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發展套用新型牆體材料與推廣節能建築暫行規定

《淄博市發展套用新型牆體材料與推廣節能建築暫行規定》是1998年7月31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發展套用新型牆體材料與推廣節能建築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1514
  • 發布文號:第1號
  • 發布日期:1998-07-31

【生效日期】1998-07-31
【失效日期】長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1號)
淄博市發展套用新型牆體材料與推廣節能建築暫行規定》業經市政府第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1998年7月31日
淄博市發展套用新型牆體材料與推廣節能建築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發展套用新型牆體材料,推廣節能建築,保護耕地和環境,節約能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套用新型牆體材料和推廣節能建築,以及與此相關的工程規劃、設計、建設、開發、施工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新型牆體材料,系指以煤矸石、粉煤灰、赤泥、爐渣、黃河淤泥沙等非粘土為主要原料的牆體材料製品。
本規定所稱節能建築,系指採用新型牆體材料,採取各種措施達到節能標準的建築。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發展新型牆體材料與推廣節能建築工作的領導,將發展新型牆體材料與推廣節能建築納入社會經濟發展計畫和政府目標管理。
第五條市經委負責全市新型牆體材料生產的發展規劃、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工作;市建委負責全市套用新型牆體材料與推廣節能建築管理工作。
計畫、交通、建材、土管、規劃、工商、稅務、財政、物價、環保、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有關發展套用新型牆體材料和推廣節能建築工作。
第六條對在發展套用新型牆體材料和推廣節能建築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牆體材料管理
第七條禁止在基本農田和其他耕地上以及平原地段其他土地上新建、擴建粘土磚瓦窯場。
第八條市經委、市建委應當在粘土磚瓦限產和生產、套用新型牆體材料等方面分別制定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
建委應當每年將新型牆體材料套用計畫指標下達到建設、開發、設計單位,確保新型牆體材料建築套用比例逐年增長;組織編制套用技術規範、標準圖集和定額;以品種、質量、市場供需為導向,反饋信息,指導新型牆體材料發展。
第九條生產新型牆體材料的投資項目,由經委審查,稅務機關批准,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零稅率。
第十條計畫、建材、科技、財政、稅務、金融等部門對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科學研究、技術進步及建築套用項目,應當優先立項,優先給予資金扶持;對納入新型牆體材料發展計畫的項目,優先有償使用牆體建築材料節能費。
第十一條鼓勵企業利用煤矸石、粉煤灰、赤泥等工業廢渣和黃河淤泥沙取代粘土原料生產牆體材料。其摻用工業廢渣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由經委認定,稅務機關批准,減免增值稅。
新建、改建並獨立核算的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其產品中廢渣摻用比例符合國家標準的,由經委認定、稅務機關批准,自生產之日起5年內免徵所得稅。
第十二條對有明顯標記的煤矸石、粉煤灰、赤泥等工業廢渣的專用運輸車輛,由市經委認定、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並核定路線、里程、車輛狀況及密封條件後,減免養路費、過路費、過橋費。
第十三條工業廢渣排放單位應當做好工業廢渣的供應工作。利用未經加工的原狀粉煤灰、煤矸石、赤泥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其收費或變相收費。
第十四條煤矸石、粉煤灰、赤泥等綜合利用研究試驗機構,應當加強科研設施建設,充實技術力量,與國內外大專院校和科研單位密切合作,進行廢渣的綜合利用研究、信息交流、產品開發、諮詢服務以及行業性活動。
政府從資源綜合利用發展基金及牆體建築材料節能費中拿出一定比例,用於廢渣綜合利用研究試驗工作。
第十五條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組織生產。無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報市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登記。
嚴禁生產、銷售、使用沒有產品標準或達不到產品標準的新型牆體材料。
第十六條建材管理和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新型牆體材料產品的質量監督。
第十七條建設、開發、設計、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下列範圍套用新型牆體材料:
(一)框、排架結構,高層建築工程的填充牆;
(二)其他建築工程達到牆體材料總量的30%。
第三章 節能建築推廣
第十八條市建委應當制定節能建築推廣規劃和年度計畫,分步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符合國家《民用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的節能住宅建設項目,憑有關部門的立項檔案,經建委審核,稅務機關批准,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執行零稅率。
第二十條建委應當組織編制節能建築技術規範、標準、圖集及定額,推廣先進的節能技術、材料、設備和建築設計。
第二十一條建設、開發單位應當按照節能建築標準的要求委託工程項目的設計與施工,並按照規定辦理有關節能建築報批手續。
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節能設計標準設計,保證節能建築設計質量。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節能設計施工,保證施工質量。
第二十二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節能建築工程質量實行嚴格監督。市建委可以指定相應的檢測機構,對工程中使用的節能建築材料進行檢測。
第二十三條計委、經委、建委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工程建設方案進行節能專項審查。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達不到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範要求的項目,審批機關不得批准建設。
第二十四條鼓勵建設節能建築示範小區,對示範小區可以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適當減免城市設施建設配套費用。
第四章 牆體建築材料節能費管理
第二十五條在城市規劃區及五區建制鎮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工程,除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建設工程項目外,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省規定標準,向市、縣建委繳納牆體建築材料節能費。建設單位憑交款證明辦理《建築施工許可證》。未繳納牆體建築材料節能費的,審批機關不得批准建設。
第二十六條對下列建設工程項目經市建委確認後免繳牆體建築材料節能費:
(一)道路、橋樑、排水設施項目;
(二)環境污染治理項目;
(三)農田水利工程項目;
(四)新型牆體材料住宅試點工程項目;
(五)列入文物保護的古建築修繕工程項目;
(六)新建、擴建、改建以工業廢渣為原料的新型牆體材料生產項目。
第二十七條建築牆體完工後,由建委會同有關部門對新型牆體材料使用情況進行驗收。套用新型牆體材料達不到規定標準或未經驗收即投入使用的工程,其繳納的牆體建築材料節能費不予返還;經驗收達到使用新型牆體材料標準的,由建委按省規定標準返還其牆體建築材料節能費。
第二十八條牆體建築材料節能費不予返還部分的使用範圍:
(一)新型牆體材料科研、開發以及標準化工作;
(二)新型牆體材料生產技術改造;
(三)新型牆體材料套用與節能建築推廣;
(四)經過同級財政核定的牆改事業經費;
(五)獎勵發展套用新型牆體材料與推廣節能建築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九條牆體建築材料節能費納入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由物價部門責令其限期退還所收取的費用,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生產者、銷售者,由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使用者,由建委責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3000元至10000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建委責令改正,處2000元至20000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建設、開發、施工等單位,擅自更改建築工程設計,降低新型牆體材料使用比例,其牆體建築材料節能費不予返還,由建委責令其限期改正,處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對應當採用節能建築設計而未採用的設計單位,或者擅自更改節能建築設計的建設單位,由建委責令其改正,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000元至20000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未按規定繳納牆體建築材料節能費,擅自開工建設的,由市建委責令其停止施工,即期補繳牆體建築材料節能費,處5000元至10000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本規定不返還牆體建築材料節能費的機構,由財政部門責令其返還。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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