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節約能源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節能減排實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46號)要求,確保完成我縣建築節能工作任務,根據《河南省建築節能閉合式監督管理辦法》及《民用建築節能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導則》,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固始縣建築節能工作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固始縣政府
- 相關檔案:豫政〔2007〕46號
- 地區:固始縣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固始縣建築節能工作實施意見
詳細內容
一、提高思想認識,明確工作目標
(一)充分認識建築節能工作的重要意義。開展城區建築節能工作是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成長方式、建設節約型社會的重要內容,是破解資源要素制約的有力舉措,更是縣域經濟“保強爭優、統籌發展”的重要手段。要切實提高對建築節能工作緊迫性、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採取有力措施,加大推廣和實施力度。
(二)明確建築節能工作目標。在建設項目的設計、建造和改造過程中,要按照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和規範,對建築圍護結構採取隔熱保溫措施,使用節能型用能系統,實現建築節能。
二、突出工作重點,加大工作力度
(一)嚴格執行建築節能設計標準。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的主要節能措施、熱工性能指標、能耗指標限值等建築節能技術標準和規範,設計、建造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築,其中建築圍護結構必須達到隔熱保溫的要求。加大對節能材料、產品和技術的推廣套用力度,提高其在建築物牆體、樓(屋)面、遮陽等建築圍護系統,空調、照明等設備系統,太陽能、水冷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的套用覆蓋率。對財政撥款或補貼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要帶頭實施建築節能。
(二)積極開展建築節能工作試點。根據“低消耗、高效率”的原則,積極開展以節能為重點,節水、節地、節材並舉的建築節能試點工作,在搞好規劃的基礎上,推出一批節能示範住宅小區和公共建築,由點到面,逐步推廣。
(三)積極實施建築節能改造。在改建、擴建未達到建築節能標準的既有建築時,要實行隔熱保溫措施,重點做好門窗和牆體的節能改造,同時鼓勵公共建築對高耗能的中央空調系統和照明系統進行節能改造。
(四)大力鼓勵企業技術革新和產品升級。要依法淘汰落後的技術和產品,禁止和限制新建建築使用粘土磚和高耗能的用能設備系統。同時,要研究制定相應的激勵政策和措施,發揮市場導向的作用,促進建築節能新技術和新產品的推廣套用。
三、落實工作責任,強化市場監管
(一)加強對城區建築節能工作的領導。縣政府成立建築節能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縣的建築節能工作;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認真負責,共同推進全縣的建築節能工作。
建設部門要制訂建築節能具體標準和實施細則,全面落實有關建築節能的技術標準,實施建築節能及其圍護結構節能產品的認定和標識制度,開展節能產品檢測和節能建築體系的建設、評估工作,並加強對節能建築建設工程各個環節的監督和管理。
稅務部門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對開發、生產和使用節能技術和產品,及時辦理稅收優惠政策,加大對建築節能工作的扶持力度。
招投標管理部門要重點審核招標檔案中有關建築節能預算的執行情況。
發改部門要在投資審批(標準或備案)和竣工驗收等環節對政府性、社會性投資的住宅和公共建築項目的建築節能工作進行管理。
科技部門要鼓勵和引導科研機構、企業加強對建築節能關鍵、共性技術的攻關,積極開展推廣套用建築節能、新型建材方面的科研和示範工作。
(二)加強對建築市場主體的管理。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要嚴格遵守國家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的有關法律、法規,切實履行好節能降耗的社會責任。
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委託工程項目設計、組織開工建設和竣工驗收,在設計概算過程中要保證用於建築節能的投資。
設計單位要嚴格按照建築節能法規、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和有關節能要求進行節能設計。
施工圖審查單位要按照節能設計標準進行建築節能專項審查,在審查報告中單列是否符合節能標準的章節。對不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結論應為不合格。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強制性建築節能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不得使用。
施工單位要按照審查合格的設計檔案和節能施工技術標準的要求進行施工,確保工程施工符合節能標準和設計質量要求。
監理單位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節能技術標準、節能設計檔案,認真監督施工過程中建築節能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加強對建築節能工作的監管。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加強對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施工、監理、竣工驗收、備案和房屋銷售核准等環節的監管。對不執行或擅自降低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以及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建造師、註冊監理工程師等註冊執業人員,要依據《建築法》、《節約能源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76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對於未達到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的建設項目,項目管理部門不予項目立項和可行性研究評價;建設部門不得辦理規劃、施工許可,不予竣工驗收,並取消其參評優質工程的資格。
四、加大政策激勵,積極扶持引導
(一)加大對建築節能工作的投入。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安排必要的資金,支持開展建築節能的政策研究,技術推廣、產品博覽、示範試點、評優獎優和宣傳培訓等工作。
(二)嚴格牆材專項基金退還標準。對符合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的建築工程,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要及時予以退還。
五、加強輿論宣傳,營造工作氛圍
(一)要加強建築節能知識普及。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廣泛開展形式多樣的建築節能專題宣傳和科普活動,努力樹立全社會的節能意識,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為建築節能工作的開展創造條件。
(二)要加強建築節能技術培訓。建設部門要針對不同對象,循序漸進地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搞好示範試點工作,收集整理與定期發布建築節能政策、技術等信息資料,充分發揮相關行業協會、學會、科研機構在推進建築節能工作中的作用。
(一)充分認識建築節能工作的重要意義。開展城區建築節能工作是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成長方式、建設節約型社會的重要內容,是破解資源要素制約的有力舉措,更是縣域經濟“保強爭優、統籌發展”的重要手段。要切實提高對建築節能工作緊迫性、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採取有力措施,加大推廣和實施力度。
(二)明確建築節能工作目標。在建設項目的設計、建造和改造過程中,要按照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和規範,對建築圍護結構採取隔熱保溫措施,使用節能型用能系統,實現建築節能。
二、突出工作重點,加大工作力度
(一)嚴格執行建築節能設計標準。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的主要節能措施、熱工性能指標、能耗指標限值等建築節能技術標準和規範,設計、建造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築,其中建築圍護結構必須達到隔熱保溫的要求。加大對節能材料、產品和技術的推廣套用力度,提高其在建築物牆體、樓(屋)面、遮陽等建築圍護系統,空調、照明等設備系統,太陽能、水冷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的套用覆蓋率。對財政撥款或補貼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要帶頭實施建築節能。
(二)積極開展建築節能工作試點。根據“低消耗、高效率”的原則,積極開展以節能為重點,節水、節地、節材並舉的建築節能試點工作,在搞好規劃的基礎上,推出一批節能示範住宅小區和公共建築,由點到面,逐步推廣。
(三)積極實施建築節能改造。在改建、擴建未達到建築節能標準的既有建築時,要實行隔熱保溫措施,重點做好門窗和牆體的節能改造,同時鼓勵公共建築對高耗能的中央空調系統和照明系統進行節能改造。
(四)大力鼓勵企業技術革新和產品升級。要依法淘汰落後的技術和產品,禁止和限制新建建築使用粘土磚和高耗能的用能設備系統。同時,要研究制定相應的激勵政策和措施,發揮市場導向的作用,促進建築節能新技術和新產品的推廣套用。
三、落實工作責任,強化市場監管
(一)加強對城區建築節能工作的領導。縣政府成立建築節能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縣的建築節能工作;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認真負責,共同推進全縣的建築節能工作。
建設部門要制訂建築節能具體標準和實施細則,全面落實有關建築節能的技術標準,實施建築節能及其圍護結構節能產品的認定和標識制度,開展節能產品檢測和節能建築體系的建設、評估工作,並加強對節能建築建設工程各個環節的監督和管理。
稅務部門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對開發、生產和使用節能技術和產品,及時辦理稅收優惠政策,加大對建築節能工作的扶持力度。
招投標管理部門要重點審核招標檔案中有關建築節能預算的執行情況。
發改部門要在投資審批(標準或備案)和竣工驗收等環節對政府性、社會性投資的住宅和公共建築項目的建築節能工作進行管理。
科技部門要鼓勵和引導科研機構、企業加強對建築節能關鍵、共性技術的攻關,積極開展推廣套用建築節能、新型建材方面的科研和示範工作。
(二)加強對建築市場主體的管理。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要嚴格遵守國家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的有關法律、法規,切實履行好節能降耗的社會責任。
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委託工程項目設計、組織開工建設和竣工驗收,在設計概算過程中要保證用於建築節能的投資。
設計單位要嚴格按照建築節能法規、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和有關節能要求進行節能設計。
施工圖審查單位要按照節能設計標準進行建築節能專項審查,在審查報告中單列是否符合節能標準的章節。對不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結論應為不合格。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強制性建築節能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不得使用。
施工單位要按照審查合格的設計檔案和節能施工技術標準的要求進行施工,確保工程施工符合節能標準和設計質量要求。
監理單位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節能技術標準、節能設計檔案,認真監督施工過程中建築節能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加強對建築節能工作的監管。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加強對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施工、監理、竣工驗收、備案和房屋銷售核准等環節的監管。對不執行或擅自降低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以及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建造師、註冊監理工程師等註冊執業人員,要依據《建築法》、《節約能源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76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對於未達到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的建設項目,項目管理部門不予項目立項和可行性研究評價;建設部門不得辦理規劃、施工許可,不予竣工驗收,並取消其參評優質工程的資格。
四、加大政策激勵,積極扶持引導
(一)加大對建築節能工作的投入。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安排必要的資金,支持開展建築節能的政策研究,技術推廣、產品博覽、示範試點、評優獎優和宣傳培訓等工作。
(二)嚴格牆材專項基金退還標準。對符合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的建築工程,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要及時予以退還。
五、加強輿論宣傳,營造工作氛圍
(一)要加強建築節能知識普及。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廣泛開展形式多樣的建築節能專題宣傳和科普活動,努力樹立全社會的節能意識,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為建築節能工作的開展創造條件。
(二)要加強建築節能技術培訓。建設部門要針對不同對象,循序漸進地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搞好示範試點工作,收集整理與定期發布建築節能政策、技術等信息資料,充分發揮相關行業協會、學會、科研機構在推進建築節能工作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