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區新建居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運營維護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密地區新建居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運營維護管理辦法
  • 文號:哈行辦發〔2013〕90號
  • 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時間:2013年12月30日
概要,內容,

概要

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檔案,哈行辦發〔2013〕90號,關於印發《哈密地區新建居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運營維護管理辦法》的通知,各縣(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門,地直各事業單位,中央、自治區、兵團駐地各有關單位:《哈密地區新建居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運營維護管理辦法(試行)》已經行署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2013年12月30日。

內容

哈密地區新建居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運營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對地區新建居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運營維護進行統一管理,更好地保障新建居住區安全可靠用電,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城市電力規劃規範》《城市中低壓配電網改造技術導則》等有關規定,結合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哈密地區取得規劃許可的新建居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運營維護。新建居住區指新建商品住房、商住兩用房、經濟適用住房、公租房、廉租住房、安置房等,不包括居民自建房。
本辦法不適用於居住區內用電電壓10千伏及以上的高壓供電客戶及新建居民住宅小區的臨時施工用電設施。
第三條 新建居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運營維護,由供電企業根據國家和行業標準,按照統一規劃布局、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驗收、統一運維管理和更新改造的原則,進行規範建設和運營維護。
地區發改委、經信委、住建局、質監局、規劃局和各縣(市)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新建居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協調管理工作。
新建居住區供配電設施指從電網電源點起,至居民“一戶一表”電能計量裝置(含表箱、電錶)及小區公建設施供配電設施。
居住區用電公建設施包括居住區公用照明、電梯、水泵以及為居住區配套的託兒所、醫療衛生所(室)、綠化、消防,物業及社區用房等設施。
哈密地區居住區共用供配電設施執行以下建設標準:
(一)《供配電系統設計規範》GB50052-2009;
(二)《10千伏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範》GB50053-94;
(三)《低壓配電設計規範》GB50054-95;
(四)《電力設施抗震設計規範》GB50260-96;
(五)《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範》GB50217-2007;
(六)《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50057-94<2000年版>;
(七)《建築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2004;
(八)《民用建築電氣設計規範》JGJ16-2008;
(九)《建築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303-2002。
新建居住區供電容量基本配置標準為:
(一)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容量的基本配置按建築面積大小實行不同的標準:每戶建築面積在8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為每戶6千瓦;80—120(含120)平方米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為每戶8千瓦;每戶建築面積在120--150(含150)平方米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為每戶12千瓦;每戶建築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戶16千瓦。
(二)公建設施應按實際設備容量計算。設備容量不明確時,按負荷密度估算:辦公60~100瓦/平方米;商業(會所)100~150瓦/平方米。
(三)高於基本配置標準的居住區項目由開發建設單位(開發商)與供電部門約定配置標準。
第四條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在批准小區修建性規劃時應明確供配電設施的用地位置和範圍。
第五條 新建居民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開發商)負責做好供配電設施路由廊道、土地徵用、配電房和電纜溝道土建施工、青苗賠償、拆遷等工作,負責市政規費等手續辦理,並承擔相應費用。
第六條 地區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政策,制定地區新建居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價格指導標準。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地區有關規定和價格幅度,制定供配電工程建設運行維護統一價格,定價標準暫定為80元/平方米。
(一)新建居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價格標準以不帶電梯多層住宅服務價格為標準,其他類別根據係數計算。帶電梯住宅為1.2、辦公用房為1.3、商業用房為1.5、別墅(含聯排)為1.5、保障性住房為0.5。
(二)居民住宅配置容量超過基本配置標準的,每戶配置容量每提高1千瓦,價格標準提高10%。
(三)公建設施收費面積以規劃總平面圖中批准的公建面積為準,收費標準按照不帶電梯多層住宅標準的40%收取。
第七條 新建居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運營維護費,由供電部門依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住宅小區證載面積計算,由居住區開發建設單位(開發商)繳納,新建居民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其建設必須充分遵循市場化原則,工程設計、施工、物資、監理等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地區相關規定進行招標。供電企業負責供配電設施項目的招標。供配電設施建設工程招標和設備招標採購統一在地區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公開招標。
第八條 新建居住區供配電設施建成投運前的驗收採取聯合驗收的方法進行,即由建設單位提交自驗合格報告後,由供電部門報告地區住建局、經信委、發改委及各縣(市)組成聯合驗收組進行驗收,確保工程質量和標準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
第九條 按照本辦法建設的供配電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開發商)與供電企業以契約形式明確資產移交內容,包括新建供配電設施、線路、電纜廊道、配電室或變電站所用土地。由建設單位(開發商)負責辦理相關的土地證、房產證手續。移交後供電企業應按國家、行業的相關規定負責對供配電設施進行終身無償運營維護、搶修以及更新改造。
住宅小區業主或業主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為供電企業對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的運行、維護、搶修、更新改造提供必要的條件。
雙方要在契約中約定新建居住區項目供配電設施工程建設時限及費用繳納的相關事項。如未按契約約定完成的,按雙方各自違約責任事項處理。
第十條 供電企業收取的供配電設施建設運營維護費,應當集中管理、專帳存儲,專門用於新建居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運營維護。供配電設施建設運營維護費如有結餘,留在專戶中滾動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 供電企業對新建居住區的供配電設施建設運營維護、供電服務接受政府相關部門和廣大居民客戶的監督,並定期在哈密政府網站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開發商)繳納供配電設施建設運營維護費後,供電企業不得再向開發建設單位(開發商)收取任何費用;開發建設單位(開發商)繳納的供配電設施建設運營維護費計入新建住宅開發建設成本後,開發建設單位(開發商)不得再向購房人收取與供配電設施建設有關的費用。
第十三條 供電企業與開發建設單位(開發商)簽訂供配電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契約時,應當向開發建設單位(開發商)出具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電力工程建設運營維護規範,並在契約中明確約定供用電配置容量、材料和設備配置標準及供電設施建設工程費的具體標準。
第十四條 供電企業應於下年度一季度末,將上年度供配電設施建設運營維護費收支使用情況向地區住建、價格等部門報備。
第十五條 供電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區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一)擅自或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二)不按規定要求,降低電力工程建設設備和材料配置標準的;
(三)不按規定實行招投標的;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本辦法生效實施前,供電企業已正式答覆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供電方案並已完成設計審查的項目,可不納入本辦法執行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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