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南京市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提高住宅質量的若干意見》和根據《江蘇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與推廣節能建築管理規定》的精神而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它的實施將進一步推進南京市牆改與建設節能工作的深入開展,對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節約能源將起到極大的推動作用。
規定信息,具體內容,
規定信息
【發布單位】810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12-04
【生效日期】1995-12-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12-04
【生效日期】1995-12-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南京市限制生產和使用粘土實心磚暫行規定
(1995年12月4日寧政發〔1995〕284號)
第一條為保護土地資源,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改善建築功能,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建材局等部門《關於加快牆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築的意見的通知》和省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工程設計、建設和建材生產等活動。
第三條區、縣牆改機構應當制定本地區新型牆體材料生產、套用逐年增長及粘土實心磚生產、套用逐年下降的計畫。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擴建粘土實心磚生產線。
第五條需要新建、擴建粘土空心磚生產線的,必須經所在縣、區牆體材料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牆改辦)審核,並按規定程式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同時報市牆改辦備案。
第六條在框架結構建築中,嚴禁使用粘土實心磚做填充牆。
第七條承接房屋建築的建築設計單位,應當採用各種新型牆體材料。設計單位安排進行的框架結構建築設計,不得以粘土實心磚做填充牆進行設計和概算。
第八條市牆改辦應當根據《南京市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基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每年投入一定的資金,鼓勵發展節地、節能、利廢的新型牆體材料。
第九條對積極生產、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生產、設計、施工、建設單位和個人,由市牆改辦按照《南京市牆體材料改革與建築節能獎勵暫行辦法》予以獎勵。
第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採用粘土實心夸做框架結構填充牆進行設計的建設項目,設計管理部門不予批准,規划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立項,建設審批部門不予發放施工執照。
採用粘土實心磚做填充牆的框架結構建築,不得評為優秀設計或優質工程。
採用粘土實心磚做填充牆的框架結構建築,不得評為優秀設計或優質工程。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