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套用和建築節能管理辦法

《葫蘆島市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套用和建築節能管理辦法》是葫蘆島市人民政府2014年發布的一則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葫蘆島市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套用和建築節能管理辦法
  • 地區:葫蘆島市
  • 類型:辦法
  • 條數:四十三條
第一條 為促進新型牆體材料開發、生產和推廣套用,加強建築節能管理,節約能源,提高人居質量,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和《遼寧省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套用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套用和建築節能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型牆體材料,是指符合國家、地方相關技術標準和產業政策,以非粘土材料為主要原料生產的具有節能、節土、環保等功能的建築牆體材料。
本辦法所稱建築節能,是指在規劃、設計和建造過程中執行建築節能標準,套用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降低建築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築,是指滿足《綠色建築評價標準》,在建築的全壽命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築。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是我市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套用和建築節能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牆改節能管理機構)負責全市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套用和建築節能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縣(含縣級市、區,下同)牆體材料改革和建築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套用和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與信息化、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科學技術、質量技術監督、財政審計、稅務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套用和建築節能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築行業組織應當發揮職能作用,開展新型牆體材料、建築節能、綠色建築的宣傳培訓、信息交流、諮詢服務等工作,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用於綠色建築和建築節能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政府對在新型牆體材料開發、推廣套用和建築節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和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套用規劃,編制本市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套用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牆改部門備案。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經濟與信息化等有關部門編制本市建築節能規劃以及對現有建築節能改造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鼓勵、引導、扶持新型牆體材料和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的研發、生產、推廣套用,促進節能技術創新和進步。
第十條按照國家有關政策鼓勵開發、生產和推廣套用列入《遼寧省新型牆體材料目錄》新型牆體材料產品,並實行目標責任管理。
第十一條 鼓勵在建築中推廣套用太陽能熱水、太陽能光伏發電、空調熱回收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新建12層以下(含12層)的居住建築和實行集中供應熱水的醫院、宿舍、賓館、游泳池等公共建築,鼓勵和支持統一設計、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不具備太陽能熱水系統安裝條件的,可以採用其他可再生能源技術替代。
第十二條建築工程項目中套用的新型牆體材料和節能新技術,應符合國家、地方及行業相關標準;無上述標準或上述標準未做規定的,應當依法制定企業產品標準,並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新型牆材企業,應建立和完善質量管理體系規章制度及檢驗室,並配備產品質量檢驗設備和專職檢驗人員。
第十三條 新建、擴建牆體材料生產企業必須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准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准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四條 禁止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牆體材料和生產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牆體材料和生產設備。
禁止新建、擴建粘土磚(粘土實心磚和粘土空心磚)生產企業和生產線。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保、質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利用固體廢物生產新型牆體材料的企業向市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申報,經依法獲得認定的,可以享受國家資源綜合利用方面的稅收等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建築工程所用牆體材料、門窗和保溫系統等建築節能產品及材料實行備案制度。
市牆改節能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市新型牆體材料和建築節能產品的備案。經備案的建築節能技術和產品,由市牆改節能管理機構頒發備案證書,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禁止偽造、塗改、轉讓、出租、出借新型牆體材料和建築節能備案證書。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依法繳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 專項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除國務院和財政部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對象、擴大徵收範圍、提高徵收標準,也不得減征、免徵、緩徵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
第十九條 建築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和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及有關規程。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和技術要求委託設計、施工、監理並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節能設計檔案,降低建築節能標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建築材料、建築配件和設備。
第二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標準進行設計,採用先進、成熟的節能技術和產品,保證節能建築設計質量,不得降低建築節能標準和建築設計技術要求。
第二十二條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當將建築節能設計作為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的必審內容,在審查報告中單列節能審查章節。未經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經節能設計審查合格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須在收到審查合格證明檔案後10個工作日內,到市牆改節能管理機構進行備案。
建築工程施工過程中,確需變更建築節能性能和節能措施的,建設單位應在變更前辦妥設計變更手續,並將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變更報經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同意後到市牆改節能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 建築工程招標檔案中應當要求採用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和消防安全技術相關標準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採暖製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等。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建築節能施工標準要求編制建築節能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改變節能設計。
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工程使用的牆體材料、保溫系統材料和門窗、採暖製冷系統和照明設備按照規定進場查驗,不符合節能設計和消防技術安全質量標準的,不得在工程中套用。
第二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節能技術標準、節能設計檔案編制建築節能專項監理方案,對節能工程建設實施監理,並承擔監理責任。
建築節能專項監理方案主要包括:
(一)材料和設備的查驗;
(二)關鍵工序的監理形式;
(三)節能施工方案的論證和審查;
(四)節能工程的驗收。
第二十七條 建築工程施工過程中,應當隨時接受市牆改節能管理機構監督檢查。牆體和保溫工程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書面申請市牆改節能管理機構對其工程項目使用新型牆體材料情況、保溫工程和備案登記表中規定的項目進行核查認定。
建設單位組織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市牆改節能管理機構到場進行技術指導,對是否符合建築節能標準進行查驗。
第二十八條持有本省節能檢測資質證書的機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接節能檢測業務的,應在承接每一項檢測業務後到市牆改節能管理機構進行告知性備案。
省外檢測機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接節能檢測業務的,按省有關檔案執行。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屋現場公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性能、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並在房屋買賣契約、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且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三十條新建建築或者對既有建築進行節能改造,應當按照規定安裝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
新建居住建築安裝的用熱計量裝置應當滿足分戶計量的要求。
第三十一條 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和建築節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節能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新建、擴建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和生產線以及土源枯竭後易地繼續生產粘土實心磚的,依照《遼寧省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套用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由牆改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在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規定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粘土磚的期限或者區域內生產、銷售或者使用粘土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由牆改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繼續生產、銷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採暖製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
(三)採購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採暖製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建設單位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建築項目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的,依照《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民用建築項目契約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設計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依照《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未按規定對施工圖是否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審查的、未按規定對執行綠色建築標準的項目是否符合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審查的,依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將其列入審查機構名錄。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的,依照《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民用建築項目契約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採暖製冷系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採暖製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第三十八條 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二)牆體、層面的保溫工程施工時,未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的。
對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採暖製冷系統和照明設備,按照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籤字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屋時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八十條規定,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以上信息作虛假宣傳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省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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