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公共機構節能實施辦法

2014年5月22日,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鹽政辦發〔2014〕63號印發《鹽城市公共機構節能實施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公共機構職責、監管部門職責、考核與獎勵、附則5章30條,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鹽城市公共機構節能實施辦法
  • 文號:鹽政辦發〔2014〕63號
  • 發布時間:2014年5月22日
  • 發布單位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通知,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公共機構職責,第三章 監管部門職責,第四章 考核與獎勵,第五章 附 則,

通知

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鹽城市公共機構節能實施辦法的通知
鹽政辦發〔2014〕6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開發區、城南新區管委會,市各委、局、辦,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鹽城市公共機構節能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4年5月22日

辦法

鹽城市公共機構節能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推動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和《江蘇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條 市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在鹽城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在上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縣(市、區)(含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南新區)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在縣(市、區)公共機構節能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在上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指導下,負責計畫、組織、實施和監督本地區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教育、衛生、文化、體育及其它系統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指導下負責計畫、組織、實施和監督本系統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二章 公共機構職責

第四條 公共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應當建立節能工作組織領導體系,設定能源管理崗位,完善節能管理制度,根據節能規劃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落實節能管理和節能改造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完成水、電、油等節能目標任務。
第五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節能聯絡員工作制度,指定專人任節能聯絡員,負責收集、整理、報送本單位節能工作重要信息,分析匯總和及時反饋節能工作動態,提出推進本單位節能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等。
第六條 公共機構必須按照國家、省有關強制採購或者優先採購的規定,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和環境標誌產品政府採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不得採購國家、省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第七條 公共機構新建項目必須達到綠色建築標準,其中建築面積達5000平方米以上且使用中央空調系統的新建建築應達到二星以上綠色建築標準並取得建築能效標識。
公共機構辦公用房等建設項目應當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建設和調配使用,嚴格控制建設規模和標準。
公共機構應當對既有高能耗辦公建築實施節能改造,提高外圍護結構保溫性能和空調、電梯、機房等重點用能部位的能源利用效率,優先選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
第八條 公共機構應當採取以下具體措施,加強日常節電管理:
(一)根據需要實行分區域分時供電,在公共區域推廣套用智慧型調控裝置;
(二)除有特殊溫度要求的區域外,室內空調溫度的設定,夏季不得低於二十六攝氏度,冬季不得高於二十攝氏度;
(三)嚴格控制夜間泛光照明以及裝飾用照明;
(四)高層建築電梯應當實行智慧型化控制,合理設定電梯開啟數量和時間;
(五)及時關閉辦公設備,減少辦公設備待機能耗。
第九條 公共機構應當採取以下具體措施,加強日常節水管理:
(一)加強用水設備的日常維護管理,安裝或更換節水型龍頭和衛生潔具;
(二)嚴禁使用高壓自來水沖洗地面、設備、器具和車輛;
(三)綠地養護應科學適時灌溉,提倡微灌、滴灌等方式;
(四)鼓勵建立再生水回收利用系統和雨水收集系統,減少用水量。
第十條 公共機構應當採取以下具體措施,加強公務車輛用車管理:
(一)公務用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本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統一核定編制、統一購置,優先選用低能耗車輛,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
(二)制定公務車節能駕駛規範,嚴格執行定點維修、定點加油、集中投保等管理辦法;
(三)合理安排公務車輛出行線路和用車人員搭配,儘量減少公務車輛空駛里程,嚴禁非公用途使用公務車輛,嚴格執行公務車節假日封存停駛制度;
(四)建立公務用車油耗台帳制度,定期統計並公布行駛里程和耗油狀況,推行腳踏車能耗核算制度。
第十一條 公共機構應當積極推進電子政務,加強內部信息化、網路化建設,推行無紙化辦公。合理控制會議數量與規模,健全完善電視電話會議、網路視頻會議設施系統,提高工作效率,節約人力、物力,減少浪費。
第十二條 公共機構應當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對實行集中辦公的公共機構進行分戶計量,對能源資源進行分類計量,對空調、照明、動力、信息機房、食堂等不同系統進行分項計量,實現建築能耗信息與省、市建築能耗平台的有效對接和連續傳輸,並確定專人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分析,確保計量原始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發現、糾正浪費能源現象。公共機構應當於規定時間前,向同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按季報送能源消費狀況。
第十三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對本單位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以及使用能源情況,進行技術性和經濟性評價,並根據審計結果採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十四條 公共機構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考慮其節能管理能力。公共機構與物業服務企業訂立物業服務契約,應當載明節能管理的目標和要求。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採取節能管理措施。公共機構應當將完成節能目標的情況,納入評價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質量的內容。
第十五條 公共機構可以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委託節能服務機構進行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和運行管理。
第十六條 公共機構應當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員節能意識。

第三章 監管部門職責

第十七條 市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會同市有關部門,根據市政府節能規劃,制定全市公共機構節能規劃,並按年度將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分解落實到本級公共機構。
縣(市、區)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根據全市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並按年度將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分解落實到本級公共機構。縣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應當包括所轄鄉(鎮)、街道公共機構節能的內容。
第十八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不同行業、不同系統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綜合水平和特點,制定能源消耗定額。能源消耗定額應適時調整。
第二十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的監督檢查,做好能耗統計分析工作,並在一定範圍內公示或通報。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能耗定額標準核定公共機構能耗經費預算。對能耗經費超出預算的,相關公共機構應書面分析原因並制定整改措施,向同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作出說明後,方可向財政部門申請追加預算。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將監督管理公共機構節能的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公共機構所需的節能改造經費。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優先將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設備列入政府採購名錄。採購名錄內有相關產品、設備,公共機構卻採購名錄外產品、設備的,財政部門視情況可以拒付採購資金。
第二十四條 建設部門應當按照公共機構建築節能要求,做好公共機構新建項目的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未通過節能專項審查的,負責批准或者核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門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設。
第二十五條 政府採購、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做好公共機構新購設備、設施和新建項目採購、招標的節能監督檢查工作。公共機構未按照規定採購節能產品的,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並責令改正。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節能工作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發現公共機構採購、招標的產品不符合節能要求的,應及時告知政府採購、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政府採購、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應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教育、衛生、文化、體育及其它系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將同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的節能目標和指標分解落實到本系統各級公共機構。協同同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做好本系統能耗定額制定、能耗統計分析及其它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工作。

第四章 考核與獎勵

第二十七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本地區公共機構考核評價體系,定期、不定期對同級公共機構和下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的節能工作開展情況採取書面調查、現場核查、專項檢查、跟蹤檢查和重點抽查等方式進行明查暗訪,查檢結果應當與考核掛鈎。
第二十八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公共機構節能監督投訴方式,接受社會公眾對公共機構浪費能源行為的舉報,及時調查處理,對舉報屬實的應當與考核掛鈎。
第二十九條 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應當納入全市目標任務綜合考核,市政府每年公布一次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考核結果。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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