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築節能與牆體材料革新管理辦法

《南京市建築節能與牆體材料革新管理辦法》在2007.02.05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建築節能與牆體材料革新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7.02.05
  • 實施時間:2007.03.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建築節能管理,第三章 牆體材料革新,第四章 罰則,第五章 附則,修改的決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降低建築使用能耗,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和節約型城市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節能和牆體材料革新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築節能與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引導、扶持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和新型牆體材料的研究、開發、生產和推廣套用。
第四條 市建設委員會是本市建築節能與牆體材料革新的行政主管部門,市牆體材料革新與建築節能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牆革節能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建築節能與牆體材料革新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築節能與牆體材料革新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發展改革、經濟、規劃、房產、財政、環保、國土資源、質量技術監督、科技、建工、物價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建築節能與牆體材料革新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節能和牆體材料革新的日常監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建築節能和牆體材料革新有關規定的行為,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 建築節能管理

第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築節能發展狀況和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的原則,編制本市建築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結合實際,發布推薦、限制和淘汰的建築節能材料目錄。
第九條 鼓勵建築節能技術研究和產品開發,有關部門應當增加建築節能技術研究、產品開發和推廣套用方面的經費投入。
第十條 發展套用下列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
(一)新型節能牆體和屋面的保溫、隔熱技術與產品;
(二)節能門窗的保溫、隔熱和密閉技術;
(三)集中供熱和熱、電、冷聯產聯供技術;
(四)採暖供熱系統溫度調控和分戶熱量計量技術與裝置;
(五)太陽能、地熱等再生能源的套用技術與設備;
(六)空調製冷節能技術與產品;
(七)建築照明節能技術與產品;
(八)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技術;
(九)其他技術成熟、效果顯著的節能技術和節能管理技術。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築應當執行國家和省建築節能設計標準、施工規範和驗收規程。
第十二條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城市詳細規劃和審批建築設計方案時,應當在建築物的布局、體形、朝向、通風和綠化等方面考慮建築節能的要求。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標準委託建築物的設計、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單位降低建築節能標準或者使用不符合建築節能要求的材料、產品、設備。
建設單位應當將採用的節能技術和產品在施工現場予以公示,在施工中更換建築節能材料、產品、設備的,應當按照等效的原則進行。
第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建築節能設計標準進行設計,保證建築節能設計質量。初步設計方案中應當包括建築節能指標的專項內容,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有建築節能專項報告。
第十五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時,應當審查節能設計的內容。未經審查或者不符合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強制性規範的,不得頒發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
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審查合格證書後的15個工作日內,將施工圖節能設計檔案及審查合格證書等資料報市牆革節能管理機構備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民用建築項目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築節能備案進行查驗。
第十六條 經審查批准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且涉及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強制性規範的,應當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重新審查,並重新進行建築節能備案。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建築節能施工技術規程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建築節能材料、產品、設備。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標準、設計檔案的要求實施監理。
牆體、屋面等保溫隔熱工程隱蔽前,監理工程師應當對保溫隔熱工程實施旁站監理。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建築節能進行專項驗收,並在專項驗收合格後15個工作日內將專項驗收報告向牆革節能管理機構備案。
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違反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條 商品房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契約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建築物的建築節能措施、圍護結構隔熱保溫性能、可再生能源系統狀況以及使用要求等基本信息。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商品房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銷售時,應當審核前款內容是否載入住宅說明書。
第二十一條 鼓勵採用優於現行建築節能標準的建築材料、用能系統及相應的施工工藝和技術。
建設單位根據自願原則,向建築節能測評機構申請低能耗建築測評。對優於現行建築節能標準的建築物,市牆革節能管理機構根據測評結果頒發低能耗建築標誌。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建設單位不得虛構、誇大建築節能效果,誤導消費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築節能測評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鼓勵多元化、多渠道投資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投資人可以按協定分享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所獲得的收益。

第三章 牆體材料革新

第二十三條 禁止生產粘土實心磚,限制生產粘土多孔磚(空心磚)。
不得新建、擴建、改建以粘土為主要原料的磚(瓦)生產線。
第二十四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下列磚瓦窯業逐步實施關閉:
(一)小土窯、小立窯和18門(含18門)以下簡易輪窯;
(二)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粘土磚企業;
(三)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蹟和地質遺蹟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沿江河湖渠邊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區域範圍內的磚瓦企業;
(四)國道、省道、鐵路、機場和重要旅遊路線兩側直觀可視範圍內磚瓦企業;
(五)沒有土源、占用耕地的磚瓦企業。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向上述粘土磚生產企業發放《採礦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所列以外的粘土磚企業,應當在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定的用地面積、取土範圍內安排生產。
第二十六條 各類建築不得使用粘土實心磚。砌體結構的建築限制使用粘土多孔磚(空心磚),其他結構的建築不得使用粘土多孔磚(空心磚)。
古建築修繕工程對使用粘土磚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在設計、施工中使用粘土實心磚或者其他不得使用的牆體材料。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在設計、施工中使用粘土實心磚或者其他不得使用的牆體材料。
監理單位不得同意使用粘土實心磚或者其他不得使用的牆體材料。
第二十八條 鼓勵利用粉煤灰、爐渣、工業尾礦、建築垃圾、城市污泥、江河淤泥、脫硫石膏、農作物桔桿等固體廢棄物生產新型牆體材料。利用固體廢棄物生產新型牆體材料符合稅收政策條件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免稅的優惠。
不得使用危害人體健康的固體廢棄物生產牆體材料。
第二十九條 鼓勵企業進行技術改造,發展下列新型牆體材料:
(一)承重小型空心砌塊、輕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蒸壓輕質加氣混凝土砌塊、石膏砌塊及複合保溫砌塊;
(二)蒸壓輕質加氣混凝土板、建築隔牆用輕質條板、石膏空心條板、金屬面夾芯板和鋼絲網架水泥夾芯板;
(三)燒結非粘土多孔磚和空心磚、蒸壓粉煤灰磚;
(四)其他鼓勵發展的牆體材料。
發展上述新型牆體材料的,牆革節能管理機構可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貼息或補貼。
第三十條 新型牆體材料的性能和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滿足建築物使用的技術要求。
新型牆體材料執行企業標準且在本市使用的,生產企業應當將企業標準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不得生產、銷售和使用無質量標準或者達不到質量標準的新型牆體材料。
第三十一條 牆體材料以新型牆體材料名義生產、使用的,應當取得新型牆體材料產品認定。認定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向牆革節能管理機構預繳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並按規定計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三十三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改變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徵收對象、擴大徵收範圍、提高徵收標準或減征、免徵、緩徵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拖欠、挪用專項基金。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全部使用新型牆體材料並達到建築節能標準的,應當全額返退預收的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
建設工程部分使用新型牆體材料並達到建築節能標準的,按國家、省規定標準部分返退預收的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新建、擴建、改建以粘土為主要原料的磚(瓦)生產線,以及超核定用地面積、取土範圍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六條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建設單位未進行建築節能備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不繳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由牆革節能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補繳;逾期仍不補繳的,按每逾期一日加收應繳未繳總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四十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牆革節能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辦事。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節能,是指在建築物規劃、設計、建造(改造)、使用過程中,採用節能技術和產品及新型牆體材料,通過提高建築物圍護結構隔熱保溫性能和供熱製冷系統效率以及開發利用新能源,使建築物達到建築節能設計標準。
本辦法所稱新型牆體材料,是指不以消耗粘土資源和破壞生態環境的方式,合理利用廢棄物,生產的具有輕質、高強、節能性能,符合國家、行業、地方標準或企業產品標準的牆體材料。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執行。

修改的決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0年11月29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南京市人民政府組織對現行有效的市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下列規章分別予以修改、廢止:
一、對下列規章作如下修改:
(十五)《南京市建築節能與牆體材料革新管理辦法》(政府令第255號)
1、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是本市建築節能與牆體材料革新的行政主管部門,市牆體材料革新與建築節能管理辦公室(以下稱市牆革節能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2、第五條修改為:“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規劃、財政、環保、國土資源、質量技術監督、科技、物價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建築節能與牆體材料革新的管理工作。”
3、刪除“第二章 建築節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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