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08〕74號轉發山東省財政廳等部門《山東省節能產品政府採購實施意見》。該《意見》分充分認識節能產品實行政府採購的重要意義、對節能產品實行政府優先採購和強制採購、制定山東省節能產品補充清單、政府採購節能產品具體實施要求等7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節能產品政府採購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發〔2008〕74號
- 印發時間:2008年12月26日
通知,實施意見,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財政廳等部門山東省節能產品政府採購實施意見的通知
魯政辦發〔2008〕74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省財政廳、經貿委、節能辦和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山東省節能產品政府採購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8年12月26日
實施意見
山東省節能產品政府採購實施意見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山東省人民政府節約能源辦公室 山東省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政府強制採購節能產品制度的通知》(國辦發〔2007〕51號)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清單的通知》(財庫〔2007〕98號)精神,發揮政府機構節能(含節水,下同)的表率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節能產品政府採購實施意見》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推行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節能產品實行政府採購的重要意義。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政府採購節能產品制度,是貫徹落實國務院加強節能減排工作要求的重要措施,不僅有利於降低政府機構能耗水平,節約財政資金,引導企業推進節能技術進步以及擴大節能產品市場,而且有利於促進全社會做好節能減排工作,節約能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各地、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政府採購節能產品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管理和監督,確保節能產品政府採購工作落到實處。
二、對節能產品實行政府優先採購和強制採購。各級各類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採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採購時,在技術、服務等指標滿足採購需求的前提下,要優先採購節能產品;對列入強制採購清單的產品,實行強制採購。
節能產品清單(含優先採購產品和強制採購產品)已由財政部、國家發改委以檔案形式確定,在中國政府採購網、國家發展改革委網和中國節能節水認證網上公布。
三、制定山東省節能產品補充清單。省財政廳、經貿委、節能辦和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綜合考慮政府採購改革進展和我省節能產品技術及市場成熟度等情況,從我省通過國家認可的節能產品認證機構認證的節能產品中,按類別確定實施採購的範圍,制定我省節能產品補充清單(含優先採購產品和強制採購產品)。節能產品補充清單一經制定,要在中國山東政府採購網、山東經貿網、山東政府採購網上公布。為確保上述信息的準確性,未經省財政廳、經貿委、節能辦和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允許,其他媒體不得轉載。列入補充清單的產品與列入節能產品清單的產品在山東省境內同樣享受政府採購扶持政策。
(一)列入補充清單優先採購的節能產品應該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產品屬於國家採信的節能產品認證機構認證的節能產品,節能效果明顯;
二是產品生產批量較大,技術成熟,質量可靠;
三是產品具有比較健全的供應體系和良好的售後服務能力;
四是產品供應商符合政府採購法對政府採購供應商的條件要求。
在優先採購的節能產品中,實行強制採購的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是產品具有通用性,適合集中採購,有較好的規模效益;
二是產品節能效果突出,效益比較顯著;
三是產品供應商數量充足,一般不少於5家,確保產品具有充分的競爭性,採購人具有較大的選擇空間。
(二)節能產品補充清單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調整。建立健全節能產品補充清單專家諮詢論證、社會公示制度,節能產品補充清單和調整方案正式公布前,要在中國山東政府採購網、山東經貿網、山東政府採購網上對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5個工作日。對經公示不具備條件的產品,不列入節能產品補充清單。
四、政府採購節能產品具體實施要求。
(一)招標檔案的製作環節。對節能產品的生產、經營企業,可適當放寬相關資格條件;對擬採購產品屬於節能產品清單和節能產品補充清單中的,要根據不同類別節能產品的科技含量、市場競爭程度、市場成熟度和銷售特點等,在評標辦法中增設節能產品評審因素。
(二)在評標環節,按照《山東省節能環保產品政府採購評審辦法》執行。
(三)契約簽訂及履約環節。對列入節能產品清單的生產、經營企業,可採取適當提高預付款比例、減免履約保證金及縮短付尾款的期限等措施予以支持和保護。
嚴格節能產品政府採購契約驗收管理,對不按契約約定提供節能產品的企業,財政部門應責令其糾正,否則不予支付採購資金。
五、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要進一步提高服務質量,對列入節能產品清單的生產、經營企業參與政府採購活動時,採用減免標書費用和招標代理服務費用等措施,減輕生產和經銷企業的負擔。
六、省、市節能監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納入節能產品清單和補充清單的節能產品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對不能持續符合要求的,建議認證機構暫停生產企業使用直至撤銷認證證書,並及時將監察結果報告省財政廳、經貿委、節能辦和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
七、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和完善監管機制,切實加強對政府採購節能產品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自覺執行採購節能產品的政府採購政策,加大對違規採購行為的處罰力度。屬於採購單位責任的,要給予通報批評,並不得撥付採購資金;屬於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責任的,要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同時要加強與審計、監察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將各部門、各單位對政府採購政策執行情況納入年度審計範圍,共同做好節能產品的政府採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