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建築節能與新型牆體材料套用管理條例

武漢市建築節能與新型牆體材料套用管理條例是為加強建築節能與新型牆體材料的套用管理,降低建築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發展新型牆體材料,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全市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的。曾在(2006年6月21日武漢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通過,2006年7月21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建築節能與新型牆體材料套用管理條例
  • 通過時間:2006年6月21日
  • 施行時間:2006年10月1日
  • 適用範圍:建築節能與新型牆體材料套用
條例全文,修改情況的匯報,審議意見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

條例全文

(2006年6月21日武漢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通過,2006年7月21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節能與新型牆體材料的套用管理,降低建築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發展新型牆體材料,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全市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節能和新型牆體材料套用的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築節能,是指在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的規劃、設計、建造和使用過程中,通過執行現行建築節能標準,提高建築圍護結構熱工性能,採用節能型用能系統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切實降低建築能源消耗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新型牆體材料,是指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技術標準,以非粘土為原材料生產的各類牆體材料。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築節能與新型牆體材料套用的監督管理。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內建築節能和新型牆體材料套用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規劃、城市管理、工商、質監、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築節能與新型牆體材料的套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開建築節能與新型牆體材料的政策法規、技術標準、執法依據、執法程式等信息,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辦事效率,做好服務工作。
第二章 建築節能
第六條 新建建築應當執行國家和省頒布的建築節能標準。
既有建築的改建、擴建,應當按照建築節能標準同步進行節能改造。
第七條 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建築節能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築節能專項規劃由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建築節能標準,組織編制相應的建築節能技術規程和套用標準圖集,並編制建築節能工程補充定額。建築節能技術規程應當對建築節能設備、技術、工藝等的安全標準作出明確規定。
第九條 本市鼓勵發展下列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
(一)新型節能牆體和屋面的保溫、隔熱技術與產品;
(二)節能門窗的保溫、隔熱和密閉技術;
(三)集中供熱和熱、電、冷聯產聯供技術;
(四)採暖供熱系統溫度調控和分戶熱量計量技術與裝置;
(五)太陽能、地熱等再生能源的套用技術與設備;
(六)建築照明節能技術與產品;
(七)空調製冷節能技術與產品;
(八)既有建築的建築節能改造技術;
(九)其他技術成熟、效果顯著的節能技術和節能管理技術。
建築工程在設計、施工、裝修、維護、改造過程中,應當使用前款所列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開鼓勵推廣套用的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目錄。
第十條 建築工程在設計、施工、裝修、維護、改造過程中,禁止採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建築材料和建築用能設備、產品、技術、工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開國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採用的技術及產品目錄。
第十一條 建築節能產品應當達到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生產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建築用能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抄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生產領域加強對建築節能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本市鼓勵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資金籌措辦法和相關激勵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勵建設集中採暖供熱建築。採用集中採暖供熱的建築物,應當安設分戶計量、分室調控裝置。
第十三條 城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城鎮建設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築設計方案時,應當在建築的布局、體形、朝向、通風和綠化等方面綜合審查能源利用和建築節能的效率。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項目的立項報告、設計任務書、規劃設計方案和初步設計,應當包括建築節能的專題論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不符合節能標準的項目,不得批准建設。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委託建築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施工和監理時,應當明確約定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築節能標準,不得要求或者默許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執行建築節能標準或者擅自修改設計檔案,降低建築節能標準。
第十六條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建築節能設計標準進行設計,嚴格執行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保證建築節能設計質量。設計中應當包括建築節能指標的專項報告,充分考慮水、暖、電以及太陽能利用系統等節能設施的安裝需求。
第十七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對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時,應當審查節能設計的內容,在審查報告中單列節能審查章節;未經審查或者不符合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強制性條文的,不得頒發施工圖審查合格書。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將審查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市建築節能管理機構備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項目施工許可時,應當查驗項目的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建築節能施工技術規程進行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建築節能材料、產品、設備。
第十九條 經審查批准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且涉及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強制性條文的,應當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在施工過程中,建築節能材料、產品、設備的更換,應當按照等效的原則進行更換。
第二十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標準、設計檔案的規定和要求實施監理。
牆體、屋面等保溫工程隱蔽前,監理工程師應當對保溫工程實施同步監理。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製品、採暖空調系統、照明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在建工程的圍護結構(包括牆體、屋面、門窗、玻璃幕牆、底層架空樓板等)、供熱採暖和製冷系統、照明和通風等電器設備是否符合節能要求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驗收建築節能的實施情況,並在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註明建築節能的實施內容和驗收情況。
第二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材料進行建築節能工程專項審查,對達不到建築節能標準的項目,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項目在銷售和交付使用時,應當在售房契約和房屋使用說明書中註明建築物的節能措施、圍護結構保溫隔熱性能、用能系統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的狀況以及相應保護、使用要求。
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當審核房屋使用說明書中的建築節能措施和相應保護、使用要求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在裝修、使用、維護、改造建築過程中,應當遵守建築節能的規定和要求,不得損壞原有的建築節能設施和構造,降低節能標準,不得影響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本市推行建築能效測評及標識制度。
對高於現行建築節能標準的建築,建設單位可以根據自願原則,向具有資質的專業機構申請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建設單位不得虛構、誇大建築節能效果,誤導消費者。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築能效認定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從事建築節能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對其從業人員進行建築節能標準與技術等專業知識的培訓。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築節能標準與技術培訓列入相關註冊執業資格人員的繼續教育內容。
第二十八條 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參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新型牆體材料的推廣套用
第二十九條 本市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實心粘土磚。
本市逐步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其他粘土磚。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其他粘土磚的地區和時限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禁止占用耕地、毀田取土生產粘土磚。
禁止銷售、使用的粘土磚不包括本條例實施前已經生產和購買的粘土磚。法律、法規對舊城風貌區和文物保護單位使用牆體材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區人民政府、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負責組織、指導本轄區粘土磚生產企業的關閉或者轉產。
生產粘土磚的企業向新型牆體材料轉產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鼓勵和扶持。
第三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扶持新型牆體材料的開發、生產、套用,新型牆體材料符合國家公布的新型牆體材料目錄及生產規模的,生產企業依法享受優惠政策。
鼓勵企業利用粉煤灰、爐渣、建築垃圾等固體廢物生產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新型牆體材料。
第三十二條 新型牆體材料應當達到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生產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抄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沒有產品標準或者達不到產品標準的牆體材料。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在設計、施工中使用實心粘土磚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牆體材料。
設計單位不得設計採用實心粘土磚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牆體材料。
施工單位不得違反設計圖紙的要求使用實心粘土磚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牆體材料。
監理單位不得同意建築工程違反設計圖紙的要求使用實心粘土磚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牆體材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違反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降低節能工程質量的,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築節能材料、產品或者設備的,責令改正,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進行節能驗收或者將節能驗收不合格的建築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責令改正,處以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使用實心粘土磚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牆體材料的,責令改正,按其使用量處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按照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設計中採用實心粘土磚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牆體材料的,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對應當進行建築節能設計審查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不進行節能設計審查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對審查機構的認定。
第三十七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築節能材料、產品或者設備的,或者不按照節能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擅自使用實心粘土磚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牆體材料的,責令改正,按其使用量處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或者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工程師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格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和交付經營項目時,在售房契約或者房屋使用說明書中未載明或者誇大所售經營項目的節能措施等基本信息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並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生產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實心粘土磚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牆體材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占用耕地、毀田取土的,由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一條 銷售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銷售實心粘土磚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牆體材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產品,並處以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變建築節能設施,降低建築節能標準,影響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由責任人及時予以修復,並承擔相應費用。
第四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其所屬的建築節能與牆體材料管理機構、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的規定,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追究:
(一)發現違反建築節能和新型牆體材料套用管理規定的行為未及時予以查處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及其他行政許可的;
(三)未按本條例規定對生產實心粘土磚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牆體材料的企業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轉產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當履行管理職責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6年2月23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聽取了市人民政府關於《武漢市建築節能與新型牆體材料套用管理條例(草案)》的說明和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關於條例(草案)的審議報告,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審議意見認為,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範建築節能與新型牆體材料套用管理,對於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耕地、改善環境、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委員們對條例(草案)的名稱、集中採暖供熱、預繳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農民自建低層住宅適用條例的範圍、法律責任的設定、文字表述等提出了意見和建議,加上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關於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提出的4條意見和建議,總計49條,涉及5章22條。會後,常委會法規工作室會同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市政府法制辦和市建委,認真研究了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為了便於審議、做好修改工作,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法規工作室先後聽取了市政府參事室部分參事、有關單位及專家、常委會部分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修改稿)的意見,組織視察節能示範小區、新型牆材生產企業和粘土磚生產企業,派員到新洲、黃陂、江夏、蔡甸專題調研新型牆體材料的生產情況。在此基礎上對條例(草案)作了修改。4月5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了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並進行了審議,會後又作了相應修改。4月10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委員會關於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決定將法制委員會提出的條例(草案修改稿)提請本次會議審議。
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於條例調整對象的問題
有審議意見認為,建築節能與新型牆體材料的套用管理,不屬於同一類問題。由一部法規對兩者進行調整規範,不大合適,建議分別立法。我們認為條例(草案)的整體框架和調整對象不作大的變動為宜。其理由如下:一是建築節能與新型牆體材料的套用都是建築行業按照建立節約型社會要求推進的重要工作,前者著眼於節約能源,後者側重於保護土地資源的同時,也注重引導生產、使用節能的新牆材。兩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繫。在一部法規中分別對兩項工作進行規範,可以做到通盤考慮,相互協調,相互促進。二是考慮到國家在近期不可能對新型牆材的套用管理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規,而我市作為國務院辦公廳通知(國辦發〔2005〕33號)確定的禁止生產、使用實心粘土磚,逐步向淘汰粘土製品推進的170個城市之一,實際工作急需法規調整規範,若我市再就此內容單獨制定法規,不僅增加立法成本,而且需要一些時間,這可能會影響新型牆材套用工作的開展。三是據了解,濟南、烏魯木齊等地均是通過一部法規對兩者進行調整規範,且執行效果較好。四是從條例(草案)的內容來看,由於兩項工作的執法主體、管理體制等主要內容相同,因此比較協調可行。
二、關於建築節能設備、技術、工藝的安全性問題
有專家認為,一些單位的建築工程在設計、施工、裝修、維護、改造過程中,採用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設備、技術、工藝,如在外牆保溫材料——聚溫板上貼上磁磚,既浪費資源又容易發生大面積外掛脫落,存在安全隱患,且武漢已有這方面的教訓。建議條例對建築節能設備、技術、工藝的安全作出相應規定。據此,在條例(草案)第九條中增加相應內容,即“建築節能技術規程應當對建築節能設備、技術、工藝等的安全標準作出明確規定”,以約束設計、施工、監理及審批單位遵守執行(草案修改稿第八條)。
三、關於建設集中採暖供熱建築的問題
有審議意見認為,集中採暖供熱也能節能,條例應當給予引導。在法制委員會召開的專家座談會上,專家們認為,武漢市在目前條件下對此雖不宜作硬性規定,但應當鼓勵集中採暖供熱。並且,為使集中採暖供熱能達到節能的效果,又能行得通,條例有必要規定採用集中採暖供熱的建築物,應當安設分戶計量、分室調控裝置。據此,在第十三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鼓勵建設集中採暖供熱建築。採用集中採暖供熱的建築物,應當安設分戶計量、分室調控裝置。”(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
四、關於農民自建低層住宅是否完全適用本條例的問題
有審議意見認為,條例(草案)第四十五條“農民自建低層住宅不適用本條例”的規定不妥,這將影響條例的執行。也有審議意見認為,農民自建低層住宅應當適用條例,不應留有例外。城建環保委員會審議意見認為,從目前遠城區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情況看,完全適用條例的規定一時難以做到,建議作出鼓勵、引導性的規定。我們認為,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如何適用本條例主要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如何適用條例(草案)第二章建築節能相關規定的問題,二是如何適用條例(草案)第三章關於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問題。現分別說明如下:
1、關於建築節能方面,在當前和今後一段時間,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完全適用條例(草案)第二章的規定,尚不具備條件。一是國家和湖北省對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節能目前均無強制性規定,二是關於建築節能方面的許多措施,如牆體、門窗、屋面的保溫節能,規劃、設計、監理等方面的強制性規定,在農村現有經濟條件下對農民自建住宅而言既無可能,也無必要。為了引導農民在自建低層住宅時,自覺執行建築節能的有關規定,通過設立參照適用建築節能的有關規定加以引導,既符合國家建設節約型社會的要求,也符合農村的實際,且能得到遵守和執行。基於上述考慮,刪除條例(草案)第四十五條,在第二章建築節能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即“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條)。
2、關於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粘土磚方面,主要有兩方面的考慮。一是對於實心粘土磚,按國家經貿委的要求(國經貿資源〔2001〕550號),我市自2003年7月1日起已在全市範圍禁止實心粘土磚的生產、銷售和使用。由於這是國家強制性規定,因此,我市農民自建住宅也必須遵守。對此,法規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已作明確規定。二是關於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後,農民建房的替代建築材料問題。對此,我們作了專題調研。據了解,市政府主要從兩方面加以解決。一是在“禁實”的同時,允許4個遠城區現有磚廠在一定時間內轉產空心粘土磚等其它粘土磚;二是加緊在農村地區布點生產和推廣新型牆體材料,以滿足農民建房所需。我們在對新洲、黃陂、江夏、蔡甸等區新牆材的生產及發展情況實地調研時了解到,4個遠城區結合本區特點,因地制宜發展了混凝土多孔磚、蒸壓粉煤灰磚、粉煤灰加氣砌塊、河沙空心砌塊等多種新牆材,年產量約11.1億標磚;未來5年,4個遠城區年產量將增加13億標磚,新牆材的供給總量與需求大體平衡。從布局上看,生產企業銷售的新牆材基本上能輻射到邊遠農村;而且其售價與粘土磚基本持平。當前,這幾個區新牆材供應儘管有一定缺口,但空心粘土磚仍可使用到2010年底;新牆材在經過幾年的發展後,能夠滿足農村用磚需求,對農民建房不會產生大的影響。
關於對粘土磚廠拆除問題,我們從市牆改辦了解到,實際操作中主要採取以下措施:一是引進外資並利用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基金補助或貼息支持具備轉產條件的粘土磚生產企業發展新型牆體材料;二是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企業辦理享受新型牆體材料減免增值稅和所得稅優惠政策;三是根據各區資源狀況,邀請專家幫助策劃新牆材發展規劃;四是幫助安置原磚廠人員到新牆材企業就業。他們認為,經過努力,在2010年底前武漢逐步實現“禁粘”是可以做到的。
綜上所述,建議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
“本市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實心粘土磚。
本市逐步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其他粘土磚。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其他粘土磚的地區和時限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禁止占用耕地、毀田取土生產粘土磚。
本條例禁止銷售、使用的粘土磚不包括本條例實施前已經生產和購買的粘土磚。”
五、關於預繳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問題
有審議意見認為,國家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已有明確的規定,地方只是負責執行,條例可不再作規定。據此,刪除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
六、關於對其他內容的修改
1、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四條刪除。
2、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一款中的“市建築節能與牆體材料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建築節能和新型牆體材料套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刪除(草案修改稿第四條)。
3、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十三條修改為:“本市鼓勵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資金籌措辦法和相關激勵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
4、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十七條最後一句修改為:“設計中應當包括建築節能指標的專項報告,充分考慮水、暖、電等節能設施的安裝需求。”(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
5、根據專家及有關企業的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標準、設計檔案的規定和要求實施監理;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要求其改正。牆體、屋面等保溫工程隱蔽前,監理工程師應當對保溫工程實施同步監理。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製品、採暖空調系統、照明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
6、根據審議意見和專家建議,在法律責任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即“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和交付經營項目時,在售房契約或者房屋使用說明書中未載明或者誇大所售經營項目的節能措施等基本信息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並處以一百萬元以下罰款。”(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條)
此外,還對部分條款順序和個別文字作了調整、修改。以上報告,請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一併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的要求,我將市人大城鄉建設與環境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參與制定《武漢市建築節能與新型牆體材料套用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一審前的主要工作情況和委員會對條例(草案)的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參與制定條例(草案)的工作情況
制定該條例是市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的項目之一。近兩三年來,在市人大常委會分管副主任的帶領下,委員會按照《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辦法》的要求,就條例制定的工作開展了立法調查研究。去年,中央提出了建設節約型社會的要求後,委員會加快了立法調研的步伐。委員會在調研前首先組織學習了建築節能與新型牆體材料套用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在條例(草案)由市政府提請常委會一審前會同常委會法規工作室、市政府法制辦、市建委聽取了牆體材料改革辦公室、建築節能辦公室的情況匯報,全面了解了我市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實心粘土磚的有關情況,並對2002年市人民政府制定頒布的《武漢市建築節能管理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了調查,同時還對制定地方性法規需要著重解決的主要問題,與常委會法規工作室、市政府法制辦、市建委以及牆體材料改革辦公室一起反覆進行了研究。對我市在開展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實心粘土磚工作中的經驗和問題進行了回顧梳理,收集並學習了外省、市這方面的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在此基礎上,聽取了有關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及有關專家的意見,並將這些意見與市政府法制辦和市建委在網上徵求到的意見,同條例(草案)起草工作專班一道進行了研究,儘可能予以吸納。在接到市人民政府提請常委會審議的條例(草案)後,為做好常委會對條例(草案)審議的準備工作,協助市人大常委會於2月14日舉行了條例(草案)說明會,由市政府法制辦和市建委及其有關部門向常委會組成人員就條例(草案)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依據、起草經過、主要問題以及條款的具體內容逐一作了說明,並回答了常委會部分組成人員的詢問。2月16日,委員會又徵求了13個區人大常委會分管副主任和城工委負責人對條例(草案)的意見。
二、審議意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2月17日,委員會召開第十七次會議,著重就制定條例的必要性、條例(草案)內容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等方面進行了審議。委員會認為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範我市建築節能與新型牆體材料套用管理是十分必要的。一是落實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十一五”規劃的建議和國務院有關政策精神的需要。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要把節約資源作為基本國策,發展循環經濟,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全面推進建築節能與新型牆體材料套用是節約資源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為此,黨中央、國務院和國家有關部委制發了一系列檔案。做好這項工作,對於推進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意義非常重大。二是制定地方性法規國家有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條規定: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採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築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國務院關於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21號),要求重點研究建立嚴格的節能管理制度,明確激勵政策,規範執法主體,加大懲戒力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牆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築的通知也明確要求,制定和完善有關法規,加快研究制定建築節能管理及推進牆體材料革新的有關法規,依法加強對新型牆體材料生產、流通和套用的監督管理。三是我市建設和發展的需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牆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築的通知,“力爭到2006年,新建築嚴格執行建築節能設計標準,有條件的城市率先執行節能率65%的地方標準。到2010年,新型牆體材料產量占牆體材料總量的比重達到55%以上,建築套用比例達到65%以上”。據此規定,我市離全面執行建築節能標準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我市氣候特殊,冬冷夏熱,實施建築節能與新型牆體材料必將對節約能源、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帶來積極影響。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粘土磚能夠節省土地,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我市作為國家限時禁止生產和使用實心粘土磚的170個城市之一,經過努力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要做到全面徹底“禁實”,實現長效管理,依據原辦法規定的管理模式、相關部門的職責和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等很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需要制定專門的地方性法規對建築節能與新型牆體材料套用管理加以完善和規範,將其納入更為健全的法制軌道。從已建的節能示範小區的銷售使用情況來看,受到了購房者的肯定。經過多年的努力,建築節能材料和新型牆體材料的質量和數量完全能滿足市場需要。我市在推廣建築節能與新型材料工作方面已經有很好的工作基礎,建立了比較成熟的規章制度,有些工作已走在全國冬冷夏熱城市的前列。2月16日,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中國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新聞發布會上,我市作為12個工作走在前列的地區之一受到了建設部的表揚。因此,根據上位法有關規定,在學習借鑑外省市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歸納總結已有的經驗,制定一部專門的地方性法規是符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實際和大力推進建築節能、推廣新型牆體材料套用工作要求的。
(二)條例(草案)特點
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有四個特點:一是該條例(草案)體現了科學的發展觀,體現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和以人為本的精神。條例(草案)第二章建築節能、第三章新型牆體材料的推廣套用都貫穿了節約土地資源、循環經濟、保護環境、改善人居環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精神。二是體現了對建築節能與新型牆體材料套用的全口徑、全方位、全過程的管理。如對實心粘土磚的管理,條例(草案)對生產、銷售、使用都作了禁止性的規定;實施條例需要各有關部門通力合作,條例(草案)明確了相關部門的職責,並規定了聯席會議制度。三是體現了服務的精神。條例(草案)對使用建築節能技術、發展新型牆體材料規定了激勵、扶持性的規定。規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開建築節能與新型牆體材料的政策法規、技術標準、執法依據、執法程式等信息,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辦事效率。四是條例(草案)與外地法規相比有一些新特點,如,強調規劃的龍頭作用,規定了市政府制定經濟政策和其他扶持措施等。
(三)修改意見和建議
1、關於增加對兩個開發區管理職能的規定。條例(草案)第五條對相關部門的職責作了規定,考慮到在實際工作中,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也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職責。建議在第五條中對兩個開發區的職責予以明確。
2、關於第二十九條。按國務院辦公廳通知要求,已限期禁止生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170個城市,要逐步向淘汰粘土製品推進,並向郊區城鎮延伸。我市作為此項工作走在全國前列的城市,應該也能夠將這項工作向前推進一步,為此建議將該條第二款修改為:本市江岸、江漢、礄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以及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東西湖區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其他粘土磚。其他地區逐步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其他粘土磚,具體時限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3、關於第四十五條。該條規定“農民自建低層住宅不適用本條例”的表述與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節能和新型牆體材料套用的管理”的表述不盡一致。目前從實際情況看,遠城區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完全按條例(草案)的規定去執行一時恐怕難以做到,建議對此作出引導、鼓勵性的規定,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4、關於法律責任。審議中認為,在第四章法律責任部分對處罰的規定,有的規定了具體罰款額度,如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有的是按工程契約價款比例罰款,如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中,處罰的最低額度為50萬元;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則規定“處以違法生產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這些規定對不同的違法行為的處罰是否平衡,在實際執行中是否便於操作,建議在修改時進一步研究。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6年4月25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聽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於《武漢市建築節能與新型牆體材料套用管理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並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審議意見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反映了常委會第一次審議的意見和有關方面的修改建議,基本可行,同時提出了進一步修改意見。會後,常委會法規工作室會同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市政府法制辦和市建委,根據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5月23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了條例(草案修改稿)審議結果的匯報。法制委員會認為,本條例(草案)經常委會兩次審議修改,趨於完善。6月7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委員會關於條例(草案修改稿)審議結果的報告,決定將法制委員會提出的條例(草案表決稿)提請本次會議表決。
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規劃、城市管理、工商、質監、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築節能與新型牆體材料的套用管理工作”(草案表決稿第四條)。
二、根據審議意見,在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最後一句中增加“以及太陽能利用系統”(草案表決稿第十六條)。
三、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第一款中的“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要求其改正”刪除(草案表決稿第二十條)。
四、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中的“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刪除,將“建築物”修改為“在建工程”(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一條)。
五、根據審議意見,在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最後增加“不得影響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五條)。
六、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條修改為“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參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草案表決稿第二十八條)。
七、根據審議意見,在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中增加“法律、法規對舊城風貌區和文物保護單位使用牆體材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九條)。
八、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修改為“區人民政府、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負責組織、指導本轄區粘土磚生產企業的關閉或者轉產。生產粘土磚的企業向新型牆體材料轉產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鼓勵和扶持”(草案表決稿第三十條)。
九、根據審議意見,在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即“監理工程師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草案表決稿第三十八條)。
十、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條中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可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將“並處以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並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草案表決稿第三十九條)。
報告完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