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新型牆體材料管理規定

《廈門市新型牆體材料管理規定》意在為推進廈門市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工作,鼓勵發展新型牆體材料,限制生產和使用實心粘土磚,節約能源和土地,保護環境,改善建築功能,根據《廈門市建築條例》等有關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新型牆體材料管理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2002-10-16
  • 生效日期:2002-10-16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廈門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10-16
【生效日期】2002-10-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具體內容

廈門市新型牆體材料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推進本市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工作,鼓勵發展新型牆體材料,限制生產和使用實心粘土磚,節約能源和土地,保護環境,改善建築功能,根據《廈門市建築條例》等有關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轄區的牆體材料生產企業、勘察設計、施工、建設單位,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新型牆體材料,是指除粘土實心磚以外的符合產業政策和產品質量標準的建築牆體材料。
第四條各級政府應將發展節能建築和新型牆體建築納入城市建設發展規劃,並確保本市新型牆體材料建築每年都有一定比例的增長。
第五條廈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發展和推廣套用新型牆體材料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新型牆體材料行業發展規劃的實施和對新型牆體材料的認定以及對本市建設工程新型牆體材料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等工作。
各區政府應加強對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工作的領導。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對本市建設工程新型牆體材料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禁止新建生產實心粘土磚的企業。
原有生產實心粘土磚的企業應積極進行技術改造,轉產空心粘土磚或其他新型牆體材料。
自2003年9月1日起,全市禁止生產實心粘土磚。
經批准設立的生產粘土製品的企業必須向土地、礦管等部門辦理用地和取土手續,按核定的取土範圍和標高取土,並應按照規定的要求和期限進行復懇。
第七條±0.00以上的建築工程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
第八條在開元區、思明區、湖裡區、鼓浪嶼區範圍內和集美區、杏林區、同安區城市建成區範圍內,所有新建建築圍牆和施工現場的臨時建築、遮擋圍欄不得使用實心粘土磚砌築。
在開元區、思明區、湖裡區、鼓浪嶼區範圍內的城市街道兩側的施工現場應使用活動房和活動圍牆。
第九條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應加強產品質量管理,禁止不合格產品出廠。
凡在建設工程上使用的新型牆體材料必須達到產品質量標準。
第十條國家規定可以減免增值稅的新型牆體材料,由生產企業向稅務部門辦理減免手續。
第十一條排渣單位應重視和支持廢渣的綜合利用,發展新型牆體材料。
排渣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對廢渣利用企業進行收費或變相收費。
有條件的排渣單位可給予廢渣利用企業適當的補貼。
第十二條建立新型牆體材料專項資金。
凡屬本市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築工程項目,工程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必須按規定的標準繳納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納入工程預算,但不計工程綜合費率。
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建設工程,在砌體尚未粉刷之前,建設單位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返還專項資金申請,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工程實際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比例返還專項資金。
返還的專項資金應沖抵工程款。
使用新型牆體材料占牆體材料總用量比例低於60%的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專項資金納入市級財政預算管理,實行銀行代收制繳入國庫。
專項資金的收繳、使用管理和返還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另行制訂。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擅自新建、擴建實心粘土磚生產線而占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違法占用土地查處。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一,批准新建、擴建實心粘土磚生產線的,批准檔案無效,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主管領導人由其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廈門市建築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責令改正,並按每使用一塊處以0.5元的罰款。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4日市政府頒布的《廈門市新型牆體材料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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