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 施行時間:2013年10月1日起
  • 相關檔案:政府令第8號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基本信息

貴陽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
(2013年7月29日貴陽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8月19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強公共機構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行政運行成本,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貴陽市建設生態文明城市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本市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前款所稱公共機構履行節能的職責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市人民政府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市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區(市、縣)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指導和監督下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未設立機關事務工作機構的區(市、縣)人民政府需確定負責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各級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主管部門在同級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本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四條

市、區(市、縣)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節能科學知識,提高依法節能意識、全員節能意識。

第五條

公共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市、區(市、縣)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目標管理考核辦法,並將考核、評價成績納入各級政府綜合目標績效考核體系。

第六條

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公共機構浪費能源的行為,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七條

對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重大問題,推動和促進公共機構節能工作開展。

第九條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公共機構節能經費,實行部門預算管理的單位要將公共機構節能經費納入部門預算,用於支持節能監督管理體系建設、節能改造、新型節能管理模式、節能先進技術及產品的推廣套用等。

第十條

市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生態文明城市建設規劃以及節能規劃,制定全市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
區(市、縣)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市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結合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並按年度將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分解落實到本級公共機構和所管轄鄉、鎮、社區公共機構。

第十一條

公共機構應當根據節能規劃,結合本單位特點和上一年度用能狀況,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有針對性地採取節能管理或者節能改造措施,保證節能目標的完成,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節能聯絡員工作制度,指定專人任節能聯絡員,負責收集、整理、傳遞本單位本系統節能工作重要信息,按時報送能源資源消費統計情況,分析匯總和及時反饋節能工作動態,提出推進本單位本系統節能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節能聯絡員應當接受節能業務培訓。

第十三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節能運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統操作規程,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開展節能崗位培訓,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的操作崗位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四條

公共機構應當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按規定配備和使用依法檢驗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逐步推進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建立能源消耗監測制度,並配置必要的監測器具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及時發現、糾正用能浪費現象,厲行節約。

第十五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費統計制度》的相關規定和要求,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費統計,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台賬,如實記錄能源消費原始數據,加強數據分析,提高能源消耗監測水平。在規定時間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報送能源消費狀況報告。

第十六條

市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全市公共機構能源消耗信息化管理監測體系,對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

第十七條

市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共機構契約能源管理辦法。公共機構可以按照契約能源管理辦法要求,委託節能服務機構對辦公場所進行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和運行管理。

第十八條

市、區(市、縣)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管理許可權,根據不同行業、不同系統公共機構能耗綜合水平和特點,制定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能源消耗定額制定能源消費支出標準。

第十九條

公共機構在與物業服務公司訂立物業服務契約時,應當納入節能管理的目標和要求;採取具體措施,落實節能管理目標,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物業服務公司服務質量評價的重要指標。

第二十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綠色採購制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強制採購或者優先採購的規定,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和環境標誌產品政府採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不得採購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第二十一條

鼓勵、支持公共機構購買和使用能源效率等級較高或者有節能認證標誌的用能產品,採用高效照明、高效電機、蓄能設備等節能技術和產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本單位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及使用能源情況進行能源審計,根據審計結果採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具體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節約型機關建設的要求,加強本單位用能系統和設備的維護保養、運行調節、巡視檢查、推行低成本、無成本節能措施,強化用能管理,推行網路辦公。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變配電、電梯等特種設備管理,應當建立年檢和巡檢登記制度,減少無功能耗,確保用電設備正常運行。
(二)日常辦公應當加強用電設備的管理,建立巡視檢查制度,減少空調、計算機、複印機等用電設備的待機能耗;減少使用一次性水筆和茶杯;減少日常辦公紙張用量,提倡雙面列印,提高紙張利用率。
(三)空調系統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室內溫度控制的規定。配備中央空調智慧型溫控設備,使用空調期間,關閉門窗,減少能源浪費。季節交換期間,少用空調,充分利用自然通風節能,改進運行管理。對溫度有特定要求的單位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電梯應當實行智慧型化控制,合理設定,倡導辦公場所無負層的電梯2、3層樓停開,非尖峰時段減少運行台數,高層分段運行,短距離上下樓層不乘電梯,下班後和節假日控制使用電梯台數和頻率。
(五)景觀、路燈、樓宇照明系統應當使用高效節能照明燈具,最佳化照明系統設計,改進電路控制方式,推廣套用智慧型化調控裝置,樓宇照明系統應當充分利用自然採光節能。
(六)設備機房、食堂、開水間等部位的用能設備設施應當實行重點監測,科學管理,採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七)加強供水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定期檢查更換老化供水管道,安裝或更換節水型水龍頭和衛生潔具,杜絕跑冒滴漏現象。內部綠地養護應根據季節和天氣變化情況,科學適時灌溉,提倡微灌、滴灌等方式。
(八)應當加強內部和各部門之間的信息化、網路化建設,推行無紙化辦公,合理控制會議數量與規模、推廣運用電視電話會議、網路視頻會議等系統,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四條

公共機構應當採取以下措施,加強車輛節能管理:
(一)對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嚴格控制車輛保有數量。
(二)公務用車應當優先選用低能耗、低污染車輛,推廣使用清潔能源的車輛,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
(三)制定公務用車登記制度,禁止非公務用途使用車輛,嚴格執行定車定點加油、定點維修等制度。
(四)嚴格執行車輛百公里耗油分類控制標準,定期公布腳踏車行駛里程和耗油量狀況,推行腳踏車能耗核算和節油獎勵制度。

第二十五條

市、區(市、縣)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
公共機構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維修改造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築節能設計、施工、調試、竣工驗收等方面的規定和標準,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情況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市、區(市、縣)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和下一級公共機構節能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制定、落實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的情況。
(二)能源消費計量、監測、統計和報告的情況。
(三)建立節能管理規章制度的情況。
(四)落實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的情況。
(五)用能系統和設備節能運行的情況。
(六)執行能源消費定額標準和能源審計情況。
(七)實施公共機構建設項目的節能評估和審查情況。
(八)公務用車配備、使用和油耗情況。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節能監督檢查事項。
對於節能制度不健全、嚴重超額使用能源消費定額標準的公共機構,應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公共機構應當配合節能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提供能源資源消耗相關資料和數據,不得拒絕、隱瞞。

第二十七條

公共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或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並由有關機關對公共機構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將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備案的。
(二)未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的。
(三)未設立能源管理崗位,或者未在重點用能系統、設備操作崗位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
(四)未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費統計,或者未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台帳的。
(五)未按照要求報送能源消耗統計數據和分析報告的。
(六)超過能源消費定額使用能源,未向本級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說明充分理由的。
(七)未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或者未根據審計結果採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的。
(八)拒絕、阻礙節能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八條

公共機構違反規定超標準、超編制購置公務用車或者拒不報廢高耗能、高污染車輛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車輛採取收回、拍賣、責令退還等方式處理。

第二十九條

公共機構違反規定造成能源浪費的,由本級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下達節能整改意見書,限期改正,公共機構應當及時落實。

第三十條

公共機構不執行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未按照國家有關強制採購或者優先採購的規定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或者採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第三十一條

市、區(市、縣)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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