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的通知

國務院頒布的《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國務院第531號令,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國務院頒布的《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國務院第531號令,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好《條例》,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條例》的學習貫徹實施工作
《條例》是建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專門性行政法規,是《節約能源法》的重要配套法規。《條例》的實施是公共機構依法節能的重要標誌,對於推進公共機構節能,降低公共機構運行成本具有重要意義,對全社會節能具有重要的導向和示範作用。《條例》的實施,政治性、政策性、技術性強,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把貫徹實施《條例》作為當前一項重要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認真履行好《條例》規定的職責,相互協調,密切配合,把《條例》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要廣泛開展《條例》的學習宣傳和培訓,各公共機構特別是公共機構負責人要帶頭學習《條例》,做到準確理解、融會貫通、正確執行。在貫徹實施《條例》過程中,要不斷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採取積極有效措施,確保《條例》順利實施。
二、建立公共機構節能聯絡員制度
為加強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信息溝通和業務交流,根據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完善公共機構節能聯絡員制度的通知》(國管辦發〔2009〕16號)精神,我省建立公共機構節能聯絡員制度,由省政府辦公廳工業流通處(掛省政府辦公廳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辦公室的牌子)
各地區、各部門建立聯絡員制度後,由聯絡員負責,向省政府辦公廳報送本地區、本部門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情況,不定期反映重要信息和工作動態,並提出本地區、本部門或者全省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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