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建築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築節能,是指在保證建築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通過提高建築圍護結構的保溫隔熱性能、選用節能型的用能設備、促進可再生能源與建築一體化套用等方式降低建築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以下簡稱建築節能)。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含改建、擴建)建築節能、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建築用能系統運行節能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築節能工作的領導,制定建築節能中長期規劃和政策措施,實行建築節能目標責任制,建立建築節能考核體系;引導和扶持建築節能與新型牆體材料的科研、開發、生產和推廣套用,培育建築節能服務市場,健全建築節能服務體系;對在建築節能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 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執行有關建築節能的法律、法規;
(二)擬訂建築節能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擬訂引導、扶持建築節能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
(四)組織建築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新材料的研發和論證推廣;
(五)普及建築節能知識,提供有關建築節能的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
(六)對新建建築節能、既有建築節能改造以及建築用能系統運行等實施監督管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建築節能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建築規劃、設計、施工、監理、檢測、驗收和能效測評,建築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和新材料的套用,以及建築用能系統的運行管理應當執行國家、行業建築節能標準。
省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制定地方建築節能標準,並根據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修訂。
建築節能新材料和新產品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生產企業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並報省建設、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省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建築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和新材料推廣目錄,以及技術、工藝、設備、產品和材料限制、禁止使用目錄。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不得在建築中使用。
第二章 建築節能材料和可再生能源套用
第八條 建築節能材料應當經濟實用,符合安全環保、建築節能標準。
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研發、推廣套用建築節能材料;鼓勵建築工程使用新型節能門窗和新型節能牆體材料,提高建築圍護結構的保溫隔熱性能。
第九條 縣級以上建設、工商行政、質量技術監督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節能材料生產、銷售、使用等環節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築節能材料備案、公告制度。鼓勵建築工程使用經備案、公告的節能材料。
第十條 逐步禁止生產和使用粘土磚。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確定粘土磚生產企業的關停、轉產期限;對在規定期限內關停、轉產的粘土磚生產企業,採取“以獎代補”等方式予以扶持。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嚴格控制現有粘土磚生產企業取土範圍和規模,禁止向新建、改建、擴建粘土磚生產企業供地和發放採礦許可證。
第十一條 推廣套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縣級以上城市城區應當分步實施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規定。
第十二條 鼓勵和扶持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與建築一體化套用。
政府投資新建的公共建築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築實施節能改造時,應當選擇套用一種以上可再生能源。
鼓勵和扶持單位、個人安裝使用太陽能利用系統。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為具備太陽能集熱利用條件的新建居住建築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擬訂政策措施和技術標準;建設單位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為住戶預留、配置太陽能熱水系統。
第三章 新建建築節能
第十三條 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建築工程的規劃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依法進行規劃審查;對不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項目,規劃主管部門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對不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項目,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建設主管部門不得備案和頒發施工許可證。
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建築節能設計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履行施工圖審查程式。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委託建築工程設計及其審查、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從事相關的建築節能活動,並在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公布建築節能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其註冊執業人員應當按照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
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節能材料、產品、設備進行查驗並按照規定見證取樣,送法定的質量檢驗機構檢驗;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的,不得使用。
施工單位不按照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監理單位應當督促暫停施工,及時向建設單位、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
第十七條 建築節能各分項工程完工後,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分項工程驗收;對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和相關技術標準要求的,應當責成施工單位整改。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建築節能是否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查驗,並在竣工驗收報告中註明建築節能的實施內容;對不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項目,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第十八條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竣工驗收資料進行審核,對不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項目,不予驗收備案並責成建設單位限期整改。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將建築節能納入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的範圍;在提交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中,應當提出建築節能的專項監督意見。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商品房買賣契約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所銷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隔熱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並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四章 既有建築節能改造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照建築節能中長期規劃,提出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分步實施。
第二十一條 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應當以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公共建築為重點。居住建築節能改造應當在尊重建築所有權人意願的基礎上逐步實施。
第二十二條 既有建築在改建、擴建和圍護結構裝飾裝修、用能系統更新時,應當同步實施建築節能改造,達到建築節能相關標準。
實施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應當制定節能改造方案,經充分論證後,編制施工圖設計檔案,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並出具審查合格書後,組織施工。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社會資金採用多種模式投資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提供建築節能服務。投資人有權按照約定分享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獲得的收益。
第五章 建築用能系統運行節能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房產管理等相關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能耗調查、統計、分析和公布制度。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建立健全建築節能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統操作規程,並向建設主管部門報送年度能耗情況。
第二十五條 實行重點公共建築用電定額和超定額加價制度。
省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公共建築的類型和能耗情況,制定重點公共建築用電定額。超定額加價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條 集中供熱(冷)系統應當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建築照明工程應當選用節能型產品,最佳化照明及控制方式,充分利用自然光,降低照明電耗。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大型公共建築、省級以上建築節能示範工程和綠色建築示範工程、財政支持實施節能改造的建築,應當對建築的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和標識,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測評結果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鼓勵其他建築實施建築能效測評和標識。
第二十八條 從事建築能效測評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專業人員和檢測設備等條件,依法取得計量認證證書和資格證書,出具的測評報告應當真實、完整。
第六章 激勵措施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建築節能專項資金,用於鼓勵扶持下列建築節能工作:
(一)建築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產品開發、標準制定和示範工程;
(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
(三)可再生能源在建築中的套用;
(四)新型牆體材料和綠色建築的推廣套用;
(五)建築節能的宣傳普及;
(六)其他建築節能工作。
建築節能專項資金主要來源如下:
(一)財政撥款;
(二)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
(三)本條例規定的重點公共建築用電超定額加價所得;
(四)社會捐助等其他來源。
第三十條 採用地源熱泵技術的建築項目,應當採取安全、環保的回灌措施,確保所抽取的地下水全部回灌;該項目的回灌技術方案應在辦理取水許可申請時一併提交,項目投入使用前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減免水資源費;其集中採暖空調系統按照建築使用功能實行同類電價。
列入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的建築項目,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一條 鼓勵對建築屋頂等部位實施綠化,降低建築能耗,其綠化面積可折算為建築項目的綠化指標。具體辦法由省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 生產、使用列入推廣目錄的建築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和新材料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等扶持政策。
經建築能效測評獲得低能耗建築能效標識的節能建築項目,其所得依法減免企業所得稅。
企業購置用於建築節能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依法按照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經省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會同省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符合國家和省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的新型牆體材料,依法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第三十三條 鼓勵金融機構向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提供信貸支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據情況予以扶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批准向新建、改建、擴建粘土磚生產企業供地,發放採礦許可證的;
(二)對規劃設計方案不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建築項目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三)對施工圖設計檔案不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建築項目予以備案和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四)對不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建築項目予以竣工驗收備案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對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公共建築從事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活動時,未同步實施建築節能改造的,由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予通報。
第三十七條 建築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報送年度建築能耗情況或者報送情況不實的,由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3月24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湖北省建築節能條例(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二審稿較好地吸收了常委會一審時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比較成熟,建議作適當修改後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會後,法規工作室會同省建設廳,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認真研究修改。3月2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省人大城環委負責人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鑒於目前本條例僅對民用建築的節能工作予以規範、調整,可否考慮按照國家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對條例名稱作相應修改;也有的委員提出,除民用建築外,條例可否對工業建築的節能予以規定,以適應“兩型社會”建設的需要。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根據國家的相關解釋,工業建築的能源消耗與產品的生產工藝密切相關,一般都計入產品的生產成本,屬於工業生產用能的組成部分;企業為了降低生產成本和提高利潤,在工業建築節能方面具有一定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實踐中,工業建築節能主要依靠市場機制予以調節,國家相關立法中也未將其納入調整範圍。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條例的標題改為“湖北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對工業建築節能不作規定為宜。
二、有的委員提出,太陽能利用技術發展較快,套用領域較多,建議草案二審稿第十二條第三款對太陽能利用系統只作原則規定,並與第四款合為一款;有的委員提出,對一些建築統一規劃、預留太陽能熱水器管道,可能因屋頂的集熱面積不足等原因難以操作,建議由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相關的措施和標準。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太陽能熱水器涉及千家萬戶,節能潛力大,目前在具備太陽能集熱條件的地方積極推廣太陽能熱水器的時機已比較成熟,條例規定預留、配置熱水器系統是可行的。同時,考慮到具體實施情況比較複雜,建議在條例中明確建設主管部門的相關職責,規定“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為具備太陽能集熱利用條件的新建居住建築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擬訂政策措施和技術標準;建設單位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為住戶預留、配置太陽能熱水系統”,並將草案二審稿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予以合併。(建議表決稿第十二條第三款)
三、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對公共建築的表述不盡一致,可以刪去;同時,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也沒有必要作出規定。根據委員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刪除上述規定。(建議表決稿第二條、第二十一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是否有法律法規依據;有的提出,電力主管部門參與制定公共建築用電定額是否合適,建議斟酌。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實行公共建築重點用電單位用電限額,是國務院《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落實這一制度並根據我省實際,實行超定額加價制度,有利於督促重點用電單位切實採取措施節電,建議保留為宜。同時建議依據上位法的規定,刪除該條中電力主管部門參與制定用電限額的內容。(建議表決稿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五、有的委員提出,對採用地源熱泵技術,未消耗、未污染地下水資源的建築項目,應免徵水資源費;也有的委員提出,條例有關減免水資源費的內容應與國家有關規定相銜接。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國家《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已將水資源費的徵收標準決定權賦予各省市行使;同時,國家將武漢城市圈批准為“兩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要求加強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體制機制創新,我省有必要在相關事項上提出政策措施,在不消耗、不污染地下水資源的基礎上,實行一定的優惠政策。經與省水利廳有關部門商議,建議條例規定減免水資源費為宜,並對減免的前提條件予以規範。(建議表決稿第三十條第一款)
六、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一條鼓勵對建築屋頂、牆面等部位實施綠化,可能造成漏水或者建築物損壞,建議斟酌。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對建築屋頂的防水處理不同於一般的非綠化屋頂,實踐證明經過防水處理的綠化屋頂更有利於保護屋頂,防止漏水、滲水,建議保留。同時,考慮到建築物牆面綠化可能對牆體及相鄰的採光帶來一定損壞和影響,可以不作規定,故建議刪除有關規定。(建議表決稿第三十一條)
七、有的委員提出,法律責任中的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進一步斟酌,一是上位法有規定的可不再重複;二是有關處罰種類比較單一,應增強可操作性,並體現教育為主的原則。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刪除草案二審稿第三十六條,並對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作相應修改。(建議表決稿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對草案二審稿部分條款的文字作一些修改。條例的施行時間擬定為2009年6月1日。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議提出了《湖北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建議表決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特此說明。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8年11月24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湖北省建築節能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建築節能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節能減排工作,加快“兩型社會”建設的需要;省政府有關規章已實行多年,立法條件比較成熟,建議對草案作進一步研究修改後,提請下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會後,法規工作室將草案發至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大常委會、省直有關部門及立法顧問組成員徵求了意見。同時,將草案、立法說明在湖北省人大入口網站予以公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今年2月上旬,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法規工作室組織調研組到荊州市和松滋市,圍繞條例的重點、難點問題開展調研,聽取當地人大常委會、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人大代表等方面意見,並實地考察建築節能示範工程以及建材企業等。2月中旬,又組織召開草案徵求意見座談會,聽取省直有關部門、專家對草案的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法規工作室會同省建設廳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及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作了認真修改,再次徵求了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並印發徵求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城環委意見。3月16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省人大城環委、省政府法制辦負責人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將條例的名稱修改為“湖北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與國務院《民用建築節能條例》保持一致;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的條文不多,可否不設章節。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目前除民用建築外,工業建築尚無建築節能方面的法律法規,為行文簡潔,外省(市)民用建築節能立法一般均稱“建築節能條例”,建議條例名稱不作修改,並增加規定:“本條例所稱建築,是指居住建築、國家機關辦公建築以及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築”,即民用建築。同時,鑒於草案修改後調整規範的內容有所增加,為使法規體例更加合理,便於宣傳貫徹,建議條例保留章節結構為宜。(草案二審稿第三條第二款)
二、有的專家提出,建築材料套用是建築節能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當前建築節能工作的主要抓手,建議增加有關建築節能材料研發、生產、推廣的內容;有的地方建議從源頭抓起,就建築材料的生產、銷售增設專章予以規定。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條例在加強建築工程規劃、設計、施工、驗收等環節管理的同時,還應對建築節能新材料的研發、生產、推廣套用進行鼓勵、引導和規範,這也是推動廣大農村建築節能工作的很好切入點。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設“建築節能材料和可再生能源套用”作為第二章,鼓勵研發、推廣經濟實用的建築節能材料,規定有關部門對建築節能材料生產、銷售、使用等環節的監管職責,建立建築節能材料備案、公告制度等。同時,將草案第五章有關鼓勵可再生能源套用的內容調整到該章中。(草案二審稿第二章)
三、在基層調研時,有的提出,當前農村濫占耕地仍然嚴重,其中生產粘土磚是重要因素,條例應作出禁止性的規定;有的提出,要參照我省關閉“九小”的優惠政策,對土磚廠關停、轉產予以適當補貼。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實行“禁粘”有利於保護耕地、節約資源,有利於建築節能工作在我省的整體推進,很有必要;省政府出台的《湖北省建築節能管理辦法》對“禁粘”也作了規定。考慮到“禁粘”在農村地區有一個逐步推行的過程,法制委員會建議在條例中規定,逐步禁止生產和使用粘土磚,省政府應當確定粘土磚生產企業的關停、轉產期限,對在規定期限內關停、轉產的,採取“以獎代補”等方式予以扶持;嚴禁向新建、改建、擴建粘土磚生產企業供地和發放採礦許可證。(草案二審稿第十條)
四、有的委員和專家提出,太陽能熱水器推廣時間長、節能效果好,建議條例對太陽能熱水器的套用作出更明確的規定。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條例中規定:“對具備太陽能集熱和利用條件的新建居住建築,建設單位應當為住戶統一規劃、預留太陽能熱水器的管道。”(草案二審稿第十二條第四款)
五、省人大城環委、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是當前建築節能工作的難點,草案有關規定過於原則,操作性不強,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一是規定國家機關辦公建築的節能改造經立項審核批准後,其費用納入縣級以上財政預算;二是規定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應當制定相關方案、編制施工圖設計檔案,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後方可組織施工;三是鼓勵社會資金採用“契約能源管理”等多種模式投資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提供建築節能服務。(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
六、有的委員和地方認為,開展建築節能工作應當獎懲結合,且以鼓勵、引導為主,草案中的激勵措施還不夠,需進一步加強;省人大城環委建議,對採用契約能源管理形式對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用建築實施節能改造,予以貸款貼息補助。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經認定符合國家和省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的新型牆體材料,依法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鼓勵對建築屋頂和牆面等實施綠化,降低建築能耗;鼓勵金融機構向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提供信貸支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情況予以扶持。(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款、第三十三條)
七、有的委員和專家提出,地源熱泵技術僅利用地下水的熱能,並未實際減少地下水,建議借鑑外省的做法,對採用地源熱泵技術的建築項目,免徵水資源費,並對其空調系統用電予以優惠;也有的部門提出,免徵水資源費不利於水資源節約和保護,可能導致對地下水的過度開採。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規定,採用地源熱泵技術的建築項目所抽取的地下水應全部回灌同一含水層,對未消耗、未污染地下水資源的,可享受減免水資源費的優惠,其集中採暖空調系統按照建築使用功能實行同類電價。(草案二審稿第三十條第一款)
八、有的委員認為,草案中部分罰則的自由裁量權過大,不利於嚴格執法;有的委員提出,對違反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可不予以處罰。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一是刪除草案第三十六條,同時對草案第三十七條降低罰款上下限數額;二是對違反規定,擅自變更施工圖設計檔案、既有建築整體改建(擴建)或者集中供暖(冷)設備更新未同步實施節能改造的,增設相應的處罰。(草案二審稿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對一些條款作調整、刪減和文字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審議意見提出了《湖北省建築節能條例(草案二審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草案二審稿及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執行情況調研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城環委2010年工作計畫安排,在《湖北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施行一周年之際,省人大城環委部分組成人員和省住建廳有關負責人組成聯合執法調研組,於2010年7月21日至7 月24 日赴襄樊、荊門兩市就該條例的貫徹執行情況開展了執法調研。調研組聽取了兩市貫徹執行條例的情況匯報,現場察看了建築節能示範工程,並與有關部門、企業負責人和人大代表進行了座談。從調研情況看,兩市對條例的貫徹落實是重視的,措施具體有力,並取得了初步成效,城市生態環境有較明顯改善,能源利用效率明顯提高,但在執行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兩市貫徹執行條例的基本情況
1、大力開展宣傳,全社會建築節能意識逐步提高。條例頒布施行後,兩市積極開展宣傳活動。一是召開建築節能與牆體材料革新領導小組工作會議,對條例進行學習宣傳,同時向全市各縣(市)、區下發檔案,要求各地做好宣傳貫徹工作。二是採取請進來、走出去等多種形式組織建築節能的管理、設計、審查、施工、監理、檢測和質監等相關人員進行系統培訓,掌握條例的各項內容和要求。三是將條例納入年度普法學習計畫,開展宣傳周、宣傳月活動,利用電視、網路、報刊、宣傳車等對社會公眾進行普法宣傳。通過全方位多渠道的學習和宣傳,人民民眾有關建築節能的法律意識普遍得到了增強。
2、建立健全組織領導機構,各項配套規章制度逐步完善。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條例,兩市都成立了建築節能與牆體材料革新領導小組,各縣、市也結合實際成立了相應的領導小組。兩地先後制訂了《建設領域節能減排工作實施方案》、《關於加強建築節能和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的實施意見》、《建築節能示範工程管理辦法》和《關於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工作的實施意見》等規範性檔案。
3、嚴格目標責任考核管理,監管工作逐步強化。根據省政府與各市州簽訂的《湖北省“十一五”建築節能與牆體材料革新目標責任書》的工作要求,兩地組織各縣、市與市政府簽訂了相應的“十一五”建築節能與牆體材料革新目標責任書,層層分解責任目標,明確工作職責,並進行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同時加強行政監管。襄樊市還與企業簽訂了目標責任書,設立了舉報電話,組織了市場執法隊伍,經常深入施工現場開展巡查,消除節能工作的盲點,並對拒不整改的建設項目進行立案處罰。
4、實施建築節能項目示範,規模化推進可再生能源套用。襄樊、荊門兩市都大力重視建築節能項目的示範作用,襄樊市和鐘祥市分別列入了國家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城市示範和農村地區縣級示範。荊門市安裝太陽能路燈總量已達到243KW,太陽能熱水器項目已建成交付建築面積5.7萬m2,2010年還積極申報長龍·中央公園1.5MWp太陽能光電建築示範項目為省級示範項目。襄樊市已爭取到可再生能源城市示範中央補助資金3000萬元,鐘祥市已爭取到可再生能源農村地區縣級示範中央補助資金1800萬元,兩地將在兩年內新建成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面積分別不低於200萬m2和30萬m2,目前項目建設進展順利。
5、開展建築能耗調查摸底,努力抓好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兩市積極開展了政府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的基本情況和能耗狀況的調查工作。荊門市共調查288個單位,總建築面積達到122.2萬m2,包括辦公建築272棟,建築面積71.4萬m2;大型公共建築16棟,建築面積50.8萬m2。與此同時,荊門市督促市建行對7000m2的辦公建築進行節能改造,採用了外牆內保溫系統和改裝了中空玻璃。襄樊市也啟動了既有建築能耗調查統計分析和編制了節能改造計畫。
6、全面落實禁實禁現措施,大力發展新型建築節能材料。兩市的城市城區“禁實”均達到了100%、“禁現”均達到了90%以上,牆革基金和散裝水泥基金徵收管理規範,新型建築節能材料發展迅速。襄樊市城區現有新型牆材生產企業87家,能生產三大系列十七個品種,年產能達到20.1億塊標磚;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10家,擁有17條生產線,年設計產能達到676萬m3;外牆保溫材料生產企業已有26家落戶襄樊,其中7家已建廠,美亞達、萬襄等本地企業發展較快。荊門市嚴格建築節能產品審查,全市已有36家企業通過了新型牆材產品備案,2009年全市散裝水泥套用量達到630萬噸。
二、條例貫徹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建築節能缺乏配套的經濟激勵政策。按照條例的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設立建築節能專項資金。但襄樊市、荊門市及鐘祥市本級財政均未設立建築節能專項資金。用於支持地源熱泵等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的激勵措施也未制定。
二是可再生能源示範市縣配套資金有待落實。襄樊市、鐘祥市為2009年財政部、住建部批准實施的國家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示範市縣。根據當時申報承諾,各示範市縣在接受中央補助的同時,地方要配套資金,但襄樊市申報成功後,地方配套資金一直沒有落實。有關市、政府根據財政部、住建部的申報要求,在有關檔案中提出了有關財政補助、貸款貼息、以獎代補、資本金注入的原則意見,但至今沒有具體的實施措施。
三是建築節能管理需進一步健全。雖然全省建築節能工作有一定基礎,但社會建築節能意識還不強,人民民眾對節能建築的重要性、緊迫性還認識不夠,建築節能市場機制尚未形成。省條例規定的配套政策未完全建立,稅收優惠政策難以落實。部分地方對政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管理薄弱。行政監管留有死角,規劃審查把關不到位,節能設計變更隨意性較大。
四是縣以下“禁實”“禁現”工作難度大。中心城區粘土磚生產企業已全部關閉,但縣城及以下的鄉鎮還未“禁實”。粘土磚有一定的價格優勢,此外幾千年積澱下來的“秦磚漢瓦”傳統建築觀念,也促使農民建房願意選擇粘土磚。農村推散工作停滯不前,預拌砂漿工作發展緩慢,目前市場也沒能構建起適應農村散裝水泥套用的行銷體系及小型的散裝設施和設備。
五是既有建築節能改造進展緩慢。既有建築權屬關係複雜,目前也缺乏強制性的規定和相應的激勵政策,節能改造技術和推廣模式還不成熟,節能改造工作難度大,進展遲緩。
三、對今後工作的幾點建議
一是要進一步加大對建築節能工作的重視力度。建築節能立法後,各級政府要增強法制意識,加大對建築節能工作的重視力度,形成合力,把全省建築節能工作推上一個新台階。
二是要進一步加大條例的宣傳力度。要督促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進一步學習宣傳條例,將建築節能知識列入全省市、縣長培訓班的授課內容。同時要通過宣傳讓廣大民眾知曉條例的內容,了解節能的好處,增強節能的意識。
三是要進一步完善相關的配套政策和制度。根據條例的有關規定,地方各級政府應抓緊制定出台各項與條例相配套的建築節能管理制度和政策。各級人大應按條例的要求督促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有關規定,特別是建築節能專項資金的設立,應及時到位。同時要結合實際,加強建築節能機制和配套制度建設。
四是要進一步加大建築節能的執法力度。要強化建築節能的專項監督檢查,重點加強對縣、市節能工作的指導和建築節能與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目標的考核,督促各級政府加強對建築節能工作的領導,強化對建築節能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督管理,使得條例的各項內容得到全面貫徹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