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築節約能源條例

天津市建築節約能源條例

《天津市建築節約能源條例》於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發文號: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0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建築節約能源條例
  • 發布部門:天津市人大(含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12年05月09日
  • 實施日期:2012年07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能源行政複議
修訂的條例,條例草案說明,修改情況匯報,審議結果報告,

修訂的條例

(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9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天津市植物保護條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章 新建建築節能
第四章 綠色建築
第五章 既有建築節能
第六章 建築用能系統運行節能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節約能源管理,降低建築能耗,提高能源和資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國務院《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築節約能源(以下簡稱建築節能)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託市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管理機構負責建築節能日常管理工作。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區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城市管理、財政、統計等部門和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築節能工作的領導,將建築節能納入全市節能目標考核,培育建築節能市場,健全建築節能服務體系,加強建築節能的宣傳教育,推動建築節能技術的開發套用,發展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環保的綠色建築,推廣可再生能源利用,推進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和建築節能示範工程。
第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建築節能專項資金,並納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專項用於支持建築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標準制定、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發展綠色建築和可再生能源的套用,以及建築節能示範工程、節能項目的推廣等。
第六條 本市鼓勵建築節能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建築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促進可再生能源在建築中的套用;鼓勵農村村民個人建房採用建築節能措施。
本市建築工程套用可再生能源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第七條 本市對在建築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建築節能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市建築節能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轄區內的建築節能年度實施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建築節能專項規劃、年度實施計畫,應當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的節能,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築套用,建築用能系統運行的節能管理,發展綠色建築等內容。
第九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節能目標評價責任考核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市建築節能目標評價考核的具體辦法。
第十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可以組織制定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節能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築套用、建築用能系統運行等地方標準。
第十一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市建築節能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推廣、限制、禁止使用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建設工程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第十二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統計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民用建築使用能耗統計制度,制定民用建築使用能耗統計指標體系。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民用建築使用能耗的統計工作。
市和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家機關辦公建築使用能耗的統計工作,同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供熱、電力、燃氣等能源供應單位和公共建築所有權人或者物業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做好建築用能統計工作,定期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統計資料。
第十三條下列民用建築應當進行能源利用效率測評,並將測評結果在明顯位置進行標識:
(一)新建、改建、擴建以及實施節能改造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
(二)申請國家和本市工程質量獎項的建築;
(三)申請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建築;
(四)申請國家和本市示範工程的建築。
第三章 新建建築節能
第十四條 編制詳細規劃或者設計方案,應當按照民用建築節能的要求,合理確定建築物的布局、朝向、形狀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對民用建築進行規劃審查時,應當就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徵求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執行建築節能標準,在設計和施工契約中明確建築節能技術要求,向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提供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並按照有關規定公示建築節能信息。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工程質量標準和供熱計量標準等要求組織驗收。
第十六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標準進行設計,施工圖設計檔案中應當設定建築節能設計專篇,並應當通過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
民用建築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包括供熱系統調控、室內溫度調控和用熱計量裝置;公共建築還應當包括用電、用熱用冷、用氣、用水等分項計量及其數據採集傳輸裝置。
熱源的熱力出口及熱力站的設計檔案,應當包括供熱計量及其數據採集傳輸裝置。
第十七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出具的審查意見書中應當包括建築節能審查意見。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建築節能標準進行施工。
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節能材料和設備進行查驗,按有關規定進行檢驗,並記錄查驗、檢驗情況。
施工單位應當加強施工過程節能管理,採取措施降低建築施工能耗,並定期向統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施工能耗情況。
第十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建築節能標準,採取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築節能工程實施監理。
對未經抽樣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建築節能材料和設備,監理工程師不得簽署同意使用的檔案;對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築節能分項、分部工程,不得簽署工程質量合格的檔案。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建築能效測評機構對建設工程進行節能檢測、檢驗,應當執行建築節能標準,不得出具虛假報告。
第二十一條 新建建築的採暖、製冷、熱水和照明等,應當優先採用太陽能、淺層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不得使用以粘土為原料製成的牆體材料和砌築材料,不得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不得使用袋裝水泥。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商品房買賣契約、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 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使用辦理產品保險的建築節能材料和設備。
第四章 綠色建築
第二十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市綠色建築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特點,制定本市綠色建築設計、施工、評價等標準和指標體系。
第二十六條 本市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新建居住區,新建城鎮等民用建築,推行綠色建築標準。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七條 綠色建築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應當按照本市綠色建築的相關標準進行編制和審查。
第二十八條 綠色建築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施工圖審查等單位應當執行綠色建築相關標準,保證綠色建築的質量和安全。
第二十九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對綠色建築項目的勘察成果檔案、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時,應當執行綠色建築相關標準,對不符合綠色建築標準的,應當退回建設單位進行修改,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綠色建築項目的設計檔案,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符合國家和本市綠色建築標準和要求的,應當向社會公示,並按國家規定頒發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
第三十一條 綠色建築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綠色建築專業評價機構對綠色建築施工過程進行評價,出具評價報告。評價結果不符合綠色建築標準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通過綠色建築評審。
第三十二條 綠色建築項目投入使用一年後,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符合國家和本市綠色建築標準和要求的,應當向社會公示,並按國家規定頒發綠色建築標識。
第三十三條 被國家確定為綠色建築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獎勵或者補貼。
第五章 既有建築節能
第三十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全市既有建築的能耗情況進行調查分析,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統籌組織實施。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規劃,制定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年度計畫,並對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實施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既有建築節能改造。
公共機構的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畫,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對既有建築進行節能改造,應當考慮建築物的能耗現狀、安全使用年限等因素,制定節能改造方案,並對其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改造效益進行科學論證。實施建築節能改造,應當符合建築節能標準,並考慮可再生能源的優先利用。
第三十六條 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的內容,主要包括既有建築的圍護結構、供熱系統、採暖製冷系統、通風系統、照明設備和熱水供應設施等。
實行集中供熱的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用熱計量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既有公共建築節能改造,還應當安裝用電分項計量和數據採集傳輸裝置。
第三十七條 舊樓區綜合改造、房屋修繕、建築結構改造以及外檐翻修等項目,應當同步進行相應的建築節能改造。
第三十八條 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費用,由市和區人民政府以及建築所有權人、供熱單位等共同負擔。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使用的既有公共建築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建築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共同負擔。
商場、酒店、寫字樓等既有商業性公共建築的節能改造費用,由建築所有權人、使用權人負擔。
第三十九條 既有公共建築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達到國家或者本市規定節能量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獎勵。
第四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工程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 建築用能系統運行節能
第四十一條 民用建築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保證建築用能系統正常運行,不得人為損壞建築圍護結構和用能系統。
公共建築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居住建築的供熱單位還應當加強建築用能系統的能耗監測,採取措施降低使用能耗。
第四十二條 本市建立民用建築運行能耗監管信息系統,對建築用能進行分項計量和數據採集、監測。
公共建築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供熱單位應當保證用電、用熱、用氣、用水等分項計量和數據採集傳輸裝置正常運行,並負責維護管理。
第四十三條 新建民用建築和完成節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築應當實行供熱計量,提高供熱系統的用能效率。
具備供熱計量收費條件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實行供熱計量收費。
第四十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居住建築供熱能耗指標和公共建築用能定額。
建築運行能耗高於指標或者定額的,居住建築的供熱單位和公共建築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等用能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並採取相應措施提高運行能效。
第四十五條 公共建築用能超定額或者居住建築供熱超指標的,實行超定額、超指標加價。具體辦法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民用建築運行能耗低於定額或者指標的,低於部分可以通過交易市場進行有償轉讓。具體交易辦法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用能運行的科學研究,發布建築用能指導信息,對建築用能單位相關人員予以培訓和指導。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市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管理機構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檢查建築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檢查民用建築用能分項計量、數據採集傳輸和能源審計實施情況;
(三)檢查建設工程節能管理措施執行情況;
(四)檢查新建建築節能工程和節能改造工程實施情況;
(五)負責民用建築運行能耗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民用建築用能統計和能耗調查,組織建築節能技術培訓和指導;
(七)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建築節能監督管理事項。
第四十八條 市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管理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時,有權進入建築物和施工現場進行檢查,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建築節能有關的資料,對於不符合建築節能要求的,提出改進意見。
第四十九條 市和區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國家機關辦公建築運行能耗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市和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建築節能違法行為時,發現應當由其他管理部門予以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移送相關管理部門處理。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及時予以反饋。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列入國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或者不按照經審查合格的建築節能施工圖設計檔案組織建設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照建築節能工程質量標準和供熱計量標準組織驗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重新組織驗收;逾期不重新組織驗收的,處以建設項目節能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設計使用列入國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二)在施工圖設計檔案中不設定建築節能設計專篇的;
(三)新建公共建築不設計用電、用熱用冷、用氣、用水等分項計量及其數據採集傳輸裝置的;
(四)新建熱源的熱力出口及熱力站不設計供熱計量及其數據採集傳輸裝置的。
第五十四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列入國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建築能效測評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具虛假建築能效測評報告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撤回虛假報告,停止其六個月內在本市從事建築能效測評活動,並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建築能效測評機構的資格認定。
第五十六條 建築運行能耗高於指標或者定額的居住建築供熱單位和公共建築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在建築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中索賄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建築節能管理規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7號)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人民政府委託,就市建設交通委起草的《天津市建築節約能源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該《條例(草案)》已於2011年11月18日經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請予審議。
立法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來我市不斷加大建築節能減排的力度,一些工作走在全國前列,取得了較為突出的成績。從2005年開始,我市在全國率先實行“三步”節能標準,截至目前已累計建成“三步”節能住宅7200萬平方米,占全市節能住宅總量的55.2%,單位建築面積使用能耗下降20%,節約標煤283萬噸,被住房城鄉建設部列為“十一五”建築節能工作先進省市首位。為了加強建築節能管理,我市於2006年出台了《天津市建築節能管理規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7號),規範了新建建築節能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的基本制度,初步形成了建築節能從設計、施工、監理到竣工驗收的閉合管理機制,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但是,建築節能工作仍面臨很大的壓力。一是隨著城鎮化的加速發展,建築能耗總量呈現逐年上升態勢。目前,我市建築能耗占全社會能耗的比重為28%左右,“十二五”期間,我市將新增建築面積14億平方米,預計每年新增建築用能40萬噸標準煤。二是建築節能監督管理的範疇將從傳統的建造過程向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建築用能系統運行節能擴展。三是隨著綠色經濟、循環經濟、低碳經濟的深入發展,建築用能結構由單一使用常規能源向推廣套用可再生能源轉變。針對我市建築節能工作面臨的嚴峻形勢和發展趨勢,需要進一步完善建築節能制度和監管體系,用嚴格的制度控制建築能耗的過快增長。
《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0號),保留了《天津市建築節能管理規定》中經過實踐檢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結合近年來我市建築節能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了《條例(草案)》的基本內容。《條例(草案)》共九章五十八條,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建立健全適合我市發展特點的建築節能管理制度。
一是進一步明確建築節能目標考核制度,為落實全市節能目標及建築節能目標提供制度保障。《條例(草案)》第七條規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市節能目標評價責任考核辦法制定建築節能目標評價考核的具體規定。
二是進一步完善地方建築節能標準體系,提高我市建築節能的技術水平。《條例(草案)》第八條規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組織制定本市新建建築、可再生能源的建築套用、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民用建築用能系統運行等建築節能標準。
三是明確規定適合本市發展特點的建築節能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的推廣、限制\禁止使用目錄製度,並規定建設工程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第九條)。
四是建立健全民用建築使用能耗統計制度,確保建築能耗數據的真實和完整(第十一條)。
五是建立民用建築能源利用效率測評標識制度,確保工程建設和運行符合國家和本市建築節能標準和要求(第十二條)。
(二)形成相對完整的建築節能管理控制體系。
一是加強新建建築節能的全過程控制。《條例(草案)》第三章對新建建築節能作了規定。重點在規劃審查階段、設計、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施工、工程監理、竣工驗收、能源利用效率測評等環節分別規定了建設單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設計單位(第十六條)、施工圖審查機構(第十七條)、施工單位(十八條)、工程監理單位(第十九條)、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和建築能效測評機構(第二十條)等參與建設工程各方主體在建築節能方面的責任和義務,加強了新建建築節能全過程的管理控制,以確保新建建築嚴格執行節能標準,為降低建築用能創造條件。
二是完善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機制。《條例(草案)》第五章規定了既有建築節能的主要內容,對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的基本要求(第三十二條)、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規劃和計畫制定(第三十三條)、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的內容(第三十四條)、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費用(第三十六條)和鼓勵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第三十七條)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特別是吸取上海“11·15”特別重大火災教訓,《條例(草案)》第三十八條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工程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
三是突出建築用能系統運行的節能管理。《條例(草案)》第六章規定了建築用能系統的節能管理,對建築用能系統的正常運行和能耗的監測以及建築圍護結構的保護提出了明確要求(第三十九條)。《條例(草案)》還規定了我市要建立民用建築運行能耗監管信息系統(第四十條)、實行供熱計量收費(第四十一條)、建立能效交易市場(第四十二條)、探索建立建築用能超定額或者超指標加價制度(第四十三條)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監管和市場調控手段。
(三)發展綠色建築和推廣可再生能源套用。根據國家大力發展綠色建築的要求,本著因地制宜、經濟適用和引領發展的原則,《條例(草案)》在第四章對綠色建築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築領域的套用作了引導性規範。從綠色建築發展規劃和相關標準制定(第二十三條)、綠色建築的推廣套用範圍(第二十四條)、綠色建築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編制(第二十五條)、綠色建築項目各方主體在建設各個環節的責任(第二十六條)、綠色建築項目的施工圖審查(第二十七條)、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第二十八條)、新建建築對可再生能源的優先採用(第三十條)和補貼政策(第三十一條)等方面作了規定。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12月28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天津市建築節約能源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城建環保辦公室,市政府法制辦、市建交委等有關部門召開座談會,進一步聽取有關方面意見。之後,對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對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2年3月15日,法制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建交委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修改形成了《天津市建築節約能源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
現就修改的主要問題匯報如下。
一、城建環保委員會提出,大力發展綠色建築,是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需要。條例應當進一步明確綠色建築的基本內涵。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將第四條中的“發展綠色建築”,修改為“發展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環保的綠色建築”。
二、有關方面提出,建築節能專項資金對於促進發展建築節能具有重要意義。草案規定了建築節能專項資金納入政府年度財政預算,但沒有明確專項資金的用途。建議進一步明確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向。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將建築節能專項資金的內容單獨作為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設立建築節能專項資金,並納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專項用於支持建築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標準制定、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發展綠色建築和可再生能源的套用,以及建築節能示範工程、節能項目的推廣等。”
三、有關方面提出,草案規定本市對建築節能技術、材料和設備實行備案制度。這樣規定過於籠統,建議進一步明確進行備案的範圍。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十一條增加第三款:“在本市初次銷售建築節能材料、設備或者技術提供方在本市初次提供建築節能技術的,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城建環保委員會提出,規劃是實現建築節能的首要環節。建築物的布局、朝向、體型係數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直接影響建築節能的效果。建議條例增加對規劃方面的要求。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十四條增加第一款:“編制詳細規劃或者設計方案,應當按照民用建築節能的要求,合理確定建築物的布局、朝向、形狀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五、有關方面提出,草案第四章“綠色建築和可再生能源套用”,其內容主要是發展綠色建築,而套用可再生能源應該放到總則中予以鼓勵。建議第四章進一步充實專門規定綠色建築方面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一是將第四章修改為“綠色建築”,集中對綠色建築進行規範;二是在第四章中增加三條具體要求,即“第三十二條綠色建築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綠色建築專業評價機構對綠色建築施工過程進行評價,出具評價報告。評價結果不符合綠色建築標準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通過綠色建築評審。”“第三十三條綠色建築項目投入使用一年後,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符合國家和本市綠色建築標準和要求的,應當向社會公示,並按國家規定頒發綠色建築標識。”“第三十四條被國家確定為綠色建築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獎勵或者補貼。”
六、城建環保委員會提出,本市既有建築中不符合節能要求的所占比例還比較大。加快既有建築節能改造不僅有利於推進建築節能,而且有利於改善中低收入民眾居住環境。建議條例進一步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在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方面的責任。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三十五條增加第一款:“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全市既有建築的能耗情況進行調查分析,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統籌組織實施。”
七、有關方面提出,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是實施建築節能的重要途徑。條例需要進一步明確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達到相應節能效果的,應當給予鼓勵和支持。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四十條修改為:“既有公共建築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達到國家或者本市規定節能量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獎勵。”
八、有關方面提出,草案規定本市建立民用建築能效交易市場,民用建築運行能耗低於定額或者指標的,低於部分可以進行有償轉讓。能否形成專門的民用建築能效交易市場,是市場發展的自然結果,不宜在本條例中作出硬性規定。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刪除有關“本市建立民用建築能效交易市場”的內容,第四十五條修改為:“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居住建築供熱能耗指標和公共建築用能定額。”“建築運行能耗高於指標或者定額的,居住建築的供熱單位和公共建築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等用能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並採取相應措施提高運行能效。”第四十六條修改為:“公共建築用能超定額或者居住建築供熱超指標的,實行超定額、超指標加價。具體辦法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民用建築運行能耗低於定額或者指標的,低於部分可以通過交易市場進行有償轉讓。具體交易辦法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九、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法律責任一章中有的處罰,在法律和行政法規中已有規定,最好不要重複規定。另外,有些處罰還需要與《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規銜接好。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刪除了法律和行政法規已經規定的處罰內容,並且對有關處罰內容與相關地方性法規進行了銜接。
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此外,還對草案的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作了一些調整和修改。
以上匯報連同二次審議稿,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5月8日下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天津市建築節約能源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會議沒有提出新的修改意見。
2012年5月8日晚,法制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對《天津市建築節約能源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再次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建交委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沒有提出進一步修改意見,形成了草案建議表決稿。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修改後形成的草案建議表決稿,廣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符合本市實際情況,是成熟可行的。建議本次常委會表決通過。
為便於做好條例實施的準備工作,建議本條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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