用節能設備、設施,使用清潔能源,實施科學管理與監測,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八條

公共機構應當利用網路等現代信息技術和手段舉辦會議,推行無紙化辦公,節約行政成本,減少能源資源消耗。

第二十九條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供水管線的維護保養,防止供水管線老化失修造成水資源流失;用水場所應當採用節水器具,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取水或者用水後,應當及時關閉水閥,減少水資源浪費。

第三十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採購有關用能產品、設備,不得採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公共機構節能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節能管理制度;
(二)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及其落實情況;
(三)能源消費計量、監測、統計情況;
(四)能源管理崗位設定與責任落實情況;
(五)用能系統、設備節能運行情況;
(六)能源消耗定額執行情況;
(七)公務用車配備、使用情況;
(八)建設項目的節能評估和審查情況;
(九)開展能源審計情況。
節能監督檢查時,公共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說明有關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和數據。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審計等部門,依照《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公共機構能源消耗進行審計,對高耗能公共機構實行重點審計。

第三十三條

公共機構能源消耗接受社會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公共機構浪費能源資源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開設舉報電話、明確網上舉報方式,接受社會公眾對公共機構浪費能源資源行為的舉報。
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接到社會公眾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核實,舉報屬實的予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

第三十五條

公共機構違反規定用能造成能源資源浪費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下達節能整改意見書,公共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整改,並及時反饋整改情況;逾期未整改的,予以通報。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國務院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監察部門或者任免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省駐外省(直轄市自治區)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適用其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公共機構節能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2010年3月22日陝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陝西省公共機構節能實施暫行辦法》(陝政辦發〔2010〕25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