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牆體材料與建築節能管理條例(修正)

2002年4月10日淄博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02年5月16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4年6月23日淄博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2004年7月30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的《淄博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等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新型牆體材料與建築節能管理條例(修正)
  • 頒布單位:淄博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4.07.30
  • 實施時間:2004.07.30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新型牆體材料和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管理,第三章 建築節能管理,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新型牆體材料與建築節能管理,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改善建築功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型牆體材料的生產與套用和建築節能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新型牆體材料,是指以煤矸石、粉煤灰、赤泥、爐渣、河沙、淤泥等非粘土為主要原料生產的牆體材料製品。
本條例所稱建築節能,是指在建築工程中套用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合理使用和有效利用能源的活動。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新型牆體材料和建築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第五條 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型牆體材料套用和建築節能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牆體材料和建築節能管理機構具體承擔新型牆體材料套用和建築節能管理職責。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委託範圍內的新型牆體材料和建築節能管理工作。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新型牆體材料和建築節能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新型牆體材料和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管理

第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市新型牆體材料和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套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套用技術規範、標準、圖集和定額,指導新型牆體材料和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的生產、推廣和套用。
第七條 鼓勵生產企業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爐渣、赤泥等工業廢渣和河沙、淤泥為原料生產新型牆體材料,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八條 工業廢渣排放單位應當加強對廢棄資源的利用。本單位利用不了或者暫不具備利用條件的,應當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利用。利用未經加工的粉煤灰、煤矸石、赤泥等工業廢渣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其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第九條 新型牆體材料和建築節能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組織科研和生產。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沒有產品標準或者達不到產品標準的新型牆體材料和建築節能產品。
第十條 新型牆體材料和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實行認定製度。禁止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新型牆體材料和建築節能產品(技術)認定證書。
第十一條 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新型牆體材料和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的質量檢測、監督。
第十二條 市、縣城區和近郊區建制鎮駐地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工程,自2003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粘土磚。

第三章 建築節能管理

第十三條 在市、縣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設定採暖的民用建築,應當按照國家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要求進行設計建設。
第十四條 鼓勵研製、開發、引進建築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禁止引進落後的建築節能技術、材料和設備。
鼓勵發展和套用下列建築節能技術和產品:
(一)新型節能牆體與材料;
(二)新型屋面保溫、隔熱技術與材料;
(三)外牆外保溫技術和夾心保溫技術;
(四)節能門窗的保溫隔熱和密封技術;
(五)集中供熱和熱、電、冷聯產聯供技術;
(六)供熱採暖系統溫度調控和熱量分戶計量技術與裝置;
(七)太陽能、地熱等可再生能源套用技術與設備;
(八)建築照明節能技術與產品;
(九)空調製冷節能技術與產品;
(十)其他技術成熟、效果顯著的節能技術和產品。
第十五條 新建居住建築的集中供熱系統應當達到節能標準,建築內採暖系統應當達到室內溫度調節和分戶用熱計量的標準,建築內的公共用房和公用空間應當單獨設定採暖系統和用熱計量裝置。
第十六條 供熱單位、房屋產權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做好建築物供熱系統的節能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節能考核制度。超過能源消耗指標或者達不到供熱溫度標準的,應當整改。
第十七條 新建民用建築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有節能專篇。
第十八條 建設、開發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和有關建築節能要求委託建設項目的設計與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單位違反國家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和有關建築節能要求進行設計、施工,不得擅自改變節能設計檔案。
第十九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和省、市有關建築節能要求進行設計。
第二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計審查單位在進行施工圖設計審查時,應當審查節能設計的內容,並簽署意見。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達不到節能設計標準和要求的,設計檔案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設計檔案進行施工,保證工程施工質量。
第二十二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設計檔案和有關規定進行監理。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達不到節能設計標準要求的建築工程項目,應當在質量監督檔案中予以註明。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開發單位應當委託有資質的節能檢測機構對建築節能狀況進行檢測。達不到節能標準的建築工程項目,應當整改。
第二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備案資料審查中,發現達不到建築節能標準的,責令建設、開發單位進行整改,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 節能建築實行認定製度。對達到國家建築節能標準的工程,由節能建築認定機構頒發節能建築認定證書。
第二十七條 牆體建築材料節能費的收繳、返還和管理,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使用不符合產品標準的新型牆體材料和建築節能產品,以及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繼續使用粘土磚的,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生產、銷售不符合產品標準的新型牆體材料和建築節能產品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新型牆體材料和建築節能產品(技術)認定證書的,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建設、開發單位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單位違反國家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設計單位未按照國家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應當修改設計。未進行修改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兩年內,累計三項工程未按照國家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設計的,提請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對註冊執業人員,可以暫扣執業證書一年。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建築節能工程設計檔案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建設、開發單位擅自開工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節能設計檔案進行施工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兩年內,累計三項工程未按照節能設計檔案進行施工的,提請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認為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具體管理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具體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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