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套用和建築節能管理辦法

鹹陽市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套用和建築節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建築節能管理,發展新型牆體材料,降低民用建築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率,改善室內熱環境,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民用建築節能條例》《陝西省建築節能條例》和《陝西省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套用條例》等相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規劃建設,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的節能設計、施工和使用,節能產品、技術和設備的推廣套用,新型牆體材料研發、生產、推廣,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築物中的套用,以及對新型牆體材料和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牆體材料,是指具有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節約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建設工程標準的牆體材料。
新型牆體材料根據國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牆體材料目錄確定。
本辦法所稱建築節能,是指在建築物的規劃、設計、建設(新建、改建、擴建)及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和使用過程中,執行建築節能標準,採用節能型的建築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動。
第四條 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和建築節能,應堅持經濟合理、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技術先進、安全可靠和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五條 生產、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其它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新型牆體材料和民用建築節能標準,依法對新型牆體材料、新建建設工程、既有建築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符合節能標準負責;採暖供熱、空調製冷制熱、照明等用能管理單位依法對建築物用能系統運行符合國家節能標準負責。
第六條 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市、縣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和建築節能的日常管理工作,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政府鼓勵新型牆體材料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築中的套用,推廣建築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限制或禁止使用高能耗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
鼓勵新型牆體材料和建築節能服務單位對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建築節能的設計、改造、運行、能效審計和檢測評估等提供服務。
新型牆體材料和建築節能服務單位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質量管理體系。
第八條 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地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和建築節能專項規劃及年度計畫,明確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新建建築節能設計、既有建築節能改造,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的目標任務、工作方案和保障措施,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套用和建築節能專項規劃應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節能減排規劃和城鄉規劃,規劃期為五年。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和建築節能工作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建築節能意識;對在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和建築節能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套用
第十條 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公布省新型牆體材料目錄、建設領域推廣套用、限制和禁止使用技術公告。組織技術人員學習新型牆體材料的設計、施工技術規程及通用圖集等。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措施,鼓勵新型牆體材料以及相關技術、設備、工藝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套用,促進新型牆體材料研究成果的轉化,推動新型牆體材料的產業化。
第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區自然資源條件,發展新型牆體材料主導產品,組織和引導生產企業集約發展,形成產業化基地,滿足建築市場需求。
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發揮投資、稅費、價格等政策引導和調控作用,扶持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發展。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充分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尾礦渣、建築固體廢棄物、植物秸稈等原料,生產多孔磚、空心磚、建築砌塊、輕質牆板等新型牆體材料。鼓勵企業生產與新能源技術套用相適應的新型牆體材料。
第十四條 城鄉規劃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應推廣套用以下新型牆體材料:
(一)燒結多孔磚、燒結空心磚、混凝土多孔磚和蒸壓粉煤灰磚等;
(二)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輕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燒結空心砌塊、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石膏砌塊、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塊等;
(三)蒸汽加壓混凝土板、建築隔牆用輕質條板、鋼絲網架聚苯乙烯夾芯板、石膏空心條板、玻璃纖維增強水泥輕質多孔隔牆條板等;
(四)金屬面聚苯乙烯夾芯板、金屬面聚氨酯夾芯板、金屬面岩棉、礦岩棉夾芯板等;
(五)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其它新型牆體材料。
第十五條 企業生產的新型牆體材料產品,經法定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和省、市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備案為新型牆體材料的,可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新型牆體材料產品認定:
(一)屬於國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牆體材料目錄範圍;
(二)符合質量標準,並經法定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三)具有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技術和檢測手段等質量控制體系以及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六條 企業申請新型牆體材料產品認定備案,應當向所在地市、縣牆體材料革新與建築節能管理機構提交下列資料:
(一)認定申報書;
(二)生產原料、工藝、結構和執行標準等說明書;
(三)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四)其他必備的技術資料。
市牆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進行審核並簽署意見後,報省牆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認定,對符合認定條件的,頒發認定備案證書,並向社會公布。禁止偽造、轉讓、出租、塗改新型牆體材料產品認定證書。
第十七條 禁止新建、擴建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新建、擴建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採礦許可證。禁止在耕地、林地取土、建窯燒磚。
粘土實心磚生產實行定點限產,現有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應當通過技術改造,逐步轉產多孔磚、空心磚等新型牆體材料,並向所在地牆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備案。備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限制現有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的取土範圍和規模。經批准在坡地、丘陵地取土生產粘土實心磚的企業,應結合土地整理,以挖丘平坡方式取土,取土深度不得低於相鄰耕地地面。
稅務部門對生產粘土實心磚的一般納稅人,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徵收,不得採取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
第十八條 城市規劃區和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及其附屬建築、臨時設施,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但列入文物保護的古建築修繕工程除外。
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鎮和鄉村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按照發展套用新型牆體材料專項規劃的要求,由縣級人民政府採取財政補貼、示範 引導等方式,逐步推廣套用適合當地的新型牆體材料。
在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的區域外使用政府性資金或者國債資金的建設工程項目,具備條件的應當使用新型牆體材料。
第十九條 在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的區域內,有關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設單位不得授意或者要求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使用粘土實心磚;
(二)設計單位應當根據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的規定進行設計;
(三)施工圖審查單位應根據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的規定進行施工圖設計審查;
(四)施工單位應當根據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的規定,按照設計檔案要求使用的新型牆體材料進行施工;
(五)工程監理單位應根據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的規定實施監理。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但列入文物保護的古建築修繕工程和農村居民自建住房除外。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由牆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負責徵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餘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徵收對象、範圍、標準,不得減征、免徵、緩徵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
第二十一條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用於下列事項:
(一)新型牆體材料生產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的貼息和補助;
(二)新型牆體材料產品、 新工藝及套用技術的研發和推廣;
(三)新型牆體材料示範項目和新農村新型牆體材料示範房建設及試點工程的補貼;
(四)向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建設單位返還基金;
(五)與發展套用新型牆體材料有關的其他開支。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申請返還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應當在主體工程竣工後三十日內,向收取專項基金的牆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申請核驗,並出具購進新型牆體材料的原始憑證。牆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進行現場驗收,並做好驗收記錄。
建築工程竣工後三個月內,經驗收符合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的,牆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按照本省規定向建設單位返還新型牆體材料基金。
第三章 建築節能的設計與施工
第二十三條 新建建築節能設計、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應納入規劃建設管理程式。
(一)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最佳化城市空間布局,合理確定人均資源占用指標,提高資源重複利用率,防止重複建設,實現公共資源的共建共享。
(二)需經核准或者審批的建築工程項目,項目申請報告或者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建築節能的專題論證;未經專題論證或專題論證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項目,不得核准、備案或者審批。
(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規劃設計條件,應對建築節能提出明確要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明確建築節能標準,合理確定建築密度、建築容積率和綠地率等控制指標;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築設計方案,應設定建築節能專章,合理確定建築物布局、形狀、朝向、通風和綠化等,明確建築物圍護結構、採暖通風空調系統、給水供電系統的具體節能措施。
(四) 在進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審查時,建設單位未提供建築節能專章,設計方案未達到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設計單位提供的建築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包含建築節能的內容,並符合建築節能標準。
設計單位及相關註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成果符合建築節能標準負責。
第二十五條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審查施工圖設計檔案時,應當對建築節能內容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出具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書並單列建築節能審查內容;未進行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書。
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後三十日內,將相關資料送建設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審查施工圖設計檔案不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加強建築物供水、供電、採暖、製冷等系統的節能設計與改造,確保建築物用能系統運行符合國家、省、市節能標準。
(一)新建建築應使用分戶用水計量器具和節水器皿。鼓勵在建築設計中套用中水回用和雨水收集技術和產品,新建大型公共建築和容積率在1.0以下、綠地率在40%以上的住宅區,應當配套設計雨水回收利用和中水回用設施;規劃建築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區,應當配套設計雨水回收利用設施。
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應當配套設計中水回用設施。
(二)建築物設計應當採用先進合理的供熱製冷方式,實行分戶計量,分室調控。
(三)建築物照明工程設計應當合理選擇照度標準、照明方式、控制方式,並充分利用自然光,選用節能型產品,降低照明電耗,提高照明質量。
第二十七條 新建建築物可研階段,應對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做出評估。具備條件的,應當優先選用淺層地熱、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採暖製冷系統和照明設備。
按照契約約定由建設單位採購材料、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其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
第二十九條 在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需要對建築節能設計變更時,應由原設計單位負責修改,並報原圖審機構重新審查;經審查合格的,應在重新辦理節能備案手續後,方可按變更後的設計進行施工。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降低建築節能標準,擅自變更施工圖節能設計內容。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建築節能標準及技術規範組織施工,採購並使用的建築材料、產(部)品和設備,應當符合建築節能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採用的建築材料、產(部)品和設備進行查驗,並對牆體、屋面保溫材料見證取樣,送相關能效測評機構進行復驗,保證能耗指標符合建築節能標準。
施工單位及註冊建造師等註冊執業人員,應當對施工符合建築節能標準負責。
第三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標準、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建設工程承包契約及監理契約,對施工節能實施監理,並有記錄備查。
(一)牆體、屋面等保溫工程隱蔽前,監理工程師應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對施工中不符合建築節能要求的,監督其改正。
(二)建築節能材料、產(部)品等須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後,方可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
(三)建設單位擅自變更施工圖節能設計內容,或者施工單位不按照建築節能施工規範施工或者採取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建築材料、產(部)品和設備的,監理單位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報告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 建築物牆體和屋面保溫工程的保修期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不得少於五年,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牆體和屋面保溫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缺陷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責任,保修費用由造成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第三十三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在日常使用和裝修建築物時,不得擅自改動建築物牆體、屋面保溫層和室內供熱管網系統。
第三十四條 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不得參加各類質量安全獎評選活動,有關單位不得授予施工單位相應的榮譽獎勵。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和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採取綜合措施,貫徹執行國家、省和行業的建築節能標準和規範。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將施工圖設計檔案及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證明等相關資料報送當地建築節能管理機構進行告知性備案,取得《民用建築節能設計審查備案登記表》。
凡未經建築節能審查備案的工程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進行施工許可備案。
第三十七條 凡進入本地市場的牆體材料和建築節能產品,須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套用。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公布禁止使用、限制使用和推廣使用的建築節能產(部)品目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建築節能產(部)品、設備和技術。
第三十八條 新型牆體材料和建築節能產(部)品的技術性能,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技術檢測報告;技術檢測未達標的項目不得進入竣工驗收階段。
第三十九條 市、縣建築節能管理部門應在收到建設單位節能驗收備案資料後,於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建築節能專項驗收備案工作,並出具《建築節能專項驗收備案合格證》;驗收不合格的,應提出相應的整改意見。
凡未經建築節能專項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進行竣工驗收備案,牆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不得返還相應的專項基金。
第四十條 建築節能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建築節能施工的監督管理,重點對建築物圍護結構和供熱採暖、製冷、通風等系統在主體完工、竣工驗收兩個階段,及時進行建築節能專項檢查,對違反建築節能標準的應責令改正。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加快既有辦公建築、大型公共建築和住宅建築進行節能改造;對經改造後達到節能標準的既有建築實施單位給予一定獎勵;市區範圍內實施各類建築裝修,應與節能改造一併進行。
實施舊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應同步進行建築節能改造。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辦理房屋預售許可證時,應提交《民用建築節能設計審查備案登記表》,否則,不得辦理房屋預售許可證;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時,應提交《建築節能專項驗收合格證》,否則,不得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商品房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民用建築節能設計審查備案登記表》及商品房節能措施、圍護結構的隔熱性能、建築耗能等基本信息,並在《房屋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第四十三條 加強建築能耗動態管理工作,建立市級建築能耗監測平台,對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大型公共建築等重點建築的能耗進行動態監測,以實現建築能耗的動態監管。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繳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而擅自開工建設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限期補繳專項基金,並按日徵收1‰的滯納金。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相關企業和單位偽造、轉讓、出租、塗改新型牆體材料產品認定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未按要求取土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土地管理法規予以處罰;新建、擴建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締;在耕地、林地取土、建窯燒磚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的區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建設單位授意或者要求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使用粘土實心磚的,應予拆除;不能拆除的,按使用粘土實心磚量處以每立方米五十元罰款;
(二)設計單位在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的建設項目中設計使用粘土實心磚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施工圖審查單位違反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的規定,審查通過施工圖設計檔案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施工單位違反規定使用粘土實心磚進行施工的,應予拆除;不能拆除的,按使用粘土實心磚量處以每立方米五十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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