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公共機構節能實施暫行辦法

《陝西省公共機構節能實施暫行辦法》是由政府發布的管理辦法。

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陝西省公共機構節能實施暫行辦法,

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陝西省公共機構節能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
陝政辦發 〔2010〕25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陝西省公共機構節能實施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陝西省公共機構節能實施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推動我省公共機構節能,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我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省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管理節能工作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下一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各級主管部門在同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機構的指導下,開展本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節能規劃,制定全省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和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根據全省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結合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並按年度將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分解落實到本級公共機構和所轄鄉(鎮)公共機構。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積極支持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各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協調、加強溝通、搞好配合,合理規劃資金用途,積極開展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以及節能改造、監督管理、宣傳培訓、信息服務等活動,共同做好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節能科學知識,提高全員節能意識。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全省公共機構能耗監測體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並會同省統計部門,定期統計並公布全省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狀況。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統計、公布本級公共機構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狀況,並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根據不同行業、不同系統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綜合水平和特點,制定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能源消耗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本級公共機構辦公用房的統一建設、購置和集中管理使用,加強辦公用房、辦公設施設備等資源的集中整合,減少重複建設,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公共機構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為有關部門對公共機構主要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十二條 公共機構應當根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結合本單位用能特點和上一年度用能狀況,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有針對性地採取節能管理或節能改造措施,確保節能目標的完成。
公共機構應當將年度節能目標及其實施方案,於每年1月31日前,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節能運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統操作規程,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和崗位培訓,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的操作崗位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確保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轉。
第十四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能源消費計量制度,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並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能源消費計量與監測體系應當按照國家、本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要求進行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管理。
第十五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制度,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費統計,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台賬,通過分析總結形成上一年度能源消費狀況報告,並於每年3月31日前報送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
第十六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節能聯絡員工作制度,指定專人擔任節能聯絡員,負責收集、整理、傳遞本單位節能工作重要信息,協調督促按時報送能源資源消費統計情況,分析匯總和及時反饋節能工作動態,提出推進本單位節能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等。節能聯絡員應當接受節能培訓。
第十七條 公共機構與物業服務企業訂立物業服務契約時,應當載明節能管理的目標和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出節能管理的具體措施,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為對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質量評價的重要指標。
第十八條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本單位用能系統和設備的運行調節、維護保養、巡視檢查,推行低成本、無成本節能措施,加強用能管理:
(一)日常辦公應當加強用電設備的管理、建立巡檢制度,減少空調、計算機、複印機等用電設備的待機能耗;
(二)空調系統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本省有關室內溫度控制的標準,充分利用自然通風,改進運行管理,加強維護保養;
(三)集中供熱的建築應當分步驟實行供熱分戶計量和按照用熱量收費的制度;
(四)電梯系統應當實行智慧型化控制,合理設定電梯開啟數量和時間,加強運行調節和維護保養;
(五)照明系統應當充分利用自然採光,使用高效節能照明燈具,最佳化照明系統設計,改進電路控制方式,推廣套用智慧型調控裝置,嚴格控制建築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裝飾用照明;
(六)網路機房、食堂、開水間、鍋爐房等部位的用能情況應當實行重點監測,進行科學管理,採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九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節約型機關建設的要求,積極推進電子政務,加強內部信息化、網路化建設,推行無紙化辦公,合理控制會議數量與規模,健全完善電視電話會議、網路視頻會議等系統,提高工作效率,節約人力物力,減少、制止能源資源浪費。
第二十條 公共機構應當採取以下措施,加強車輛節能管理,降低車輛消耗:
(一)對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按照標準配備;
(二)配備公務用車,優先選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潔能源的車輛,並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
(三)制定公務用車節能駕駛規範,禁止非公務用途使用車輛,嚴格執行公務車節假日封存停駛、定車定點加油、定點維修等制度;
(四)嚴格執行車輛百公里耗油分類控制標準,定期公布腳踏車行駛里程和耗油量狀況,推行腳踏車能耗核算和節能獎勵制度;
(五)積極推進公務用車服務社會化,加快機關班車、接待用車和公務車使用制度改革,鼓勵工作人員利用公共運輸工具、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一條 公共機構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維修改造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本省有關建築節能設計、施工、調試、竣工驗收等方面的規定和標準,安裝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優先選用節能效果顯著的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安裝和使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設計和建造超低能耗建築、零能耗建築和綠色建築。
公共機構既有建築進行改建、裝修、加固時,應委託具備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節能診斷,必須同時考慮節能改造的內容,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實施節能改造,應當進行能源審計和投資收益分析,明確節能指標,並在節能改造後採用計量方式對節能指標進行考核和綜合評價。
第二十二條 公共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每2年由本單位或者委託專業節能服務機構進行一次能源審計,對本單位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及使用能源情況進行技術和經濟性評價,根據審計結果採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級公共機構上報的年度能源消耗統計數據和監督檢查情況,定期選擇一定數量的高能耗公共機構進行重點審計。
第二十三條 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公共機構浪費能源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設立節能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公眾對於浪費能源行為的舉報,並對舉報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的制定、落實情況;
(二)能源消費計量、監測、統計和報告情況;
(三)節能管理規章制度建立情況;
(四)能源管理崗位設定以及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落實情況;
(五)用能系統、設備節能運行情況;
(六)能源消耗定額執行情況;
(七)開展能源審計情況;
(八)公共機構建設項目的節能評估和審查情況;
(九)公務用車配備、使用情況。
公共機構應當配合節能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和數據,不得拒絕、阻礙。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對節能規章制度不健全、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情況嚴重的公共機構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共機構節能考核評價辦法,於每年3月份對公共機構節能任務和節能目標完成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評價,並將結果予以通報。
第二十七條 公共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並由有關機關對公共機構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將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備案的;
(二)未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或者未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並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的;
(三)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費統計制度、能源消費狀況報告制度和公共機構節能聯絡員工作制度的;
(四)未設立能源管理崗位,或者未在重點用能系統、設備操作崗位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
(五)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未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作出說明的;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或者未根據審計結果採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七)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公共機構建設項目,或者以節能改造的名義改擴建辦公樓和進行豪華裝修的;
(八)拒絕、阻礙節能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八條 公共機構不執行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未按照國家有關強制採購或者優先採購的規定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或者採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第二十九條 負責審批或者核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門對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公共機構建設項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公共機構開工建設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建設項目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責令限期整改;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公共機構違反規定超標準、超編制購置公務用車或者拒不報廢高耗能、高污染車輛的,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對車輛採取收回、拍賣、責令退還等方式處理。
第三十一條 使用能源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不能說明充分理由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予以通報,並會同有關部門下達節能整改意見書;逾期未改正的,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公共機構違反規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費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下達節能整改意見書,公共機構應當及時予以落實。
第三十三條 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共機構節能考核評價辦法,建立公共機構節能考核激勵機制。對於在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項目改造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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