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08年11月1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條例
- 類型:法令
- 簽發: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歷史號令:第10號
- 施行時間:2009年5月1日
- 適用範圍:江蘇省
通知信息,修訂信息,條例全文,修改決定,修改決定2,修正草案說明,審議結果報告,
通知信息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8年11月18日
江蘇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條例
(2008年11月18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08年11月18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4年3月28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條例〉的決定》修正)
修訂信息
江蘇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條例
(2008年11月18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4年3月28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湖泊保護條例> 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條例全文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鼓勵與扶持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新型牆體材料,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型牆體材料的研究、開發、生產、銷售、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粘土磚的監督管理,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本條例所稱新型牆體材料,是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省產業導向,以非粘土為主要原料生產的,有利於節約土地和資源綜合利用,有利於環境保護和改善建築功能的,用於建築物牆體的建材產品。
第三條 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應當遵循技術創新、資源綜合利用、節能環保和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發展目標和措施,促進新型牆體材料的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落實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有關措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牆體材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牆體材料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的宣傳,引導公眾使用新型牆體材料。
對在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牆體材料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鼓勵與扶持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揮投資、稅費、價格等政策的引導和調控作用,鼓勵和支持新型牆體材料的研究、開發、生產和推廣套用。
第八條 省牆體材料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新型牆體材料目錄,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並公布新型牆體材料產品目錄;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制定並公布牆體材料產業導向。
第九條 省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編制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設計規程、施工技術規程、標準圖集和驗收標準。
第十條 鼓勵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建築渣土等無毒無害的固體廢物以及江河淤泥開發、生產新型牆體材料,鼓勵優先發展自保溫牆體材料,逐步實現資源循環利用、清潔生產和建築節能。
第十一條 新型牆體材料生產、科研、套用項目,符合循環經濟或者建築節能要求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節能減排專項引導資金的扶持。
第十二條 企業開發新型牆體材料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企業生產經認定的新型牆體材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三條 牆體材料主管部門確定的新型牆體材料示範項目、農村新型牆體材料示範房建設及試點工程,按照國家和省綠色建材和裝配式建築有關規定給予扶持。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牆體材料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引導和支持農村居民使用新型牆體材料。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五條 牆體材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工作的組織協調和規劃指導,按照規定職責對牆體材料生產、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做好新型牆體材料產品認定工作,受理有關舉報和投訴。
第十六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粘土實心磚;城鎮範圍內禁止生產粘土空心磚。
城鎮範圍內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其中框架(含框剪、剪力牆、筒體等)結構的建築工程,還禁止使用粘土空心磚。
本條規定的禁止生產粘土空心磚和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粘土空心磚的具體範圍,由設區的市牆體材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縣(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十七條 省牆體材料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擴大本條例規定的禁止生產粘土空心磚和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粘土空心磚範圍的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八條 為修繕古建築、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以及建設、修繕經依法批准的仿古建築,確需生產粘土實心磚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牆體材料主管部門批准;生產的粘土實心磚,只能用於修繕古建築、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以及建設、修繕經依法批准的仿古建築,不得銷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計畫,採取措施,限期淘汰以粘土為生產原料的磚瓦窯廠。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牆體材料生產企業,可以向牆體材料主管部門申請新型牆體材料產品認定:
(一)產品屬於國家和省公布的新型牆體材料目錄範圍;
(二)企業生產規模、工藝和設備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省產業導向;
(三)產品符合質量標準,並經有資質的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申請新型牆體材料產品認定,企業在縣(市)範圍內的,應當向所在地縣(市)牆體材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企業在市轄區範圍內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牆體材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縣(市)、設區的市牆體材料主管部門自收到認定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省牆體材料主管部門認定。
省牆體材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進行認定,對符合條件的,發給認定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經認定的新型牆體材料產品及其生產企業,由省牆體材料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新型牆體材料產品的認定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二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新型牆體材料產品認定證書,或者取得新型牆體材料產品認定證書後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條件的,省牆體材料主管部門應當撤銷認定,收回認定證書,並及時向社會公布被撤銷認定的新型牆體材料產品及其生產企業。
第二十三條 新型牆體材料產品的質量必須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符合企業標準。企業標準應當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並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新型牆體材料產品的質量應當檢驗合格。銷售新型牆體材料應當提供該產品的檢驗合格證和產品使用說明書。
第二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應當使用新型牆體材料。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粘土實心磚、粘土空心磚。
設計單位在設計建築工程時,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新型牆體材料的建築套用設計規程以及本條例規定,採用新型牆體材料。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檔案中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情況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通過審查。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施工圖設計檔案的設計單位和審查機構同意。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的要求,對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牆體材料情況進行監理。
第二十六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粘土空心磚生產項目實行限制供地,對生產粘土空心磚使用的粘土資源實行限制開採。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加強對新型牆體材料的質量監督,依法查處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牆體材料的違法行為。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加強對建築工程使用牆體材料情況的監督,依法查處違法設計、施工、監理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使用和建築設計、施工、監理等行為未按照規定實施監督管理的;
(二)違反規定認定新型牆體材料產品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生產粘土實心磚、粘土空心磚的,由牆體材料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照銷售粘土實心磚的數量處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罰款;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牆體材料主管部門應當告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生產粘土實心磚、粘土空心磚,或者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後繼續生產粘土實心磚、粘土空心磚的,依照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查處取締。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生產的粘土實心磚銷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由牆體材料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照銷售粘土實心磚的數量處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罰款;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由設區的市牆體材料主管部門撤銷批准,並告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款規定,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粘土實心磚、粘土空心磚,或者施工單位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由牆體材料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照使用粘土實心磚、粘土空心磚的數量處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未依法審查施工圖設計檔案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建設主管部門撤銷對審查機構的認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
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對《江蘇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生產粘土實心磚、粘土空心磚的,由牆體材料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牆體材料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照生產粘土實心磚、粘土空心磚的數量處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罰款;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牆體材料管理機構應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二、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生產的粘土實心磚銷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由牆體材料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牆體材料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照銷售粘土實心磚的數量處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罰款;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由設區的市牆體材料管理機構撤銷批准,並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三、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款規定,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粘土實心磚、粘土空心磚,或者施工單位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由牆體材料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牆體材料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照使用粘土實心磚、粘土空心磚的數量處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罰款。”
本決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修改決定2
(2018年11月23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十一、對《江蘇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牆體材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工作。”
(二)刪去第十一條第一款,將第二款修改為:“新型牆體材料的生產、科研、套用項目,符合循環經濟或者建築節能要求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節能減排專項引導資金的扶持。”
(三)刪去第十三條。
(四)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牆體材料主管部門確定的新型牆體材料示範項目、農村新型牆體材料示範房建設及試點工程,可按照國家和省綠色建材和裝配式建築等有關規定給予扶持。”
(五)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牆體材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工作的組織協調和規劃指導,按照規定職責對牆體材料生產、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做好新型牆體材料產品認定工作,受理有關舉報和投訴。”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應當使用新型牆體材料。”
(七)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
(八)刪去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中的“或者其委託的牆體材料管理機構”。
(九)刪去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十)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中的“牆體材料管理機構”修改為“牆體材料主管部門”。
修正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委託,現對提請審議的《江蘇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條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說明:
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工作,是保護土地資源、推進節能減排、促進大氣污染防治、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舉措,是利國利民、造福子孫後代的重要事業。《江蘇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9年5月1日實施以來,全省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加強管理,在禁實限粘、磚瓦窯業整治、新型牆體材料產品認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速度加快,全省新型牆體材料占牆體材料總量的比例已從2009年的48%,提高到2013年的80%左右,新型牆體材料占據了重要地位。通過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全省年均節約和保護土地約6萬畝,節能255萬噸標煤,綜合利用工業廢渣2100萬噸,減少二氧化硫排放6.37萬噸,取得了良好的生態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
與此同時,《條例》在貫徹實施中也遇到了一些問題,主要是《條例》對違法生產、銷售、使用粘土實心磚和粘土空心磚的行為,僅規定由牆體材料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牆體材料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有規定處以罰款的具體處罰措施。由於實踐中對“違法所得”難以取證和測算,《條例》實施五年來,對此類違法行為尚未實施一起處罰,這種違法成本低、處罰易規避的狀況,嚴重阻滯了新型牆體材料的進一步推廣和套用。為此,在省十一屆人大五次會議上,佟開奇等52位代表提出了“關於修正《江蘇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條例》個別條款的議案”等七件議案(第0015號、0026號、0042號、0050號、0054號、6028號、6031號);在省十二屆人大一次會議上,李鼎如等90位代表又提出了九件相關議案(第0009號、0020號、0022號、0024號、0037號、0051號、0059號、0073號、0076號),請求儘快修改相關處罰規定。2011年,部分省人大常委會委員和省人大代表視察《條例》實施情況時,各地普遍建議儘快修改《條例》的相關處罰規定,切實增強法規的權威性。到目前為止,我國共有浙江、江西等十個省級人大常委會制定了有關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地方性法規,這些地方性法規無論是在我省《條例》出台之前的,還是在我省《條例》出台之後的,無一例外都以違法生產、銷售或使用牆體材料的體積或塊數為標準規定了相應的罰款處罰,在執法實踐中針對性、操作性較強,實施效果很好。
去年(2013年),省人大常委會將修改《條例》列入五年立法規劃和2014年立法計畫。今年(2014年)2月中旬和3月上旬,我委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聽取省有關部門匯報的基礎上,組織部分省人大常委會委員和省人大代表赴蘇州市、鎮江市和丹陽市開展立法調研。市、區有關部門以及生產企業、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普遍建議,要對違法生產、銷售、使用粘土實心磚和粘土空心磚的行為,結合違法成本等情況,作出處以罰款的量化處罰。據有關部門統計,目前我省每塊粘土實心磚價格在0.3元以上,折合每立方米價格在200元以上。
為進一步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加大處罰力度,建議修改《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分別對違法生產、銷售、使用粘土實心磚和粘土空心磚的行為,明確按照粘土實心磚、粘土空心磚的數量處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罰款。此外,鑒於《條例》第三十條“以及在省人民政府規定禁止生產粘土空心磚的範圍內生產粘土空心磚”無實質內容,建議刪去。
以上說明連同修正案(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江蘇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解決實踐中執法難的問題,進一步推進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工作,修改條例十分必要,修正案草案的內容基本可行。同時,有委員也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城建委、省牆改辦根據委員們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3月26日晚,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江蘇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條例》自2009年5月1日實施以來,有力地推進了我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工作,發揮了積極的法制保障作用。同時,在條例的貫徹實施中也遇到了一些問題,主要是對違法生產、銷售和使用粘土磚的行為,地方普遍反映條例規定的處罰措施實踐中難以操作,為此,省十一屆人大、省十二屆人大一百多位省人大代表提出修改條例相關規定的意見和建議。因此,根據地方實際,對條例的相關條款進行修改,加大處罰力度,增強可操作性,有利於新型牆體材料的進一步推廣和套用,修正案草案的內容可行。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條例》的決定(草案),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和修改決定(草案)是否妥當,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