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管理規定

《天津市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管理規定》是一項地方法規,發布於2002年01月2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80202
  • 發布日期:2002-01-2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概述,內容,

概述

【發布單位】80202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56號
【發布日期】2002-01-28
【生效日期】2002-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56號)
《天津市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管理規定》已於2002年1月14日經市人民政府第4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李盛霖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內容

天津市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建築節能,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牆體生產、使用,建築節能的規劃、設計、建設、施工、監理和工程質量監督,應當遵守本規定。
農村村民自建住房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新型牆體材料,是指除採用粘土燒結而成的實心和空心粘土磚以外的牆體材料。
本規定所稱建築節能,是指在建築活動中採用節能技術和產品,使建築物達到建築節能設計標準。
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的行政主管部門。市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辦公室負責本市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管理工作。
第五條對在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和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禁止新建、擴建、改建實心粘土磚生產線。
自2003年7月1日起,在本市外環線以內地區和溏沽區、漢沽區、大港區內的建成區,以及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範圍內的新建住宅工程,全面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
自2003年1月1日起,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前款所列地區範圍內使用實心粘土磚的住宅項目建設設計和住宅施工圖設計檔案,不再予以批准。
第七條本市推廣發展現澆鋼筋混凝土框架(輕型)結構、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塊結構、鋼結構、承重複合牆體結構等新型建築結構體系。
第八條本市推廣發展下列新型牆體材料:
(一)承重混凝土空心磚塊和輕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塊;
(二)加氣混凝土砌塊和條板;
(三)多功能、輕質(複合)牆體;
(四)高摻量的利廢製品;
(五)國家和本市鼓勵發展的其他牆體材料;
第九條新型牆體材料的產品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地方標準;無地方標準的,由新型牆體材料的生產企業制定企業標準,並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無質量標準或者達不到質量標準的新型牆體材料,不得生產、銷售。
第十條利用固體廢物生產的牆體材料,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防止對人體造成危害和污染環境。
第十一條利用廢渣、廢灰等生產的牆體材料,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免徵增值稅。
生產新型牆體材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費減免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新型牆體材料的發展變化,結合新型建築結構體系,及時組織編制和修訂建築工程設、施工、竣工驗收標準。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未全部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市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辦公室繳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對不繳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發放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應當專款專用,主要用於:
(一)新型牆體材料生產項目的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
(二)新型牆體材料開發與套用技術的科研項目;
(三)新型建築結構體系開發的科研項目;
(四)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工作的管理費用;
(五)獎勵在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五條符合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二)、(三)項情況之一,需要使用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使用單位或個人向市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有關部門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覆檔案;
(二)市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辦公室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論證;
(三)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審核同意後,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市財政部門審定;
(四)市財政部門根據審定意見撥付項目所需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
第十六條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物價、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本市推廣發展下列建築節能技術和產品:
(一)新型節能牆體和屋面的保溫、隔熱技術和材料;
(二)節能門窗的保溫隔熱和密閉技術;
(三)集中供熱和熱、電、冷聯產聯供技術;
(四)供熱採暖系統溫度調控和分戶熱量計量技術與裝置;
(五)太陽能、地熱等可再生能源套用技術和設備;
(六)建築照明節能技術和產品;
(七)空調製冷節能技術和產品;
(八)其他技術成熟、效果顯著的節能技術和節能管理技術。
第十八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建築節能設計標準。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委託建築工程項目的設計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設計檔案,並在建築工程竣工後,接受建築節能檢查。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設計標準進行設計,保證建築節能設計質量。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符合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的設計檔案施工,不得擅自變更節能設計,保證建築工程施工質量。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檔案對建築節能工程實施監理,並承擔監理責任;對不符合標準和建築節能設計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購配件和設備,不得同意在建築工程中安裝和使用。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新建、擴建、改建實心粘土磚生產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並可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生產、銷售無質量標準或者達不到質量標準的新型牆體材料的,由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建設單位不繳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而擅自施工的,由市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辦公室責令其限期補繳;對逾期仍不補繳的,每日按應繳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數額的1%加收滯納金,並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本市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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