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電網發行電力建設債券實施辦法》是在廣西壯族自治區電網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電網發行電力建設債券實施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bonds issued in the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power grid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002
【發布文號】桂政發[1987]50號
【發布日期】1987-05-22
【生效日期】1987-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中國法院網
具體內容
廣西壯族自治區電網發行電力建設債券實施辦法
(1987年5月22日桂政發〔1987〕50號)
第一條為了正確貫徹國務院頒發的《關於發行電力建設債券的暫行規定》和水電部關於上述規定的《補充規定》,特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廣西電力工業局是國家電力建設債券在廣西的發行單位。廣西電力工業局所屬各電業(供電)局負責在各地具體辦理電力建設債券的發行工作。
第三條廣西電力工業局會同自治區經委將國家下達的我區發行電力建設債券的任務,按用電情況分配到各地、市負責落實到用電單位。各地、市落實後將分配名單交當地電業(供電)局定額發行。
第四條發行電力建設債券的申報工作,由廣西電力工業局向中國人民銀行廣西分行辦理。
中國人民銀行設銀行廣西分行(通過各地支行)受廣西電力工業局的委託,負責代理電力建設債券的發行、管理及辦理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條購買電力建設債券的單位:
1、各用戶以一九八五年用電量為基數,超基數用電的老用戶和一九八五年以後供電的新用戶(除第十條規定外),均應購買電力建設債券。
2、為了保證國家重點企業用電,對於在今後若干年內需要維持一九八五年用電水平的重點企業,也要購買一定的電力建設債券,各地、市在分配債券時要先滿足國家重點企業的需要。
第六條本債券為含用電權的債券,不計利息。購買1元債券每年分配用電量指標2度,5000度電量分配用電負荷1千瓦。用電指標有效期為二十年。
第七條本債券在區電網供電範圍內的南寧、柳州、桂林、河池、梧州、北海、玉林、欽州八市(地)建行發行,用戶持當地電業(供電)部門的通知到指定的建行購買,憑建行發給的“電力建設債券收據”到電業(供電)部門辦理用電權及用電手續。
各電業(供電)局根據地、市提供的購券任務分配名單,將各用戶應收買債券的數額、交款限期等通知用戶,以便據以購買。
第八條本債券不計利息。從購買的第十一年開始還本,五年還清,每年還給各單位所購債券本金的20%。
本債券的“券票”採用一戶一票的收據形式,用戶購買本債券由發行單位發給“電力建設債券收據”。“收據”的格式由廣西電力工業局會同建行廣西分行擬訂,報人民銀廣西分行批准後,由廣西電力工業局印製。
在正式的“電力建設債券收據”尚未印妥之前,由建行發給臨時收款收據,以後再憑臨時收據換回正式的“債券收據”。
第九條電業(供電)部門,對用戶基數以外沒有購買債券或購買債券不足的超用電量,除正常電費外,在報經水電部批准後按規定加收電力建設附加費,每度0.006元(辦法另訂),且不保證供電。
第十條對不以盈利為目的的下列用戶,暫不購買電力建設債券,增加用電也不收電力建設附加費:
1、農業灌溉用電。
2、城村居民生活用電。
3、學校、醫院、部隊(均不含附屬工廠)用電。
4、民政部門舉辦的社會救濟福利事業用電。
5、市政公益設施的路燈、排污、排洪及污水處理用電。
第十一條向廣西電力工業局所屬電業(供電)局購電,轉售給用戶的躉售單位,作為一個用戶向電業(供電)局購買債券。
第十二條對購買本債券的用戶,電網將優先供電,但用戶仍應按電力分配部門分配的指標實行計畫用電,並服從電網統一調度。
第十三條各用戶購電力建設債券,必須一次認購,且必須在六月底前全部交款完畢。
第十四條各用戶購買電力建設債券的資金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應是企業自主的資金,不得挪用上交財政的稅利和銀行借款,不得挪用國撥流動資金,不得攤入生產成本和營業外支出。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各單位購買債券的資金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廣西分行將各支行所發行的電力債券款匯集到廣西電力工業局“電力建設債券”帳戶後,可按有關規定從實際發行的債券面額提取一定的手續費。提取數額按水電部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正式檔案執行。
第十六條為了發行債券,要逐年做好電力、電量平衡和各類用電的分配、考核等大量工作,各級電力部門相應增加工作,每年待發行完畢,可由廣西電力工業局從實際發行的債券面額提取0.4%作為發行債券工作的經費,分配給所屬各電業(供電)局,使用上要加強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銀行提取的手續費、電力部門提取的發行經費以及經水電部批准的其他必須提取的費用,都要列入使用電力債券的工程總概算內,作其他費用列支,即在“其他費用”中,增列“發行電力債券費用”一項。
第十八條本債券由廣西電力工業局統一歸還,保證信用,使用本債券的電力建設工程投產後,即按國家規定從電網稅前利潤中提取還本資金,在銀行立專戶存儲,以備償還。
第十九條原電力建設中實行的集資辦電、購買用電權等有關規定繼續有效,仍按原有契約執行不變。
第二十條本實施辦法經中國人民銀行廣西分行批准,並報水電部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本實施辦法解釋權屬廣西電力工業局。
第二十二條如上級對發行電力建設債券有新的規定,再另行通知。
第二十三條本實施辦法從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