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條例

雲南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條例為了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發展新型牆體材料,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制定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條例
  • 施行時間:2010年6月1日
內容,修訂的條例,所屬地區,條例說明,審議報告,

內容

第一條 推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型牆體材料的研究、開發、生產、銷售、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新型牆體材料,是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利於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節約土地資源和能源,以非粘土為原料生產的,用於建築物牆體的建材產品。
新型牆體材料的範圍按照國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牆體材料目錄確定。
第三條 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應當遵循技術創新、保護土地、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節能環保和因地制宜的原則。
新型牆體材料的套用,以城鎮為重點,逐步向農村推廣。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發展目標和措施,促進新型牆體材料的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新型牆體材料的宣傳和推廣使用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落實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措施。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是全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管理工作;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管理工作。
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牆體材料管理機構)負責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農業、財政、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林業、工商、稅務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對在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縣級以上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資源狀況,編制新型牆體材料發展規劃和粘土磚總量控制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省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制定並公布新型牆體材料產品目錄以及鼓勵、限制、淘汰的牆體材料生產技術、工藝、設備目錄。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發揮投資、稅費、價格等政策的引導和調控作用,鼓勵和支持新型牆體材料的研究、開發、生產和推廣套用。
第九條 鼓勵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企業和個人研究開發科技含量高、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節約能源和資源、經濟適用、有利於環境保護的新型牆體材料以及相關技術、設備和工藝。
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工藝、新設備和自主創新的技術開發項目,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企業生產的牆體材料產品經法定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經省牆體材料管理機構認定符合國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牆體材料產品目錄及生產規模的,按照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新型牆體材料的推廣套用納入城鄉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組織實施新型牆體材料示範工程和試驗小區建設。
第十一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國家有關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標準和技術規範。
本省新型牆體材料建築套用設計標準、施工技術規程和驗收標準,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組織起草、審批和公布。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新型牆體材料工作的管理,對牆體材料生產、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第十三條 省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及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狀況,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擴大使用新型牆體材料和禁止生產、使用粘土實心磚的範圍和時限的具體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在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和區域內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
第十四條 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粘土磚生產企業。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生產粘土空心磚使用的粘土資源實行限制開採,對現有的粘土空心磚生產企業,不得新增粘土資源採礦許可,不得延長粘土資源採礦許可期限。
第十五條 鼓勵生產企業利用江河湖泊淤泥、建築垃圾等資源生產新型牆體材料或其他建築材料。
在距離粉煤灰、煤矸石、煤礦剝離土和其他工業廢渣堆存量較大的場地20公里範圍內新建、擴建新型牆體材料生產線的,應當將粉煤灰、煤矸石、煤礦剝離土和其他工業廢渣作為新型牆體材料的主要原料。
第十六條 新型牆體材料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本省地方標準或者經過備案的企業標準;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並經法定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牆體材料生產企業,可以向牆體材料管理機構申請新型牆體材料產品認定:
(一)生產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產品屬於國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牆體材料目錄範圍;
(三)產品符合質量標準,並經法定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四)產品的放射性指標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五)具備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條件和必要的檢測手段;
(六)有保證產品質量的質量控制體系及管理制度;
(七)有經過省級有關部門專業培訓合格的質量管理人員和檢驗人員;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申請新型牆體材料產品認定,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的州(市)、縣(市、區)牆體材料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同時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州(市)、縣(市、區)牆體材料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認定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省牆體材料管理機構認定。
省牆體材料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結論。對符合條件的,發給《雲南省新型牆體材料產品認定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經依法認定的新型牆體材料產品及其生產企業,由省新型牆體材料管理機構向社會公布。
新型牆體材料產品的認定不得收取費用。
禁止偽造、塗改、轉讓、出租、出借新型牆體材料產品認定證書。
第十九條 未經依法認定的新型牆體材料不得進入新型牆體材料市場。
經依法認定的新型牆體材料在使用過程中發現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責令召回產品,限期整改;整改後仍然達不到認定條件的,撤銷認定,收回認定證書,並向社會公布。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的牆體材料產品。
第二十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築工程應當使用新型牆體材料。
政府投資、政府投資為主和政府補貼的建設項目,其建築工程應當使用新型牆體材料。
鼓勵農村建築工程使用新型牆體材料。
第二十一條 建築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條例有關規定,在建築工程設計中採用新型牆體材料。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檔案中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通過審查。
建設單位和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使用新型牆體材料。建築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的要求,對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牆體材料情況進行監理。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建築工程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設計使用或者使用粘土實心磚。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按照規定標準,向建築工程所在地牆體材料管理機構預繳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住房城鄉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築工程規劃、施工許可證時,發現建設單位未預繳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應當要求建設單位及時補繳,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
主體工程竣工後,牆體材料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總量,根據國家有關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使用管理的規定清算預繳款項。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使用、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三條 生產、使用牆體材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如實填報牆體材料生產、使用情況統計報表。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牆體材料管理機構在新型牆體材料監督管理工作中,有權進入生產企業、新型牆體材料市場、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資料和檔案,可以詢問當事人和證人,製作筆錄;經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封存或暫扣違法設施設備和不合格產品。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工程使用新型牆體材料情況的監督,依法查處違法設計、施工、監理的行為。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銷售新型牆體材料的質量監督,依法查處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牆體材料的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燒結磚生產企業取土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取土行為。
第二十五條 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牆體材料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新型牆體材料產品質量、生產取土、銷售使用和建築設計、施工、施工圖審查、監理等實施監督管理的;
(二)違反規定認定新型牆體材料產品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專項基金徵收對象、範圍、標準,越權減征、免徵、緩徵專項基金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專項基金的;
(四)不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退還、解繳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數量處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取締。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六款規定的,由省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收繳認定證書,三年內不受理該企業的產品認定,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新型牆體材料主管部門沒收牆體材料和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款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對該設計單位、審查機構的認定資質。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繳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由縣級以上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未繳金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拒不繳納的,由縣級以上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訂的條例

(2010年3月26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2年3月31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強制的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發展新型牆體材料,促進資源綜合利用,推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型牆體材料的研究、開發、生產、銷售、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新型牆體材料,是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利於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節約土地資源和能源,以非粘土為原料生產的,用於建築物牆體的建材產品。
新型牆體材料的範圍按照國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牆體材料目錄確定。
第三條 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應當遵循技術創新、保護土地、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節能環保和因地制宜的原則。
新型牆體材料的套用,以城鎮為重點,逐步向農村推廣。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發展目標和措施,促進新型牆體材料的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新型牆體材料的宣傳和推廣使用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落實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措施。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是全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管理工作;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管理工作。
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牆體材料管理機構)負責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農業、財政、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林業、工商、稅務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對在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縣級以上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資源狀況,編制新型牆體材料發展規劃和粘土磚總量控制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省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制定並公布新型牆體材料產品目錄以及鼓勵、限制、淘汰的牆體材料生產技術、工藝、設備目錄。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發揮投資、稅費、價格等政策的引導和調控作用,鼓勵和支持新型牆體材料的研究、開發、生產和推廣套用。
第九條 鼓勵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企業和個人研究開發科技含量高、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節約能源和資源、經濟適用、有利於環境保護的新型牆體材料以及相關技術、設備和工藝。
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工藝、新設備和自主創新的技術開發項目,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企業生產的牆體材料產品經法定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經省牆體材料管理機構認定符合國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牆體材料產品目錄及生產規模的,按照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新型牆體材料的推廣套用納入城鄉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組織實施新型牆體材料示範工程和試驗小區建設。
第十一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國家有關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標準和技術規範。
本省新型牆體材料建築套用設計標準、施工技術規程和驗收標準,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組織起草、審批和公布。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新型牆體材料工作的管理,對牆體材料生產、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第十三條 省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及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狀況,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擴大使用新型牆體材料和禁止生產、使用粘土實心磚的範圍和時限的具體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在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和區域內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
第十四條 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粘土磚生產企業。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生產粘土空心磚使用的粘土資源實行限制開採,對現有的粘土空心磚生產企業,不得新增粘土資源採礦許可,不得延長粘土資源採礦許可期限。
第十五條 鼓勵生產企業利用江河湖泊淤泥、建築垃圾等資源生產新型牆體材料或其他建築材料。
在距離粉煤灰、煤矸石、煤礦剝離土和其他工業廢渣堆存量較大的場地20公里範圍內新建、擴建新型牆體材料生產線的,應當將粉煤灰、煤矸石、煤礦剝離土和其他工業廢渣作為新型牆體材料的主要原料。
第十六條 新型牆體材料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本省地方標準或者經過備案的企業標準;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並經法定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牆體材料生產企業,可以向牆體材料管理機構申請新型牆體材料產品認定:
(一)生產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產品屬於國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牆體材料目錄範圍;
(三)產品符合質量標準,並經法定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四)產品的放射性指標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五)具備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條件和必要的檢測手段;
(六)有保證產品質量的質量控制體系及管理制度;
(七)有經過省級有關部門專業培訓合格的質量管理人員和檢驗人員;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申請新型牆體材料產品認定,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的州(市)、縣(市、區)牆體材料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同時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州(市)、縣(市、區)牆體材料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認定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省牆體材料管理機構認定。
省牆體材料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結論。對符合條件的,發給《雲南省新型牆體材料產品認定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經依法認定的新型牆體材料產品及其生產企業,由省新型牆體材料管理機構向社會公布。
新型牆體材料產品的認定不得收取費用。
禁止偽造、塗改、轉讓、出租、出借新型牆體材料產品認定證書。
第十九條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的牆體材料產品。
第二十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築工程應當使用新型牆體材料。
政府投資、政府投資為主和政府補貼的建設項目,其建築工程應當使用新型牆體材料。
鼓勵農村建築工程使用新型牆體材料。
第二十一條 建築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條例有關規定,在建築工程設計中採用新型牆體材料。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檔案中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通過審查。
建設單位和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使用新型牆體材料。建築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的要求,對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牆體材料情況進行監理。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建築工程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設計使用或者使用粘土實心磚。
第二十二條 生產、使用牆體材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如實填報牆體材料生產、使用情況統計報表。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牆體材料管理機構在新型牆體材料監督管理工作中,有權進入生產企業、新型牆體材料市場、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資料和檔案,可以詢問當事人和證人,製作筆錄;經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違法設施設備和不合格產品。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工程使用新型牆體材料情況的監督,依法查處違法設計、施工、監理的行為。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銷售新型牆體材料的質量監督,依法查處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牆體材料的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燒結磚生產企業取土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取土行為。
第二十四條 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牆體材料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新型牆體材料產品質量、生產取土、銷售使用和建築設計、施工、施工圖審查、監理等實施監督管理的;
(二)違反規定認定新型牆體材料產品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數量處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取締。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六款規定的,由省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收繳認定證書,三年內不受理該企業的產品認定,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對該設計單位、審查機構的認定資質。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所屬地區

雲南省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雲南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2008年末全省總人口為4543萬,山地高原約占全省總面積的94%左右,人均耕地較少並呈逐年減少的趨勢,目前低於全國平均水平,很多地方還屬缺水少土,耕地保護形勢十分嚴峻。目前,我省一定範圍內生產和使用粘土磚的情況還大量存在,是造成耕地面積不斷減少的原因之一。據統計,2006年我省生產粘土磚67.44億塊標磚,耗用土地資源11127.6畝;2007年生產粘土磚68.72億塊標磚,耗用土地資源11338.8畝;2008年生產粘土磚63.52億塊標磚,耗用土地資源10480.8畝。而全省房屋建築材料中70%是牆體材料,傳統使用的實心粘土磚是典型的損耗土地資源、高耗能、高污染產品,致使傳統牆體材料工業成為建材工業中第二個耗能大戶,占建材行業能源消耗總量的23%。全國每年生產粘土磚消耗6000多萬噸標準煤,同時還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是節能減排的重點行業。我省是一個資源大省,工業產生的礦渣、煤矸石、粉煤灰、磷石膏等大量堆集,不僅占用了大量土地,而且嚴重污染水源和環境。預計未來10年,隨著城鄉建設對牆體材料需求的急劇增長,能源、環境制約的矛盾將進一步突出,大力發展和套用新型牆體材料已經成為一項刻不容緩的任務。同時我省是地震多發省份,地處印度洋板塊與歐亞板塊碰撞帶東側,地質區位非常特殊。全省處於地震烈度為6度以上地區,其中84%的國土面積為7度以上的高烈度抗震設防區。我省的盆地和壩子有70%都處於活動斷裂帶,雲南特殊地質構造,地震活動較為頻繁,其地震的成災率遠遠高於其它省區,小震致大災的現象非常典型,這意味著有70%至80%的人都居住在地震潛在危險區。因此發展新型牆材、改變建築結構,改善建築功能,提高抗震能力已成為全民安全防震所盼。因此,加快推進牆材革新工作步伐對雲南經濟社會發展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牆材革新和推廣工作,從1992年起,在昆明市等11個城市開展牆材革新試點工作。十幾年來,我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工作取得了較大發展,套用新型牆體材料的社會輿論氛圍初步形成,政策法規體系初步建立,牆改工作機構基本健全,牆材產品結構得到改善,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工作初見成效。1999年,出台了《雲南省發展套用新型牆體材料管理規定》(省政府89號令)。在實施的十年時間裡,該規定對提高我省新型牆體材料產品質量,加快新型牆體材料的推廣套用步伐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隨著全省工作的紮實推進,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工作中出現了一些新的、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部分新型牆材企業仍然存在規模偏小、設備技術落後、生產工藝簡陋、布局不夠合理、產品檔次低、質量不穩定、缺乏競爭優勢;二是全省新牆材產量占牆材總量的比例低於全國平均水平。2007年全國新型牆材占牆材總量的比例達48%,而我省僅達36%;三是新型牆體材料產品品種單一,檔次不高。新型牆材產品主要以粘土空心磚為主,不利於大幅度節約和保護土地資源,與住宅產業現代化要求有一定差距;四是新型牆體材料的推廣套用滯後於生產發展,新型牆材未能形成旺盛的市場需求;五是各地牆材革新工作差距較大,地區間新型牆材發展工作不平衡;六是《雲南省發展套用新型牆體材料管理規定》(省政府89號令)的效力等級較低、部分內容已經不適應工作的需要等。同時,在雲南省人大十屆五次會議上,王玉英等10名省人大代表共同提出議案,要求加快制定雲南省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條例。因此,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工作,保護我省的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推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地方性法規很有必要。二、條例(草案)的起草經過根據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計畫的安排,我委起草了《雲南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條例(草案)》送審稿。送審稿報送省政府後,省政府法制辦將送審稿傳送16個州市、省級有關部門和部分管理相對人廣泛徵求了意見;先後到昆明、玉溪、普洱、西雙版納、楚雄等州市進行了深入的省內調研;為了借鑑外省市區的做法,到安徽省進行了立法考察;召開省級部門座談會和專家論證會聽取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召開部門協調會,重點協調了與省編辦對部分條文的分歧意見;在雲南電子政務網、省法制辦網站、我委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在充分聽取和協調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並經2009年8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省人民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三、條例(草案)的幾個主要問題(一)關於推廣套用近年來,我省牆體材料革新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新型牆體材料套用範圍進一步擴大。但是,全省以粘土磚為主的格局尚未根本改變,毀田燒磚、破壞耕地的現象時有發生。為了不斷擴大新型牆體材料的使用範圍,《條例(草案)》作出四項規定:一是規定有關新型牆體材料產品、生產技術、工藝設備目錄的制定和公布(第七條第二款);二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鼓勵和支持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的內容(第八條);三是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的內容(第九條第二、三款);四是規定組織實施新型牆體材料的標準和技術規範的內容(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關於新型牆體材料產品認定建材產品是否屬於新型牆體材料產品不能由生產企業自己說了算,應當由政府有關部門在嚴格審查的基礎上出具認定證書。為了規範新型牆體材料產品的認定工作,切實維護新型牆體材料產品生產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條例(草案)》做出四項規定:一是規定經認定的新型牆體材料產品生產企業可以享受的優惠政策(第九條第三款);二是規定新型牆體材料的質量應當符合有關標準(第十四條);三是規定申請新型牆體材料認定應當具備的條件(第十五條);四是規定認定新型牆體材料的程式和時限(第十六條)。(三)關於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是國家的一項重要的經濟調控政策。這項費用實質上是限制實心粘土磚套用的調控性保證金,如果建築工程建設使用了新型牆體材料,預繳的專項基金將按照規定予以返還;如果使用了實心粘土磚,則不予返還。近幾年的實踐證明,此項基金的徵收對促進新型牆材的推廣套用、限制使用實心粘土磚發揮了十分重要的導向和調控作用。2007年,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聯合印發了《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07〕77號),將其作為政府性基金明確予以保留。為了充分發揮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在推廣使用新型牆體材料中的作用,結合我省徵收管理工作的實際,《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對徵收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有關內容作了進一步的細化規定。(四)關於監督管理髮展新型牆體材料工作是一項綜合性較強的工作,除了作為執法主體的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該項工作的監督管理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也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監督管理工作。為了進一步整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力量、共同做好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監督管理工作,《條例(草案)》作出三項規定:一是規定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二是規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三是規定國土資源、農業、林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三至四款)。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財經委員會委託,向本次常委會會議作關於《雲南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
財經委員會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雲南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議案後,於10月下旬先後聽取了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對條例草案的情況介紹,邀請省人大各委員會、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負責同志對條例草案進行論證,召開了有關專家、企業負責人和政府相關部門參加的論證會,徵求了部分在昆常委會委員的意見。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財經委員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研究和修改,並於11月10日召開財經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是我國的基本國策。黨的十七大報告把建設生態文明,形成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產業結構、增長方式、消費模式,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鬥目標的新要求;把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作為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戰略之一。在我國人多地少的國情下,推進牆體材料改革,大力開發利用新型牆體材料,是我國保護耕地和生態環境,促進資源綜合利用的重要措施。
我國房屋建築材料中70%是牆體材料,但牆體材料中多以實心粘土磚為主。實心粘土磚是典型的高耗能、高資源消耗和高污染產品,是節能減排的重點。生產實心粘土磚既耗用大量土地資源,同時還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我省94%是山區、半山區,人均耕地較少且呈逐年減少的趨勢,生產實心粘土磚消耗大量的土地資源,保護耕地的形勢十分嚴峻。據統計,2006年到2008年,我省生產粘土磚近200億塊,耗用土地資源近33000畝。
新型牆體材料一般具有保溫、隔熱、輕質、節土、節能、改善建築功能、增加房屋使用面積等優點,而且新型牆體材料的生產、使用在技術上也已成熟。早在1992年11月,國務院就印發了《關於加快牆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築的意見》(國發〔1992〕66號),大力推廣牆體材料革新和節能建築。2005年以來,國務院先後下發了《關於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21號)、《關於進一步推進牆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築的通知》(國辦發〔2005〕33號),要求各地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並完善相關法規的實施細則,依法加快發展新型牆體材料革新。1999年我省出台了《雲南省發展套用新型牆體材料管理規定》(省人民政府89號令)。實施十年來對保護耕地,促進綜合利用各種廢棄資源,提高我省新型牆體材料產品質量,加快新型牆體材料的推廣套用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目前全省推進新型牆體材料工作中還存在不少問題,如違規生產和使用實心粘土磚面廣量大,執法力量比較薄弱;對違規生產和使用實心粘土磚查處難;廣大農村由於受經濟條件、傳統習慣等因素的影響,還大量使用粘土牆體材料;新型牆體材料產品魚目混珠,質量良莠不齊,迫切需要從法律制度層面予以規範。等等。我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工作,需要依靠法制來推動和保障。
目前,浙江、安徽、湖南、江西、廣西、新疆、江蘇等地都已出台了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地方性法規。我省資源環境形勢比其他省份嚴峻,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工作,保護我省的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推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
二、主要修改意見
1、關於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的方向。鑒於我省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推廣套用新型牆體材料應有重點方向,循序漸進。因此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三條增加“新型牆體材料的推廣套用,以城市為重點,逐步向農村推廣。”的內容作為第二款。
2、鑒於修繕古建築、文物等特殊建築也不一定使用粘土磚,而且還有相關的替代物,為有利於推動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工作,建議刪除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第二款“但修繕古建築、文物等特殊建築物除外”的內容。
3、條例草案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摻加工業廢渣的新型牆體材料產品的放射性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內容,範圍過於狹窄,按要求應包括所有的新型牆體材料,因此建議修改為“新型牆體材料產品的放射性指標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4、關於新型牆體材料產品的市場準入。由於目前市場上新型牆體材料產品質量良莠不齊,為了加強推廣套用新型牆體材料工作,鼓勵和支持生產企業生產合格的新型牆體材料產品,限制和淘汰不合格產品,建議條例草案第十六條第四款增加“未經依法認定的新型牆體材料不得進入新型牆體材料市場。”的內容。
5、鑒於條例草案第十六條第四款增加了禁止性規定,就應有相應的處罰條款來予以保障,因此在法律責任的條款里增加“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牆體材料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內容作為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其它條款順延。
此外,財經委員會還對條例草案中的部分條款及文字表述和標點作了修改完善。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於《雲南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10年3月23日在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上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蔣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去年11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條例(草案)》。會後,法工委與財經委共同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建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法制委、法工委有針對性地開展了相關調研,實地走訪、考察了3家新型牆體材料(以下簡稱新牆材)生產企業,在曲靖召開了有新牆材生產企業、使用企業以及曲靖市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的座談會;召開有關部門和專家論證會、部分在昆常委會組成人員論證會,進一步聽取有關部門、專家和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根據各方面的意見,法工委與財經委、省政府法制辦、省工信委、省牆改辦共同對草案進行了修改。3月3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二十一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新牆材的運用推廣。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發展新牆材要從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出發,以城市為重點,逐步推進。據此,在草案第三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新型牆體材料的套用,以城鎮為重點,逐步向農村推廣。”
二、關於完善新牆材產品市場準入方面的管理。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及財經委提出,應當加強、完善對新牆材產品市場準入方面的管理。根據這一意見,一是增加兩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第一、二款,規定:“未經依法認定的新型牆體材料不得進入新型牆體材料市場”;“經依法認定的新型牆體材料在使用過程中發現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責令召回產品,限期整改;整改後仍然達不到認定條件的,撤銷認定,收回認定證書,並向社會公布。”二是對這兩款規定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關於新牆材的安全性問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新牆材既要符合節能環保的要求,又不能危害人體健康。根據這一意見,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後,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第三款:“禁止生產、銷售、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的牆體材料產品。”並對這一禁止性規定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關於新牆材的專項基金標準。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新牆材專項基金的收取要有個標準,是按總造價,還是按實用材料總價值來徵收?如何具體清算預繳款項?經了解,實際工作中新牆材專項基金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發改委的《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來操作的,徵收的標準是按照規劃審批確定的建築面積以每平方米最高不超過10元的標準來預繳的。據此,將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主體工程竣工後,牆體材料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總量,根據國家有關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使用管理的規定清算預繳款項。”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財經委的審議意見以及調研收集的意見和建議,對草案個別條文的順序作了調整,對草案的部分文字和法律責任作了修改完善。通過上述修改後,將草案的內容由原來的29條修改為32條。
經過上述修改,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常委會會議一審後形成的草案修改稿,充分採納了各方面的意見。一些重要的修改,已同有關部門取得共識,並於3月17日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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