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貫徹實施《節約能源法》的通知

關於貫徹實施《節約能源法》的通知

《關於貫徹實施<節約能源法>的通知》是一個由發改委印發的通知,編號是發改環資20082306號。主要內容包括充分認識貫徹實施《節約能源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抓緊完善《節約能源法》配套法規和標準,加強重點工程、重點企業和重點領域節能管理等七點。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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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發布

簡介
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的通知
發改環資[2008]2306號
通知單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科技廳(委、局)、信息產業廳(局、辦)、財政廳、建設廳、交通廳、商務主管部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質量技術監督局、機關事務管理局、法制辦、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國務院有關部門,解放軍總後勤部: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以下簡稱《節約能源法》)已於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進一步做好《節約能源法》的貫徹實施,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通知內容

重要性

一、充分認識貫徹實施《節約能源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十一五”規劃《綱要》提出了“十一五”單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的約束性指標,這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大舉措。兩年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和部署,把節能作為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發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動力度進一步加大,從認識到實踐都發生了重要轉變。 “十一五”節能目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約束性指標,是政府對人民的莊嚴承諾,必須通過合理配置公共資源,有效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確保實現。從目前工作進展情況看,實現“十一五”節能目標任務十分艱巨。在一些地方節能工作還存在認識不到位、責任不明確、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投入不落實、協調不得力等問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較為突出。這種狀況如不及時扭轉,“十一五”節能目標將難以實現。在有效發揮經濟和行政手段推進節能的同時,運用法律手段實現依法節能,是當前節能工作面臨的重要課題。新修訂的《節約能源法》進一步突出了節能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戰略地位,擴大了法律調整範圍,健全了管理制度,完善了激勵機制,明確了節能管理和監督主體,強化了有關各方的法律責任,增強了法律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為節能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深入貫徹實施《節約能源法》,是當前節能工作一項十分重要而緊迫的任務。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貫徹實施《節約能源法》對於實現“十一五”節能目標的重大意義,充分認識貫徹實施《節約能源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採取有效措施,確保《節約能源法》順利施行。
二、抓緊完善《節約能源法》配套法規和標準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節約能源法》的有關要求,抓緊研究制定配套法規和標準。積極做好《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的宣傳貫徹工作,抓緊研究制(修)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條例》、《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修訂)、《節能監察管理辦法》、《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室內溫度控制辦法》、《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監督管理辦法》、《節能表彰獎勵辦法》、《能源計量監督管理辦法》、《能效標識管理辦法》(修訂)等配套法律規範,並加快建立和完善節能產品認證管理制度。各地區要抓緊對原有的地方性節能法規進行修訂完善,原來沒有制定實施條例(辦法)的地方,要根據實際需要抓緊制定地方性節能法規。進一步完善節能標準體系。制定《2008-2010年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標準發展規劃》,制定煤炭、石油、有色、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業能耗限額標準,以及電力變壓器、高效節能電機等產品能效標準。今年啟動12個用能產品能效標準、8個高耗能產品能耗限額標準、4個重點耗能行業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標準的制(修)定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產品能耗限額和產品能效強制性地方標準,應按程式報經國務院批准。
三、加強重點工程、重點企業和重點領域節能管理
加大重點節能工程實施力度。各地區要按照《節約能源法》要求,設立節能專項資金,切實加大節能資金投入,引導企業開展節能技術研發與改造,形成穩定可靠的工程技術節能能力。中央財政要繼續加大資金投入,支持燃煤工業鍋爐(窯爐)改造、餘熱余壓利用、電機系統改造、節約和替代石油等十大重點節能工程,今年力爭形成3500萬噸標準煤的節能能力。 加強重點企業節能管理。深入推進重點耗能企業對標活動,研究制定部分重點耗能行業對標指標體系和指導手冊。組織開展重點用能單位節能降耗服務活動,提高用能單位計量檢測能力和水平。積極推行能源管理人員職業水平評價試點。做好千家企業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工作,對評價考核結果為超額完成和完成任務的企業,予以表揚和獎勵;對未完成任務的,停止核准和審批高耗能投資項目。開展重點用能單位能源計量裝置檢定和能源計量數據核查。組織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培訓;重點用能單位要按要求定期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國家和地方節能主管部門要依法對報告內容進行審查,定期發布《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公報》。 在工業領域,要加快推進鋼鐵、有色、化工、建材等重點用能行業結構調整和節能技術進步,落實淘汰落後產能計畫,建立落後產能退出機制,建立和完善行業準入標準,堅決遏制“兩高”行業過快增長,嚴格限制外商投資“兩高”項目,嚴格控制“兩高一資”產品投資、生產、消費和出口,採取進口促進措施鼓勵國外先進節能技術、材料和設備進口,推動相關節能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使用。在建築節能方面,要編制建築節能規劃,積極推廣節能省地環保型建築和綠色建築,強化新建建築執行節能標準的監管,大力推進可再生能源在建築中規模化套用,加大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力度,推進城鎮供熱體制改革,實行供熱分戶計量、按照用熱量收費的制度,嚴格執行公共建築室內溫度控制制度,切實加強房地產開發領域節能監管,鼓勵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地方建築節能標準等。在交通運輸領域,要推動實施交通節能規劃,建設節能型綜合運輸體系,引導道路、水路、航空運輸企業提高運輸組織化程度和集約化水平,嚴格執行老舊交通運輸工具的報廢、更新制度,積極推廣清潔燃料、石油替代燃料、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制定實施交通運輸營運車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加強對運營車船燃料消耗檢測的監督管理等。在公共機構節能方面,要制訂實施節能規劃和能源消耗定額,加強能源消費計量和監測管理,建立能源消費統計、監測、考核體系,按規定進行能源審計,優先採購節能產品、設備等。
四、實施有利於節能的經濟政策
各級發展改革、工業、財政、稅務、質檢等部門,要按照《節約能源法》有關要求,綜合運用價格、財政、稅收、市場準入、政府採購、信貸等經濟政策,努力構建引導和推動節能的政策框架。要積極穩妥地推進能源價格改革,逐步理順能源價格形成機制。認真落實差別電價政策,督促有關地方取消對高耗能企業實行電價優惠。支持推廣使用節能燈、節能空調、高效電動機等節能產品。落實節能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以及對節能減排設備給予增值稅進項稅抵扣的政策,完善資源稅,研究開徵環境稅,擇機出台燃油稅。對工業、民用能源的大宗貿易、交接開展公證計量。繼續發布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清單,擴大政府強制性採購節能產品範圍。繼續加大對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的信貸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節能方面的企業債券。
五、切實做好《節約能源法》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及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節約能源法》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堅決查處各種違反《節約能源法》的行為,重點查處違規建設高耗能項目,違反能源統計制度,違反能效標識制度,違反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制度,違反計量器具配備和能源計量數據使用制度,以及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等問題。要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要發揮人民民眾的監督作用,各地方節能主管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開設節能違法行為和事件舉報電話和網站,方便民眾舉報。加強節能監察隊伍建設,切實強化依法監管。各級節能監察機構要不斷加強自身隊伍建設,加強教育、培訓和管理,切實提高執法能力和水平。
六、進一步加大《節約能源法》宣傳和培訓的力度
今年節能宣傳要以《節約能源法》為重點,充分利用電視、報紙、網路、雜誌等媒介,採取新聞報導、專家訪談、專題報導、公益廣告、知識競賽、宣傳掛圖等民眾喜聞樂見、易於接受的形式,加大宣傳力度,促進《節約能源法》宣傳進機關、進企業、進學校、進社區、進家庭,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將學習宣傳《節約能源法》納入本部門普法工作計畫。要組織開展《節約能源法》培訓,重點加大對各級政府節能管理人員、重點用能單位負責人和能源管理負責人的培訓力度。要樹立先進典型,對貫徹落實《節約能源法》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七、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要認真履行《節約能源法》賦予的職責,加強本行政轄區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要加強對貫徹實施《節約能源法》的組織指導,確定工作目標,制定工作計畫,明確工作重點,積極督促各項工作落實,及時向政府報告貫徹落實情況;要充分發揮各相關部門的作用,加強溝通和協調,齊心協力做好各項工作。其他相關部門要按照《節約能源法》有關要求,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履行與節能有關的管理職責,並接受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今年下半年,各省(區、市)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節約能源法》貫徹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有關情況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各地貫徹實施《節約能源法》情況進行抽查,抽查結果將作為各地節能評價考核的重要內容。

發文單位

國家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 質檢總局
國管局 國務院法制辦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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