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實施《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辦法

浙江省實施《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辦法是一項由浙江省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實施《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辦法
  • 發布時間:2013年11月25日
  • 生效時間:2014年1月1日
  • 適用地區:浙江省
公告,內容,

公告

《浙江省實施〈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2013年11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容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協調機制,將公共機構節能改造、宣傳培訓、節能產品和技術的推廣套用、能源審計等管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對公共機構節能的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本辦法以及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部署,做好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在同級節能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指導下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質量技術監督、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部門,在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的指導下,負責開展本級系統內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公共機構節能宣傳工作計畫,加強公共機構節能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節能技術和知識的宣傳、教育、培訓,指導有關部門、公共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部門應當結合本系統特點,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公共機構節能的公益性宣傳。
公共機構應當對本單位工作人員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和崗位培訓。
第六條 省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根據省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省有關控制能源消費總量要求,制訂和實施全省公共機構節能規劃。
設區的市、縣(市、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全省公共機構節能規劃並結合實際,制訂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公共機構節能規劃,並按年度將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分解落實到本級公共機構和所轄鄉鎮(街道)公共機構。
公共機構應當根據節能目標和指標,結合本單位用能特點和上一年度用能狀況,制訂和實施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並於每年3月31日前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制訂和完善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能源消耗定額制訂和完善能源消耗支出標準。
省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公共機構能源消費統計、節能改造項目管理、能源審計等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 公共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費統計,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台賬,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向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報送能源消費統計數據;有主管部門的,應當經主管部門匯總審核後報送。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對本級公共機構上報的統計數據進行覆核後,報上一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同級節能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公共機構能源消費情況進行分析評價,形成書面報告,及時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機構能源消費統計工作的督促、指導,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公共機構能源消費情況、節能目標完成情況等進行通報。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充分利用現有信息網路資源,建立本行政區域重點用能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監測信息管理系統,並與上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同級節能主管部門等政府有關部門、下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的能源消耗監測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互聯互通。省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的指導。
第十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強制採購、優先採購的規定,採購列入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清單和環境標誌產品政府採購清單中的產品、設備,不得採購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審批或者核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門,應當嚴格控制公共機構建設項目的建設規模和標準,統籌兼顧節能投資和效益。
公共機構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維修改造,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建築節能設計、施工、調試、竣工驗收等方面的規定和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機構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維修改造的節能審查,在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節能評審時,應當有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代表參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本級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源消耗等進行調查統計和分析,制訂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
公共機構實施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應當優先採用遮陽、改善通風等低成本改造措施,優先採用節能效果顯著的新材料、新產品、新技術和新工藝。鼓勵利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
第十二條 鼓勵公共機構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委託節能服務機構進行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和運行管理。
公共機構採取契約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招標投標的規定,確定實施契約能源管理項目的節能服務機構,簽訂節能服務契約,並由具備資質的第三方節能服務機構認證、確定能耗基準和節能量。公共機構按照契約約定支付節能服務機構的費用由其在節約的公用經費中列支。
節能服務機構採取契約能源管理方式提供節能服務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稅收扶持、補助和獎勵。
第十三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能源審計,並根據審計結果採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級公共機構上報的能源消費統計數據和監督檢查情況,定期選擇耗能較高的公共機構進行重點能源審計。
第十四條 公共機構應當採取下列措施,降低用能消耗:
(一)加強辦公場所以及設施、設備等資源的整合和統籌配置;
(二)合理控制會議數量、規模和會期,充分利用機關內部場所和電視電話、網路視頻等方式召開會議;
(三)除特殊溫度要求的區域外,室內溫度控制夏季不低於26攝氏度,冬季不高於20攝氏度;
(四)合理設定電梯開啟的數量、樓層和時間,加強運行調節和維護保養;
(五)照明電路實行獨立分控和智慧型化控制,使用高效節能照明產品;
(六)建立用電巡視檢查制度,減少空調、計算機、複印機等用電設備的待機能耗,及時關閉用電設備;
(七)加強對網路機房、食堂、開水間、鍋爐房、配電室等重點部位用能情況的監測;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節能措施。
第十五條 公共機構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加強公務用車節能管理:
(一)實行公務車編制管理,嚴格控制車輛保有數量;
(二)優先選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潔能源的車輛,嚴格執行車輛強制報廢制度;
(三)實行公務用車登記、節假日封存停駛、定點加油等制度;
(四)建立車輛油耗台賬,執行百公里耗油分類控制標準,定期公布腳踏車行駛里程和耗油量,對油耗和維修保養費用實行腳踏車核算;
(五)積極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和公務用車服務社會化,鼓勵工作人員利用公共運輸工具、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公共機構節能的監督檢查,督促公共機構加強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對違法用能行為,應當責令改正,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實施公共機構節能監督檢查的許可權和程式,依照《浙江省節能監察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對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具體工作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公共機構浪費能源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或者其他聯繫方式,受理對公共機構浪費能源行為的舉報,並及時予以核實、處理。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公共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
(一)未按照規定要求報送能源消費統計數據的;
(二)未按照規定要求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和崗位培訓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開展公務用車節能管理的。
第二十一條 公共機構違反規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費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下達節能整改意見書。公共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予以通報。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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