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管理規定

1996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2.23
  • 實施時間:1997.05.01
第一條 為了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推廣節能建築,保護耕地,保護環境,節約能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新型牆體材料,是指除實心粘土磚以外的節約能源、節約土地、保溫隔熱、質量輕、強度高的牆體材料。
本規定所稱節能建築,是指採用新型牆體材料,節約建築能耗,達到節能建築標準的建築。
第三條 鼓勵和支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限制生產和使用實心粘土磚。
第四條 推廣新型牆體材料和節能建築,以城市為重點,逐步向農村發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以下統稱牆改)工作的領導,組織建設、土地、鄉鎮企業、建築材料等管理部門協同開展牆改工作。
各級牆改管理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領導下,負責監督、檢查、指導牆改工作,並行使本級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條 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第七條 新型牆體材料和節能建築項目,應優先列入科技、技改等計畫,在同等條件下,財政、銀行等部門應從資金上優先予以扶持。
第八條 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建造節能建築,按照規定減免有關稅費。
第九條 利用廢渣、廢灰生產新型牆體材料,排渣、排灰單位應予以支持。
第十條 新型牆體材料由牆改管理機構會同技術監督部門按有關規定認定。
第十一條 新型牆體材料的套用指標應納入城市建設計畫。新建、改建、擴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築,框架結構的,應採用新型牆體材料作填充牆;混合結構的,應逐步推廣套用混凝土空心砌塊、多孔粘土磚等新型牆體材料。
建築項目的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圖紙上標明應使用的新型牆體材料;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按設計要求採用新型牆體材料。
第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套用新型牆體材料的設計規程、施工規範、標準定額、質量驗收標準和通用圖集。
第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注重建築節能設計,開發節能建築產品,加強建築節能標準化工作,發展建築節能科學技術,推廣節能建築。
第十四條 生產實心粘土磚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分別不同情況實行限產、轉產或改造;新建、擴建生產實心粘土磚的,有關主管部門不予批准。
第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和獨立工礦區,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工業與民用建築,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8元的標準足額繳納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專項用費(以下簡稱專項用費),由規劃部門在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代收,解入同級牆改管理機構開設的財政專戶。
建設工程牆體完工時,當地牆改管理機構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該工程使用的新型牆體材料占牆體材料總量的比例返還所繳的專項用費,返還部分沖銷工程款。
地、市收取的專項用費(扣除返還部分),10%上交省牆改管理機構開設的財政專戶;縣、市收取的專項用費(扣除返還部分),15%上交地、市牆改管理機構開設的財政專戶。
第十六條 生產實心粘土磚的企業,按其實心粘土磚銷售額4%的比例繳納專項用費,由省牆改管理機構委託稅務部門代收。其收取的專項用費90%解入同級牆改管理機構開設的財政專戶,返還該企業專款用於發展新型牆體材料;10%直接解交省牆改管理機構開設的財政專戶。
第十七條 專項用費使用範圍:
(一)按規定返還給企業、建設單位或個人;
(二)牆體材料企業的技術改造;
(三)新型牆體材料和節能建築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
(四)獎勵牆改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
(五)財政部門核定的牆改業務經費。
第十八條 專項用費具體徵收、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牆改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等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擅自減免或不按規定使用專項用費的,按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處理。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專項用費的,從欠繳之日起,每日加收1‰滯納金,有關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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