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建築節能新型牆體材料套用管理辦法

《瀋陽市建築節能新型牆體材料套用管理辦法》2006年1月1日實施,適用於瀋陽市建築工程等相關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建築節能新型牆體材料套用管理辦法
  • 施行日期:2006年1月1日
  • 適用單位:瀋陽市建築工程等相關單位
  • 所屬地區:瀋陽市
詳細內容,執行時間,

詳細內容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築節能新型牆體材料套用管理,提高節能建築質量,保護生態環境,建設節約型社會,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規劃、設計、建設、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工程質量監督以及牆體材料套用和管理的單位,均應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本市建築節能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建築節能牆體材料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建築節能牆改辦)負責本市建築節能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建築節能新型牆體材料的推廣和套用工作。
第四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築節能和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鼓勵、引導、扶持新型牆體材料和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推廣套用。
第五條建築節能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堅持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保護環境的原則,新建與改建並重,統籌規劃、分步實施。
第六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工程應當執行國家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和省、市建築節能設計地方標準。
居住建築應當執行國家《民用建築節能設計標準(採暖居住部分)》和省、市節能設計地方標準。
共建築應當執行《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和省、市節能設計地方標準。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和技術要求委託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並組織竣工驗收。
第八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標準進行設計,採用先進、成熟的節能技術和產品,保證節能建築設計質量。
第九條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審查建築工程項目施工圖時,應當將建築節能設計作為施工圖審查的必審內容,對違反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的項目,不得審查通過。
第十條經節能設計審查合格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在收到審查合格證明檔案後30日內到市建築節能牆改辦進行備案。
第十一條對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的建築工程,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技術標準和審查合格的設計檔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改變節能設計,保證建築工程施工質量。
施工單位應當對工程使用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和門窗按照規定進場檢測,不符合節能設計和質量標準的,不得在工程中套用。
第十三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節能技術標準、節能設計檔案對節能工程建設實施監理,並承擔監理責任。
對不符合標準和建築節能設計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同意在建築工程中安裝和使用。
第十四條對達不到建築節能設計和質量標準要求的建築工程,不得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五條既有建築應當按照建築節能標準和要求逐步進行改造。
第十六條節能建築實行認定製度。認定工作由市建築節能牆改辦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禁止生產實心粘土磚,逐步禁止生產其它粘土製品牆體材料。
第十八條建築工程不得設計和使用實心粘土磚,逐步禁止設計和使用其它粘土製品牆體材料。
建築非承重牆體、構築物、圍牆和臨時建築不得設計和使用粘土製品牆體材料。
第十九條推廣發展下列建築節能技術和產品:
(一)新型節能牆體、屋面和樓梯間的保溫、隔熱技術和產品;
(二)高效節能門窗及其保溫隔熱、密閉技術和產品;
(三)供熱採暖系統調控與熱計量、空調製冷節能技術和產品;
(四)太陽能、地下能源、風能和沼氣等可再生能源套用技術和產品;
(五)建築照明節能技術和產品;
(六)遮陽與通風設施套用技術和產品;
(七)其它技術成熟、效果顯著的節能技術和產品。
第二十條推廣發展下列新型牆體材料: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輕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
(二)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和條板、石膏砌塊和條板;
(三)非粘土類燒結磚;
(四)輕質牆板、複合保溫牆板、整體式牆板;
(五)高摻量的利廢製品;
(六)其它不含粘土成份的新型牆體材料。
第二十一條建築工程中套用的節能新技術、新材料,應符合國家、省和本市相關設計、施工、驗收標準。無上述標準的,應當通過市建築節能牆改辦組織的技術論證。
市建築節能牆改辦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公布推薦、限制、淘汰的新型牆體材料和建築節能技術、產品。
第二十二條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等固體廢物生產新型牆體材料的企業,符合國家規定條件並經有關部門認定,享受稅費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對在推進建築節能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建設單位不按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和技術要求委託設計、施工、監理、組織竣工驗收,影響建築工程節能質量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對責任單位處以每項單體工程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設計單位不按建築節能設計標準進行設計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對責任單位處以每項單體工程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施工圖審查機構將不符合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檔案通過審查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直至取消其施工圖審查資格。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到市建築節能牆改辦備案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不按施工技術標準和審查合格的設計檔案進行施工,或使用不符合節能設計和質量標準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影響建築工程節能質量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對責任單位處以每項單體工程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監理單位不按節能技術標準、節能設計檔案實施監理,或同意安裝、使用不符合標準與建築節能設計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對責任單位處以每項單體工程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區別設計和使用,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分別對設計和使用的責任單位處以每項單體工程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執行時間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瀋陽市建築節能新型牆體材料套用管理辦法》(沈政令〔1998〕9號)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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