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縣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實施細則

2015年7月14日,通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以通府辦發〔2015〕103號印發《通江縣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分分總則、組織領導、節能規劃和管理、節能措施、節能改造、節能檢查與監督、考核與獎勵、附則8章39條,由通江縣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通江縣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實施細則
  • 印發機關:通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通府辦發〔2015〕103號
  • 印發時間:2015年7月14日
  • 施行時間:2015年7月14日
通知,實施細則,

通知

通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通江縣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通府辦發〔2015〕10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巴中市光霧山諾水河風景名勝區諾水河管理處,川陝革命根據地紅軍烈士陵園管理局,縣工業園、高明新區管委會,縣府各部門:
經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將《通江縣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特此通知
通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7月14日

實施細則

通江縣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四川省〈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實施辦法》,參照《巴中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公共機構是指本縣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國家機關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
事業單位包括上述的國家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和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相關公益性行業以及事業性單位。
團體組織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工、青、婦等社會團體和有關組織。
第二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節約能源資源的規章制度,開展節約能源資源宣傳教育和崗位培訓,增強工作人員的節約意識,培養節能習慣,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條 縣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當會同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開展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節能科學知識。
第四條 公共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節約能源資源工作全面負責。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節約能源資源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公共機構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與考核獎勵掛鈎。
第五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公共機構開發、推廣和套用節能新材料、新產品、新技術,發揮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學術團體在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工作中的技術諮詢服務作用。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六條 公共機構應當成立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工作的領導機構,推動和促進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工作。切實加強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各職能部門的職責分工,加快建立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分工配合、相互協調的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管理體制和協調機制。
第七條 縣公共機構節能工作領導小組主管全縣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工作。縣機關事務管理局在縣公共機構節能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縣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工作。縣目督辦、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監察局、縣審計局、縣住建局、縣統計局、縣人社局、縣教科體局、縣文廣新局、縣衛計局、縣環保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政府法制辦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分工,配合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公共機構節能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由於工作變動需進行調整的,成員單位應在人員調整後20個工作日內報送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聯絡員工作制度,確定1名工作人員為本單位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工作聯絡員。聯絡員如有工作變動,應在更換聯絡員後20個工作日內將更換的人員名單報送縣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
縣機關事務管理局根據聯絡員工作開展情況,對工作認真負責、成績突出的聯絡員,按照國家及省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工作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章 節能規劃和管理
第十條 縣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縣經濟社會發展計畫以及節約能源資源中長期專項規劃,制定全縣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規劃。
各鄉鎮人民政府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規劃應當包括街道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的內容。
第十一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應當根據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規劃,結合本單位用能特點和上一年度用能狀況,制定年度節約能源資源目標和實施方案,並按確定的目標進行年度分解,有針對性地採取節能節水管理和節能節水改造措施,保證目標完成。並於每年2月底前將年度目標和實施方案報送縣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
第十二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應當開展宣傳貫徹《條例》、《辦法》活動,組織開展“節能宣傳周”、“全國低碳日”、“節能節水新技術、新產品推介會”以及“能源資源短缺體驗”等活動,提高各級公共機構的主體意識、表率意識和法制意識,形成節約光榮、浪費可恥的良好風尚。同時,建立節能專項培訓的長效機制,普及型與專業型培訓相結合,開展分層次、多批次的專項培訓工作,切實提高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工作人員的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實現監督管理與自覺節約的良性互動。
第十三條 縣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制定、公布和調整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費定額,建立公共機構能耗網路監測平台,並實施能耗監測、審計制度,督促公共機構在能源資源消費定額範圍內使用。公共機構超過能源資源消費定額使用的,應當向縣機關事務管理局作出書面說明。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必須實行能源資源消費計量制度,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並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及時發現、糾正能源資源浪費現象。公共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能源資源消費統計,如實記錄能源資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台帳。
第十四條 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費統計數據按季度進行上報。季報是每季度結束後7日內上報,季度與季度之間數據不需要累計,但要進行數據分析。年報需統計全年12個月的數據,在次年1月10日之前上報。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的能源資源消費情況,運用能耗統計軟體填報數據後,通過網路傳輸和紙質報表兩種形式報送至縣機關事務管理局,並附能源資源使用狀況分析。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的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節能節水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優先將取得節能節水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設備列入政府採購名錄。
第十六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強制採購或者優先採購的規定,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和環境標誌產品政府採購名錄的產品、設備,不得採購國家、省、市明令淘汰的產品、設備。
第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批准或者核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門,應當嚴格控制公共機構建設項目的建設規模和標準,對公共機構建設項目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建設項目,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設。
第十八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每年進行能源審計,對本單位用能系統和設備的運行以及使用能源情況進行技術性和經濟性評價,並根據審計結果採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將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用於支持節能節水監督管理體系建設、宣傳培訓、節能節水改造、契約能源管理、先進技術及產品的推廣套用等工作。
第二十條 鼓勵公共機構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委託節能服務機構提供用能狀況診斷和節能項目設計、融資、改造、運行管理等服務。
公共機構應當與節能服務機構簽訂能源管理契約,約定節能目標,明確服務內容,並自簽訂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縣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
公共機構契約能源管理具體辦法,執行《四川省公共機構契約能源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縣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全縣公共機構新建建築項目和既有建築改擴建、維修、裝修項目的節能評估和審查管理辦法,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
公共機構在組織竣工驗收時,應將建築節能狀況納入驗收內容,建築節能驗收不合格,不準投入使用。縣機關事務管理局將定期對工程項目的建築節能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提出建築節能的專項監督檢查意見,作為工程節能驗收的重要依據。工程竣工驗收後,公共機構須持建築節能驗收合格證明等相關資料到縣機關事務管理局辦理備案登記。
第四章 節能措施
第二十二條 公共機構應當積極推進電子政務,加強內部信息化、網路化建設,推行無紙化辦公,合理控制會議數量與規模,健全完善電視電話會議、網路視頻會議等系統,降低能源資源消耗。
第二十三條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日常用電用水管理,要充分認識節約用電用水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率先垂範,厲行節約,自覺帶頭做好節約用電用水工作。
第二十四條 公共機構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時,應當考察其節能管理能力。公共機構與物業服務企業訂立物業服務契約時應當載明節能節水管理的目標和要求。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採取節能節水管理措施。公共機構應當將完成節能節水目標的情況作為評價物業服務質量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二十五條 公共機構應加快淘汰“高污染、高排放”公務車輛,實施公務車輛油耗定額管理,加大新購公務車輛中節能和新能源汽車比例。
第五章 節能改造
第二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籌措資金對公共機構建築進行節能改造。公共機構在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中,應當使用新型牆體材料及節能建築材料、節能設備,安裝和使用太陽能、地熱、水源熱泵、光伏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第二十七條 縣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全縣公共機構辦公用房的集中管理使用,進一步規範基建審批程式,辦公用房改建、裝修項目要堅持簡樸莊重、美觀大方、經濟實用的原則,儘量節約投資成本。鼓勵通過定期維修、資產置換、共建共享等方式提高國有資產的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減少重複建設。
第二十八條 公共機構新建建築和建築維修改造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建築節能設計、施工、調試、竣工驗收等方面的規定和標準。積極推廣“綠色建築”和套用節能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倡導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立完善建築全過程節能跟蹤管理體系,加強建築節能設計、施工驗收、綜合評審和節能全過程監管,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會同縣機關事務管理局對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對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得審批、核准或開工建設。
第六章 節能檢查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縣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對全縣公共機構節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管部門負責對所屬公共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節能機構設定、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
(二)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的制定、落實情況;
(三)能源資源消費計量、監測、統計和報告情況;
(四)能源資源消費定額執行情況;
(五)開展能源審計情況;
(六)節能產品、設備的政府採購情況;
(七)能源管理崗位設定及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八)用能系統、設備的節能運行情況;
(九)公共機構建設項目及既有建築改擴建、維修、裝修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情況;
(十)公務用車的節能管理情況;
(十一)公共機構落實責任、完成節能工作考核評價情況。
公共機構應當接受和配合節能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和數據,不得拒絕、阻礙。
第三十條 縣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當通過開設舉報電話、網站等多種方式,接受社會公眾對公共機構浪費能源資源行為的舉報。會同有關部門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反饋給舉報人。
第三十一條 公共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予以通報,並由有關部門對公共機構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一) 未制定年度節約能源資源目標和實施方案,或者未按規定將年度目標和實施方案備案的。
(二) 未實行能源資源消費計量制度,或者未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並對能源消耗狀況未進行實時監測的。
(三) 未建立健全能源資源消費統計制度、能源資源消耗狀況報告制度和公共機構節能聯絡員工作制度的。
(四) 未設立能源資源管理崗位,或者未在重點用能系統、設備操作崗位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
(五) 超過能源資源消費定額使用,未向縣機關事務管理局作出說明的。
(六) 開工建設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公共機構建設項目,或者以節能改造的名義改建、擴建辦公用房和進行超標準裝修的。
(七) 拒絕、阻礙節能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二條 公共機構不執行節能節水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強制採購或者優先採購的規定採購列入節能節水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或者採購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產品、設備的,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第三十三條 機關事務管理工作人員在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考核與獎勵
第三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把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之中,作為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縣機關事務管理局每年對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工作進行考核,考核時間定於次年1月份進行。考核結果納入縣年度綜合目標績效考核工作,並上報縣人民政府審定後予以通報。
第三十五條 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考核獎勵申報工作由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直接申報縣機關事務管理局,教育、衛生系統由主管部門申報,縣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統計匯總並審核後報縣公共機構節能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三十六條 公共機構在績效考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按照主管部門申報和直接申報的辦法確定先進集體和優秀聯絡員、統計員。
第三十七條 節約能源資源獎勵的推薦、評審工作堅持科學、客觀、公開、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對弄虛作假或者採取不正當手段取得獎勵的單位或者個人,撤銷獎勵,追繳獎牌、證書,給予通報批評,取消3年內評優及獎勵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負責人,嚴格問責。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由縣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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