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2號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3年7月27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
施行。
2013年7月27日
修訂的實施辦法
(2002年9月27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13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與激勵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能源利用、節能管理和節能技術的開發、套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節能工作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科技推動、政策激勵和社會參與的原則;堅持節約與發展相互促進,實施節約與開發並舉、節約優先的能源發展戰略。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建立節能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節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全面部署、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第五條 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完整、統一的節能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將節能目標逐級分解落實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並進行年度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指標完成情況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並將其作為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節能綜合協調,組織擬定並協調實施節能綜合規劃及政策措施,組織實施節能監察、考核以及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能源等部門以及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能負責相關領域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會同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制定相關領域節能規劃及政策措施,並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財政、統計、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節能宣傳和教育,通過國民教育和培訓體系、節能宣傳周、節能社區、節能家庭、志願者服務等形式,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的節能意識,倡導並推行節約型的消費方式。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宣傳節能法律、法規、政策和節能知識,對浪費能源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的義務,有權檢舉浪費能源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接受舉報後及時調查核實、依法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會同本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畫,編制本領域的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制定本省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省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指導、監督生產單位逐步淘汰落後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制定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地方標準和主要用能設備能源效率地方標準。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制定嚴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建築節能地方標準。
鼓勵企業與國際國內同行業先進企業能效指標進行對比分析,通過管理和技術等措施,達到更高能效水平。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並可以根據節能工作需要委託依法設立的節能監察機構具體實施節能監察工作。
用能單位應當配合有關部門的節能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情況並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行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政府投資項目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依法負責項目審批的機關不得批准建設。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制度,完善能源統計指標和監測體系,改進和規範能源統計方法,確保能源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省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及有關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設區的市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加快節能服務體系建設,建立統一的節能公共服務平台,公布節能政策法規、節能標準和節能技術、節能產品的推廣目錄,發布節能新產品、節能新技術信息,促進節能信息資源共享,為社會提供節能指導和服務。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節能諮詢專家庫,為制定節能政策提供智力支持,為實施節能工程和項目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促進各類節能服務機構發展,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知識宣傳和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範和其他公益性節能服務。
節能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從事節能服務活動,提高服務質量,保證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
鼓勵節能服務機構通過與用能單位簽訂節能服務契約,為用能單位提供節能診斷、融資、改造等服務,並按照契約約定,與用能單位分享節能收益。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十七條 用能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措施,控制新增能耗,降低能源消耗,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防止能源浪費:
(一)制定並實施節能計畫和節能技術措施;
(二)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獎懲制度;
(三)加強能源消耗定額管理,實行能源成本控制管理;
(四)建立健全能源計量、檢測管理制度,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能源計量器具,保證能源計量數據的準確和可追溯;
(五)建立月度能源消費統計台賬和能源利用情況分析制度;
(六)定期開展節能教育和崗位節能培訓。
第十八條 能源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向本單位職工及其他用戶無償或者低於政府定價、市場價提供能源,不得向本單位職工按照能源消費量給予補貼。
任何單位不得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加強對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的監督管理和跟蹤指導。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重點用能單位具體名單,由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徵求同級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後,會同同級統計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三千噸以上不滿五千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參照重點用能單位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制訂年度節能計畫,建立嚴格的節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勵機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並在每年三月底前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同時抄報同級行業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開展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並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開展能源審計,並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送能源審計報告,同時抄報同級行業主管部門。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審計報告進行審核。能源審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查閱用能系統、設備台賬資料,檢查節能設計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核對能源消耗計量記錄和財務賬單,評估分類與分項的能耗;
(三)檢查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狀況;
(四)審查能源計量器具的運行情況,檢查能耗統計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
(五)審查能源消耗定額執行情況;
(六)查找存在節能潛力的用能環節,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議;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確定能源管理人員,並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負責人和能源管理人員應當接受節能培訓。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加強對工業企業節能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建立和完善工業行業能源消耗標準,加快推進鋼鐵、有色金屬、建材、化工、煤炭、電力、石油石化等主要耗能行業結構調整和節能技術改造,推廣套用工業節能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和新產品,淘汰落後產能。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推進電力需求側管理,引導用戶改進用電方式,推廣套用高效節能技術,提高電能使用效率。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併網技術標準,加強電網建設,提高吸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優先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範圍內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為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提供接入、計量、結算等上網服務。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相關規定,推廣套用建築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推廣套用可再生能源建築利用技術,實施太陽能、風能屋頂工程。
鼓勵單位、個人對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改造使用節能門窗、新型牆體材料等節能建築材料,採用節能型的建築結構、產品,提高保溫隔熱和通風采光性能,降低採暖、製冷、照明、動力等設備的能耗;因地制宜實施屋頂綠化。
第二十六條 建築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和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等單位應當遵守建築節能標準。
建築工程規劃設計方案不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圖設計不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書,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應當對民用建築是否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控制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用設施、公共場所的照明和大型建築物裝飾性景觀照明用電能耗。
公用設施、公共場所的照明和大型建築物裝飾性景觀照明及其控制系統應當優先使用節電技術、節能產品和新能源。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運輸、軌道交通,推廣大容量快速公交系統,科學規劃調整公共運輸線路布局,最佳化城市道路網路系統,完善公共運輸服務體系;鼓勵利用公共運輸工具出行,鼓勵使用非機動、節能環保和新能源動力交通工具。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營運車船燃料消耗檢測的監督管理,依法實施營運車船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嚴格準入制度;加強交通運輸組織管理,提高運輸組織化程度和集約化水平,引導運輸企業提高用能效率,加快淘汰、更新高耗能的老舊營運車船。加快現有交通車船、裝卸設備、收費系統、隧道照明節能改造、升級。
交通運輸單位應當制定並實施節能計畫和節能措施,建立和完善節能管理制度,根據生產過程中運量、運力、施工作業等多種因素變化情況及時調整生產計畫,提高交通用能設備的使用效率。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本級公共機構實行能源消耗定額管理,制定並組織實施本級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畫,督促本級公共機構按照規定開展能源審計。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優先將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設備列入政府採購目錄。公共機構採購用能產品、設備時,應當優先採購列入目錄中的節能產品、設備。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節能運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統操作規程,制定節電、節油等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加強能源消費計量和監測管理,使用節能產品、設備,利用電視電話會議、無紙化辦公等現代化手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和農村節能工作的指導,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的農業機械、設備和漁船,推廣農業生產以及農產品加工、儲藏和運輸等環節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的套用。鼓勵發展農村戶用沼氣,優先發展集中供氣和大中型畜禽養殖場沼氣工程,推廣使用生活節能設備,因地制宜推進農村生物質能、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城鄉居民生活節能,提倡節約型的用能消費方式,鼓勵城鄉居民使用節能家電、照明產品、交通運輸工具,降低能源消耗。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與激勵措施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作為扶持的重點領域,鼓勵、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個人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節能新技術、新能源、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鼓勵和支持開展節能信息和技術交流與合作。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本省重大節能科研項目、節能示範項目、重點節能工程。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節能專項資金,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節能專項資金,支持節能產品技術研究開發、示範、推廣和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節能宣傳培訓、信息服務和表彰獎勵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專項資金的審計和監督,提高節能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財政補貼、價格調控、稅收優惠、政府優先採購等方式,鼓勵和支持下列節能活動:
(一)推廣、使用節能照明器具等節能產品和新能源、節能環保交通運輸工具;
(二)生產、使用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泵類等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
(三)推廣、使用鋰電池等高效能源轉換、存儲技術和產品;
(四)採用熱電聯產、利用餘熱余壓、潔淨煤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制技術;
(五)開發利用生物質能、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資源;
(六)在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中,使用節能建築材料、技術和產品;
(七)對生產、生活中產生的廢棄物進行能源化綜合利用;
(八)節能服務機構按照市場機制參與企業節能技術改造和用能管理;
(九)國家和本省確定的其他節能活動。
第三十七條 鼓勵金融機構優先為符合條件的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產品生產以及節能技術改造等項目提供信貸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創新信貸產品,拓寬擔保範圍,提高服務效率,為節能服務機構提供項目融資等金融服務。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資節能領域,促進節能技術改造。
第三十八條 實行居民生活用電階梯價格;完善電力峰谷分時電價制度,鼓勵電力用戶合理調整用電負荷;對鋼鐵、有色金屬、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業的企業,分淘汰、限制、允許和鼓勵類實施差別電價政策。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節能管理、節能技術研究、推廣和節能產品開發等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用能單位對節約能源取得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可以從節約能源價值中按照一定比例給予獎勵,企業單位用於本單位的節能獎勵資金可以計入成本費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機關對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予以批准建設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節能評估報告予以審查通過的;
(二)對未依法進行節能審查或者未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予以審批或者核准的;
(三)不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規定的;
(五)對違法用能行為的舉報、投訴不依法處理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政府委託,我就《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修訂的必要性
自2002年12月《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頒布施行以來,對促進節能降耗,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發揮了積極作用,對實現“十一五”全省萬元GDP能耗下降20%的目標提供了重要法制保障。但《實施辦法》實施9年多來,隨著我省經濟規模的擴大和發展速度的加快,能源短缺現象日益突出,國內外發展低碳經濟的呼聲日益高漲,單位產品能耗標準不斷提高,我省節能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實施辦法》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以及今後全省節能工作的需要,有必要對《實施辦法》進行較大幅度修訂。
(一)修訂實施辦法是貫徹新修訂的節約能源法的需要
2007年10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通過了節約能源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節約能源法與原節約能源法相比,主要有五個方面的變化:一是明確了節能管理和監督主體;二是在進一步規範工業節能的基礎上,將節能宣傳和建築、交通運輸、公共機構等重點領域的節能納入了調整範圍;三是健全了節能管理制度和標準體系;四是完善了促進節能的經濟政策;五是強化了法律責任。2008年8月,國家發改委等十一部委下發了《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的通知》,要求“各地區要抓緊對原有的地方性節能法規進行修訂完善,原來沒制定實施條例(辦法)的地方,要根據實際需要抓緊制定地方性節能法規”。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統一,進一步細化節約能源法實施辦法,增強其可操作性,需要對《實施辦法》進行修訂。
(二)修訂實施辦法是建設“兩型”社會的需要
我省能源資源匱乏,缺煤少電無油氣是基本省情,目前正處於工業化、城鎮化加速發展的重要階段,能源需求持續較快增長,能源供需矛盾越來越突出。抓好節約能源工作,不僅是落實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的需要,也是事關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一項重要而緊迫地長期戰略任務。目前,我省節能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仍然面臨一些困難和問題,主要表現:一是部分地區完成節能目標進度滯後,電力消費增長過快、效率不高,部分工業單位產品能耗上升;二是第三產業和生活能耗比重增速較快,急需節能管理手段;三是節能新技術和新產品的推廣和套用還面臨著較大制約和障礙,需要通過有效措施增強科技進步對節能的支撐和引領作用;四是當前推進節能工作缺乏行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和市場服務體系。修訂《實施辦法》有利於解決上述問題,尤其是對我省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新跨越具有重要支撐作用。
(三)修訂實施辦法是落實節能制度和有關政策措施的需要
“十二五”期間,國家繼續將單位GDP能耗指標作為約束性指標,在“十一五”下降20%左右的基礎上再下降16%,並將這一節能目標分解落實到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今後還將會實行更加嚴格的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自2007年起,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節能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並把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為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管理,促進科學合理利用能源,從源頭杜絕能源浪費,推動產業最佳化升級,2010年9月國家發改委頒布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將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意見作為項目審批、核准或開工建設的前置條件以及項目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家節能制度和有關政策措施,需要修訂《實施辦法》。
二、修訂草案起草的經過
國家施行新修訂的節約能源法後,省人大常委會先後及時將修訂《實施辦法》列入2010年地方性法規清理範圍和2012年擬提請審議項目,省政府先後將修訂《實施辦法》列入2010年、2011年立法計畫的調研論證項目和2012年擬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項目。《實施辦法》在修訂過程中得到了省人大、省政府領導的高度重視。省人大常委會有關領導經常關心修訂工作進展,並指示要儘快修訂出台,省發改委在2009年就著手對《實施辦法》修訂工作進行調研,並多次召開座談會進行研究討論。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省發改委將《實施辦法》的修訂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快推進。修訂草案稿大致經歷四個階段:2009年8月,省發改委著手開展修訂《實施辦法》的立法調研工作,起草了《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修訂草案)》。2010年5月,按照《江西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清理地方性法規工作的方案》要求,向省人大環資委提交了修改意見函;當年10月,在廣泛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後,將擬定的修訂草案送審稿報省政府審定。2011年,省發改委根據最新要求和工作情況,再次對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並於11月根據《關於徵求2012年經濟立法項目和監督工作計畫意見的函》(贛人財函〔2011〕4號)要求,報請省人大財經委列入2012年經濟立法項目,12月再次呈報省政府審定。自2012年年初以來,省政府法制辦先後兩次書面向省工信委、省財政廳、省監察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機關事務局等部門徵求了意見,會同省發改委在九江市進行了調研,召開了一次專家論證會和兩次部門協調會,並與省工信委等部門就有關事項進行了多次溝通協調。根據調研、協調、論證中各方提出的意見,對送審稿進行了反覆修改。10月29日,經省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現在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修訂草案。
三、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節能工作的管理體制
修訂後的《節能法》將節能調整範圍由工業領域擴大到民用建築、交通運輸、公共機構等領域。為此,根據《節能法》的規定和省政府批覆的機構改革“三定方案”,修訂草案進一步明確了節能工作的管理體制,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建立節能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節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全面部署、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工信、住建、交通運輸、農業等部門以及機關事務工作管理機構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領域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科技、財政、統計、質監、工商、環保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修訂草案第四、六條)。
(二)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
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有利於從源頭控制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範的投資項目建設。因此,修訂草案從三個方面作了補充規定。一是年綜合能耗三千噸標準煤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編制項目節能評估報告書,年綜合能耗在一千噸至三千噸標準煤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編制節能評估報告表,其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填寫節能登記表(修訂草案第十五條)。二是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其管理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和有關規定進行節能評估審查(修訂草案第十六條)。三是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不得通過節能審查。未依法進行節能審查或者未通過節能審查的項目,依法負責項目審批或者核准的部門不得審批或者核准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成後,未經節能審查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產、使用(修訂草案第十七條)。
(三)關於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
為切實加強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緩解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能源和環境約束,修訂草案從三個方面做了補充規定。一是建立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制度(修訂草案第二十四條)。二是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確定能源管理人員,並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修訂草案第二十五條)。三是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能源審計(修訂草案第二十六條)。
(四)關於節能的激勵措施
近幾年來,我省採取了一系列激勵措施,有效促進了節能工作。為此,根據《節能法》和我省實際,修訂草案專門新增激勵措施一章,主要從三個方面做了補充規定。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財政補貼、價格調控、稅收優惠、政府優先採購等方式,鼓勵和支持節能活動(修訂草案第三十八條)。二是鼓勵金融機構優先為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產品生產以及節能技術改造等項目提供信貸支持(修訂草案第三十九條)。三是本省實行居民用電階梯價格;實行電力峰谷分時電價制度,鼓勵電力用戶合理調整用電負荷;對鋼鐵、有色金屬、建材、化工和其他高耗能行業的企業,分淘汰、限制、允許和鼓勵類實施差別電價政策(修訂草案第四十條)。
以上說明連同修訂草案,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根據審議意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討論修改。7月25日上午,省人大法制委召開會議對修改情況進行了審議,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魏小琴出席會議,省政府法制辦、省發改委有關負責同志列席會議。7月26日下午,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對修改情況進行了研究,形成了《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修訂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表決稿),同意提請本次會議表決。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根據委員意見,在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七條第一款“倡導”後增加了“並推行”三個字。
二、根據委員意見,對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二條的條款順序作了調整,並刪除了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九條中的“用能”兩個字。
三、根據委員意見,在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補充規定了“推廣、使用鋰電池等高效能源轉換、存儲技術和產品”的內容。
四、有的委員建議將第十五條中的“社會節能評估機構”修改為“有資質的節能評估機構”。省人大法制委討論研究後認為,國家對節能評估等節能服務機構的資質尚未作出統一規定,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地方性法規和省級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因此未作修改。
以上報告連同修訂草案表決稿,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為了做好修改工作,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於2013年4月初提前介入,向省人大環資委了解初審的有關情況。5月中旬,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與省政府法制辦、省發改委和省工信委有關負責同志召開座談會,通報初審有關情況,並聽取意見建議。5月25日,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委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魏小琴主持召開省人大環資委、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及省政府法制辦、省發改委、省工信委主要負責同志參加的協調會,就修訂草案有關重點問題進行協調。省人大常委會一審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通過江西人大新聞網向社會公開徵求修改意見。6月,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發改委赴上饒、鷹潭、贛州等地進行了調研。7月9日,召開省直徵求意見座談會徵求了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7月10日,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召開會議對修訂草案的修改進行了討論。7月11日,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魏小琴主持召開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會議,就修訂草案的修改情況進行了研究。7月16日,省人大法制委會議對修訂草案的修改情況進行了審議,魏小琴副主任參加了會議,省政府法制辦、省發改委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7月18日,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了省人大法制委關於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經研究,形成了《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修改稿),同意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根據省人大環資委和基層意見,將修訂草案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合併修改為“節能工作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科技推動、政策激勵和社會參與的原則;堅持節約與發展相互促進,實施節約與開發並舉、節約優先的能源發展戰略。”
二、根據節約能源法規定,在修訂草案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補充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的規定。
三、根據基層意見和我省工作實際,刪除了修訂草案第五條第二款中的“以及重點用能單位”。
四、根據委員和基層意見,在修訂草案第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別補充細化了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在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職責。
五、根據省直有關部門意見,將修訂草案第十三條移作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九條,並根據省人大環資委意見,在該條第一款補充了“並可以根據節能工作需要委託依法設立的節能監察機構具體實施節能監察工作”的規定。
六、根據省直有關部門意見,將修訂草案第十五條第三款單列一條,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並根據省人大環資委意見,補充了“並對節能登記表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的規定。
七、根據基層意見,考慮到報送項目節能登記表是申報備案而不是申報節能審查,刪除了修訂草案第十六條第二款中“申報項目節能審查”的規定。
八、根據省人大環資委意見,將修訂草案第十七條第一款分為兩款,分別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並在第一款對節能審查不予通過的四種情形作了細化。同時根據基層意見,考慮到沒有上位法依據,刪除了修訂草案第十七條第二款有關節能驗收的規定。
九、根據省人大環資委意見,在修訂草案第二十條第一款補充了“鼓勵和促進各類節能服務機構發展”的內容。
十、根據省直有關部門意見,在修訂草案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補充了“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能源計量器具,保證能源計量數據的準確和可追溯”的內容。
十一、根據節約能源法規定和基層意見,刪除了修訂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能源利用狀況報告不實”和“未完成年度節能考核目標”的內容,並補充了“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開展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的規定。
十二、根據省直有關部門意見,在修訂草案第二十七條中補充了能源部門和“加強對工業企業節能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的內容,並將其中“能耗準入標準”修改為“能源消耗標準”,同時補充了“推廣套用工業節能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和新產品”的規定。
十三、根據委員意見,在修訂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建築”之後增加了“節能”兩字,並根據省人大環資委和省直有關部門意見,將該條第二款分作兩款表述,分別補充了推廣套用可再生能源建築利用技術的主體和“因地制宜實施屋頂綠化”等內容。
十四、根據節約能源法規定,在修訂草案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補充了“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的規定。同時,根據委員和省直有關部門意見,將該條第三款中公共機構採購用能產品、設備的規定併入該條第二款,並在該條第三款中補充了“無紙化辦公”的內容。
十五、根據省人大環資委意見,在修訂草案第三十五條中補充了“推廣農業生產以及農產品加工、儲藏和運輸等環節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的套用”的規定。
十六、為了突出節能技術進步,根據省人大環資委和委員意見,將第四章章名修改為“節能技術進步與激勵措施”,同時將修訂草案總則第八條移作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條,並增加一條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條,補充了“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本省重大節能科研項目、節能示範項目、節能重點工程”的規定。
十七、根據省人大環資委意見,在修訂草案第三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補充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專項資金監管的規定。
十八、鑒於節約能源法對節能服務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行為已經作了處罰規定,同時根據省人大環資委意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條刪除了節能評估機構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補充規定了建設單位提供虛假信息的法律責任。
十九、根據節約能源法規定和基層意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條補充規定了對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的關閉措施。
此外,還對修訂草案的部分文字用語作了修改,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匯報連同修訂草案修改稿,請一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