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公共機構節能,提高公共機構能源資源利用效率,充分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據國務院《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辦法》。該《辦法》經2012年2月2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一屆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2年2月2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76號公布。《辦法》共22條,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辦法
- 類型:辦法
- 文號:第176號
- 日期: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政府令,辦法,
政府令
第176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辦法》已經2012年2月21日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努爾·白克力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辦法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公共機構節能,提高公共機構能源資源利用效率,充分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據國務院《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三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各級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管理協調機制,將公共機構節能所需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在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五條 縣(市)以上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在本級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指導下,開展本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六條 縣(市)以上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節能科學知識,並在每年全國節能宣傳周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能源緊缺體驗活動,提高公共機構工作人員的節能意識。
傳播媒體應當加強公共機構節能宣傳工作,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本級公共機構、上級人民政府與下級人民政府,應當簽訂年度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責任書;責任書應當包括公共機構節能目標及節能具體措施等內容。
第八條 公共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為對公共機構及其負責人的考評內容。
公共機構應當確定節能工作聯絡員。節能工作聯絡員負責收集、整理、傳遞節能工作信息,提出改進本單位節能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並按時向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報送能源消耗情況分析報告。
第九條 公共機構應當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如實記錄能源消耗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台帳,及時掌握用能情況。
第十條 縣(市)以上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公布本級公共機構年度能源消耗信息,並向上一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報送年度能源消耗狀況報告。
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建立全區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統計信息化管理平台,定期統計分析全區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狀況。
第十一條 公共機構應當結合本單位用能特點和上一年度用能狀況,擬定年度能源消耗定額指標,並於當年3月31日前報送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
縣(市)以上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確定公共機構年度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能源消耗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
公共機構應當在能源消耗定額範圍內使用能源,加強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的,應當向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作出說明。
第十二條 公共機構應當整合和最佳化配置辦公用房、辦公設施和設備等資源,建立健全電子政務和無紙化辦公制度,合理控制會議數量與規模,縮短會議時間,利用電視電話會議、網路視頻會議等系統,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三條 縣(市)以上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本級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源消耗等進行調查統計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畫和方案,並組織實施。
對實行集中供熱的公共機構既有建築應當進行節能改造,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用電分項計量裝置。
第十四條 公共機構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維修改造,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築節能設計、施工、調試、竣工驗收等方面的規定和標準,優先使用節能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安裝和使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
第十五條 除國務院《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規定的節能措施外,公共機構還可以採取分區域分時供電及推廣套用智慧型調控裝置等措施,加強用能管理。
室內空調溫度的設定,應當遵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節能的規定。
第十六條 公共機構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加強車輛節能管理:
(一)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編制管理制度,控制車輛數量;
(二)按照標準配備公務用車,優先選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潔能源的車輛,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
(三)制定公務用車節能駕駛規範和腳踏車油耗定額,建立公務用車油耗台賬,定期公布腳踏車行駛里程和耗油量狀況,推行節油獎勵制度;
(四)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公務用車;
(五)推進公務用車使用制度改革,鼓勵工作人員利用公共運輸工具、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第十七條 公共機構可以委託節能服務機構進行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和運行管理,並簽訂委託契約明確權利義務、責任等事項。
公共機構將節能收益按契約規定比例支付給節能服務機構的支出,在本單位公共經費中列支。
公共機構節能節約的費用,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用於節能獎勵。
第十八條 縣(市)以上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年度公共機構節能監督檢查活動,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進行專項監督檢查;對於節能規章制度不健全、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情況嚴重的公共機構,應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中發現能源浪費等問題的,應當下達節能整改意見書,公共機構應當及時予以落實。
第十九條 公共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開批評,並建議有關機關對公共機構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確定節能工作聯絡員的;
(二)未按規定報送能源消耗情況分析報告的;
(三)未按照規定整合和最佳化配置辦公用房、設施和設備,造成能源浪費的;
(四)未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公務用車的;
(五)未定期公布腳踏車行使里程和耗油量狀況的;
(六)未有效落實節能整改意見的;
(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依照國務院《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