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和建築節能管理辦法

索 引 號:530100-008981-20081114-2219發文日期:2008-11-14名 稱:昆明市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和建築節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新型牆體材料和建築節能的發展,保護土地資源、保護環境、節約能源,根據國務院國發[1992]66號文《關於加快牆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築的意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轄區內所有牆體材料生產企業和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牆體材料,是指除粘土實心磚以外,具有節能、節土、利廢功效和輕質高強、隔音隔熱性能,用於建築牆體的材料。
第四條 本市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和建築節能推廣工作(以下簡稱牆改工作),在昆明市牆材料革新與建築節能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具體工作由昆明市建築業管理局所屬的昆明市牆體材料革新與建築節能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牆改辦)負責組織實施。市牆改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和推廣建築節能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擬定本市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和推廣建築節能的規劃和實施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協調新型牆體材料、新型建材和建築節能的科研、生產及推廣套用、促進企業建立健全產品質量管理體系,提高產品質量。
(四)發展和最佳化適合於本地區的建築體系,推進新型牆體材料和建築節能的套用;推動非新型牆體材料廠進行技術改造;確定本地區牆改工作發展方向。
(五)按規定徵收、管理和使用新型牆材料和建築節能專項用費。
第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管理和建築節能推廣的領導。各相關部門應當配合牆改部門做好新型牆體材料的開發利用和建築節能的推廣套用工作。建設、設計、施工單位應積極推廣套用新型牆體材料,做好建築節能的開發利用。
第六條 對於在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推廣建築節能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 本市行政轄區內嚴格限制新建、擴建粘土實心磚廠。個別偏遠貧困地區確屬需要建廠的,須由各縣(市)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報市牆改辦批准後,方可立項建設。
第八條 實心粘土廠取土製磚應充分利用荒坡、土丘,禁止占用耕地。已占用耕地或者毀田取土生產粘土實心磚的企業或個人,必須制定復墾計畫,限期復墾利用。凡生產粘土實心磚的企業,不得享受稅收減免及其它優惠政策。
第九條 新型牆材企業實行資質認證制度,資質的審查,評實,按雲牆改[1996]03號《雲南省新型牆體材料質證試行辦法》的規定執行。企業生產新型牆體材料必須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質量不合格的產品,不得進入建築市場。
第十條 對企業生產的符合國家規定的新型牆體材料,按國家規定免徵增值稅。
第十一條 對生產新型牆體材料的投資,經主管財政、稅務機關確認,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可按國家規定執行零稅率。
第十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轄區內的框架結構建築的填充牆、高層建築的非承牆,圍牆和臨時建築,不得使用粘土實心磚。
第十三條 本市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稉在開工前,由建設單位按建築面積向市牆改辦繳納使用新型牆體材料和建築節能專項用費(以下簡稱專項用費)後方可開工。框架類建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按7元計收,磚混類建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按6元計收,難以確切計算建築面積的,按每塊粘土實心磚o.03元計收。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中按規定使用新型牆體材料並經市牆改辦核驗後,按使用比例返退其繳納的專項用費,磚混結構使用新牆材比例達到30%以上的,按實際使用比例返退;框架類建築必須全部使用新型牆體材料,方可予以返退。
第十五條 未按規定繳納專項費用的,規劃部門不予發放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不予批准開工建設。
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縣(市)區、單位和個人無權減免專項用費。
第十六條 專項費用的使用方向:
(一)新型牆體材料、新型建材和建築節能的研究、設計、開發和推廣套用,
(二)支持新型牆體材料生產項目的建設及技術改造,
(三)獎勵牆改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
(四)推動牆改工作的管理費用。
用於本條每一、二項的專項用費,除了少部份用於支持新型牆材研究開發(含設計標準、圖集制定)以外,按有償使用、定期收回、滾動周轉的原則進行管理。
市牆改辦和各縣(市)區牆改辦推動牆改工作的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
第十七條 專項費用由市牆改辦負責管理,實行專款專用。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並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等七條,擅自新建、擴建粘土實心磚的生產企業,由當地牆改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提請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提請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批准新建、擴建粘土實心磚(瓦)生產線的,批准檔案無效,並由上一級主管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所造成的損失由批准機關承擔。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使用粘土實心磚的,由當地牆改部門責任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其優秀設計和優良工程的評審申報資格,並視情節對建設單位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處予10—20元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未繳納專項用費擅自開工建設的,均視為違章、違紀施工,由當地牆改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施工,補交專項用費,並按每逾期一日加收應繳納金額外負擔1%的滯納金,同時,按應補交專項用費及滯納金總額的20%處以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本辦法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昆明市建築工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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