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修訂
(1999年3月26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6月3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
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2月3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根據2010年9月29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5月25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修訂的條例
(1999年3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05年12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0年9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5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三章保護生態和生活環境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應當採取措施持續改善環境質量。
自治區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開展和推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落實任期及年度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使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經濟、產業和技術政策,進行資源開發、區域國土整治、城鄉建設等活動,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部門、專家、公眾等方面的意見,進行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制定清潔生產、生態環境治理、廢棄物資源化等方面的政策,鼓勵合理利用資源,發展環境保護產業,構建資源節約型產業結構和消費結構,建設節約型社會,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環境保護財政投入,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的環境保護投融資機制,支持、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環境保護、環境保護產業投資和環境污染治理。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環境保護工作任務落實情況,統籌環境應急處置工作,建立環境信息共享機制,對重點環境污染問題和違法行為,實行聯合執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對環境污染的防治、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有專人負責環境保護工作,街道辦事處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做好環境保護工作。
第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要求減輕和消除污染危害、享受良好環境、知悉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有權舉報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有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的義務。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普及環境保護知識,提高全社會環境保護意識,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的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十條環境保護規劃是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控制的基本依據,各種開發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
環境保護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因保護和改善環境確需修改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原編制和批准程式辦理;修改後的保護標準不得低於上級人民政府批准的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
第十一條環境保護規劃的編制和修改,應當採取論證會、聽證會、公開徵求意見等形式廣泛徵詢公眾意見並向社會公開。上報審批的環境保護規劃應當附有公眾意見以及對公眾意見採納和不採納情況的說明。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不同區域功能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劃定或者調整本行政區域環境功能區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實施。
各專業規劃、專項規劃和區域開發利用規劃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劃。
第十三條自治區建立跨設區的市的重點區域、流域和海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防治措施。其他跨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防治,由有關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應急預案,規範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導致環境質量嚴重惡化、威脅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緊急情況時,所在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並通報當地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以及可能受到影響的鄰近地區的同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因過錯造成突發環境事件,導致他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現場監測、調查取證;
(二)查閱或者複製有關資料,採集樣品;
(三)責令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停止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
(四)查封、扣押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第十六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自治區環境監測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完善環境監測網路和環境監測資料庫,建立環境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健全環境監測預警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等環境監測活動,運行監測資料庫,並依法監督環境監測機構的業務活動。
第十七條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監測規範的要求開展環境監測工作。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篡改環境監測機構的環境監測報告。
第三章保護生態和生活環境
第十八條自治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源頭區、重要水源涵養區、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重要漁業水域以及生物多樣性豐富區等重要生態功能區域,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劃定生態保護紅線,設定明顯標誌標識,並實行嚴格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備用水源地的管理,防止飲用水、備用水源的污染;按照有關規定對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進行監測,並定期發布水質監測報告,完成水源地環境狀況年度評估。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鼓勵和支持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江河源頭、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治區級以上公益林區等重要生態功能區和主要河流兩岸、水庫周圍等生態保護紅線範圍內的區域,種植有利於涵養水源、保持水土、保護植被的樹木。
第二十條自治區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加大對生態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指導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進行生態保護補償。
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本行政區域土壤環境保護優先區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劃定優先區域隔離帶,建立並實行嚴格的土壤環境保護優先區域的保護和管理制度,並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重點排放重金屬、有機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城鎮生活污水、垃圾、危險廢棄物等集中處理設施周邊土壤進行監測;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造成土壤污染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責令其限制生產、排放或者停產,並責令進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耕地土壤環境監測和農產品質量檢測,對已被輕度污染的耕地實施分類種植指導,採取農藝調控、種植業結構調整、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等措施,保障耕地安全利用;污染嚴重且難以修復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其劃定為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建設、規劃等主管部門應當合理規劃被污染場地的土地用途,嚴格控制受污染場地的土地流轉;未進行場地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未明確治理修復責任主體的,禁止進行土地流轉和開發利用;經風險評估對人體健康有嚴重影響的被污染場地,未經治理修復或者治理修復不符合相關標準的,不得用於居民住宅、幼稚園、學校、醫院、養老場所等項目開發。
第二十三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危險廢棄物集中處理設施建設。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城市污水、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醫療廢棄物和建築垃圾集中處理設施。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城鎮污水、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並納入當地社會發展年度計畫,逐步在鄉(鎮)、村(屯)建設污水、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
第二十四條工業園區建設應當符合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的要求,通過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引導工業企業入駐,加強對排放重金屬污染物、危險廢棄物等重污染行業的統一規劃、統一定點管理。工業園區應當配套建設污水處理、固體廢棄物收集轉運等防治污染設施,並保障其正常運行。鼓勵工業園區配套建設集中供熱、供氣系統。
第二十五條油碼頭、加油加氣站、儲油儲氣庫(區)和使用油罐車、氣罐車等運輸易揮發物質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並保持正常使用。
產生油煙、異味或者廢氣的餐飲服務、服裝乾洗和機動車維修等項目,應當設定油煙淨化、異味或者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條從事畜禽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屍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以及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並保障其正常運行。
禁止在下列區域內設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二)城市市區、鎮和村莊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禁養區域;
(四)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域功能區劃的要求加強各種水域和地下水保護,加強對水體污染防治的監控,防止水資源枯竭和水質污染,對本行政區域受到污染和破壞的水體進行綜合整治,使水質符合水域功能區劃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向水體排放、傾倒污水、廢水等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防止對海洋環境的污染、破壞。
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建設和海洋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以及漁業生產等生產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定入海排污口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
禁止在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海濱風景名勝區和旅遊度假區以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海域新建排污口。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岩溶窪地、溶洞、漏斗、天窗、裂隙和地下河排放污水。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組織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開展有針對性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宣傳教育和監督檢查,防止放射性污染環境事件發生。
第三十一條建設大型電磁輻射發射設施或者安裝高頻設備,應當符合國家電磁輻射環境保護規範,電磁輻射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值。
在已有的大型電磁輻射發射設施或者高頻設備周圍,按電磁輻射環境保護規範和城鄉規劃要求劃定的限制範圍內,有關主管部門不得辦理修建居民住房、幼稚園、學校、醫院、養老場所等敏感建築的審批手續。
大型電磁輻射發射設施或者高頻設備電磁輻射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應當採取措施降低電磁輻射值。經採取措施後仍達不到國家規定限值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責令其停止使用或者遷出。
第三十二條引進國外生物物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論證或者安全評估,加強進口檢疫工作,防止有害生物物種進入和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發現有害生物物種入侵的,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擴散、消除危害。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組織對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回收利用和無害化集中處置,逐步推廣回收利用、焚燒發電、生物處理等資源化利用方式,並建立與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相適應的投放垃圾與收運模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投放,減少日常生活廢棄物對環境造成的損害。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
鼓勵和支持採用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易消納降解的包裝物、容器,對可回收利用的產品包裝物、容器、廢油和廢舊電池等資源進行回收利用。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加強對塑膠包裝袋、購物袋生產、銷售、使用的監督管理,並採取措施推廣符合國家標準的可降解的塑膠包裝袋、購物袋。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廢塑膠污染的危害性。
塑膠製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生產和銷售塑膠包裝袋、購物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地丟棄塑膠包裝袋、購物袋。
第三十五條在城市市區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午間和夜間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時段內,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除外;
(二)高考、中考等特殊期間,在考場周圍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活動;
(三)將含有難以生物降解的有機污染物的廢水排入下水道或者隨地傾倒;
(四)在居住區、機關、學校、醫院、療養院等環境敏感區域從事產生粉塵、惡臭污染的露天裝卸、堆放水泥、石灰、粉煤,露天噴漆和屠宰、水產品加工、生物發酵等活動。
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應當持有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並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
第三十六條禁止在城市市區住宅樓、商住綜合樓的居住功能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飲服務業和產生環境噪聲、振動污染的歌舞廳等娛樂業經營場所。商住綜合樓的商業功能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飲服務項目應當設定專用煙道,產生環境噪聲、振動污染的歌舞廳等娛樂業經營場所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第三十七條在居民住宅區或者毗鄰居民住宅的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唱歌、跳舞、健身等活動,應當控制音量,禁止使用產生過大音量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音響器材。禁止夜間在以上區域開展使用樂器或者揚聲設備的唱歌、跳舞、健身等活動。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室內娛樂活動,應當控制音量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擾周邊居民正常生活。
午間、夜間不得在毗鄰居民住宅的餐飲等場所進行猜碼划拳、喧譁等產生噪聲干擾周邊居民正常生活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禁止在城市市區、其他人口集中區域或者環境敏感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甲殼素、骨膠、骨(魚)粉、噴漆、塑膠製品及其他產生惡臭污染的生產項目。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九條污染物排放實行濃度達標和總量控制。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下達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進行分解,由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將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在自治區人民政府下達的控制指標內。
對超過自治區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自治區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任務的市、縣,自治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第四十條自治區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濃度、方式等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一條排污許可證的發放、變更、延續、撤銷、吊銷、註銷,應當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取得排污許可證,並不免除其法定的治理污染義務和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並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平台聯網:
(一)排污單位納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的;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提出建設要求的;
(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廠、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廠;
(四)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質有較大影響或者位於人口密集區等環境敏感區域的污染源;
(五)其他影響公共利益、需要重點監控的污染源。
對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建設項目,負責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予通過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所稱污染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自動監測設備管理運營單位應當保障自動監測設備的正常運行,保證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不得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篡改自動監測數據,並按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自動監測數據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確認真實有效的,作為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的依據。
第四十三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和國家環境監測規範的規定開展排污狀況的自行監測或者委託環境監測機構監測,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第四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設定排污口和便於監測的採樣平台,並安裝標誌牌。排污口和採樣平台設定後不得隨意變動。不符合排污口和採樣平台設定技術規範和標準的,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
第四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污染防治設施的設計要求和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排放要求,制定操作規程,並保證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產生污染物的主體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和同時投產使用。
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閒置。確需拆除或者閒置的,應當事先報經市、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市、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因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故障等原因導致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排放標準,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採取措施,保證污染物達到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排放標準方可排放,並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重點工業企業對地下水環境影響的監管,檢查地下水污染區域內重點工業企業的污染治理狀況,評估有關工業企業及其周邊地下水環境安全隱患,對造成地下水嚴重污染的企業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進行地下勘探、採礦、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等可能幹擾地下含水層的活動,應當採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十七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能力的單位運營其防治污染設施或者實施污染治理,並與受委託單位簽訂協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環境保護責任。受委託單位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四十八條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相關環境保護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生態功能區劃以及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自治區加強對重點區域、重點流域、重點行業的污染控制,合理確定產業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嚴格控制高污染高能耗項目的建設,鼓勵和支持無污染或者輕污染產業的發展。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容量、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污染狀況等因素,確定在本自治區或者部分區域內禁止建設和嚴格控制建設的高污染高能耗項目,並根據環境質量變化狀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四十九條固體廢棄物產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固體廢棄物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不能自行利用或者處置的,應當提供給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利用或者處置。
危險廢棄物產生者必須按照國家規定處置危險廢棄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確需臨時貯存的,應當採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且貯存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並應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臨時貯存的時間、地點以及採取的防護措施。
第五十條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時,應當採取措施防止粉塵、噪聲、振動、噪光等對周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在城市市區內,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工地應當設定硬質連續圍擋,並採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措施。建築土方、建築垃圾、渣土和散裝物料應當及時清運,在工地內堆存的應當採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或者灑水抑塵等有效防塵措施。建築土方、建築垃圾、渣土和散裝物料以及灰漿等流體物料應當採用密閉方式運送或者採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運輸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路線行駛。
第五章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五十一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狀況公報以及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工作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環境質量信息。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將環境質量、環境監測、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排污費的徵收和使用情況等信息,通過政府網站、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獲取政府環境信息。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定期公布以下信息:
(一)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名單;
(二)污染嚴重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名單;
(三)發生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名單;
(四)拒不執行已生效的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名單。
第五十四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向社會如實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
鼓勵和支持其他排污單位自願公開有關環境信息。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制度,接受並及時處理公眾的舉報。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環境監測機構未按照法律規定和環境監測規範從事環境監測活動,造成監測數據失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環境監測機構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偽造、變造或者篡改環境監測機構的環境監測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對畜禽糞便、屍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造成污染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對規模化養殖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罰;對非規模化養殖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向岩溶窪地、溶洞、漏斗、天窗、裂隙和地下河排放生產污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午間和夜間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時段內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高考、中考期間,在考場周圍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產生社會生活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所在地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警告後仍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將含有難以生物降解的有機污染物的廢水排入下水道或者隨地傾倒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在居住區、機關、學校、醫院、療養院等環境敏感區域從事產生粉塵、惡臭污染的露天裝卸、堆放水泥、石灰、粉煤,露天噴漆和屠宰、水產品加工、生物發酵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規定,違法建設產生噪聲、振動環境污染的娛樂業經營場所以及產生惡臭污染的生產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產生社會生活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所在地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警告後仍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產生社會生活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所在地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警告後仍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未安裝並聯網自動監測設備的,對不正常運行自動監測設備或者存在弄虛作假行為導致自動監測設備不能反映真實排污狀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經批准擅自拆除、閒置防治污染設施,依法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停止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拒不停止或者逾期不改正違法行為的,作出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停止或者改正違法行為的次日起,按照原罰款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設定硬質連續圍擋,或者未採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措施的;
(二)未及時清運建築土方、建築垃圾、渣土和散裝物料的;
(三)未對施工工地內堆存的建築土方、建築垃圾、渣土和散裝物料採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或者灑水抑塵等有效防塵措施的。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土方、建築垃圾、渣土和散裝物料以及灰漿等流體物料未採用密閉方式運送或者未採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或者未按照規定路線行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未向社會如實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六十七條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在環境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午間,是指台北時間12時至14時30分;
(二)夜間,是指台北時間22時至次日早晨6時;
(三)採樣平台,是指供環境監測工作人員安全、方便地操作儀器的空間;
(四)城市市區,是指城市規劃區的建成區域。
第六十九條本條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對《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條例》的必要性和依據
環境保護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關係到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和環境安全。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環境保護問題日益受到社會關注,逐漸成為公眾關心的熱點問題。自治區黨委、政府一直高度重視全區的環保工作,1999年政府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出台了《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實施以來,對於保護和改善我區的環境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環境形勢日趨嚴峻,全區的環境保護工作面臨著不少新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土壤、水、大氣等主要環境要素污染加重,環境質量下降。南寧等4個環保重點城市環境空氣均出現重度污染,北部灣近岸海域海水水質下降明顯;二是環境事件頻發,連續發生龍江、賀江重大污染事件,重金屬、尾礦庫、危險廢物等非常規污染問題突出;三是全區氮氧化物排放量持續上升,畜禽養殖污染問題突出,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建設滯後,污染減排工作壓力空前;四是法律制度不健全,環境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突出。這對全區的環保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通過地方環境保護立法來賦予環保工作新的管理方式和措施,解決突出的環境問題。由於《條例》的制定時間比較早,《條例》的部分內容已經不能適應當前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實際的需要。同時,《條例》實施十多年以來,國家相繼制定和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一系列法律,尤其是2014年4月全國人大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條例》的相關內容與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不一致。因此,為了適應當前全區環境保護新形勢發展的需要,更好地保護和改善全區環境質量,有效解決環境保護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有必要對現行《條例》進行及時修訂。
修訂《條例》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
二、修訂《條例》的經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訂公布後,根據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的要求,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自2014年4月開始著手《條例》修訂起草工作,經過充分調研、論證,於9月28日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送自治區法制辦公室審查。自治區法制辦公室研究修改後,形成《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發函徵求了14個設區市人民政府和25個區直部門的意見,並在廣西政府網、政府法制網上和《廣西日報》、《南國早報》全文登載,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此外,還召開了專家學者及有關部門參加的立法論證會。在
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後,自治區法制辦公室會同自治區環保廳反覆研究、修改,形成《條例(修訂草案審查稿)》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1日自治區十二屆人民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形成《條例(修訂草案)》。
三、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框架及主要內容
《條例(修訂草案)》共七章五十八條,分為總則、環境監督管理、保護生態和生活環境、防治環境污染、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法律責任、附則等。這次《條例》修訂主要是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從我區實際出發,著重解決當前環境保護領域的突出問題,更新了環境保護理念,完善了環境保護基本制度,強化了政府及管理部門和企業的責任,明確了公民的環保義務,加大了對環境違法的處罰力度。本次修訂主要是對環境保護法相關規定的細化,上位法已有規定的,不作重複。
(二)關於完善環境保護基本制度
由於《條例》制定的時間比較早,有些制度已經不能滿足現實需要,一些其後實施的環境保護單行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政策中的新制度沒有在《條例》中得以體現,《條例》作為我區環境保護領域的綜合性、基礎性地方性法規,應當對環境保護基本制度予以完善。根據上位法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條例(修訂草案)》完善了以下環境保護基本制度:一是環境監測制度;二是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是跨行政區域的聯合防治機制;四是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區域限批制度;五是排污許可制度;六是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七是生態環境保護補償機制;八是環境信息公開制度。
(三)關於改善生活環境的規定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影響居民生活環境的污染源不斷增多,民眾反映強烈。公開徵求意見中公眾來信、來函和網上提出意見最多的是廣場舞、餐飲場所猜馬划拳、高音喇叭招攬顧客、施工擾民等直接影響居民生活環境的問題。回應民眾關切,《條例(修訂草案)》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對污染生活環境的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一是規定每日12點至14時30分、22時至次日6時不得在居民住宅區或者毗鄰居民住宅的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開展使用樂器或者揚聲設備的唱歌、跳舞、健身等活動;不得在城市市區住宅樓、以居住為主的綜合樓內,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室內裝飾、裝修施工;不得在毗鄰居民住宅的餐飲場所猜馬划拳;不得在城市市區範圍內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搶修、搶險作業除外)。二是規定高、中考等特殊期間,禁止在考場周圍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活動。三是禁止在城市市區住宅樓、以居住為主的綜合樓內,新建、擴建、改建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業和產生環境噪聲、振動污染的歌舞廳等娛樂業經營場所。四是禁止在居住區、機關、學校、醫院、療養院等環境敏感區域從事切割、敲打、
錘擊,露天裝卸或者堆放水泥、石灰、粉煤,露天噴漆或者屠宰、水產品加工、生物發酵等產生環境噪聲、粉塵、惡臭污染的活動。五是禁止將廢油和含油廢物(包括潲水油),排入下水道或者隨地傾倒。六是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它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和在城市市區人口集中地區露天燒烤食品。七是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它室內娛樂活動,應當控制音量或者採取其它有效措施,避免干擾周邊居民正常生活。
(四)關於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管理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是污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是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監管手段和執法依據,也是排污單位必須履行的義務。為了進一步明確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安裝條件,增強對重點排污單位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管理工作,《條例(修訂草案)》第三十二條規定對應當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條件進行了規定,同時在第五十三條增設了相應的處罰條款。
(五)關於突發環境事件應急
近年來,由於我區環境事件高發頻發,連續發生龍江、賀江重大污染事件,重金屬、尾礦庫、危險廢物等非常規污染問題突出,為了進一步規範環境應急事件應對工作,增強各方應對環境應急事件的時效性,為處置工作贏得寶貴的時間,《條例(修訂草案)》第十二條對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在應對突發環境事件、制定應急預案,配備應急物資,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環境污染事件時,如何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六)關於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對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作了專章設定,首次以法律形式確認了公民獲得環境信息、參與環境保護和監督環境保護三項具體的環境權利。與上位法相對應,《條例(修訂草案)》相應新增了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一章,分別在第三十九條對環境信息公開的主體、方式和內容作了表述,在第四十條就其中重要和公眾關心的環境違法行為的信息公開,以列舉的方式單列條款予以明確。
以上說明連同《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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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日前從自治區環保廳獲悉,新修訂的《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6年9月1日正式實施。《條例》施行後將給我們的工作和生活帶來哪些影響?記者採訪了相關的環保部門。
廣場舞和猜碼不能太“任性”
很多市民想通過跳廣場舞來鍛鍊身體情有可原,可影響到他人的正常休息就不應該了。如何界定這個時間,《條例》有明確的規定。
記者了解到,《條例》中新增了對在居民住宅區或者毗鄰居民住宅的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唱歌、跳舞、健身等活動的規定,明確了禁止夜間(22時至次日早晨6時)在以上區域開展使用樂器或者揚聲設備的唱歌、跳舞、健身等活動。但在允許的時間內在公共場所活動的,應當控制音量,禁止使用產生過大音量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音響器材。
同時,《條例》明確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室內娛樂活動,應當控制音量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擾周邊居民正常生活。此外,午間(12時至14時30分)和夜間時段,不得在毗鄰居民住宅區的餐飲等場所,進行猜碼划拳、喧譁等。甚至在居民自己家裡,開展電器樂器等方面的娛樂,也被要求控制音量,否則可能面臨200—500元的罰款。
按日連續處罰違法排放污水企業
根據廣西的地形環境特點,《條例》明確規定禁止向岩溶窪地、溶洞、漏斗、天窗、裂隙和地下河排放污水。
在對排放污水的處罰中,《條例》一改以往按整個案件來處罰的方式,而是進行按日連續處罰,這成廣西處罰環境違法案件的新突破。
據了解,新環保法自去年初實施後,企業違法“按日計罰”開始進入公眾視野。《條例》規定了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經批准擅自拆除、閒置防治污染設施,依法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停止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拒不停止或者逾期不改正違法行為的,作出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停止或者改正違法行為的次日起,按照原罰款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不同噪聲由不同部門管理
《條例》明確了不同噪聲由不同部門管理,具體為: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在考場周圍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違法建設產生噪聲、振動環境污染的娛樂經營場所、產生惡臭污染的生產項目屬於環保部門受理範圍;產生社會生活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式招攬顧客等屬於公安部門受理範圍。
雖明確環保部門和公安部門的受理範圍,但並不意味著都是各乾各的。《條例》指出聯合執法具有前瞻性,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環境保護工作任務落實情況,統籌環境應急處置工作,建立環境信息共享機制,對重點環境污染問題和違法行為,實行聯合執法。
有獎舉報制度首次上升到法律層面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制度,接受並及時處理公眾的舉報。
具體來說,對企業的要求方面,企業應當按要求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包括排污單位納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提出建設要求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廠、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廠;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質有較大影響或者位於人口密集區等環境敏感區域的污染源;其他影響公共利益、需要重點監控的污染源等。
企業還應如實公開環境信息。重點排污單位未向社會如實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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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下稱《條例》)於9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了各級部門的責任,在規範市民日常生活行為方面,更“接地氣”,對企業違法行為的處罰,也更有“殺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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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了個人行為
修訂後的《條例》更接“地氣”,對市民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高音喇叭攬客、休息時間跳廣場舞、夜市猜碼划拳、鄰家噪聲等問題,都有了管理的途徑。其中,明確禁止夜間(22時至次日早晨6時)在居民住宅區或者毗鄰居民住宅的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開展使用樂器或者揚聲設備的唱歌、跳舞、健身等活動。此外,午間(12時至14時30分)和夜間時段,不得在毗鄰居民住宅區的餐飲等場所,進行猜碼划拳、喧譁等。甚至在居民自己家裡,開展電器樂器等方面的娛樂,也被要求控制音量,否則可能面臨200—500元的罰款。
嚴格監管了企業
《條例》通過多種方式對企業進行嚴格監管。要求企業按要求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包括排污單位納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提出建設要求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廠、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廠;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質有較大影響或者位於人口密集區等環境敏感區域的污染源;其他影響公共利益、需要重點監控的污染源等。同時,要求企業如實公開環境信息。此外,在對排放污水的處罰中,《條例》一改以往按整個案件來處罰的方式,而是進行按日連續處罰,這成廣西處罰環境違法案件的新突破。
明確了部門責任
《條例》明確了不同噪聲由不同部門管理,具體為: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在考場周圍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違法建設產生噪聲、振動環境污染的娛樂經營場所、產生惡臭污染的生產項目屬於環保部門受理範圍;產生社會生活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式招攬顧客等屬於公安部門受理範圍。《條例》還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環境保護工作任務落實情況,統籌環境應急處置工作,建立環境信息共享機制,對重點環境污染問題和違法行為,實行聯合執法。
實行了有獎舉報制度
《條例》把有獎舉報制度首次上升到法律層面,對於普通市民來說,環保監督也具有更強的操作性。《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制度,接受並及時處理公眾的舉報。重點排污單位未向社會如實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對新《條例》的實施,縣環保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縣環保局將嚴格按照《條例》各項規定,加大宣傳,加強監管,嚴格執法,確保《條例》順利實施。